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恺文 铜陵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4 000多年前,法老胡夫为了满足战争需要开征了遗产税,这也是遗产税首次出现在世界历史中。在近代,同样是为了筹措军资,1598年荷兰再次开征遗产税,英国、法国等国家紧随其后,而目的也是满足军需并在战后停征。世界经济在两次科技革命后飞速发展,资本家和雇工的财富差距也极速扩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多国陆续开征了遗产税。由此,遗产税在二十世纪初变成了一个固定的税种,其目的也由最初的筹措军资转变为调节贫富差距。我国在1940年征收过遗产税。1950年在《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计划继续延续民国时期的遗产税政策,然而由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税收征收条件并未开始征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遗产税也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大众视野中。
与财产税、所得税相比,流转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仍占较大比例。流转税占比高的目的是提高效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流转税在税制结构中占比过大就会忽略公平原则。
当前我国税制体系中,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之前);直接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面通过对我国主要直接税、主要间接税的税收收入分析其税收贡献情况。
2015—2018年直接税收入和间接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单位:万元■
由于我国征管能力有限,间接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仍占较大比例。就税收负担与纳税能力的关系而言,间接税不符合能量课税原则。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指出,在“十四五”期间要进一步健全所得税、财产税的直接税体系,提高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实施遗产税可以平衡效率与公平,促进税制的完善。
国际上把收入分配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并规定0.4作为警戒线,数值超过警戒线就要采取措施促进公平。在1978年我国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为0.16。2000年基尼系数首次突破警戒线达到0.41,并在以后持续增长,截至2019年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65①。收入分配的差异带来的是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财富积累速度的差异,长期的收入分配不均衡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均衡,就会产生财富的“马太效应”。1995年我国财富基尼系数为0.45,已处于财富分配不均衡的状态,在2011年更是达到0.732的高度,在此之后财富基尼系数稍有回落但始终保持在0.5以上[1]。我国的财富不公平程度明显高于收入分配不公平程度。
一般认为,财产性收入是造成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因素。在我国显性收入有个人所得税等进行调节,隐性收入有房产税等进行调节。但是有些隐性收入并不能被现有税种调节就会造成个人财富的积累,个人死后会产生财富的代际转移[2]。于是富人的财富不断积累,导致社会阶级的固化。为了弥补所得税的不足,许多国家开征了遗产税,用这种方式对被继承人积累的财富征税,以缓解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
有学者把“慈善事业机制”称为“第三次分配”,即在道德的推动下,自愿自主的把财富进行分配,它是对第一、二次分配的补充,能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以美国为例,美国遗产税税率高达40%,但慈善捐赠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美国富人一方面可以树立自己慈善家的形象,另一方面可以把遗产以慈善基金的形式留下来。据美国财政部透露,如果取消遗产税将会带来慈善捐赠总量的暴跌,美国慈善事业将会迎来寒冬。2019年美国慈善捐赠总量约为4 496.4亿美元,人均捐赠金额为1 370.85美元②。2018年中国捐赠总额预估为1 128亿元,占GDP总值约0.12%,人均捐赠金额为80.86元③。根据《世界捐助指数报告》2017年和2018年的报告显示,中国排名138和142位,美国排名第5和4位。我国慈善事业的落后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缺失有关,二者的开征可以有效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美国税法规定,对慈善捐助的财产不在个人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内,且在计算遗产税时还可以按捐赠额进行比例扣除[3]。在美国遗产税法的激励下,美国的慈善事业蓬勃发展。
一国的财富分布情况是衡量遗产税开征与否的重要因素。我国的基尼系数偏高,显示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的不均,社会财富分布呈现“葫芦型”,社会三分之一的财产被1%的家庭占有,“先富带动子孙富”已违背了“先富带后富”的初衷,埋下“仇富”的种子。社会对公平分配的呼声越来越高,实施遗产税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要征收遗产税,就要有一定的财富积累。早在2013年我国百万富豪家庭就已达到240万,同年私人财富总量达到22万亿美元,这表明我国居民家庭已拥有较多的存量财产。《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达197万,全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达到190万亿人民币。2020年中国人均GDP为72 447元人民币。且根据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21胡润全球富豪榜》显示,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拥有千位身价超十亿美金富豪的国家。我国的“巨富”已超过世界上许多已开征遗产税的国家。
我国《民法典》对继承的范围、方式、确定继承人的顺序等作出了相应规定。《继承法》更是对遗产继承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他与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律有《婚姻法》《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这些法律都为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和财产继承等作出相应的规定,为遗产税的开征奠定了法律基础[4]。
《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实施细则》、金税三期工程完成并投入使用、区块链技术在征管领域的初步应用等都为实现智慧税务奠定了基础。遗产税开征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公民的财产变动情况难以掌控。事实上,我国已有的区块链技术可以很好的掌控数字经济下公民的财产变动情况,及时修正征管系统中已有数据失真、不准确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控制税源,防止税源流失[5]。
综上,可以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需要的条件已初步具备,应选择合适时机开征遗产税。
征收遗产税的社会意义要远大于财政融资。遗产税可以刺激消费、减少储蓄,有助于需求侧改革;还可以公平财富分配,缓解社会矛盾。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标不是增加财政收入。OECD国家2000—2012年包括赠与税在内的遗赠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平均水平仅为0.35%,即使是最高税率达80%的比利时,其比重也仅达到1.5%左右[6]。对于我国遗产税,起征点不能太低,否则很可能沦为“中产税”;税率也不能太高,否则会造成资本的外逃,不利于国内资本的积累。
控制收入分配差距有三条防线:个人所得税作为第一道防线是通过调节个人收入的流量控制收入差距;财产税对个人拥有的各类存量财产进行调节,构成调节收入差距的第二道防线;遗产税则是通过对代际财产征税控制财产代际转移造成的贫富差距,完成其第三道防线的任务[7]。完善现有的所得税制度,加快建立完善的财产税制度体系(以房产税为主),使之能与遗产税相互补充。为防止赠与造成的税源流失,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应同步开设赠与税。
想要开征遗产税,就必须对公民的财产有基础的掌握。我国为了保护国民的私有财产,并没有强制要求居民申报自己的财产,仅从防止腐败的角度对官员的财产进行了了解。这不利于掌控税源。必须完善财产申报、财产实名登记制度,但基于我国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不可能实现全民范围的财产掌控,因此建议暂时放弃一些难以掌控且价值不高的财产,主要掌控高净值人群的财产变动,逐渐实现全民财产透明化。同时为了防止继承人转移被继承人遗产或推迟死亡报告,必须建立完善的死亡报告制度。建议设立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在继承人进行死亡申报后及时进行资产评估,以免税源流失。
税法是税收管理的依据,建立遗产税法律制度,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资产管理部门,鼓励公民自觉主动进行资产申报并定期稽查核实。建立更完善的全国信息共享平台,税务机关也要加强自身的数字化建设,利用互联网手段掌控公民的财产变动,防止数字化经济下税源的流失,实现对公民资产的“云监管”[8]。
遗产税是调节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目前国内存在遗产税的存废之争,有的学者从中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财产登记制度等配套措施不健全、国外“废遗”浪潮等方面支持不应征遗产税;有的学者从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支持征收遗产税。笔者认为遗产税是我国必不可少的一个税种,税种的设置要与其经济基础相适应,开征遗产税应选择合适时机,建议把遗产税的开征放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后期,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之后,逐步引入遗产税[9]。■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②数据来源:捐赠美国2019:慈善年度报告.
③数据来源:中慈发展报告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