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欢 潘家永
2018年,吉林省长春市一路段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黑色轿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撞向中心隔离护栏。护栏当即被撞变形,车体横在马路中间,车头严重受损。交警赶到进行查证时,发现车内有一男一女,自称为朋友关系。女子向交警承认事故发生时是她驾驶的该黑色轿车。但民警发现两人都一身酒气,随即对二人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二人血液中酒精浓度均达到了严重醉驾的标准。驾车的女性司机交代二人刚吃完夜宵,而且都喝了酒,而该车的车主是同车的男子,喝完酒后男子便将车钥匙交给该女性司机,让其驾驶车辆送他回家。
民警认为该车主在明知道女性司机也已喝酒的情况下依然把车钥匙交给她,让她驾驶车辆,其行为涉嫌构成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有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驾车的不安全行为。”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这两人共同刑事立案。他们将面临最高拘役6个月和处一定罚金的处罚。
律师说法:借车人驾车肇事致人损害的,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毒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如果车主不应当知道借车人会饮酒驾车,那么对所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2019年,赖某一行五人到酒店聚会,喝了很多酒。当天凌晨一点多,赖某已经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并提出要到洗浴中心找人,同行的李某便和赖某各自骑摩托车到附近洗浴中心。途中,李某骑车在前,赖某骑车在后。在路过一路口时,赖某的摩托车碰到马路牙子,随即翻车,赖某头部大量出血被送至医院进行紧急救治,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赖某的妻子以同饮酒者明知道赖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仍未对其进行劝阻,任其驾驶摩托车外出为由,将其余四人告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余四人为共同饮酒者,应当意识到酒后驾驶是一项危险的事情,而未对赖某进行劝阻、提醒、制止或护送,违反善良风俗和道德要求,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赖某妻子损失的10%的责任。因共同饮酒,造成赖某死亡,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赖某妻子因赖某死亡所造成损害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亲人或朋友同聚餐后,同饮者应尽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文明饮酒,切不可劝酒,甚至强迫性劝酒;二是在明知他人喝酒快要过量、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要及时劝阻乃至制止其继续饮酒;三是对醉酒者要履行照看、救助、送医、安全陪护、安全送达等义务;四是对酒后欲驾车者,要进行劝阻或制止。另外,请客者要履行附随义务,在宾客已醉酒的情况下要尽到照顾义务。如果因劝酒或者未尽到上述义务,在醉酒者发生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同饮者会被法院认定为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性质,均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7年8月23日早上,一家工厂旁边的早点摊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停在路旁的白色轿车在向左后侧倒车时,正好撞在一辆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尾部。交警赶到现场时,发现轿车司机一身酒气,经检测,认定轿车司机属于酒后驾驶。轿车司机听到交警的检测结论后,坚决否认自己酒后驾驶,并明确表明自己未在大早晨喝酒。经交警仔细盘问,轿车司机表示前一天晚上和好友一起喝了白酒和啤酒,但是都过了一宿了,所以自己认为是可以进行驾驶车辆的。
交警解释,是否属于酒后驾驶是按照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判定的,无论什么时候喝的酒,只要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超标,就属于酒后驾驶。该轿车司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超标,确实属于酒后驾驶,故被判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为饮酒驾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驶。很多人认为,头天喝酒睡一夜就酒醒了,便可驾车,其实不然,“隔夜”驾车酒精也可能会超标的。人体血液中的酒精代谢需要一定过程,一般消散时间为10~20小时,而且每个人的酒精代谢速度不一样。因此,虽然睡了一夜,但可能仍处在醉酒状态。如果饮酒,保险的做法是 24个小时内不要动车。
2015年,司机廖某醉酒驾车回家时被同村村民贾某拦住,贾某请求搭乘该车一同回村。廖某不同意贾某的要求,也明确告知贾某自己已經喝酒了,但贾某一再请求搭乘。廖某见贾某坚持,便表示如果途中出现任何事故,概不负责。贾某同意了廖某的说法,遂上车同乘。在离村口不远处的拐弯路口,廖某因酒后注意力涣散,未能及时注意到横向驶出的电动三轮车。廖某急打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冲进路边的水沟。车上三人均受伤。贾某要求廖某就该事故予以赔偿,但廖某认为丑话已经说在前,发生事故概不负责。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在明知酒后驾车属违法行为,具有很高的安全风险,但其仍乘坐,对造成的后果存在过错,因此贾某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但双方事先达成的交通事故免责协议无效,廖某也不能以此要求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总而言之,法律禁止酒后驾驶,所以驾驶员应当时刻牢记,而乘客应当拒绝乘坐酒驾车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就是说,好意同乘出意外的,受到损害的无偿搭车人即使没有任何过错,也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酒后驾车好意同乘则另当别论。酒后驾车且仍然同意他人搭乘,搭乘人明知是酒后驾驶仍然乘坐,双方均存在过错,因此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