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何方?我国社会保障中的“再家庭化”研究

2021-04-30 07:10锴,于
关键词:福利社会保障救助

王 锴,于 萌

一、研究缘起

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满足人们需求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包括家庭、志愿团体、市场和政府(1)E.S·萨瓦斯:《民营化与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周志仁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页。。传统农业社会中,人们为了应对生、老、病、死等自然风险,建构了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纽带,以自助和互助为主要形式的家庭保障。现代工业社会中,人们除了需要面对自然风险,还需要面对诸如失业、工伤等社会风险。而与之伴随的是家庭结构的变化,小型化的核心家庭成为工业社会中家庭的主要形态,越来越多的人靠在市场上工作生活,个人逐渐从家庭中独立出来(2)W•古德:《家庭》,魏章玲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249-250页。。于是,一方面保障需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家庭规模逐渐缩小,造成家庭保障功能弱化,以家庭为核心的保障体制难以为继。国家接过了家庭的责任,通过建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为人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这一意义上,人类社会风险保障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国家不断入场,而家庭逐渐退场的过程。

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等人指出,公共物品的提供与生产可以相分离(3)迈克尔•迈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毛寿龙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第58页。。如果说传统社会中是家庭垄断了保障的提供与生产,那么现代社会保障则意味着保障的提供职能转移到了政府,而生产则依然是多元的。这一转变是保障从传统社会的家庭私人物品,向公共物品的转变。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认为,家庭观念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4)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 43页。。中国自汉代以来长期受到儒家思想的浸染,家庭观念深入人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5)习近平:《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2/17/c_1114401712.htm,2015年2月17日。2020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离婚、儿童抚养和老人赡养等问题做出了新的调整和规定,家庭的重要性被进一步强调。

张秀兰和徐月宾从对家庭政策变化的国际趋势中,提出了发展型家庭政策(Developmental Family Policy)概念。所谓发展型家庭政策,是指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政策正在经历一个改革的过程,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家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重新受到重视,因而很多社会政策转向了对家庭的支持和投资,在这种趋势下形成的家庭政策,称之为“发展型家庭政策”。此外,林闽钢认为中国在缓解贫困代际传递时需要重视家庭的作用,由于儿童早期接受的教育均来自家庭,儿童成长所需要的主要资源也是来自家庭。政府在儿童贫困救助上所扮演的是辅助性角色,决不能取代父母或家庭(6)林闽钢:《缓解城市贫困家庭代际传递的政策体系》,《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谢琼认为,目前对家庭支持的缺乏,是导致社会服务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而要想改变这一现状,需要构建针对家庭的社会保障政策(7)谢琼:《重视家庭作用健全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中国社会保障》2018年第5期。。韩央迪指出中国的社会保障正在不断关注家庭和家庭面临的压力,目前需要在“家庭主义”“去家庭化”和“再家庭化”中间做出平衡(8)韩央迪:《家庭主义、去家庭化和再家庭化:福利国家家庭政策的发展脉络与政策意涵》,《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李树茁等在此基础上提出需要以“家本位”和以“去家庭化”“再家庭化”的平衡发展为取向,围绕家庭制定保障政策(9)李树茁、王欢:《家庭变迁、家庭政策演进与中国家庭政策构建》,《人口与经济》2016年第6期。。由此可见,不仅在文化传统上,家庭之于社会政策也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但不少研究指出,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中尚缺少明确有关家庭的政策设计(10)刘继同:《中国现代家庭福利政策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社会政策研究》2016年第1期。。马广博等研究发现,我国社会保险政策一直忽视家庭,忽视社会保险关系中家庭成员关系,家庭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和完善,以及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宏观建构(11)马广博:《赵丽江.基于家庭视角的社会保险制度构建》,《现代经济探讨》2011年第11期。。李志锴认为当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只考虑了参保个人的情况,而忽略了参保人家庭的情况。该研究基于保险的代际供养原理,认为儿童抚养负担重的家庭承担了比抚养负担轻的家庭更多的社会责任。“既然养老的责任和风险由社会成员共同承担,那么抚养下一代社保缴费者也是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作者建议对抚养责任较重的家庭适当降低社保负担(12)李志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家庭负担问题研究——以世代契约理论为视角》,《求索》2016年第9期。。

基于此,本文提出的研究问题是,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结构中,家庭“应然”功能和地位是怎样的?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中家庭功能与地位的“实然”又是什么?能否通过国外制度比较获得启示与对策?

二、社会保障中的“再家庭化”逻辑

(一) 从“去家庭化”到“再家庭化”思想流变

现代社会保障中关于“家庭”的讨论主要源自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Gosta Esping-Andersen)的研究,他在最初分析福利资本主义社会时提出了福利“体制”(regime)概念,用以表达在一个福利国家中,国家、家庭、社会和市场的基本构成。艾斯平·安德森基于体制概念,以“去商品化”和“分层化”为量纲,区分了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13)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郑秉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然而有学者指出,这一分析框架中缺少了女性视角和代际视角(14)Bambra C,"The Worlds of Welfare:Illusory and Gender Blind?"Social Policy and Society,vol.3,2004,pp.201-211.,并且存在西方中心论的问题。奥尔洛夫(Orloff)(15)Orloff A,"Gender and the Social Rights of Citizenship: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Gender Relations and Welfare States",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58,1993,pp.303-328.和奥康纳(O'Connor)(16)O'Connor J S,"From Women in the Welfare State to Gendering Welfare State Regimes",Current Sociology,vol.44,1996,pp.1-130.等学者基于艾斯平-安德森的研究基础,在其中加入了性别作为考量维度。刘易斯(Lewis)等学者构建了基于性别的福利国家类型学(17)Lewis J,"Gender and the Development of Welfare Regimes",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vol.2,1992,pp.159-173.。然而这些研究往往只注重单个指标、国家样本数较少且更加关注定性的概念(18)Esping-Andersen G,Social Foundations of Post-Industrial Economi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综合艾斯平-安德森福利国家类型学这三个不足可以发现,这三者有一个共通之处,即没有将家庭维度纳入考虑。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尝试从家庭视角进行福利体制的比较研究(19)Arts W,Gelissen J,"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 or More?A State-of-the-Art Report",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vol.12,2002,pp.137-158.。

“去家庭化(defamilialised)”概念最初被定义为成年人通过劳动力市场或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不依赖家庭而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20)Lister R,Campling J,Citizenship:Feminist Perspectives,Macmillan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1997,pp.173.。由于在许多国家女性通常被作为家庭内部的无薪劳动者,所以女性主义学者认为“去家庭化”应当特指福利政策对女性的支持,使女性能独立于家庭的程度(21)Bambra C,"Defamilisation and Welfare State Regimes:A Cluster Analysi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vol.16,2007,pp.326-338.。也有学者将“去家庭化”概念理解为福利国家对家庭的支持程度,或者是福利政策对家庭的拆解程度(22)Korpi W,"Faces of Inequality:Gender,Class,and Patterns of Inequalities in Different Types of Welfare States",Social Politics:International Studies in Gender,State &Society,vol.7,2000,pp.127-191.。艾斯平-安德森在之后的研究中也强调了“去家庭化”作为福利国家体制分类的一个重要指标,他认为“去家庭化”并不意味着反家庭,而是指通过国家或市场来提供福利,以帮助家庭减轻照顾责任,它试图减轻家庭负担和减少个人对亲属关系的福利依赖的制度。其本质是关注家庭的分解,即福利国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使家庭独立于市场而生存。汉特拉斯(Hantrais)在进行了不同国家的福利体制比较分析后指出,存在“去家庭化”“家庭化(familialised)”“部分去家庭化(partly familialised)”和“再家庭化(refamilialised)”四种福利体制(23)Hantrais L.ed.,Family Policy Matters:Responding to Family Change in Europe,Bristol:The Policy Press,2004,pp.425-426.。据此有研究将东亚国家放入福利体制的比较分析之中,认为东亚国家的福利体制特点之一就是“家庭化”倾向严重,也即家庭福利状况独立于市场的程度比较低(24)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郑秉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59页。。总之,缘起于对艾斯平-安德森研究的反思,有关家庭的一系列概念被提了出来。基于不同的价值基础,不同学者选择以“去家庭化”或“再家庭化”作为分析视角,但对这些概念的定义学术界尚缺少共识。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传统家庭保障职能被国家化的“单位”所取代,单位承担起了个人生、老、病、死、残的保障职能。通过集体化和大跃进运动,国家全面推动集体主义的施行,从而使个人从对家庭的依赖转向了对集体,最终转向对国家的依赖。正如阎云翔的研究所示,“国家用对社会主义集体的忠诚来取代了对家庭的忠诚,用集体主义来取代了家庭至上”(25)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62页。。“家庭-个人”的关系逐渐被“国家-个人”所取代。个人的保障从传统社会的私人物品,逐渐转变为了由国家提供和国家生产的公共物品。传统社会中“求忠于孝悌之家”,即家与国是一体同构,家事也是公事。民族国家的建立,使得家与国分离,家事逐渐成了私事。但计划经济时期与其说是将家庭缩小为个人,不如说是家庭相对于传统社会进一步向国家层面扩大了。“家庭生活公共化”了。国家不通过家庭,而直接干预个人生活,为个人提供保障。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去家庭化”概念逐渐被建构了出来。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现代社会保障政策也逐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缩小”了,这给了家庭作为私人生活提供了空间和可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依然是保障的供给主体,但其生产形式却更加多样化了。除了较为常见的民营化之外,家庭也更多地参与到了保障的生产中来,并且承担着诸如精神慰藉等特殊保障服务的生产职能。保障关系从传统社会的“家庭-个人”,到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个人”,转向了“国家-家庭-个人”。

基于此,从我国社会保障语境来理解,“再家庭化”概念实际上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去家庭化”而言的,可以被理解为是国家依赖于家庭向个人提供福利和保障的制度。“再家庭化”程度的高低反映的是国家依赖于家庭生产向个人提供保障的程度。

(二) 社会保障中“再家庭化”程度分析框架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个基本部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26)童星:《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6-8页。。社会保险因其保障对象是劳动者,是人口中最多且最重要的部分,因而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我国社会保险主要涵盖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和工伤风险,这些风险中许多内容与家庭联系紧密,是传统社会中由家庭应对的内容。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予以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我国社会救助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而最低生活保障的特点之一即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在社会救助中的地位也至关重要。社会福利从狭义上理解是指国家和社会群体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设施、发放的津贴补助、举办的社会服务或各类集体福利事业等。包括未成年人福利、老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因此,我国社会保障中的“再家庭化”分析可以从宏观制度架构上区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中的“再家庭化”。

在社会福利领域,尼尔·吉尔伯特(Neal Gillbot)将社会政策的分析分为四项基本内容:一是分配的基础,即谁获益;二是供给的本质,即分配的形态是什么。前两项聚焦在“谁得到什么”这一问题上。在社会保障“再家庭化”分析中,分配的基础具体是指福利保障的获益究竟是整个家庭或家庭成员,还是个人,或者说福利是否能够“惠及家人”。供给上具体是指福利保障的现金、实物或服务这些待遇标准是依何确定的。三是福利的递送;四是资金的来源。后两项的聚焦点在于“如何得到”(27)Neil Gilbert、Paul Terrell:《社会福利政策引论》,沈黎译,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81-83页。。对前者来说,“再家庭化”具体指福利保障的递送是否通过家庭“管道”?例如儿童福利政策可以通过政府向家庭拨款,由家庭生产照顾服务传递给儿童。而后者则是指福利保障的资金来源中,家庭或家庭成员是否做出贡献。由此可以建构出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社会保障中的“再家庭化”程度分析框架

三、我国社会保障中的“再家庭化”程度分析

社会保障中的“去家庭化”和“再家庭化”类似一条光谱的两端,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位于这条光谱中的不同位置。目前学术界对于“再家庭化”尚缺少成熟的操作化手段,而“再家庭化”程度其本身也难以进行准确量化。因此,社会保障“再家庭化”程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程度的高低反映的是国家依赖家庭向个人提供保障的程度。对这一概念的研究较为合适的方式是放在比较的视野下的定性分析。

(一) 我国社会保险中的“再家庭化”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三部分。从分配的基础来看,我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使得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作为个人资产在家庭成员之间继承。除此之外,养老保险的直接关系均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关系,待遇标准与个人缴费相挂钩,并无直接涉及家庭的因素。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包括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只有个人账户部分可以在家庭成员之间继承涉及家庭,其他均是以个人为基础。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而在农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资格获得和缴费上均以家庭作为单位。

失业保险方面,在分配的基础上,规定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缴费、待遇标准和保障递送上均没有涉及家庭。

工伤保险方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资格获得上,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同时关于保障标准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工伤保险的缴费和递送均以个人为基础。

生育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此外,由于生育保险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是产假,而产假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时间福利”,其特征是国家补贴家庭,使女性能够在家庭中获得生育照顾。因而生育保险在资格获得和福利递送上具有一定的“再家庭化”效果。

总体来看,我国社会保险中总体“再家庭化”程度不高。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对基本社会风险的防范,得家庭相对于社会保障成了补充性的保障主体,使得社会保险是完全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保障政策。在供给方面,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定为是“保基本”,这由社会发展水平和缴费水平所决定,并不依赖个人的家庭情况。我国社会保险中的部分项目为了确保保险功能的有效发挥,建立了个人账户制度,由于个人账户具有私有财产性质,使得账户所有者在去世之后,账户资产可以被继承。而这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部分项目在分配选择上能够实现“惠及家人”的原因。

(二) 我国社会救助中的“再家庭化”

我国社会救助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同时包含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制度。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享受低保待遇的条件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的经济情况是低保资格获得的前提。同时规定“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最低生活保障在分配的基础维度上具有很强的“再家庭化”水平。在保障标准的设定上,所依据的是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水平的差值。因而家庭作为整体被纳入考虑。

在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制度中,规定特困人员可以在家庭中分散供养,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在福利递送上具有一定“再家庭化”水平。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临时救助的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但其保障标准和福利递送则完全以个人为基础,救助资金也直接打到个人账户上。

总之,我国社会救助中的“再家庭化”水平相对社会保险较高,家庭在社会救助中常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我国社会救助政策的基本定位是“托底线、救急难”,这决定了社会救助的“最后出场”性质。因此家庭相对于社会救助来说是较高层次的保障,社会救助的功能是弥补家庭保障的不足或缺失,可以说社会救助时家庭保障的补充。

(三) 我国社会福利中的“再家庭化”

我国社会福利内容涵盖较为庞杂,从全国层面来看,主要有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和住房福利等。2019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持续推进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家庭是老年人服务递送的主要管道。而老年人的照顾标准和资格获得主要依据对老年人自身的评估。

在儿童福利方面,我国暂无全国性的儿童福利政策。但从地方层面来看,儿童福利主要集中在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帮扶照顾。以上海市为例,2020年上海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家庭教育工作。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生活补助,明确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照上海市低保家庭成员给予医疗救助,不再核定其监护人家庭实际经济收入。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可见儿童福利并非替代家庭照顾,而是对家庭照顾的规范、促进和补充。对儿童来说,家庭仍然是获得直接照顾服务最重要的渠道。

残疾人福利和住房福利项目中,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要求,残疾人的相关福利在福利分配、供给标准主要以残疾人自身为基础,并无家庭的参与,而在福利递送上规定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可由家庭照顾。但在住房福利中,依据200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城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在福利分配上具有一定的“再家庭化”程度。

综上,我国社会保障中的不同制度之间的“再家庭化”程度是有区别的。通过制度间比较和分析,大致可做出如下判断:社会保险的“再家庭化”程度偏低,社会救助的“再家庭化”程度偏高,而社会福利的“再家庭化”程度相对居中。从福利政策的不同维度来看,社会救助在分配的基础和供给的本质上均有着较高的“再家庭化”程度,而社会福利则在福利的递送维度上有着较高的“再家庭化”。制度间的差异与不同制度的功能与目标定位有关,也与制度环境和实施条件有关。社会保险强调现金福利和权利责任对等原则,因而更多地以个人为基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并不强调权力责任对等,相反更关注福利获得者的实际需要,在福利获得资格和待遇水平上更多地考虑家庭整体情况。同时社会福利中包含较多的社会服务,这些服务大多依靠家庭作为递送管道(见表1)。

表1 我国社会保障中的“再家庭化”程度分析

四、基于东亚地区典型国家的比较分析

在近年有关福利制度的研究中,认为存在着一个“东亚群”(cluster)(28)林闽钢、吴小芳:《代际分化视角下的东亚福利体制》,《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霍利德(Holliday)针对东亚福利体制的特质,提出了“生产主义的福利资本主义”(productivist welfare capitalism),认为东亚福利体制是生产性的,表现为经济发展是压倒一切的,社会政策服务于经济发展这一目标,社会政策从属于经济政策(29)Ian Holliday,"Productivist Welfare Capitalism :Social Policy in East Asia",Political Studies,vol.48,2000,pp.706-723 .。除此之外,受儒家文化共同影响,东亚地区社会保障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再家庭化”倾向,即国家依赖家庭向个人提供福利。国家同时作为一种支持家庭的工具而提供若干普遍性福利方案(30)林闽钢:《东亚福利体制与社会政策发展》,《浙江学刊》2008年第2期。。东亚地区的社会保障在儒家“孝悌”文化的影响下,具有弥补家庭保障功能的鲜明色彩(31)郑功成:《东亚地区社会保障模式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虽然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也强调家庭,但其特点是通过男性向家庭传递福利,而东亚国家中的家庭福利则几乎都是专门式的(32)林闽钢、刘璐婵:《东亚福利体制研究: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社会保障研究》2012年第2期。。发展主义和家庭主义作为东亚福利体制国家的共同特点,给了东亚地区建立发展型家庭政策以巨大现实可能,也给了我国向东亚其他地区的经验借鉴提供了理论与现实基础。

(一) 新加坡以家庭为基础的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基于国情和民情,在社会保障政策设计上鼓励家庭成员互帮互助。

养老保险方面,根据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若中央公积金会员达到退休年龄时退休账户最低存款额未达到最低限额,则可由配偶、子女的账户中划拨填补(33)郭伟伟:《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及启示》,《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年第5期。,填补部分每年可以抵扣最多7 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基(34)陈凯:《中国梦与家庭梦——新加坡社会建设的启示》,《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9期。。此外,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普通账户规定:“在符合中央公积金局具体政策的情况下,普通账户会员可以购买公积金保险、帮子女支付教育费用,还可以购买住房产业等。”(35)贾玉娇:《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北京: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17年,第6页。

医疗保险方面,在公积金账户所有者去世后,继承人将领取保健储蓄账户余额,不缴纳遗产税。2006年新加坡提出慢性病管理计划(The Chronic Disease Management Programme),针对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群体提供一定的政府补贴。患者可以使用自身或直系亲属账户支付医疗费用(最多10个账户,每个账户限额400新元)。同时,新加坡的健保双全计划的保费也可在直系亲属的保健储蓄账户中直接扣除(36)贾玉娇:《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北京: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17年,第56-57页。。

住房政策方面,新加坡建屋发展局规定在购买公寓时,公民可按照不同的资格标准申请不同优先计划。包括亲子优先配屋计划、多代优先配屋计划、已婚子女优先配屋计划、第三子优先配屋计划等等。总之,新加坡的住房政策对于赡养父母或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家庭与个人,可以在申请公共租屋时享受价格优惠和优先程序,并且面向那些与年老父母共同居住或填补祖父母公积金账户的国民,其收入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额优惠(37)林闽钢、康镇:《构建中国养老、孝老、敬老社会政策体系》,《人口与社会》2018年第4期。。

社会救助方面,新加坡由政府制订和实施的社会救助计划主要包括社区关怀计划和社会援助计划。其最大特点之一是以家庭为中心,各项救助计划主要根据家庭来制订并通过援助家庭的方式进行,同时与志愿福利组织、私人企业等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而申请过程中也需要提供家庭的收入和经济情况报表,由社区发展理事会会对家庭需求进行评估(38)汪朝霞、史巍:《新加坡政府的社会救助计划》,《国外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总体来看,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相对较高的“再家庭化”程度,家庭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内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社会保障也在促进家庭发展。中央公积金账户虽然是以个人名义设立,但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互相划拨,并且享有税收支持。社会救助中强调家庭保障为先。如社区关怀中的短期援助计划,要求家庭收入在1900新元以下,或家庭中的平均个人收入低于650新元。同时个人只有较少或没有家庭支持,才可获得救助。此外,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在养老、医疗、教育、购房上都在一定程度能够“惠及家人”。

(二)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家庭共济

日本的劳动、福祉政策均是以家庭为中心的(39)坂脇昭吉、中原弘二:《现代日本的社会保障》,杨河清等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第160页。。国民皆保险是日本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年金制度”,根据1986年日本政府重新修订的《国民年金法》,日本养老保险可分为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三部分。其参保对象分别为1号、2号和3号被保险人。1号被保险人是日本所有20至60岁,且不属于2号和3号的日本居民。2号被保险人包括大中型私营企业的员工和公务员。3号被保险人是指2号被保险人20至60周岁的配偶,且依靠2号被保险人生活。在企业年金方面,日本的国民年金基金规定,夫妇每月最高可缴纳136 000日元,年度为1 632 000日元,且这部分年金可以作为社会保险费而免税。在保障待遇方面,厚生年金规定参保年数在20年以上的人,其配偶、第一子、第二子每人每月各19 283日元,第三子每月6 425日元。其配偶60至65岁期间可以领取加额年金,65岁以后可以领取国民年金(40)崔万有:《日本社会保障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4页。。而在参保者死亡时,其配偶也可领取“遗族年金”。

医疗保险方面,日本的《健康保险法》《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等规定的职域保险,中,所有在职人员的家属也是被保险人,享受保险给付,其家属具体包括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第三代以及兄弟姐妹。而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其家属也可获得丧葬费(41)宋建敏:《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96-97页。。而日本的地域医疗保险,即国民健康保险则只以加入者本人为被保险人,其家属不能享受保险待遇。

社会救助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中历史最长的一项制度,其内容包括生活救助、教育救助、住宅救助、医疗费补助、护理救助、生育救助、就业救助和丧葬补助八大类(42)沈洁:《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第146页。。日本内阁于2013 年5 月17日通过了《生活保护法》修正案,并于2014 年4 月开始实施。据其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救助时需要提供本人资产、收入及家庭赡养或抚养状况等书面材料(43)吕学静:《日本社会救助制度的最新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在救助方式上,居家进行生活救助时的保护金品,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向户主交付。但是据此难以给付时,可以向被保护者各个人交付。教育救助和住宅救助的保护金品分别向监护人和户主交付,医疗救助和就业救助则是向被保护者交付,护理救助向护理机关交付,而丧葬补助的保护金品则是向办理丧葬者交付。上述救助项目均包括贫困家庭所有成员(44)韩君玲:《日本最低生活保障法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201-204页。。

总之,日本社会保障的“再家庭化”程度相对中等偏上,存在部分政策更加强调以个人为基础,可以说是家庭和个人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结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均有部分政策涉及家庭成员,而有些政策只针对参保本人。社会救助中的区分最为明显,有向以户主为或整个家庭支付的,也有向实际需求者支付的。在保障标准设定上,社会救助和厚生年金均将家庭作为整体进行考虑。

五、结论与启示

社会保障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安全阀”,保障着人们生、老、病、死、残等各种风险。社会保障的发展使得家庭原有的保障功能逐渐式微,社会保障逐渐“去家庭化”。在不同国家政治、文化和社会背景之下,家庭的功能和地位是不同的。对我国来说,传统儒家文化的长期影响,使人们很难真正脱离家庭而独自生活,正如费孝通所说,中国的人际关系是一种类似涟漪的“差序格局”。这一矛盾不仅影响着我国社会保障发挥其安全保障功能的有效性,也影响我国家庭的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因此,我国社会保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再家庭化”,把家庭纳入社会保障的体制结构中。借鉴新加坡和日本的经验,可以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再家庭化”的三个面向:

第一,发展社会服务,将以现金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转为以服务为主体。社会保障在发展之初被理解为是一种经济政策,我国20世纪90年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在当时也被作为经济改革的配套政策。这使得社会保障更多以现金福利为主的经济补偿来化解风险。现金福利的优点是简便易行,但却造成了“福利依赖”、缺少积极性等问题。从“再家庭化”角度来看,社会服务给了以家庭作为福利递送管道的可能,个人可以在家庭之中获得服务,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个人的归属感。其中尤其需要注重儿童照顾服务的发展,儿童在家庭中获得照顾具有不可替代性,需要通过改善家庭状况,提升家庭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帮助家庭采取合适的抵御风险的行动,才能保障儿童的成长与发展,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并提升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发展社会福服务需要探索“社会服务+现金给付”的新型供给结构,而不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现金给付+社会服务”传统组合方式(45)林闽钢、梁誉:《社会服务国家: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公共行政评论》2016年第5期。。政府应该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和现金给付组合的优势,实现“家庭友好”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确立社会保障体制中以政府为核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基本格局。社会保障的“再家庭化”并非是要否定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现代社会保障的体制结构中,家庭不可能取代政府,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责任主体。但20世纪70年西方福利国家的改革说明社会保障不能仅仅依靠政府,需要包括家庭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实现福利的多元组合。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中社会保险制度的“再家庭化”程度相对较低,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采用家属连带缴费措施,如对于家庭中无业女性可以选择参加其配偶的保险项目,由配偶统一缴费,单位和财政补充,缴费年限可以通过夫妻二人共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保障标准方面强调家庭共担。如失业保险的待遇与家庭规模和家庭经济收入挂钩,也可与配偶的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相挂钩。养老保险方面也可与夫妻双方共同的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在领取时合并计算。对于存在两个抚养孩子的父母可适当降低社保缴费额等。

第三,平衡个体本位和家庭本位,构建发展型家庭政策。“再家庭化”是一个相对程度概念,而非价值概念。也即并非“再家庭化”程度越高越好,而是要在“去家庭化”和“再家庭化”之间,或者说是个体本位和家庭本位之间寻得平衡。在不同社会制度下,这一平衡点是不同的。这一平衡是指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家庭的发展,既不能过少也不能过多。过少则支持力度不够,不利于家庭的发展。过多则会消解家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不利于家庭的发展。发展型家庭政策是指家庭在社会保障中不仅作为一个参与主体,而且作为一个发展主体。社会保障的目标之一是通过政策、资金等支持,体现生产性,来促进家庭能力的提升和家庭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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