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以社会支持理论为视角

2021-04-14 22:28刘晓梅刘晓雯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矫正对象社区

刘晓梅 刘晓雯

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由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由此《社区矫正法》则以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以犯罪时的年龄为标准,年满12周岁未满18周岁的罪错未成年人均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纳入范围,包括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18周岁也要继续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同时,我国《社区矫正法》首次针对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自身独特的生理、心理特征以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特别以专章的形式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这也是此次《社区矫正法》出台的重心与亮点,为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实践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将“社会力量”仅界定为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及企业、机构等,而吴宗宪教授则将所有可以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和资金都包含在社区矫正概念的“社会力量”之中。①参见吴宗宪:《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3期。2003年,自上海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首次实践后,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探索和经验积累,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工作也步入了正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模式也逐渐成熟,形成了上海模式、北京模式等。在法律层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区矫正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组成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条文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参与,保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推进具有强大的后盾支持。同时,在社会层面,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不仅有利于未成年矫正对象实现精准的心理矫正,在帮助其降低再犯罪风险后回归社会方面也有重要意义,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鉴于此,本文以社会支持理论为视角,在对天津爱恩社区矫正基地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其形成的“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教育帮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模式围绕社会支持的核心理念,将心理咨询技术和社会参与的工作方法引入社区矫正工作,以此为罪错未成年矫正对象提供更为专业的社区矫正服务。本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于,一方面利用社会支持的理念和方法有利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提高,矫正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观念和不良行为方式来帮助其回归社会;同时也是对《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等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规定的有效落实,符合其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本质的内在要求,为更好地将抽象法律条文转变为现实的实践工作保驾护航。

一、社会支持理论视角下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一)社会支持理论内涵

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期,有关社会支持的研究便以“生活压力对身心健康的影响”的探索为开端而展开,经过一定阶段的发展研究,社会支持(socialsupport)这一概念在七十年代被引入到精神病学文献中,其后便广泛应用于精神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社会支持理论也逐渐具有了跨学科的特点。对于社会支持理论概念的内涵,长此以来不同的研究者根据自身的研究目的或各个理论视角的不一而没有定论。卡伦和林南认为,社会支持本质上是一种帮助,这种帮助是由社区、社会网络以及可信任的他人提供的,包括实际或想象中的物质和精神的援助。①参见 Francis T.Cullen, John Paul Wright & Mitchell B.Chamlin, Social Support and Social Reform: A Progressive Crime Control Agenda, 45 Crime & Delinquency 188 (1999).曲伶俐也认同社会支持作为一种帮助或服务,但她认为这种物质或精神上的援助是社会支持者向弱势群体提供的,由此对帮助的接受对象做了更详细的界定。②参见曲伶俐:《论社会支持理论下的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预防》,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1期。汪明亮将社会支持定义为个人能从正式或非正式的网络中获得的各类资源的总和,同时这些资源能对个人的行为选择发挥作用。③参见汪明亮:《以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预防弱势群体犯罪——基于西方社会支持理论的分析》,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李强则认为,一个人通过社会联系所获得的能够减轻心理应激、缓解紧张状态、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才是社会支持的内容。④参见李强:《社会支持与个体心理健康》,载《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二)社会支持理论与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关系

最先以犯罪学为切入视角来系统论述社会支持理论的是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弗兰西斯·卡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他在对社会控制理论批判的立场中指出了社会支持理论对犯罪的直接影响,开启了一种以积极预防为主的犯罪防控新思路。卡伦认为,社会支持理论对于犯罪的防控的影响在于,它能够逆转个人错误的行为方向,从而在降低个体实施越轨和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的基础上作用于整个社会,减缓社会紧张和压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对社会控制有效性的增强方面也有显著的效果。⑤参见崔海英:《社会支持理论蕴含的未成年犯罪危险因素探讨》,载《净月学刊》2017年第1期。而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则会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遭遇更多的问题,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因犯罪人身份而被排斥、被误会等逆境事件产生的负面情绪更容易成为其主导,这些都给他们的成长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此情境下,社会支持匮乏作为引发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未成年人犯罪生成与社会支持的关系则显得更为密切⑥参见张学军、刘广淇:《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抗逆力培养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6期。,在社会支持不足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更容易实施越轨行为,因此社会支持理论在防控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具有重要的价值。

(三)社会支持理论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价值

近年来,随着非监禁化理念在中国少年司法改革中的深化,对罪错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成为刑事执行领域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有效方法。江山河、费希尔·吉厄兰多和莫莉萍于2005年对监狱层次社会支持和个人层次社会支持与违反监规行为的关系进行了考察,这是首次在矫正领域将社会支持理论加以运用,最终得出了“社会支持性质的矫正干预措施能够有效降低犯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监内违规行为”的研究结论,表明了社会支持在矫正领域的价值。未成年人由于认知不成熟、意志不坚定等特殊的心理特征,家庭、虚拟网络等特殊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极易成为诱导他们犯罪的成因,自尊心和好胜心也容易促使处于“心理危险期”的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态。社会支持下的社区矫正为未成年犯提供了与其共生的社会关系链,能够弥补家庭支持的不足,同时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了适度的干预,矫正其不良行为和不良心理,从而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二、我国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模式

我国《社区矫正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等诸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社会力量参与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和2017年共青团中央联合民政部、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共同签署的《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规定的实施办法则更为具体地为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未成人社区矫正指明了实践方向,表明了我国对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视与支持,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也正在随着逐渐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体系的建设而有序、顺利地开展并随之不断加强推进。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的概念指的是,社会力量参与主体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因受到特定的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形成的一种结构形态,其具有稳定性和可模仿性,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结果与过程的统一以及主客观的有机统一。①参见田兴洪:《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0页。笔者在对“上海模式”“北京模式”以及“广东模式”三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模式进行分析比较的过程中,同时通过对天津市静海区、武清区、河西区、西青区、蓟州区等政府购买天津爱恩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心理矫正服务项目进行调研,提出了“心理咨询师与司法社工相结合”的天津社区矫正模式,并对河西区三个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一)上海“三三合一”模式

作为首个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城市,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累积,上海市以独具特色的“三三合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模式为其他城市的试点工作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该模式下社区矫正工作的三大任务——“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社区矫正”,三大层面——“个人、环境、个人与环境互动”,以及三大方法——“个案及个案管理、小组、社区”贯穿并体现于一个社区矫正专业服务流程中,以社会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社区矫正服务由政府购买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根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由其专门从事该职业为目的的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①参见连春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模式选择》,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其中,以“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为例,它由新航总站、各类社会力量和各自专业特长和资源为组成部分,形成了特色的“1+1+N”的社会化服务模式,将社会专业力量和资源进行挖掘、整合,同时加强各方合作,形成合力,优势互补,共同有力地推进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上海模式呈现出了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专业服务脉络,并以问题需求为导向,形成了完整的社区矫正专业服务网络。②参见李树彬、宋丽红、韩安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 —以天津市社区矫正为视角》,载《人民调解》2018年第3期。

(二)北京“3+N”模式

以政府为主导并成立的北京市社区矫正模式也具有自己的特点,其核心是通过合同或协会的形式广泛聘请和组织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志愿者等社会专业力量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构建了由抽调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为三个主要参与主体并融合其他社区矫正社会参与力量“N”的“3+N”模式。作为北京模式的创新,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服务的阳光中途之家通过社区矫正协管员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方式对司法机关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协助,同时在司法行政力量的主体支持下以心理辅导和矫正、技术技能培训、“一对一”结对帮教等形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教育帮扶。北京各区阳光中途之家自2011年建立后便积极加强并探索与其他社会力量的合作,共同致力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与进步。

(三)广东“社工+义工”模式

基于对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深圳、东莞等城市自2009年开始以政府购买的形式将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引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当中,广州市司法局也倡导各个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特点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为探索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的新路,广东省团委则在广州、深圳开展社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社工+义工”的工作模式,组织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共同参与的社区青少年保护工作。③参见杨洪芹、王才章:《网络化服务治理: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逻辑》,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

典型案例1:

由鹤山市沙坪司法所管辖的社区矫正对象小曾患有精神二级障碍,最近因被腰椎旧患折磨求医无果而情绪低落不愿见人。沙坪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小曾的情况后立即联系承接江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服务的天健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社工上门对其进行帮扶。社工在家访中及时对小曾描述的不适状况作出理解和鼓励的反馈,通过一对一心理疏导让小曾接受了社工对接社会资源的帮助,并成功与蓬江区元基正脊基金会进行了对接,由义工赶到鹤山免费为小曾进行康复治疗。在检查后,医生和社工在现场为小曾进行缓解疼痛指导和鼓励,并与小曾约定由社工监督、检查康复成效。

在康复训练过程中,小曾通过坚持训练、及时请教而取得了明显的康复效果,得到了大家的肯定和鼓励。他表达了对党和政府的感谢和司法局司法所对他的不离不弃和资源帮助,并表示会继续服从监管教育,坚持康复训练,平稳度过矫正期,顺利回归社会。④参见黎雪媚:《我为群众办实事|社工+义工,司法帮扶送医上门》,载微信公众号“江门司法”2021年4月23日。

(四)天津“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模式

2008年,全国首个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在天津建立。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从首先通过将工作人员派驻到各区县司法局的方式逐步发展到由天津市各区司法局向心理咨询机构、社会工作服务等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化服务,如心理测评、再犯评估、教育培训等。①参见刘晓梅、颜心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的探析》,载《天津法学》2020年第3期。天津爱恩“打开心墙”社区矫正心理矫正项目在武清区、西青区、静海区、河西区、蓟州区等多地司法局顺利进行,该项目派出的心理咨询师和驻司法所社工运用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与方法,帮助和支持司法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加强再犯风险防控、提供心理援助、个案矫治、提高社会适应性等,使社区矫正对象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最终通过使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有效控制再犯率,为社会维稳贡献应有的力量。

典型个案2:

天津市河西区三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M、Z和W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在社区接受一年的社区矫正。2019年年底,在接收三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时,社区矫正中心派驻民警注意到,三名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时均未成年、均系同案犯(犯聚众斗殴罪)、均在河西区同一家酒楼打工、均住在酒楼提供的员工宿舍,与社区相对隔绝,监管存在一定难度。经中心研判分析,认为三人年纪较小,缺少法律意识,行为自制力差,家人均不在身边,缺乏家庭帮教条件,若按常规化在社区建立矫正小组很难发挥作用,很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需要予以重点关注。中心干警立即到司法所对三人具体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在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三人建立了“成长互助”小组,给予他们充分的信任,激发他们的责任心和自我约束、自我成长能力,要求他们无论是报到学习、平时工作还是参加活动和日常生活,做到人不离组,三人相互帮助、相互扶持、相互监督,小组成员若出现违纪违规等行为,其他成员应该劝阻纠正并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瞒报、虚报或有欺骗司法所行为将予以处罚。三人对这种自我管理、共同成长、相互监督的管理模式非常接纳和认可,为接下来顺利完成社区矫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天津爱恩公司作为社会力量在实践中探索“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模式,通过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精准化教育矫治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一是法治教育和道德感化相结合,个别化教育与集中教育双管齐下。矫正中心联合司法所、社区居委会多次走访、查看三人的工作环境和宿舍,了解掌握他们日常工作生活情况,与相关负责人达成共同帮教机制,定期开展小组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围绕时事热点主体和身边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对三人进行法治教育,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增强守法意识等。派驻民警运用多年管教工作经验,采取“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以“邻家大哥哥”的身份与三人交朋友,寻找他们感兴趣的话题与他们聊天交流,倾听他们的心事,化解他们的烦恼,给予他们正能量和正确方向的引领,在潜移默化中帮助他们抛弃陋习,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是积极修复社会关系,补齐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教育一环的不足可能会促使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是他们实施越轨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心工作人员多次与三人的父母交流他们在社区矫正机构监管下的相关情况,充分调动家属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劝导亲属们更加接纳自己的孩子,共同鼓励、促进他们更好的成长与进步;以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内容讲解的方式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的偏见和误解,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并正确理解和接受社区矫正。

三是开展同质化心理矫治,探寻教育矫治新方法。社区矫正中心心理咨询师团队通过对矫正对象入矫初期再犯罪风险评估和心理矫正评测,综合三人案件经过、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等共同的特质,科学精准地为三人制定心理矫治方案和“绽放新生”同质化成长小组教育矫正方案,结合三人心理特点,以“唤醒回归”心灵互动的方式对三人进行心理辅导;三次小组分别从探索认识自我,探索心灵、觉察情绪,提升人际关系、自我接纳,设立未来目标,三方面开展小组工作,运用访谈、团辅游戏、团体沙盘等形式开展工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调整心理状态,做好未来人生规划。

四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组织集体参观周邓纪念馆,学习了解了国家伟人的生平事迹,提升了国家荣誉感。团辅活动中,社工老师引发组员展开思考,重新探索自己的人生目标、人生规划,引导组员看到积极正面的能量,强化组员爱国主义情结,加强内心力量感,培养组员积极正向的人格品质。三人分别撰写了爱国主义教育心得体会,将教育内容内化为自身行为修养,更好地体现社会价值和社会归属感。

五是开展多方协作帮扶,困难时刻伸出援手。2020年初突发的新冠疫情使得三人所在酒楼被迫停业,三人面临无收入、无住所的困境,在中心和司法所积极协调下,酒楼同意为他们提供基本食宿,其后又联合司法所和社区居委会为三人找到工作,妥善解决了三人的燃眉之急;此外,又申请了帮扶资金,为三人购买了生活用品和文化知识学习书籍,鼓励三人勇敢面对困难,实现个人历练成长。日前,三名未成年社矫对象已顺利解除矫正,以崭新的面貌回归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在小组结束仪式上,三名社区矫正对象表示从入矫初期的担忧、迷茫到现在成长了较多,对于情绪的控制能力和看待问题思维的广度都得到了有效的提升,这离不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真诚的帮助以及心理咨询师和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帮扶指引,并表示一定在本次案件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对自己、对未来负责。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以“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思路为指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相对柔和的手段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以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和越轨行为,既能有效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规定,也是解决未成年人罪错问题的必然要求和关键举措,对于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影响重大、意义深远。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的政府购买地方财政保障不足、专业性矫治效果评估缺位、公众社会参与意识不高等问题,社会工作者不仅需要在与司法行政部门及社区矫正机构协力合作,同时也要与其他社会主体加强联系,实现法院、检察院、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共同参与,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与完善。鉴于此,结合对天津社区矫正新模式的调研,对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正工作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暴力化发展暴露出部分当代未成年人在情感、认知等方面不良的心理状态,由此引发了其极易造成犯罪的反社会人格,心理问题在诱发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上的影响愈发显著。在对上述个案中的三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以及心理矫正测评后发现,三名矫正对象都同样具有情绪不够稳定、心理健康状况差等不良心理状态,这也是他们犯罪的内因之一。由此,为防控其再犯罪,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心理矫正工作:

1.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分类处遇

“分类处遇”矫正模式是通过对矫正对象的评估,根据不同的结果对其类别化,从而有针对性地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治。由于未成年人的三观还未完全形成,以及考虑到他们生理、心理上的特殊性,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更需要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重要方针,对于只占社区矫正对象少数的未成年矫正对象也更应给予足够的重视。由此,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分类处遇矫正首先要以个案矫正为原则,通过社会调查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后就其自身的特点进行评估,在充分对话沟通的前提下为其量身定制初步的矫正方案。例如,对于家庭陪伴、教育缺失的未成年矫正对象,要着重修复亲子关系,提高家庭支持系统。M和W均在处理家庭关系方面存在着问题,但侧重点也有所不同。M的父母离异,与母亲存在较大的沟通障碍,因此咨询师向其介绍了心理学中的“有效沟通”,传递自己的真实感受。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该矫正对象与母亲的关系有所修复。而W向咨询师表露与父母关系裂缝太大,不想与父母的关系有进一步的改变。咨询师根据该矫正对象的真实想法及时调整方法,以加强其内心力量,找回过往生活中失去的主控感,接纳过去的自己为目的,采用情景演练的方式使其更加清晰地体会过去经历对自己当下生活的影响,并教给其如何以当下状态缓解自己内心的伤痛,以此方式化解过往经历对其的影响并确保其在解矫后也可以自我调整。个案矫正、分类处遇的方式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保证对每一个矫正对象有针对性地矫治教育,不仅解决了矫正对象存在的共同问题,也能分门别类地为不同的矫正对象提供指导帮扶,更有利于他们个人的成长、发展。

2.因人而异选择适合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特点的专业心理咨询技术

罪错未成年人由于价值观扭曲、信念不足等错误认知的存在,往往具有社会反向功能思维,成为导致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通过如行为认知疗法等矫正技术纠正他们的反向行为和情绪,形成正向的、能抵抗外在不良诱惑的自我概念,为其塑造正确的社会思维模式,从而顺利回归、融入社会。①参见 David B.Wilson, Leana Allen Bouffard & Doris L.Mackenzie, A Quantitative Review of Structured, Group-Oriented,Cognitive-Behavioral Programs for Offenders, 32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172 (2005).如典型个案2,天津市河西区社矫中心、派驻警察,与天津爱恩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派驻的心理咨询师和司法社工联合,为河西区梅江司法所三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启“绽放新生”成长互助小组。在小组活动中加强对团体成员的法治道德教育以及爱国主义教育等认知行为干预,有效地矫正了三人错误的认知观念并促进团体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帮助,使他们在社会适应性、心理稳定性等方面均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从而帮助他们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

3.重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科学评估

在此可以借鉴美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科学评估基础上的专业化心理矫正,如应用量表。②参见江山河:《美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1期。我国有学者为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正的科学性,通过Meta分析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干预的系统评价结论,并将其作为科学证据在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中广泛推广应用。③参见陈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正机制构建——基于循证系统评价的分析》,载《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在具体实践上,不同的主体可以运用不同的策略对社区矫正对象实现精准评估,以实现精准矫正的目的。如加强司法机关、社工、心理咨询机构的协同合作评估,司法社工在司法行政机关支持下通过与矫正对象面谈、访问、监督等方法,将未成年矫正对象自身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危险等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记录下来,心理咨询师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认知水平等应用量表测试,在充分评估后对该未成年矫正对象实现精准的心理帮扶。以典型个案2为例,在三位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天津爱恩心理咨询师组织其进行入矫再犯罪风险评估及心理矫正测评,主要内容包括再犯罪风险自评、犯罪人格测评与犯罪心理测评,其要点摘录如下:

M:经济状况一般;家庭关系一般;情绪稳定性一般,易被激惹;心理健康状况极差,有强迫行为,焦虑、抑郁情绪,人际关系较差,神经紧张,孤独感等;法制观念中等,认罪悔罪意识差。综合评估其有一定再犯风险,建议介入心理矫正工作。

心理咨询师针对M再犯罪风险排查开展心理矫治工作:(1)修复亲子关系,提高家庭支持系统:该社区矫正对象原生家庭存在缺陷,早期父母离异,与母亲存在较大的沟通问题,因此咨询师向其介绍了心理学中的“有效沟通”,指导其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与母亲进行有效的沟通,传递自己的真实感受。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在咨询后期该社区矫正对象与母亲的关系有所修复,对于母亲的信任度逐步提升,并且会把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困境与母亲进行交流,得到母亲的指导、支持和理解。(2)接纳自我,提升自信心:该社区矫正对象对于自我极度否定,甚至自卑,自我攻击性越来越强。对此咨询师采用短焦的心理咨询技术引导该社区矫正对象觉察日常生活中独特的思维方式为自己带来的益处,引导其接纳自我,提高自信心。(3)改善情绪处理方式,稳定情绪状态:该社区矫正对象情绪稳定性较差,因自卑心理不敢向外界吐露自己的真实感受,缺乏良好处理情绪的方式。随着该社区矫正对象自信心的提升及与他人沟通方式的改善,情绪问题也逐步得到了化解。

Z:经济状况一般;情绪极不稳定,易怒,对各种刺激的反应过于强烈,情绪被激发后难平复下来;心理健康状况较差,易激惹、难以自制不良情绪,并有轻微的自杀倾向;法制观念低,认罪悔罪意识差。综合评估其有一定再犯风险,建议介入心理矫正工作。

心理咨询师针对Z再犯罪风险排查开展心理矫治工作:(1)认识自我,控制行为,提高刑期稳定性:该社区矫正对象控制欲较强,经常利用自身优势达到自我目的。针对此情况,咨询师一方面从监管规定角度向该社区矫正对象强调了目前需遵守的监管规定及注意事项;另一方面利用沙盘从认知情绪角度引导其注意到自己对外界的控制欲,让其对自身有更加清晰的了解。(2)明确未来规划,顺利融入社会:针对未来规划问题,咨询师通过性格色彩卡牌,引导该社区矫正对象明确自身的人格特质及能力的强弱项,使其在对未来生活进行规划时有更加清晰的选择。

W:经济状况一般;与父母可能存有心结;性格极内向,情绪极不稳定;心理健康状况差,易紧张,易被激惹、有伤人冲动,个性固执偏激,责任感不强,好报偏见,另有中度的自杀倾向;法制观念低,认罪悔罪意识差。综合评估其有一定再犯风险,建议介入心理矫正工作。

心理咨询师针对W再犯罪风险排查开展心理矫治工作:(1)降低心理防御,提高安全感:该社区矫正对象防御心较强。咨询师通过心理咨询的基本技巧(尊重、热情、真诚、共情、积极关注)确保该社区矫正对象在咨询室感到安全,并以咨询师的角色给予其力量感,随着工作的努力,其内心防御逐步下降。(2)接纳伤痛,自我成长:该社区矫正对象过往在家庭中遭遇的负性事件较多,逐步导致了其目前性格内向、对他人防备、不信任、不自信甚至有自暴自弃的生活态度。随着咨访关系的逐步建立,该社区矫正对象向咨询师表露与父母关系裂缝太大,因此也不想与父母的关系有进一步的改变,希望维持现状。基于该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想法咨询师及时调整工作方向,以加强其内心力量,找回过往生活中失去的主控感,接纳过去的自己为目的,采用情景演练的方式使其更加清晰地体会过去经历对自己当下生活的影响,并教给其如何以当下状态缓解自己内心的伤痛,以此方式化解过往经历对其的影响并确保其在解矫后也可以自我调整、成长。

通过对比解矫前为三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的社会适应性及心理健康测评显示,三人在不同方面状态均有所改善:解矫前与入矫初期的SCL-90心理症状自测量表测评结果总分均有所下降;三人躯体化症状、焦虑、敏感症状、强迫症状、精神病性症状等均有所减轻,其他症状中死亡联想症状消失,其他症状分值降至标准值;睡眠质量均有所好转。根据社会适应性评估量表,Z和W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回归社会后可以快速适应社会生活,M在回归社会后虽有一定困难,但仍在其可承受范围之内。江山河认为,如果失去科学评估,我国社区矫正可能仅仅只会停留在过去对其认知的表象之中。①参见江山河:《美国社区矫正的起源、发展、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年第2期。笔者倡导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评估。一方面要加强对科学评估必要性的重视;另一方面要重视科学评估的方法。

(二)通过推进“智慧矫正”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我国“智慧矫正”的首批试点于2018年启动,包括江苏等七个省市都被确定在试点工作范围内。在进行批量试点工作后,司法部将社区矫正智能化建设推广至全国,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智慧矫正”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智慧矫正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等政策,加快推进智能化社区矫正在全国更好地适用。由此,在司法部的号召下,全国各地都在社区矫正的人工智能领域积极进行探索实践,典型如四川省成都市司法局研发试点的“社区矫正监管机器人”,首次将人工智能应用于社区矫正领域,开启了“AI人工智能+社区矫正”的新模式。②参见杨翠婷:《成都试点运行“社区矫正监管机器人” 开启“AI人工智能+社区矫正”新模式》,载司法部官网2018年9月18日,http://www.moj.gov.cn/pub/sfbgw/jgsz/jgszjgtj/jgtjsqjzglj/sqjzgljtjxw/202101/t20210121_12861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30日。为提高矫正工作的精准化程度、改变矫正形式单一现状,全国各地探索应用线上线下结合的矫正教育模式,浙江黄岩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提高教育矫治工作的基础,建成了全国首个智慧矫正VR教育基地③参见陈久忍:《台州市黄岩区建成全国首个“智慧矫正”VR教育基地》,载《浙江日报》2019年9月30日。,天津推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线上教育矫正平台“津矫通”,根据未成年人不同的年龄、学历、特长等个人特点推送适宜的教育矫正的网络资源,同时为保证教育实现应有的效果,通过人工智能对矫正对象的学习过程进行跟踪评估,实现AI智能助手全程答疑解问,有效提升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治实效。此外,利用人工智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行动轨迹等真实生活状态进行定位、分析,便于社会风险控制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实现精准矫正帮扶。因此,笔者建议通过“人工智能+心理”等智慧矫正平台的建立和专业心理量表的运用,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科学分析评估后制定专业的社区矫正方案,同时通过社区矫正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的协力合作,深化人工智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深入应用④参见倪虎波:《人工智能背景下未成年犯社区教育矫正的困境与策略研究》,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6期。,以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程智慧化、精准化水平。

随着人工智能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广泛运用,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信息收集、保护的风险也随之加大,更为公开、多样的信息收集方式和广泛的平台使用人员都在无形中加大了人工智能应用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信息安全隐患,如何在大数据时代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保密工作是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的实际问题,也是我国《社区矫正法》对此提出的制度要求。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障下,“智慧矫正”加强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信息的安全保障可以通过限制平台管理权限的方式,对平台的访问及访问审批的权限和程序加以完善和强化,既能有效防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信息泄露带来的风险,又能在此基础上合理运用“智慧矫正”以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利用好人工智能这把“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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