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2021-08-09 04:52张丽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20期
关键词:收入确认新会计准则

张丽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不断一体化及深化,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7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该准则统一采用同一模型来确认收入,明确指出了需要以控制权转移作为判断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的相关依据,而不再是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相关判断标准。该变化对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文章首先介绍了新旧准则变化的情况,然后分析了建筑业施工企业实际操作中履约进度的确认、合同不及时订立等问题引发的对公司收入确认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建筑业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对策。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建造合同

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各行业将结合自身情况对收入确认的相关政策会有大的调整,但在所有行业中,影响较大的應该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正常情况下,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便会按照合同约定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施工,该类收入类型属于建造合同收入,此类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所涉及的业务比较复杂且有较高的合同金额,导致收入确认时出现了很多问题,迫切需要对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收入确认问题做出深入研究,以提高相关会计信息质量。

一、新收入准则与原准则对比的变化情况分析

新收入准则是指财政部在2017年7月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代替了原执行的CAS14收入准则和CAS15建造合同准则。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

(一)统一口径

以公司业务合同为基础和依据,统一了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模型以供参考。相比于原准则根据《收入》及《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分别将各类销售活动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等业务类型分别区分,各种不同的业务对应不一样的收入确认模式分别计量;但在新收入准则下,将不再需要按业务类型来区分,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确认收入即可。

(二)收入确认时点的重大修改

首次引入“控制权”,并强调需要以控制权转移作为判断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而不再是原准则规定的风险报酬转移。新收入准则改革了原有的“风险报酬转移”为核心原则的收入确认方法,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的原则已变为“控制权转移”,即“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主要强调与业务的匹配及真实性,即各公司确认收入的模式应真实反映各公司真实的债权,反映企业因履约而很有可能取得相关对价。

(三)对多重交易提供了更多指导性意见

新准则对于合同中包含多重交易的业务,提供了更明确的会计处理意见。有利于企业合理合规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通过参与合同评估、主要条款制度及合同签订过程,识别各项可辨认并能准确划分的履约义务,能够准确划分各期的收入成本。

(四)特定交易给出明确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如收入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对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合同、无需退还的其他初始费等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在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具体方法

建筑业施工企业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一)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的收入确认方法

新准则要求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进度的确认新准则下给出了两种方法,分别为投入法和产出法。比较来说,产出法是一种更优的方法。但在实务过程中,有时候存在无法获取相关有效的产出信息的情况,进而导致实务中无法准确使用产出法,在此情况下,公司只能选择投入法时确定履约进度,这样成本法差不多是唯一比较可行的选择。但如果一旦使用成本法,成本进度是关键,能否如实反映合同真实履约进度,公司将会涉及到重大的会计判断,这样将会带来收入确认可控性的相关问题。新准则中对成本法也是有些顾虑的,因此要求在用此方法时,一定要合理评价成本投入和转移商品控制权之间是否存在相应对应关系,是否能够反映合同真实的履约进度。如果存在效果不佳或者无法评价的情况,则需要延用以前准则,按照合同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金额来确认收入金额,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估计并确定为止。

(二)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收入的确认方法

准则明确规定,当工程项目履约进度不能用合理方法确定时,只有当实际已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时,才可以确认收入,否则应在发生时确认损失,且确认的收入只能是实际已发生的成本金额,这样可以最大限度控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提前确认收入。

三、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履约进度的确定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

在选择投入法时,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如何让成本进度如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履约进度,以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为例,因建筑业施工企业的特殊性,一般建筑材料直接发往项目上,材料运抵项目后,不会立刻被领用到工程项目上,只有项目现场的材料实际被耗用时才能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但公司在进行存货核算时,由于项目管理和信息沟通等原因,财务存在没办法确认工程实际领用材料的情况,而是当有材料发往工地现场时,就会视同项目已领用,计入项目成本,这样会导致各期末账面工程成本核算金额与项目现场实际领用成本存在差异,无法真实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在存在人员外包的情况下,公司一般与外包劳务公司签订框架合同后,因后续项目管理和沟通不及时原因,公司财务人员会将合同金额全额计入合同成本,这样会导致各期末工程账面成本与实际发生成本差异大,无法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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