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S2b2c型社交电商的价值链条及盈利分配模式入手,结合税收基本要素及征收原理,运用逻辑推演及系统分析法,探讨了S2b2c型社交电商在税务登记、增值税及个税征管等方面的难点,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为税收征管工作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提供参考。
[关键词]S2b2c;社交电商;税收征管
1 我国社交电商发展现状
根据《2019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的统计,2019年社交电商交易额占整个网络零售销售额的20%,当时预计2020年会超过30%。其中社交电商行业的佼佼者云集和拼多多都已经在美国成功上市,社交电商正以迅猛的速度在发展,已成为电子商务不可忽视的规模化、高增长细分市场。目前社交电商的运营模式多样化,有微商型、会员分销型、拼团型及导购型等,其中以云集、贝店、斑马会员等为代表的会员分销型社交电商,可以使会员实现“自购省钱、分享赚钱”,因此发展势头强劲,其模式内核即为S2b2c型社交电商:S即分销平台,由 S(Supply platform)连接商品供应方、为小b(business)店主提供供应链、物流、售后等一系列服务,由S和小b共同为c(customer)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这种模式比传统电商模式B2C及C2C等在价值链条、运营模式、盈利分配方面都更加复杂,因此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2 S2b2c型社交电商的特点
2.1 价值链条比传统电商更复杂
相较于传统的B2C电商模式,S2b2c型社交电商多了分销平台S和小b店主这两个角色,其中S一般是正规注册的公司,办理了税收登记,受相应税务机关的直接管辖,纳税行为一般比较规范,重点在于小b店主。小b店主运用自己的私人流量和影响力,为S吸引顾客(c)。小b无须囤货与发货,只要引导c在S上成功购买产品或服务即可获得相应的佣金收入,S 平台提供采购、物流、数据处理及售后等一系列供应链服务。这就使得S2b2c型社交电商的价值链条不同于传统的电商模式。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那么小b获得的佣金也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跟实体经济的店主相比,小b虽然在各大平台上是店主身份,但不需要实体店铺也大都没有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自然也没有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鉴于互联网的无纸化、隐形化、不好监管等特点,现行税法对于小b店主的纳税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随着社交电商行业销售规模的不断增长,必然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日渐流失,也不利于市场的进一步深入、有序、健康发展。因此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引导并规范社交电商行业中小b的涉税行为迫在眉睫。
2.2 S2b2c型社交电商的盈利模式及分配方式的特点
目前,S2b2c型社交电商的盈利主要来源于会员礼包及平台商品的销售,这两类本质上都是销售商品,不同之处在于,会员礼包是顾客获得分销平台S会员资格而必须购买的特定产品。比如云集,目前如果想成为云集的终身会员,可以选购几款一定价值额的特定礼包产品或在一定期限内购买平台任意商品累计达到一定额度,因此其核心依然是销售商品。以云集为代表的会员分销型社交电商就是典型的S2b2c型社交电商模式,跟京东、唯品会这些传统电商不同,云集不直接面对顾客进行销售,而是赋能于小b店主,顾客c购买的产品均是在小b名义的店铺里,由小b来直接面对c。这样一来,顾客c基于跟小b的社交关系和推荐产生购买行为,而顾客c下单后,平台S和小b共同服务于顾客c,这打破了传统商业冰冷的买卖关系,加入了社交情感因素,因此在这样的模式下,顾客可以更精准地获得想要的产品和服务,平台也可以更好地为顾客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这样不仅提高了顾客对平台的黏性,同时降低了获客成本,实现了双赢。而小b店主只需将商品信息分享到社群、朋友圈或直接发给朋友,朋友购买后,小b店主即可获得佣金;同时,朋友成功购买后,还可邀请其成为自己线下的新店主,之后还可持续获得新店主在平台上购物的销售佣金。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S2b2c型社交电商与传统B2C电商盈利分配方式不同,传统B2C电商模式下,商品销售利润全部留在B这里,而S2b2c型社交电商模式的商品销售利润一部分留在了S平台,而另一部分则分给了小b店主。就目前来看,有部分小b店主的收益金额是非常可观的,但是由于税收监管政策的缺失,这部分收益正处于税收的盲区。
根据《2020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春季版的统计,2019年社交电商从业者人数已经接近5000万人,2020年这一数字将继续增长,中国全民社交電商时代已来临。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进行扣缴的情况下,个人需要主动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但在实际中,由于S2b2c型社交电商是一种新电商模式,税收法规中还没有明确此类行业的具体征管办法以及此项所得应属于什么税目,税率又如何确定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更加没有涉及,只是一些比较笼统的规定。这就造成平台企业S没有明确对应的税法条款可依,在很多事项上没办法精确处理,比如分销商小b的所得,是按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纳税并没有明确规定,财税人员很多时候也没有履行小b店主的个税代扣代缴义务;另外,大部分小b店主往往纳税意识薄弱,甚至根本不懂税法,当然也不会主动去进行个税的汇算申报,这样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3 S2b2c型社交电商税收征管的难点
3.1 税务登记
我国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但是就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很多小b店主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也没有缴纳过相应税款,原因是虽然《电子商务法》有相关条款规定,但具体执行还需要税务机关的监督。对税务机关的很多人员来说,一方面并不熟悉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内在价值链和利益分配模式;另一方面想要取得平台上所有小b店主的信息也具有一定阻碍和难度。同时小b店主分布在国内甚至国外各个地方,仅通过互联网即可开展经营,这对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
3.2 增值税“以票控税”的制度不适用
“以票控税”的增值税税收监管制度,在实体经济及传统电商模式下,起到了保障税款应收尽收、避免偷税漏税的重要作用。但是在S2b2c型社交电商模式下,顾客名义上是在小b店主的店铺购买商品,大部分情况下,顾客不会主动索要发票,那这部分销售则无票可依。虽然我国增值税申报相关法规也规定了,无票收入也要申报纳税,但因为没有发票作为依据,销售数据就很容易隐瞒少报。另外,平台S通过小b销售商品给顾客c之后,一般都需要支付部分返利给小b,而小b一般为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虽然收到了平台S给付的佣金,但在目前的发票管理制度下,无法开票给平台S,这样造成了平台S的增值税税负较重,不利于进一步健康发展。
3.3 小b店主的个税适用税目问题
小b名义上是店主,但实质上大部分是从事社交电商的自然人,从实质上看,小b一般没有跟平台S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按点上下班,工作时间和地点都是自由的,甚至分享赚钱还是自购省钱也完全由自己决定,从这个角度看,小b店主的佣金收入更倾向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是就店主身份来讲,小b店主应该进行工商登记后成为个体工商户则更符合其形式身份,也更便于进行税收征管和监督,那么这种情况下,小b店主的收入则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但目前由于针对性的政策缺失,小b店主的所得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因此其征收也是无准确依据,政策的缺失直接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3.4 依法主动纳税意识薄弱
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源很大一部分来自工资薪金所得,而这部分所得相应个税的缴纳一般是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所以很多人没有主动进行个税申报和缴纳的意识。另外,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一般是包含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所支付的价款里,所以很多非财税专业人士对增值税非常陌生。加上我国公民普遍主动纳税意识薄弱,这体现在公民日常消费时,有很多商家都会提供开票和不开票两种价格,而显然不开票的价格是非常具有优势的,那么很多情况下,大部分公民一般都会选择不开发票。所以当自然人公民成为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从业者——小b店主的时候,由于本身就不懂税法,再加上整个社会主动纳税的氛围和意识比较薄弱,所以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小b店主一般都没有主动纳税的意识。
4 S2b2c型社交电商税收征管的建议
4.1 创新税务登记制度和手段
目前,税务登记还是以纳税人主动申报登记为主,但是在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里,由于小b店主的特殊身份加上税法知识和纳税意识的缺乏,建议税务机关充分发挥主动监管的优势。首先,对于小b店主做到事前引导,也就是小b店主在分销平台S上进行注册的时候就直接设置税务登记步骤,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小b店主的主动纳税意识;另一方面简化了税务登记的后续步骤。其次,可以做到事前控制,为接下来的税收征管打下良好基础。税务登记具体步骤建议简化,不一定非要到税局网站上,可以设置税务登记小程序,便于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手续。
4.2 创新“互联网+”下的增值税税收征管制度
传统的“以票控税”制度不仅不利于“互联网+”形式下新型商业模式的增值税税收征管,反而会导致征管效率低下。建议针对新业态采取创新的增值税税收征管制度。一般平台交易体系对销售成交支付数据、物流数据等信息都有完整的记录和存储保护,结合电子发票的全面推广,“数据管税”已经具备各方面条件。基于大数据统计分析等技术,直接对分销平台S的后台交易数据以分类统计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征收,不需再依赖于发票这种形式介质,直接根据真实的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提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所需信息,不仅更准确而且更高效。当然实现这一点,不仅需要技术和制度的创新,更重要的是征纳双方观念的改变与提升。
4.3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S2b2c型社交电商基于“自购省钱、分享赚钱”的理念,吸引了一大批自由职业者,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交电商行业在物资供应方面也发挥了很大作用,不仅及时供应了物资,同时也为一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没有收入或收入减少人群提供了一份事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为社会提供了很多就业机会,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缓解了社会矛盾,为维持国家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所以要鼓励和支持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发展,对于行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小b店主,在不断规范依法纳税行为的同时,加大相应的税收优惠力度,非常有必要和现实意义。比如在小b店主的个税收缴方面,提高免征额度,同时降低相应税率。对于增值税,可以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b店主免征收增值税等。
4.4 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民主动纳税意识
目前,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小b店主大都为自由职业者或其他个人,纳税意识薄弱,纳税知识缺乏,对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阻碍。首先,要通过平台S进行相应的税法政策宣讲和考试,让小b店主明确自己的纳税义务与适用政策,及时进行税务登记,为接下来的税收缴纳打好基础;其次,税务机关要加大对S2b2c型社交电商从业者的税法政策辅导,鉴于从业者分布在各个地方,建议采用网络直播视频课程、定期推送相关政策法规等方式,对从业者进行宣导,让从业者明确自己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申报缴纳的方式方法等,同时进一步简化申报缴纳流程,方便纳税人进行税款申报和缴纳;最后,全社会要强化税收法规普及宣传以及纳税光荣、纳税就是在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的意识,让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依法纳税及税收对国家财政和基础建设的重要性有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更加积极主动地去申报缴纳税款。
5 结论
S2b2c型社交电商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相较于传统的电子商务,价值链条更复杂、涉及的利益方更多,对税收征管带来很多新的挑战。因此必须针对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特点,尽快制定具体的税收法规政策,改革相应制度并提升相关利益方的纳税意识,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并引导行业向更健康、持续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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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获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校级科研课题“S2b2c社交电商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唯一资助(项目编号:Ky2020008)。
[作者简介]杜菲(1985—),女,安徽淮北人,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务报表分析、审计、高职会计专业教研教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