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媒体时代明星隐私权的法治保障

2021-09-10 04:57刘升会
传播与版权 2021年7期
关键词:法治保障新媒体平台

刘升会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媒体平台成了公众获取信息的便捷通道。新媒体传播容易造成隐私信息被不当披露等情况,给隐私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而对明星来说,很多新媒体平台用户,或出于喜欢某个明星,或是为自己增加热度,或是基于获取利益的目的,利用明星隐私制造话题,极易造成侵犯其隐私权。本文从法治视角出发,分析造成侵犯明星隐私权的原因,并对应地提出几点相关的建议,以期促进明星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研究。

[关键词]新媒体平台;明星隐私;法治保障

一、新媒体时代保护明星隐私的必要性

新媒体的概念于1967年由戈尔德·马克提出。随着信息传播媒介向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华东师范大学严三九教授提出新媒体界定可以从技术层面着手,如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并且以其与传统媒体的优势差异为落脚点出发进行更深层次的定义[1];马为公、罗青教授认为新媒体是以数字技术、通信网络技术、互联网技术和移动传播技术为基础,为用户提供资讯、内容和服务的新兴媒体[2]。人们对新媒体的表述在学界和生活中不一致,但大部分人都认同新媒体是一种利用数字、网络、移动通信手段,以电视、电脑、手机等为载体的输出传播快、范围广的媒体,如QQ、微信、微博、网络直播等就属于新媒体平台。新媒体平台的出现奠定了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在这个时代,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也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其负面影响也随之而来。

尤其是信息发布者通过应用云端对数据进行处理,其可以根据用户在App上使用和浏览痕迹等个性化特征给用户推送资讯;具有交互性和及时性,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信息发送者和接收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是双向的,两者无论在何地发布信息,另一方都能看到并及时回应,就像微博平台,能上热搜的话题就是因为话题发布者与讨论者的及时交流。但新媒体的兴起也让侵权手段高科技化、方式多样化。不法分子甚至通过向用户电脑植入木马病毒来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并通过出售这些信息和隐私来获取利益,所以才让明星隐私权被侵犯的问题日益凸显,因为这不仅是网络科技的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更是未涉及法律层面的道德问题。

二、新媒体时代明星隐私侵权的现状

(一)问题引入

明星是指依靠公众的支持,从而享有知名度、影响力的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隐私在法律上作为保护的对象被着重写入,作为任何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侵犯的私密空间,任何群体都受其保护,即使是监狱的犯人。虽然明星的隐私权因其职业的特殊性,与一般公民的隐私权有所不同,但笔者认为,明星除去其明星光环外,也是公民。隐私对明星来说,首先应该排除自己愿意且主动公开的,像因为职业需要曝光的、在媒体平台接受采访时自己透露的信息;其次应排除虽然自己不愿公开,但是由于自己的私人生活对公众造成不良引导或是自己的违法行为被国家或行政机关披露的信息。

明星本身就是要吸引社会公众的关注,他们的工作几乎都是在镜头下呈现和完成,一些新媒体平台及平台的用户抓住这点,就会通过泄露明星的隐私来博取关注。不久前微博用户“谭鸭血老火锅”实时发布《如梦之梦》成都站庆功宴的视频,标题醒目“战战战战战”连用五个战字,加上位置定位“成都谭鸭血老火锅太古里店”,此视频立马将“肖战谭鸭血”话题送上微博热搜,随即引来很多粉丝到店里消费打卡。一时间,媒体记者、代拍、黑粉等纷纷齐聚于此,致使艺人连正常的进餐都被围堵,不得不提前离开。这对商家来说无疑是一次成功的营销。可这对肖战本人来说就是侵犯隐私,在新媒体平台上,明星的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而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即便明星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行使隐私权的范围有所减小,但也存在一定的空间。这个空间变化的维度必须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之上,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侵权原因

各种法律解释、修正案、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出现就是为了弥补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同的法律规定的实效性和适用性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新媒体发达的时代,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各种App作为当下极受欢迎的新媒体平台,其用户发布的内容话题鲜明、叙事方式紧凑,短视频的使用也极为广泛,几乎只要十几秒或者一两分钟的时间就能向大众展示事情的发展过程。而且只要发布的内容带有某某明星的标题或话题,就能极为迅速地被大众转载并引发热议。

而部分网民并不考究这些信息内容的真假,信息的来源渠道、内容是否合法,他们往往会盲目转发和传播这些内容。网络发酵所带来的后果需要明星独自承担,而平台给予发布者的奖励与信息源的点击量、转发量、浏览量息息相关,树立劲爆话题博噱头已经成为各种营销号的获利手段,所谓的新媒体平台也沦为此类话题传播的渠道。基于此,笔者总结了明星隐私权被侵犯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信息获取方式不合法。如果某些记者在未经明星允许的情况下,利用跟踪、追踪定位等方式对明星的生活及其家庭住所进行拍摄;通过网络病毒入侵明星的手机、电脑和存有该明星档案的系统,窃取其资料文件和医院治疗记录;通过网络代拍和明星所属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买卖,从而获取明星相关的信息并进行报道,其行为就不合法,应被认定侵犯了明星隐私权。

第二,曝光内容不合法。明星也是普通人,也会结婚生子,对他们来说,他们不愿意自己的家庭或亲戚朋友被过多曝光。若曝光明星的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会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且我国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星的子女也同样适用。且有关部门要增加相应的网络新闻审查机制,对网络新闻的内容正式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板块,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监管不良广告的弹出方式,并准确拦截。部分网民应该加强对不同信息的分辨能力,不能随波逐流,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同时,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虽然公众有言论自由,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行使的长度与宽度,受到合理的制约。发布者应该具有相应的审查能力,为自己的发布行为负责。

第三,违背当事人意愿。即使发布者播报的内容是真实的,也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获取相关信息。如来自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以及明星本人的联系方式、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日记记录、通讯联系人名单等。明星身体部位的一些缺陷,還有明星和恋人的亲密照片等,只要当事人不同意公开,那么发布者公开传播就应该被视为侵权。不论是发布者还是传播者,都要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法律上并行,才是真正的正义。对法律而言,实体正义固然占据重要位置,但是在程序正义上一旦出现问题,例如证据非法获得,以及在采取证据的过程中缺乏程序的规范性,就会直接导致证据无法采用,即使证据是真的也不能采纳,更加不能成为罪犯洗脱罪名的手段,这就是法律的程序正义,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无论是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无从诟病。

三、强化新媒体对明星隐私的保护

明星作为特殊的群体,在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的前提下,维护明星隐私权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是一大进步。强化新媒体对明星隐私权的保护是我国进入新媒体时代必须要加强的一个方面,也是我国立足于数据时代的一个主要过程。虽然新媒体平台上的信息报道会因为非理性的传播和不当披露,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和现实生活的伤害,但也能把一些具有影响的社会现实及时反映出来。如传播正能量的行为可以让群众学习和效仿,而不好的行为则可以作为让人引以为戒的反面教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助力。

(一)加强新媒体平台自身的建设

首先,新媒体平台要加强技术开发,建立数据程序比对,丰富和完善对报道的甄别、筛选;打通新媒体融合,保证传播双向交流的及时性,严格把关内容,使传递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加大报道内容的深度。其次,新媒体平台要同时具备社会属性和商业属性,其不能为了利润和热度,纵容一些侵犯明星隐私权的报道传播,而应该监督和引导舆论。新媒体平台可以建立虚假词条发布者追踪系统,即发布者在发布虚假信息后,平台可以准确搜索相关虚假词条并找到该用户相应的发布位置,以免虚假消息进一步扩大。最后,新媒体平台应重视网络监控软件的安全性维护,有效地维护网络安全的正确性,制止不道德行为的进一步扩散[3]。

(二)培养全民法治意识

首先,作为新媒体的使用者,用户既要树立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也要树立法律意识,不侵犯、泄露他人的隐私。相关单位应着重培养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其可以针对侮辱、诽谤他人方面的法律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普法教育。道德是良好的法律,新闻工作者应增加道德自律意识,对自己发表的言论的真实性负责,为公众负责,合理地推动舆论[4]。客观、公正,即必须实事求是地发表和播报新闻,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职业素养。其次,作为新媒体平台上的用户,要做到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不利用明星隐私作为噱头来占用网络公共资源。用户自身要知道在维护自己隐私权的同时,也要尊重别人的隐私,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

(三)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

我国对隐私权已经建立基本的法律架构,大致囊括了公众的基本社会生活,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各部法律都具有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但在细节方面,隐私权的部分法律规范仍然存在问题,并没有细化相关规定,人们从现有法律法规中不能直接找到解决明星隐私权问题的规范性条文。

因此,笔者建议在明星隐私权与信息保护方面应当依据法律在法理上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指导,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1032、1033条法律条文进行细化。相关部门还可以制定相关隐私权保护的法规,并及时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建立完善的案例指导库,形成真实案例的预警机制,然后根据曝光的内容性质、曝光目的、曝光对象,对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的认定。如发布者曝光的是明星及其家人违法的行为,还是明星自愿公开的信息;曝光者是粉丝,还是经纪公司,是为了对明星进行恶意炒作还是另有原因;曝光对象是明星本人,还是明星的子女等。

立法部门也应建立层次分明、张弛有度的惩罚机制。当明星隐私权受到侵犯时,立法部门应判断该事件是属于什么范围的事件,以建立的机制为依据,从不同的维度对侵权者进行如警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惩罚。

此外,在建立网络警察队伍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对网络警察相关职权和定性进行法律授权,让网络警察的执法具有合法性,对违规的用户、平台追究相关的责任,立足责任准确到个人,惩罚实施到实处的宗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后,有关部门也可以建立群众举报的奖惩机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净化网络环境。

四、结语

正义是法律的首要价值和社会的价值。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即正义,用行动展现他所认知的正义。引领正确的法律价值。想要实现公平正义,就需要社会各方引领正确的法律价值。保护好明星隐私权也是维护正义的表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明星群体也需要受到良法的保护,实现法律的正义。

[参考文献]

[1]严三九.新媒体概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

[2]马为公,罗青.新媒体传播[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1.

[3]王佳华.新媒体时代明星隐私权问题浅析[J].新闻传播,2015(22):104-105.

[4]毛雪.探析新媒体时代的隐私边界问题及应对方式[J].新闻研究导刊,2018(05):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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