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鑫鑫,宁 卓
(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南京 210037)
木质林产品(Harvested Wood Products,HWP)对减缓气候变化有积极影响,可以替代传统材料制成的能源密集型产品[1]。碳关税本质上是一种“边境碳调整”,是为防止碳泄露、均衡各国减排成本的手段之一[2]。国内外学者关于碳关税的研究成果包括碳关税对环境保护、经济利益等方面。关于碳关税对全球减排能力的影响,杨曦和彭水军认为征收碳关税不会明显减少受制国家的碳排放[3],对全球碳减排的作用有限。关于碳关税的实施对经济福利的影响方面,魏守道和汪前元发现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会对其福利具有明显效应[4],杨曦和彭水军认为单边的碳关税政策会恶化各国的福利[3]。何萍等人认为碳关税的征收短期内对经济增长具有负面影响,从长期来看将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5]。
在针对HWP的碳关税讨论中,王子枫认为碳关税的征收不利于我国纸产品的出口[6],吕佳等认为碳关税制度会降低我国出口HWP的竞争力[7],林子清和陈幸良认为林产品进出口贸易碳限额与碳关税相结合对我国的林产品贸易是十分重要的[8]。综上,很少有学者研究碳关税的征收对HWP贸易的影响,故本文通过构建两主体博弈来研究碳关税的征收会使HWP进出口国的利益受到怎样的影响。
为了对A、B两国林产品贸易的均衡结果进行预测,本文假设A、B两国之间进行的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在此基础上本文做出以下假设:A国拥有林业碳汇项目且具有生产HWP的比较优势,A国通过森林的可持续经营管理实现本国森林碳储量无变化,并可将本国具有碳汇功能的HWP出口给B国;B国本身并无碳汇项目,且假设出口到B国的HWP全部被加工为慢速消耗品,且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碳排放量为零。假设国际通行的碳流动核算方法均为储量变化法,在该方法核算下,A国在出口过程中可能会为解决HWP过度出口所造成的碳泄露问题而限制HWP的出口[9],当A国考虑到环保因素即HWP所拥有的碳汇随出口流失时,会通过征收出口碳关税来平衡本国碳汇进行过程中消耗的补贴以及碳储存的损失,以减少碳泄露的发生。
2.2.1 情景一:所有国家都征收碳关税
如果具有碳汇项目的A国选择“征收碳关税”,那么A国政府就要因征收碳关税而承担征收新税种的管理成本(下称收税成本)G,在这种情况下如果B国从A国进口,A国会取得HWP贸易收益R和税收收入r;如果B国因为A国提升了HWP的价格而放弃从A国进口转而从别的国家进口,那么A国就不会拥有HWP贸易收益和税收收入,但A国增加了碳汇福利C。A国如果选择“不征收碳关税”,这时若B国从A国进口,A国可以获得贸易收入R;若B国不从A国进口,A国增加碳汇福利C。
从B的角度来看,如果其选择“不进口”,那么无论A国是征收还是不征收碳关税,从别国进口HWP的B国将会获得消费者剩余CS4(CS4 表1 所有国家都征收碳关税时的收益矩阵 2.2.2 情景二:部分国家不征收碳关税 在部分国家征收碳关税的情况下,A国的收益情况与上一种情况完全相同,B国的收益则会发生变化。如果B国选择从A国进口,那么B国就增加了碳汇福利C,如果这时A国征收碳关税,提高价格的HWP会给B国带来消费者剩余CS1;如果A国没有征收碳关税,那么B国的消费者剩余就为CS3。如果B国不从A国而是转向其他国家进口HWP,除了碳汇效益C,同时还可以产生消费者剩余CS2,因为A国的HWP更具有价格优势所以CS2 表2 部分国家不征收碳关税时的收益矩阵 从表1可以看出,当所有国家都征收碳关税时,对于没有碳汇项目的B国,若选择不进口,则其收益就为CS4。因为有CS3>CS1>CS4,很显然“进口”是B国的占优战略,分析这种情况下的纳什均衡,在已知B国会选择进口时,A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会比较衡量“r”与“G”的大小然后做出选择,因为如果税收收入小于国家的征税成本,那么A国在刚开始考虑是否要征收碳关税时就会排除掉“征收碳关税”这个选项,所以我们只考虑G 分析情景二,我们依然主要考虑G 但在CS1 表3 部分国家征收碳关税时混合策略收益矩阵 那么A国的期望效用为: 对上述效用函数求微分,得到政府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 我们最终求得,在CS1 A国: B国: 证明后可知CS1≤CS2、r>G得出的结果同样适用于其他的情况。所以第二种情况的均衡为从式子(1)、(2)可以直观的看到A、B相互影响关系:与A国有关的政府成本G、碳关税税收收入r决定B国进口的概率;B国所获得的消费者剩余CS1、CS2、CS3决定了A国征收碳关税的概率。 本文在储量变化法核算基础下,通过构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A国与B国在碳关税背景下HWP贸易均衡状况。我们把博弈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为与实际情况相符,我们只考虑G 从两种博弈的均衡状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①对HWP征收碳关税要基于各国合作的基础上。在情景一中HWP进口国一定会从具有生产优势的HWP出口国进口,这将有利于鼓励各国提升HWP生产技术,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若只有部分国家选择征税,HWP进口国有从不征收碳关税国家进口的倾向,而这样的国家相较于具有碳市场的国家可能存在过多采伐本国木材的可能,从而导致碳泄露的发生。②对HWP出口征收碳关税可能会增加出口国的收益、减少进口国的福利。这种可能只在所有国家都会征收碳关税的情况下才会实现。从进口国的角度来说,碳关税的征收会使其承担了关税的支出,从而降低其福利水平;而从出口国的角度来说,碳关税所增加的关税收入可作为其碳汇补贴。③具有价格优势的HWP生产国更可能征收碳关税。HWP生产国不征收碳关税主要是因为碳关税的收取会影响到本国HWP的价格优势,而具有HWP生产优势的国家即使是在征收碳关税之后其价格优势可能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和其他HWP出口国相比较而言价格优势越明显就越可能征收碳关税。 我国是一个林产品进出口大国,以胶合板为例,我国胶合板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其出口会显著影响美国对其他国家产品的需求[10]。通过上文的分析,在碳关税背景下,在做出有关碳关税决策时要密切观察国际形势,同时稳固与原木生产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提升森林利用率和木材综合利用率。为此本文提出建议如下:①在面对不确定的外部木材供给条件下,我国应促进以森林培育为主的第一产业发展,如按市场需求调整木材培育业的材种树种结构等。②提升森林利用率和木材综合利用率,通过提升生产效率、改进生产方法等方式努力提升我国出口HWP生产效率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占据市场主动地位。3 纳什均衡
3.1 所有国家都征收碳关税时的纳什均衡
3.2 部分国家不征收碳关税时的纳什均衡
4 结果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