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炜佳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在高等教育覆盖率与日俱增的现代化社会体系下,高校大学生被称为当今时代的天之骄子与明日栋梁。根据国家统计局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最新数据,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在校大学生共计2695.8 万人,这一数量高居世界第一。[1]在校大学生的年龄分布大多在18—25 岁的区间,这一群体属于中国犯罪学学科语境下的青年(Youths)。与其他年龄阶段人群相比,在校大学生具有善于观察、勤于模仿、猎奇心理较强、情绪控制能力较弱等标签式特征。
然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高校学生恶性犯罪事件持续挑战着社会民众对当代大学生的传统认知。例如,2004 年云南大学马加爵杀害四名室友案,2010 年四川大学曾世杰被嫌弃貌丑而故意杀人案,2010 年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交通肇事后连捅被害人八刀致死案,2013 年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放剧毒化学品致室友死亡案,2017 年南方医科大学李某某捅杀室友案。2019 年5 月,中科院研究生谢某被高中同学周某杀害案依法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于2018 年6月发生在北京某餐厅内,作案手段令人发指。屡见报端的大学生恶性杀人犯罪事件在让人触目惊心之余又引人深思:作为专门接受高等知识、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的人群,大学生群体究竟缘何频频以恶劣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底线。
在以往关于这一问题的学术探讨中,学界多是在思想政治或教育学范畴的理论框架内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犯罪学领域内对大学生恶性犯罪的专门化研究却有所缺失。但我们无法忽视,高校学生实施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案件业已成为一种必须警惕且亟待纾解的社会共识问题,而犯罪学的学科使命恰恰是对社会中的犯罪现象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2]鉴于此,本文以西方犯罪学视阈中的社会控制理论为解构框架,以若干起社会影响深远的典型个案为剖析对象,以期对大学生恶性犯罪问题的应对之道有所助益。
20 世纪的西方犯罪社会学界在研究范式的多样性方面可谓百花齐放并且成果丰硕,富有洞见的犯罪学家们将社会越轨现象分析归纳、实证检验并概括抽象为一个个解释力极强的理论坐标,从默顿(Robert Merton,1910—2003)的紧张理论到萨瑟兰(Edwin Hardin Sutherland,1883—1950)的差别交往理论再到班杜拉(Albert Bandura,1925—)的社会学习理论,犯罪社会学家深邃的思想闪烁着理性的光芒。然而,上述理论范式主要旨在回答“国民为什么犯罪”的问题,在解释“国民为何不犯罪”的问题上却显得张力不足,故而,赫希(Travis Hirschi,1908—1997)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①“社会控制理论”一词在我国犯罪学界中通常被翻译为“Social Control Theory”,但笔者认为这种直译方法并不妥当,未能全面体现这一理论的基本内涵。事实而言,该理论包含了“社会纽带”(Social Bond)与“自我控制”(Self-control)两大方面,故而笔者将其译为“The Theory of Social Bond and Self-control”。正是基于对上述理论的反思、修正与革新。事实上,所有人通过犯罪带来的收益大体一致,譬如攫取财富、获得快感等,这些均可以归结为某种心理的满足,因此,人们犯罪动机的水平与内容往往大同小异。在此意义上,犯罪学不应当以人为什么犯罪为解释目标,而应当立足于揭示人为什么不犯罪。
追根溯源,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一词最早滥觞于美国社会学家莱斯(Albert·J·Reiss),他在研究青少年缓刑考验期满后的表现时指出,社会控制本质上是社会对于人类动物属性中本能的控制,用以约束民众实施有害于社会的越轨行为。之所以有的人不实施犯罪,是由于其天性成分中蕴含着某种自然秩序——正义、怜悯、帮扶等,在这种自然情感的支配下,人类在社会交往中相互监督、相互同情、相互帮助,使得社会能够有条不紊地运转。易言之,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须通过某些因素的控制方能成为现实。[3]不难发现,社会控制理论的基石就是莱斯所概括的某种自然秩序或情感。之后,F·伊凡·奈(F·Ivan Nye)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了专项实证研究,他得出结论,正是社会控制力量的供给不足,才导致青少年实施越轨乃至犯罪行为。[4]
及至美国犯罪学领域的集大成者赫希,他以刑事古典学派鼻祖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 —1679)的人性恶论与法国杰出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1858—1917)的社会失范理论为立论根基,并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予以改造和拓展。事实上,涂尔干的社会失范理论其实也是以霍布斯的人性恶为基础,在他看来,人性自私贪婪,倘若放任自流而不加以约束,无限膨胀的欲望会使得社会秩序土崩瓦解。[5]因此,为尽量规避这种情况,有必要通过舆论、法律、道德等压力机制使得社会与其成员之间维系张弛适度的关系。赫希选取4000 余位青少年作为调查对象,在提出假设并予以检验后,犯罪学意义上的社会控制理论正式成型。
赫希也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犯罪的本能倾向性,因而无需解释人为何犯罪,所以他致力于解释人为何不犯罪。在他看来,只有受到法规范、道德等的制约并且接受环境的熏陶,才可以纠偏犯罪倾向。而“少年实施犯罪行为往往是缘于社会同个人的连接薄弱甚至破裂”[6],遵纪守法的青少年之所以没实施犯罪,正是因为某些外在的社会控制机制将其犯罪意图扼杀在萌芽状态,这种社会控制机制包含了家庭、学校、教堂等诸多外在力量,倘若这种社会控制机制遭受削减甚或消解,那么犯罪便会肆意蔓延为一种普遍现象。那么,这些社会控制机制有着怎样的内涵呢?赫希将之概括为四种“社会纽带”(Social Bond),分述如下:
第一,依附(Attachment),这是指与外界,尤其是与家庭和学校的感情连结,是青少年对传统社会的一种亲近。如果与他人的感情愈亲密,就愈能在人际交往中获得尊重与认同,则愈加在意社会评价;倘若无法体会到亲切的情感,则将不愿意受到共同契约的拘束,法规范便有遭遇悖逆的危机。如生活常识所知,对社会的依附程度愈高,越轨行为愈难发生。此外,赫希还更加细致地分类出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直接控制是青少年处于学校、家长等传统群体的现场监管下,一旦发生不良行为就会受到惩诫[7];与之相对应,如若家长、学校等传统监督者无法实现实时的看管,此时那种感情依附便会依靠强大的“惯性”(Inertia)使得青少年头脑里时刻萦绕着家长、老师的教诲,这令其不敢违背师长的意志,这便是一种“间接控制”。毋庸置疑,青少年越是高度依附传统社会,越不会有实施犯罪的危险倾向。
第二,投入(Commitment),这是指个体在传统社会里所付出的某些物质或精神成本,比如读书求学、义工劳动等,并通过这种投入以获得相应的财富、知识、社会评价等收益。犯罪的潜在负面影响就是亲手将自己先前遵纪守法时投入巨额成本所带来的回报付之一炬,换言之,投入的本质是在遵从自身所实施行为的理性成分,先前投入愈多,犯罪导致的潜在损失就愈大,进而这种压力机制更有助于控制犯罪意图。[8]赫希在此方面的观点可以说与紧张理论迥然不同,默顿一贯主张较多的社会投入会带来更高的收益预期,一旦实际回报与期待不相符,那么这种挫败与落差就容易导致犯罪。[9]由此也不难看出,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相较前人而言确实有革新甚至颠覆之处。
第三,参与(Involvement),这一点是基于人作为群居性动物的本质特征,人类在本能上抗拒孤独感,故参与社会活动恰恰是抵御孤独的最佳途径,而参与正好使得青少年无暇去考虑和实施越轨行为。在赫希看来,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为其没有那种机会,健康状态的社会结构会尽可能压缩国民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空间与精力,无所事事才是滋生罪恶的土壤。赫希对此进行了实证检验,他以旧金山地区的5545 名青少年为样本框,其中大约四分之三的犯罪者常常游手好闲,这进一步佐证了社会控制理论的正确性。当然,倘若参与的是亚健康的社会活动,那么这种参与反而容易导致其犯罪。
第四,信仰(Belief),这并非宗教学概念,而是指对传统社会中法规范、道德准则以及其他共同价值理念的认同与承继。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赫希没有将之看作是一种脱离于外界环境的心理,而是认为其与上文提及的依附须臾不离,国民只有在社会化过程中将健康完善的价值观内化于自身实在,才能在与社会之间形成健全的社会纽带,于是,个体实施犯罪的原始冲动会受到理性的抑制而得到及时有效的缓解。
以上四大要素彼此联系,共同构成了犯罪学意义上的社会纽带理论(Social Bond Theory)。[10]然而,这并不是社会控制理论的全部,对学术精益求精的赫希又进一步修正完善理论,将自我控制(Self-control)因素纳入至社会控制理论的内涵中。他在《犯罪的一般理论》中对犯罪予以重新解读——适宜机会与低程度自我控制相结合的产物。也就是说,并不是具备犯罪机会就一定会发生犯罪,这需要相应机会达到冲破个人自我控制最低限度的标准。赫希借助实证研究范式,以自我控制能力较低的若干个体为对象,将三个特征概括为:思维简单化,情绪冲动化,价值观自我化,而具有这一特征的普遍人群恰恰是青少年。他们往往为了获得一时的满足而陷入某种急功近利的思维状态,赫希将这个过程形象地运用公式予以表述:
可以说,在赫希的持续省思与更新下,社会控制理论由原先以单方面侧重社会纽带为核心内容,最终嬗变为自我控制与社会纽带两方面并重。社会纽带与自我控制并非毫无关联,事实上,前者是后者的一种重要表征,而后者是前者更为深层的影响因素。
总而言之,一方面,社会控制理论对于犯罪原因,尤其是揭示社会成员在青少年时期的越轨行为的成因具备强大的解释力,而绝大多数在校大学生普遍具有上文提及的鲜明个性特征;另一方面,高校学生实施恶性犯罪的现状日益严峻,为纾困这一现象,犯罪学应当发挥理论指引的作用。因此,在社会控制理论的分析框架中剖析这一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所指称的“青少年”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划分方法,亦即实足年龄在15—24 岁区间的人群。从大学生的年龄分布来看,普遍处于这一区间之内,因此,适用于青少年犯罪领域的社会控制理论,同样可以适用于在校大学生。
社会控制理论表明,大学生对同学、学校和家庭的感情联结越紧密,其实施越轨行为的概率越小。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家庭教育的失位、校园教育的阙漏,以及亲情友情的疏离等诸多因素,有些高校学生对亲属、同学等的亲近情感并不足够。在当年轰动全国的曾世杰案中,曾世杰小时候的家庭生活极为不幸,其母亲早年因遭受家暴离家出走后因不明原因去世,幼年的他目睹了法医解剖母亲尸体的全过程而留下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在之后的成长历程中,因父亲脾气差而屡遭打骂。上大学的三年多的时间里未曾回过一次家(包括春节),而且因为相貌、家境等原因常常被同学开玩笑,这种调侃被他视为嘲讽与歧视,压抑许久的他在某一天终于情绪爆发而行凶。从曾世杰的成长经历不难看出,其对家庭与学校并无亲近的感情。
在大学生的成长历程中,充当最重要社会纽带角色的就是家庭,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决定着其童年时期的成长环境是否健康,也决定着其在学校能否安心完成学业。积极心理学关于成长环境的研究结果认为,健康的社会环境、积极的社会力量有助于激发个体的美德与品格优势、促进个体积极品质发展。[11]但家庭因素给曾世杰带来的心理阴霾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他的人格并不健全,长期面对或遭受家庭暴力使其逐渐滋生暴力倾向,从他读大学期间不愿回家也可以看出其对亲情的淡漠。学校是承担学生教育的第二重要场所,特别对大学生而言,其在校接受教育的时间远远多于在家庭中。大学期间,内向寡言的曾世杰申请加入学生会与社团组织屡次被拒之后,他几乎将自己封闭起来,极少与同学沟通交流,再加之国内大多数高校普遍不太重视心理危机干预,曾世杰在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逐渐累积着对身边同学的仇恨情绪,最终酿成悲剧。
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在案发后曾坦言自己不乐于参加社会活动,而是将大部分时间用于泡在化学实验室。轰动一时的杀人犯药家鑫则常常将自己关在学校的琴房里,有时候能连续练琴一整天。诚然,这种勤奋的学习精神值得肯定,但我们必须正视全面发展对于大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性。高等教育的目标是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学理论表明,促进大学生人格健康发展不能仅依赖于课堂教育,更重要的是通过校园课外活动以及社会实践活动来加强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培育与淬炼。[12]但是,当下我国一些高校不重视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放养式”的教育模式更是让大学生随心所欲地放任自流。
如果选取心理学上著名的“大五人格模型”(Five-Factor Model)作为分析工具,林森浩、药家鑫等人均属于“愤怒和敌意”(Angry and Hostility)型人格,这种人格的形成绝非一朝一夕,而是长期自我封闭状态的日积月累[13],而这种自闭状态应当归因于社会参与的不足。社会参与是个体与社会之间连结的极其重要的纽带,一旦这个环节薄弱甚至断裂,个人对于社会的依附感也就无从谈起。
对于“互联网+”时代的大学生而言,沉溺网络游戏、色情、暴力等亚文化不断冲击着大学生的正常生活状态。例如马加爵在大学阶段几乎不与外界沟通,家境贫困的他借钱买了一部电脑并将其视为最好的伙伴,警方在检查电脑时发现,马加爵常常浏览色情、暴力、恐怖网站。无独有偶,同为内向封闭型人格的曾世杰很少出现在课堂,而是几乎每天都要去网吧长时间打游戏。
众所周知,网络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具有高度吸引力,其虚拟性、互动性与鼓励性等特征很容易让身心尚未成熟的大学生陷入其中而脱离现实。特别是当下3D、VR 等高级技术逐渐融入游戏元素里,这使得大学生更容易沉迷其中。美国心理学巨擎埃里克森(E. H. Erikson,1902—1994)曾提出著名的“八阶段理论”(Eight Stages of Development)[14]。大学生这一群体正好处于第五阶段晚期与第六阶段早期,这个年龄阶段的典型特征是大学生开始具有强烈但不完整的自我概念。当其独自面临某些社会要求,例如学业与就业压力等问题时,如果把控得当,自身的努力会满足社会的期冀,亦即,他们“想要的”与“能做的”可以实现同一;反之,就会感到迷惘与困惑,在这种寻求自我同一性而失败的体验后,他们容易进入虚拟世界里寻求某种满足感。网络的高度仿真性使得大学生混淆虚拟与现实,进而陷入角色混乱的状态,一旦沉溺其中,就很难实现网络角色与实际角色的切换。最为关键的是,现实的社会生活竞争激烈,尚在象牙塔中的大学生在短期内很难实现目标,这种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带来的沮丧感使得他们更寄希望于在虚拟世界里弥补获得感,恶性循环由此形成。无法否认网络可以带来诸多便利,但对于自控力本身就不强的大学生而言,其中充斥的暴力、色情等不良因素会进一步侵蚀他们的身心健康。由于其辨认与控制能力尚有欠缺,再加之青年群体本身就善于模仿,故而大学生容易将网络里的暴力等亚文化带入至现实社会。
综合上述部分对问题的分析,大学生犯罪问题的纾解方法申述如下:
第一,注重培育大学生对同侪与师长的亲近与依附情感。应当明确,在大学生的成长各个阶段,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同辈关系等均对其与传统社会的情感联结产生深刻影响。在家庭预防维度,一方面,引进西方国家的亲职教育(Parental Education)模式[15],民政机关应当帮助父母等监护人了解儿童与青少年的身心特征,并建构相应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协助监护人尽到家庭教育责任。另一方面,2020 年颁行的《民法典》第36 条正式确立了监护人资格剥离制度,对于个别不称职的监护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父母等监护人的言传身教在子女成长道路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长期的暴力或冷暴力极有可能给孩子心理留下阴影,待到其进入大学阶段后脱离家庭管制,容易实施越轨行为。
第二,在学校预防方面,在保证学业成绩的前提下,通过建构多元机制促使大学生积极参与有益活动。当代社会学家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将社会成员利用闲暇时间的模式分为六个层次[16],分别是:创造性参与(Creative Participation,例如绘画、作曲)、积极参与(Active Participation,例如追随集体)、感情投入参与(Emotional Participation,例如观赏话剧电影)、消遣式参与(Killing Time,例如网络游戏)、自我损害(Injury or Detriment self,例如酗酒)、反社会(Anti-society,例如犯罪),这六种从高到低层次的参与模式与大学生的犯罪倾向性呈负相关关系。因此,高校的课程开设与评价体系可以借鉴上述分类范式,鼓励大学生参与高雅的校园活动,从而提升自我价值与综合素养。
第三,阻断亚文化对大学生的渗透传播。根据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G.Tarde)的研究,模仿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现象,而青少年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稳定的价值观念,他们更容易在与不良社会环境的接触中习得亚文化。[17]当大学生高频率染指网络游戏时,虚拟性与反馈奖励机制使得其容易获得成就感,当中的暴力等因素便会形成某种示范效应,进而在无形中影响着青少年日常的行为方式。因此,有必要在源头上杜绝开发过度暴力的网络游戏软件,建立健全针对大学生的防沉迷系统。在这个角度上,通过隔离不良诱惑,以他律来弥补大学生群体普遍自律不足所造成的约束机制的缺失。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三种路径并非彼此分立,而是有机互补。当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足够到位时,高校学生的人际沟通与团队协作能力便会水涨船高,进而会主动积极参与各类有益活动,自然而然无暇沉溺于亚文化之中。
对于近年来发生频度较高的大学生恶性犯罪,要想实现标本兼治,必须深刻思考背后的成因。运用社会控制理论解构大学生恶性犯罪问题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寻找科学的治理对策,培育大学生对长辈与同辈群体的亲近与依附,建构多元化评价机制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有益活动,此外还要注重隔离亚文化对大学生的传播与侵蚀。规范意义上的刑法终究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屏障,故应以犯罪学为理论框架,对刑事法领域热点问题实行更深刻且生动的剖析。在刑法之下的维度塑造理论品性,提升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学术含量,这便是汲取西方犯罪学理论的养分对我国社会治理实践的裨益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