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学校和教师有底气地去实施教育惩戒

2021-06-06 14:49马雷军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3期
关键词:校纪校规惩戒

马雷军

开栏语

近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为了深入学习《规则》精神,向全国学校和教师介绍、宣传《规则》内容,《青少年法治教育》邀请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方面的专家,来为我们就《规则》进行解读。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对制定教育惩戒有关实施细则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许多有关建议、提案,基层学校校长、教师普遍希望国家明确规则,解决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大多数家长也对此表示支持。

教育惩戒问题是一个小切口,却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关系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大问题。教育部自2019年开始组织研究《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起草工作,开展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并在广泛听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等各方面的意见,以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于2020年12月23日,正式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青少年法治教育 是权利就有边界。您认为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边界该如何界定?实施教育惩戒要把握哪些原则?

马雷军:实施教育惩戒的边界是法律,这句话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教育惩戒的第一个边界是遵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这也是最重要的边界。《规则》允许的,我们去做肯定不会有问题,可如果超越了《规则》规定的惩戒范围,则可能会有法律风险。《规则》把惩戒的形式、程序、校规校纪的制定工作等授权给了学校,所以学校有权利在《规则》要求的范畴之内适当地增加这些工作的灵活度,比如在惩戒的方式上,但是一定要合乎法律的规定。第二个边界是遵守《民法典》,要遵守《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具体规定。第三个边界就是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遵守其中关于学校保护的相关内容。

另外,关于上文提到的学校制定校规校纪的问题,我建议学校一定要邀请专业人士,比如律师,为其内容、程序等进行把关,千万不要认为自己制定完内容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如果学校请律师有困难,可以委托教育局帮忙请,这样可以降低一些成本。这项工作一定要做,否则法律风险会非常高。

关于实施教育惩戒要把握的原则,可以有如下几条。

第一,教育性原则。实施教育惩戒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孩子而不是惩戒孩子,所以要不要实施教育惩戒、实施什么样的教育惩戒,一定要考虑教育惩戒实施之后对学生是否起到教育作用、是否能够达到教育的目的。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则,也是实施教育惩戒的基础。

第二,合法性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必须在法律的边界内进行,那么,法律的边界是什么呢?当然是《规则》,另一个则是经过了严格法律风险控制的校规校纪。教师只要在《规则》和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教育惩戒,其行为就是合法的。

需要强调的是,不要把判断教育惩戒是否合法这件事交给教师,也不要让他们来判断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是应由学校事先把校规校纪制定好,然后让教师根据校规校纪明确自己到底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运用哪些方式来对学生进行惩戒。

第三,恰当性原则。教育惩戒的理论基础是“因材施教”,针对什么样的学生就采用什么样的教育方式、实施什么样的教育惩戒,对于不同的学生,教师采取的教育方式理应是不一样的。几个学生虽然犯了同样的错误,但是教师不能简单粗暴地用一种惩戒方式来对全部学生进行管教。因为有的学生通过教师的一个眼神,就能明确自身的错误并且加以改正,但有的学生即使教师采取了一定的惩罚措施,也不一定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改正不良行为。所以,在惩戒的过程中,要因材施教,也要因材施“法”、因人施“法”,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来开展教育惩戒。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教育孩子不是加工机器,加工机器的过程中如果某个零部件不合格,我们可以扔掉或者换一个新的,因为这些零部件都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孩子不是机器,也不是零部件,因此在什么时候开展教育、开展什么样的教育,一定要适合这个孩子的性格与具体情况。

第四,公正性原则。在开展教育惩戒时,要让学生能够感到这个过程是公开、公平与正义的。教师在进行惩戒时,不应偏袒某人、但对其他人有失公允,比如班长犯了错误教师不批评他,而其他学生犯了错误就会被批评。所以,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

第五,时效性原则。教师在什么时候实施教育惩戒最为有效,时间要把握好。学生刚犯错时,他可能还处于“头脑很热”的状态,如果马上对其实施惩戒,可能不但不会起到教育作用,反而会激化他的抵触情绪。比如,两个学生打架,教师不等学生冷静就对他们实施教育惩戒,可能会使其中一方感到委屈、不公,因为他不但被对方打了还要罚站。像这种情况,不如等事后他们冷静下来了,再对其实施惩戒,效果可能会更好。但是,我们要实施教育惩戒的话,也要注意时间不宜拖得过长。如果时间拖得太长的话,事情都过去了,为久远的事实施惩戒,能起到的作用就不大了。

关于时效性还有一个重点内容就是“救济的时效性”,即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如果学生和家长要寻求救济,要有一个救济的时效性。比如,学校给予学生停学或记过处分,如果学生和家长表示不满,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异议,如果不及时提出,决定作出后就会予以公布了。另外,严重的教育惩戒还需要有“听证程序”,即学生或家长在学校拟对学生实施严重惩戒时,可以申请听证。但是听证也必须要有时间限制,要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申请听证。

第六,保障安全原则。实施教育惩戒的底线是学生的安全。如果在实施惩戒之前,发现惩戒对象内心十分敏感,教师应在实施惩戒时更加小心谨慎,并且在实施惩戒之后,如果发现该生有明显的情绪波动,甚至出现了比较极端的倾向(如想自杀等),教师应予以关注,并且及时和家长沟通,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必要的时候请专业人员介入。另外,教师使用“教室内站立”之类的惩戒措施时,一定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性格特点和身体状况。在《规则》中,规定教师可以实施“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但这“一节课”是一个上限,不是所有的学生都必须站满一节课时间。此外,在实施这项惩戒时,对高三的学生和小学一年级的学生要区分对待,以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

青少年法治教育 您认为学校应如何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制定校规校纪?学校和教师实施惩戒应遵循哪些程序?是否要加强对关键人员如校长等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马雷军:学校制定校规校纪时,必须以《规则》为依据,内容要包含:第一,学校禁止的行为,即学校禁止哪些行为要在校规校纪中明示;第二,如果学生出现了违规行为,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惩戒后果,即学生犯了错误,学校可以对其实施哪些惩戒;第三,学校在实施惩戒时要遵循的必要程序,比如,学校给予学生停课处分时要由谁来决定,谁来通知家长,停课的时间最长是多长时间,作出上述这些决定时要有程序和记录;第四,实施教育惩戒要有保障和救济,学校和教师实施了教育惩戒以后,如果被惩戒的学生及其家长有异议,他们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得到救济。这个救济程序在《规则》中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比如复核程序,学生或家长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惩戒申诉处理决定。此外,还有听证程序、复议程序,甚至诉讼程序,对于这些程序学校应当予以保障。我在美国的中小学进行调研的时候,发现他们那里的学校会给刚刚入学的学生发一本学生手册,手册里面会规定学生在校时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如果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如果学生家长不满意学校的处罚可以从哪些地方得到救济等,这本册子实际上就是校规校纪。

此外,学校制定校规校纪时,要摸清可能会出现争议的地方,还需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家长、学生、教师的意见和建议,让大家参与讨论,一起制定校规校纪。其实,制定校规校纪也是一个开展规则教育的很好的途径,对学生来说,这是法治教育;对家长来说,这是家校沟通;对学校及相关单位来说,这是在校内外形成教育合力的机会。所以学校制定校规校纪时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让大家一起参与进来,一起制定校规校纪。有关起草工作完成以后也要征求家长、学生、教师的意见,之后再请专业人士就内容进行把关,最后再到教育局备案,《规则》中也专门提到了这一点,校规校纪经审议通过后,需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在施行后,如果学校发现校规校纪有不适合学校教育教学的地方,还可以适度地对内容进行调整。

青少年法治教育 您认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会给予社会、学校、教师什么样的信心?

马雷军:《规则》实施之后,能让学校和教师有底气地去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国家为什么要出台《规则》?为的是给教育惩戒一个正当的法律授权。通过立法的形式,授予教育惩戒一个法律的保障,对实施惩戒的程序、救济的途径予以法律保护。学校和教师只要按照《规则》来实施教育惩戒,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举个例子来说,《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过去曾经出现过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家长发生纠纷的案例,甚至导致了比较严重的后果,而这一规定就是为教师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保驾护航的。学校要保护教师的权利,《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如果发生恶性的伤害教师事件,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另外,对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可以使用的特殊教育形式,《规则》也给了相应的法律授权,比如《规则》第十一条中提到的“将学生带离教室”等。此前,关于教师能不能把学生带离教室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而《规则》就这一项措施给予了法律授权。再比如,还是《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教师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这一项在过去的争议是非常大的,很多人都主张学校不能检查学生物品,但现在有了这一条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就可以正常开展这项工作了(尤其是在对管制刀具的检查中)。此外,对于“予以暂扣”的规定,即学生带违规的物品到学校,学校和教师可以将物品予以暂扣。此要求在过去也存在争论,比如学生将平板电脑或者手机带进学校,说这些是自己的财产,享有财产权,学校不能干涉。但在《规则》出台后,学校和教师就可以行使“予以暂扣”这一权利了,《规则》第十一条赋予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对这些在过去非常棘手、不知道该怎么办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办法,有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青少年法治教育 您认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对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什么样的意义?

马雷军:实际上,《规则》的颁布对学生来说,可谓是一次良好法治教育的契机。什么是法治呢?我认为法治这个词,它包含两重含义,第一重含义就是已经颁布的法律得到了很好的执行。现在有校规校纪、有《规则》,学校、教师和学生要将它们很好地执行下去,如果校规校纪制定好了教师和学生都不执行,那学生毕业之后会对法治有概念吗?答案是否定的。校规校纪都不执行,那学生走上社会之后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会严格遵守吗?答案显而易见,也是否定的。而第二重含义则是,应执行的法律是本身制定良好的《规则》。要遵守《规则》和校规校纪,前提是《规则》和校规校纪本身很合理、适应学生的实际情况。学校制定的校规校纪怎样才能是好的,我认为除了校长要认真细致、有热情地敢于去制定之外,其内容还要具备民主性和科学性。民主性是指校规校纪在制定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大家的意见。校规校纪的内容不可能百分之百的人都同意,比如对于惩戒,肯定有的家长同意,有的家长不同意。有人不同意不代表不能进行惩戒,而是应以绝大部分人的意见为主来决定是否实施惩戒,要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因此,学校在颁布校规校纪时,应同时进行民意调查,并且向外公布这些学校调查的数据。比如用调查问卷的形式调查全校学生家长对于校规校纪的态度,如果一千名家长中有八百名是拥护校规校纪的,那这一份校规校纪就是可以施行的、有说服力的。另外,制定的过程也需要多听取学生们的意见,对学生来说这也是一个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科学性则是指校规校纪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制定,要请法律专业人士来把关,保证校规校纪的科学性。校规校纪仅仅有民主性是不够的,因为家长、学生可能没有很专业的法律知识储备,对专业知识把握得不是很好,所以这个时候我们需要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对校规校纪的框架和内容进行把关,检查其是否合法、合规。这是我认为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需要做到的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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