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靖榆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世界经济市场的中心逐渐由贸易市场转向金融市场。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断加快,金融行业已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同时,金融行业也是国民经济的推动力,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在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金融商品交易越来越多元化,我国对金融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金融监管的基本情况出发,介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对象与内容,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金融混业监管的现状,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相关理论提出优化策略,以期最大程度上发挥金融监管职能,创建、稳定的金融商品交易市场。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10-0054-03
纵观世界上各个国家经济水平与金融市场发展的轨迹,可以得出一个直接的结论,金融市场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能够影响国家经济水平的发展。近年来,经济发展面临着金融危机威胁,我国的金融商品市场发展也不容乐观,货币放水、监管放松、金融自由化让我国的金融商品市场结构更加脆弱,而去杠杆、补短板等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也并未发挥显著的成效,金融商品市场的规模仍然在快速扩张。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经过近代历史的发展经历过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是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代,由于经济模式的特殊性,在这个阶段基本不存在金融市场也就无所谓金融监管。第二个阶段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集中型的监管。现阶段,我国采用的是中间型监管模式,一方面由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国家或者政府监管部门,同时也强调行业的自律型监管即由多个单位共同进行监管,主要包含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等自律机构对金融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
我国目前采用的也是中间型监管模式,一方面,由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性文件,由工商行政对金融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存在一些金融自律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对金融商品交易进行监管,具体的监管模式如图1所示。
(二)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统一。工商行政部门对金融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行政部门针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只是其监管工作中的一部分,由于历史原因,工商行政部门针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比较滞后,同样,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法律、规章制度也存在不健全、不统一的问题。从金融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立法的层面上看,金融法律内容粗放,并且缺乏详细的执法细则,这样就造成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权限上享有加大的自由裁量。一方面,监管部门按照对法律条文的解读进行执法,解读的层次与深度可能针对不同的状况,不同的案例会不一样,因此也不能保障根据法律进行执法的客观性。另外,在金融法律体系中也缺乏相关的执行细则,这也就给监管部门很大的自主性,监管部门可以在金融法律体系内进行发挥,相對应地所受的约束较少。从金融法律体系中所体现的监管重心来看,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中偏重在对事前的监管,相对其他发达国家,对金融活动的整个过程涉及较少。综上所述,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不统一对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活动能够全面展开有重要的影响。
2.执法权威不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当前信息化的社会下,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快,信息的透明度也越来越高,而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工商行政部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因此,在工商行政部门的执法中应充分尊重被监管对象,保障其民主权利,并让公众参与到监管中来,让民主和公众成为监管的中坚力量。
3.监管效果难以持久。在当前日新月异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工商行政部门对金融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执法也遇到新的难题,监管的效果往往难以持久。
第一,工商行政部门对金融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执法落后于市场的发展。金融商品交易市场网上业务的发展,使得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对象难以确定,网上业务的便捷也让交易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不受约束,让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难以掌控,难以适应,因此也很难达到监管的效果。
第二,金融商品交易市场网上业务的便捷性大大增加了资金的流动性,资金流动带来大量的金融风险,并且风险的形式也变成前所未有的形式并频繁地发生变化。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很难适应这样快速的变化,并且往往在解决了一个风险之后又出现了新的金融风险变种,因此监管的效果很难持久。
第三,金融商品交易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网络业务的发展,让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范围逐渐加大和加深,并且逐渐虚拟化,而传统的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往往聚焦在针对实体经营的监管之中。扩大的监管范围和监管深度无形中削弱了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力度,也削弱了工商行政部门监管的效果。
第四,目前的金融商品交易市场上进行的业务越来越多趋向于无纸化,并且被监管对象的电子终端大多都设有密码保护,使得交易的凭证无法进行查询。并且电子凭据往往能够进行更改并且不留痕迹,增加了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难度,被监管数据的准确性也受到质疑,不能反映真实的经营状况,这也让监管的效果充满不确定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优化策略
(一)完善监管法律法规
在探讨提升我国工商行政部门针对金融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时,一个比较重要的前提是完善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工商行政部门监管执法的前提,针对目前日新月异的金融商品交易市场。
1.我国的立法要跟得上市场发展的脚步。目前的金融商品交易市场中,新的业务、新的交易手段层出不穷,造成我们监管困难的事实,而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往往是等到违法违纪现象已经发生或者产品已经更新换代才开始立法,让不少人钻了空子,给投资人的资本造成损失。因此,在立法上需要加快脚步,紧跟市场的发展,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2.在法律法规的内容上,要更加全面,不仅需要法律法规,还需要增加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执法细则,给法律法规的执行企业和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标准,这样就能防止在法律的制定之初因为理解不同或者没有统一的标准而让人钻空子的机会。因此,监管的法律法规需要增加全面性,针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全过程都需要逐渐增加相应的法律法规,从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金融市场中相应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以及破产清算的规则等等,金融的法律法规应当增加全面性,让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执法有法可依。
(二)构建多层次监管网络
目前我国金融商品交易市场在集中型的监管模式下,充分支持鼓励自律型的监管模式,因此未来在工商行政监管执法工作中,针对金融商品交易市场,需要构建多层次的监管网络。
构建多层次的监管网络可以从监管体系上着手,集中型的监管与自律型的监管相结合,根据不同的区域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构建多层次的监管网络可以从金融商品交易市场的细分进行着手金融商品交易市场门类繁多,针对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监管侧重点,因此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市场门类设立不同的监管侧重点、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构建多层次的监管网络可以从监管对象的业务实施过程着手,根据监管对象不同交易行为阶段进行监管,从准入门槛一直到清算破产一条龙的监管,专事专办,提升监管的效率。构建多层次的监管网络,最主要的是从国家层面明确监管的总章程,赋权给各个直属监管机构,各个直属监管机构根据当地实际状况从这几个角度着手进行分析,确定最合适的金融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网络,综合利用,提升监管的效率与效果。
(三)支持自律型协会监管
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基本都趋向于中间型的监管模式,即集中型监管和自律型监管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这是因为不论集中型监管还是自律型监管在单独运作时都有其固有的缺点。我国在现行集中型监管模为主导的基础上,也充分鼓励自律型的监管。在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执法中,也需要充分注意鼓励自律型的协会监管。在我国的金融商品交易市场中,主要的自律型监管机构有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行业机构,行业自律型的监管是一种重要的自主管理形式。
1.行业协会在参与监管的过程中具备一定的自主权,并能参与到行业法规的起草中去,提出与行业目前发展相符合的专业性建议,能够促进行业法规的完善性和实用性,更加符合行业发展的规律。
2.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能够相对政府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能够更加敏锐地注意到行业中的变化,在进行监管时更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因此,通过行业协会设立的一些内部规范能够更加细致地规范行业运行,建立更加符合行业运行的规则,并且对行业中运行较好的和较差的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同時,通过行业协会,将行业中运行良好的机构,企业集结在一起,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对规范整个行业的运作激励行业的良性发展都有积极的作用。另外,从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角度来看,行业协会的自律型监管是一个重要的辅助力量,能够帮助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并随时提供必要的专业性协助。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整体上依旧存在一些不足,如法律体系不统一、执法权威不足、监管效果难以持久。为了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应结合相关理论基础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如完善监管法律法规、构建多层次监管网络、支持自律型协会监管等。
参考文献:
[1] 肖汪魁.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20,(7):29-30.
[2] 祁妙.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创新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9,(23):12.
[3] 蒲劭颖,兰日旭.混业经营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探析[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9,(9):5-9+13.
[责任编辑 辰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