人大财政监督制度的改进研究

2021-09-23 02:58黄贤平
今日财富 2021年29期
关键词:财政监督宪政财政预算

黄贤平

众所周知,人大财政监督制度可以制约监督政府的活动,在不断调整与完善下,人大财政监督制度有所改进与创新。做好对各级落实各级财政监督机构的职能、监督程序,可以有效杜绝人大财政监督权力虚职问题的发生,也可以进一步发挥出人大财政监督的作用与价值。同时在人大财政监督制度改进方面,主要从宏观角度出发,切实有效的解决人大审查以及监督预算制定等问题,进一步保证国家预算的民主与严肃。故此,在本文中主要从理论角度探究了做好人大财政监督制度改进的现实意义以及改进策略。

从理论上分析,所谓的人大财政监督制度是依据宪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财政部门在国家政策的落实方面以及编制政府预算方面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该制度能够从财政资金的角度出发,对政府行为与活动加以制约与监督,保证政府的权力落实到实处,避免出现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就目前而言,在当前财政民主化改革过程当中,已经针对实际的情况构建了以分税制为主的分级财政管理制度,如此一来有效满足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缺陷与不足,并严重制约了人大财政监督制度的发挥,对此在新时期,需从本质上出发,完善人大财政监督制度,明确其意义,分析其方法。

一、人大审查监督制度

政府财政根本上是在花纳税人的钱,所以其预算支出也必须要满足能够有效服务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财政支出应该以满足民众的需求为主要目的,尽量减轻公众的负担,从而能够合理高效地使用这些财政资金。为了保障这些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就需要通过制度政策的手段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提高这些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规范其用途,实现对于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人大审查监督制度就是通过法律程序和政治程序来确保政府的财政支出都是为了纳税人的公共利益,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因为政府的公共权力的滥用而造成对广大民众的财产权利的一种侵犯,进而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充分发挥民众的智慧。人大的监督制度可以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进而能够有效地避免一些决策的失误和资源的浪费,提高政府行政管理和财政支出的规范化水平,进而推动我国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水平的提升。

二、进行人大财政监督制度改进的现实意义

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分析均可以清楚的了解到,就目前而言,贯彻落实人大财政监督制度是实现民主监督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对我国政府人员合法合规履职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民主与法治协同发展的必要要求,也是真正实现民主政治的关键载体。在改进人大财政监督制度时需要遵循民主立宪的基本原则,保证具备财政预决算监督审批权。尤其是需要进一步做好人大与政府财政权力的分配,对人大财政监督的职能加以优化,实现其法制化。除此之外,单纯的从民主制度角度分析,政府一切权力主要来自于人民群众,且政府运行的经费也主要来自于纳税人的税收,所以人民对政府财政预算以及执行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当然,在此背景下为从根本上避免贪污犯罪现象以及政府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人民需要针对政府权力加以监督与制约,而人民财政监督则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财政监督手段对政府权力加以制约的重要途径之一。换而言之,积极强化人大功能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此背景下做好人大财政监督制度是新时代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中之重。人大监督中人大财政监督是不容或缺的一部分,它关系到了各级人大机关的地位,只有认真的履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政府财政加以监督,才能充分发挥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真正将人民代表大会发展为国家权力的主要核心。

三、完善人大财政监督制度改进的基础

控权与保权是现阶段宪政国家的发展趋势,财政预算是确保国家公权力正常平稳运行的重要经济保障,因此人大需要对财政预算的制定、实施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切实履行起立法机关的监督职责。确保保权与控权的有机统一,能够在宪政功能方面达到全面展现。一般而言,在申请财政预算时主要由议会负责,这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标志。所以单纯的从现状分析,为政府财政权力划定一个适宜的“圈”,可以有效遏制国家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这也是构建和完善我国宪政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的重要方式与方法。

为了实现宪政体制下各类力量间的平衡,应当且必须清晰明确的规定出权力主体的范围、实施程序等内容,保证政府在财政上向立法机关负责,并制定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細化违宪判定和违宪制裁两个环节中的各类程序性制度,从衔接性以及完整性方面构建起约束财政权力的有力武器。

财政预算法案的制定权在政府,政府想要更好的服务于民,必然离不开财政这一物质手段的大力支持,除此之外,国家发展当中会产生诸多的财政活动,保证财政收入征缴税费活动的有序性与完善性,提高财政活动的全面性,这是一门技术性工作,在财政预算法案编制上将财政收支作为基础与经验,只有长期从事财政管理的人员与部门才能完成这一工作。当前财政活动主要由政府机关部门所完成,所以其技术性与专门性是客观现实,是构建有效率政府的重要内容。财政预算编制归口财政部门,但是需进一步提高财政部门的权威性,平衡与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权力部门间的关系。

鉴于政府拥有的公权力的种类众多,而正因为这些权力可以有效保证政府活动的有序开展,但同时也会导致其他问题的发生,最具代表性的便是政府人员滥用私权,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因此,尽管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授予了政府具有财政预算以及税收征收的权力,政府的权力仍应该时刻受到立法机关以及民众的监督。针对财政预算决算编制与审查监督,无容置疑,权力机关应当严格把握政府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批通过权,这样才能确保公权力在宪政体制下、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下适度地履行其职责,这也是民主宪政国家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的必然挑战与要求。

四、完善人大财政监督虚置问题

在现代宪政制度体系之中,人大财政监督制度既是基础,也是保证。从立法机关对政府监督角度看,审议、表决财政预算时对政府权力的有效把控措施。对于西方国家而言,议会会掌握国家的钱包,所以议会也被称之为掌握钱包的权力与管控国库的权力,议会具有一定的财政权,能够实现对政府财政的监督与管理。因国情不同,在我国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制度是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实现对政府财政收支计划编制审批等预算,从而形成的一种规范,由政府编制相应的财政收支预算计划,并加以调整。在民主审查批准之后得以运行,通过这一财政收支预算计划方案,能够针对性的对政府执行预算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决算的真实性进行全面考察与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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