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敬忠
(内蒙古大学 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中国传统社会,无论是在商业还是在农业中,作为一般意义理解上的互助合作习惯是长期存在的。近代意义的互助合作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西方,“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①。清末民初这一思想传入中国。20世纪前半期,国民政府、一些民间组织都在中国社会中推动过以西方互助合作制度为特征的互助合作实践②。中国共产党在其早期革命中即将互助合作作为解决农村劳动力、牲畜短缺问题的主要措施之一。1949年后,中国共产党在取得政权的同时,开始大力在农村推进互助合作运动。近年来对1949年后中国共产党所主导的互助合作运动的研究已十分深入③,但对于绥远省20世纪50年代的互助合作运动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④。本文拟以20世纪50年代绥远省互助合作运动中比较突出的凉城县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对这一时期绥远省的互助合作运动进行较深入的探讨⑤,以就教于方家。
凉城县位于绥远省东南部,南与山西省接壤,东、西、北分别与丰镇、和林格尔、卓资县相邻。20世纪50年代,凉城县全县8个区85个乡809个自然村,农业人口150 246人,耕地面积1 627 584亩,总劳动力97 354个。全县781个自然村有354个属于“老区”。1949—1950年中国共产党在凉城实行了反霸减租调地,并在夏锄中组织了355个互助组(坚持到年终的3个)。1951年发展了746个互助组,1952年最多时有3 969个互助组(常年组604个,其余为临时组)及1个农业合作社,每个自然村都有互助组⑥。
互助组是在个体经营基础上农户之间的劳动互助,在中共革命年代主要用于解决因战勤等而出现的劳动力、牲畜短缺问题。1949年绥远省开始进行了反霸调租调地⑦,1951—1952年,绥远地区的农业区进行了全面的土地改革。在这些运动中,以贫雇农为主体的贫苦农民分得了土地,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贫雇农因缺乏耕畜、农具而出现生产上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一困难,从1950年开始,绥远地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提倡下,大力发展互助组。在此期间,政府通过评选劳动模范等手段对“组织起来”进行引导。以凉城县为例,1952年评选出省劳动模范4人、县劳动模范13人(含4名省劳动模范)、区乡劳模40名⑧。在发展互助组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特别强调要坚持“自愿、两利、等价交换”的原则。“淤泥滩群众由村公所、农协会积极宣传领导下于50年春起就开始进行自愿两利的人牛变工,解决了4 500亩无牛犋春耕下种的困难。春耕变工中最积极热心起带头作用的为中农杨富春,一犋牛十天变工耕了50亩。程福厚两犋牛变工半月耕了120亩”⑨。
绥远省的第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凉城县的郭老虎农业生产合作社,建于1952年。1954年前,凉城县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共有4个,具体情况可见表1。
表1 1953年凉城县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情况一览表(初建社时)⑩
1953年,鉴于“组织起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中共凉城县委对互助合作运动进行了调整,到1953年12月,有互助组1 732个(常年组1 047个,临时组681个,农业生产合作社4个),参加户数14 782户,占农户总数43%,耕地676 854亩,占总耕地面积40%强,劳动力33 024个,占总劳动力38.5%强。是年春凉城县还出现了27个自发社,对此,中共凉城县委组织干部进行了“矫正”工作,“这批社多是未和领导研究自行搞起的,有的竟是平地起堆,单干户自行闹起,一开始即是土地入股,牲畜归公、轮流喂养,有一处竟连农民吃饭、睡觉都以号令规定了制度,农民感到莫大的不自由。这些问题我们根据上级党委指示克服了盲目冒进”。在事后的总结中,中共凉城县委认为这27个社有3个社是有基础的,不应该被矫正。
为加强对农业生产合作社运动的领导,1953年,中共凉城县委成员进行了分工,对上述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加强领导,“在上级党委指示下县委决定分工领导的办法,县委书记负责郭社,组织部长负责高社,副县长负责孙、温两社。另外县委秘书负责帮助郭社,武装部长负责帮助温社,组织部副部长负责帮助孙社。区书负责各该区的合作社具体领导,并由各该区委委员中抽出4人为驻社干部,常川驻在领导。两名专职干部轮流检查帮助。分局、地委也不断下来深入领导”。
这一时期的互助合作运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下进行的。就20世纪50年代全国的互助合作运动来说,在互助合作的内容、运动进行的步调方面是大致同质同步的。在当时的论述中,互助合作运动的形式由低级到高级分别是临时性互助组、常年性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1953年9月总路线的颁布及同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的通过,更加明确了这一由低级到高级的顺序,而且最终是以苏联的集体农庄为发展目标的。
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在组织过程中,县、区党委与政府都参加了相关工作。合作社与互助组不同的是,互助组是在个体经营基础上的集体劳动,而合作社则是土地、牲畜统一经营,采取以劳动力为主、适当照顾土地的分配方式。
在劳动管理上,互助组比较简单,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简单的换工,包括畜工与人工的交换及人工与人工的交换。另一种则对人工、畜工根据劳动技术、体力等的差别进行评判,在此基础上进行换工,死分活记,实行工票制,这样更能体现等价交换的原则,也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因为是实行统一的经营,合作社的劳动管理比互助组要复杂一些。合作社劳动管理的主要措施是固定工分、死分活评、按件计工、小包工。固定工分又称死分死记,是根据劳动力技术的高低、体力的强弱评定其基础工分,按工记分。死分活评是在评定基础工分的基础上,按其劳动效果好坏增减其工分。按件计工是实行于一些特定农活中的一种劳动评价措施。小包工要求定时、定工、定量完成一定的工作以获取工分。
互助组是个体经营,只有少数的互助组有一些公共财产,一般是牲畜、农具,这些公共财产一般来源于政府的奖励。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建立时采取了土地入股、牲畜作价归社、统一分配劳动成果的制度。土地入股以土地的产量作为标准。牲畜作价归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所作价格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一定期限内归还社员。郭老虎社规定,土地以常年通产每1 000斤为一股,秋后按股分红,牲畜作价归社,五年内分三次还清,到期未还清者按银行低利付息。劳动果实的分配,采取以劳动力为主、照顾土地收益的原则,各社所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而且在实行分配时也采取了灵活的措施。如郭老虎社1952年建社时规定农业收入按土地40%、劳动力50%、公积金10%分配;1953年扩社时,改定为农业收益按劳动力55%、土地35%、公积金10%分配;1953年终分配时又修订为农业收益按劳动力57%、土地38%、公积金5%分配,副业收入按劳动力90%、公积金10%分配。
互助组、合作社的运营,相对于个体农民来说,一般应该是有成效的。这种成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效率,农业生产过程中有些农活是需要多人合作来完成的,有的还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受限于当时小农经济的劳动力、畜力的条件,个体农户在组织起来后,对提高劳动效率是有益处的[1]。二是互助组、合作社对于农业生产单位面积产量提高的作用。由于土地能够统一经营、规划,在种植方面可以因地制宜,并且能够在单位面积土地上增加肥力、劳动的投入,这样也就能提高土地的产量。如温生贵社在互助组时期、农业社时期产量均超过了单干户。
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在中国有漫长的历史。20世纪50年代,在中国共产党的大力提倡、推动下,农民被通过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形式组织起来。大致以1953年9月党的总路线的公布为节点,在这之前中国共产党对互助组、合作社的主要关注是提高农业产量、增加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必要的条件。1953年总路线公布后,中国共产党在继续关注之前的工作中心的同时,将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视为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将农业生产合作社视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组织。“组织起来”对于长期个体经营的农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因此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互助组来说,主要是等价交换及做活先后的问题。通过1949年开始的反霸调租调地、1951—1952年的土地改革,贫雇农分得了土地,但他们在农具、耕畜方面都没有“底垫”[2]。在组织互助组方面,主要内容是贫雇农与中农之间的人工与畜工的交换。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工作的主要依靠对象,再加上当时贫雇农在生产中实际存在的困难,互助组中贫雇农相对于中农是占优势的。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畜变工也是存在的,交换的原则及价格由市场决定,而且由于交换主要在亲友之间进行,即使有“不等价”的现象也常常被忽略。20世纪50年代以来,作为组织者——中国共产党的介入,以及20世纪50年代的政治氛围,在互助组中产生了以下现象。
一是不等价问题。1950年,由于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及划分成分,中农无法确定自己的成分(特别是富裕中农),对借粮变工不满,因为1949年人畜变工中,中农有牛,与贫雇农变人工,但结果不还工,所以中农不满,不愿养牛、扩大生产。凉城县三区在“变工上也有好多偏差,变工形成了不自愿不两利,如东沟门徐三罗耕三亩茬子地还二个工、东葫芦十台耕四亩茬子地还一个工,这样有牛犋的吃亏,无牛犋的抽了便宜”。“在变工中,贫雇农占了有牛犋的便宜,侵犯了中农利益,所以有牛犋的也不好好经喂”。与此相反的情况也有,“有的互助组中人畜换工,畜工比价过高,使无马户吃亏或过分压低了组内的人工工价,使劳动力吃亏”[4]。
二是做活先后的问题。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别强,因为互助组是在个体经营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每个农户都有经营的自主权。在特定条件下,农活安排的先后会影响农业的收成。在互助组中,这是一个不好解决的问题,虽然互助组对此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实际处理好的不多,很多互助组解散即由此引起。
2.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来说,运营过程中如何对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是一个难题。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劳动效率,但囿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农业生产过程呈分散性、非标准性,这样就使管理工作变得十分复杂。死分死记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出现磨洋工的现象。“要说锄地我是能多锄,但这样一来,只得别人锄慢我也慢,早起出地等晌午,晌午出地熬天黑,一天打闹他10分就行了”。死分活记是为弥补死分死记的弊端而设计的,但在评工过程中要付出太大的成本,使死分活记变成事实上的死分死记。“每天晚上下地要吵闹评工,不是你多就是他少,争吵不休。社内的领导人就按组长的评议上报。社员们反映说:死分活记就凭组长报告,报的好多两分,报不好少两分。因此他们的结论是:干个死挣不出个公道来”。同时,在“执行中也感到一些缺点,如领导上仍是零碎的支配工作,对各种不同劳力往往顾不来适当安排。而社员则偏重自己干活,对提出有关集体劳动的新建议则差,而且往往由于质量标准不固定、不明确或评工粗糙等原因,底分仍然起很大作用,难免发生不合理现象”。按件记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上述两种管理存在的问题,但因为对农活的质量无法保证也会产生许多问题。小包工因为需要对农活进行整体评估,但许多农活是无法标准化的,致使这种评估无法操作,造成了小包工不能普遍推广。对这些问题,当时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效果均不理想。
3.无论是对于互助组还是农业生产合作社来说,劳动效率提高后,剩余的劳动力如何安排?从当时地方党政的文件中可以看出,政府鼓励将剩余的劳动力投入土地的整理、积肥等能够增加粮食产量的事业上去。但以绥远省中部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来说,农业生产是典型的“靠天吃饭”类型,加大农业上的投入与所获回报是不成比例的。鉴于此,副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十分重要的。1952年,郭老虎农业生产合作社副业收入1 400多万元,1953年,副业收入4 900多万元,这些副业收入主要来自油房、木工、跑运输,1953年该社农业收入粮食299 383斤。两相比较,副业的收入是十分醒目的。对剩余劳动力问题,地方政府是注意到了的,但当时对农业生产合作社解决剩余劳动力有一些限制,如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许经营商业,经营副业要遵照有利于农业的原则。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是“组织起来”的结果,是劳动效率提高的结果。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如何在鼓励农民将劳动力投入农业基础建设与迅速提高农民收益之间平衡,是当时面临的主要问题。
互助合作运动6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翻开历史的这一页,有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方面。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20世纪50年代短暂的存在之后,便被高级社所替代,之后是“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20世纪60年代,迫于当时的形势,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调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成为人民公社的主要特点,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被“包产到户”代替。
对20世纪50年代的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思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上建立、运营的。1951年—1952年,绥远省的农业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了全面的土改,以贫雇农为主体的农民在土改中是最大的获益者。土改后,农民各阶层都领到了土地证。“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的所有权”,归绥县到1954年元月已完成颁发土地证的有20个乡,预计在1954年2月全部完成。互助组是在土地私有、个体经营基础上的集体互助劳动,不存在对个体农民土地所有权的触动。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建社时,在土地入股问题上一再强调对私有土地产权的保护。土地入股分红是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体现,温生贵社在建立过程中,有部分农民主张土地不分红,但县委在工作过程中坚持了土地入股分红的方式。土地所有权是农民权利的核心,在这一点上,中国共产党在当时致力于保护个体农民的利益,在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上是坚持原则的。建社时,作为个体农民最大的顾虑也是对耕畜、大型农具所有权的担忧。温生贵社、郭老虎社等合作社在建社时都有一些农民在最后关头退出,主要就是出于对土地所有权、耕畜作价归社后的价款偿还问题的担忧。因此,参与建社的干部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向农民讲清楚: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承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1950年6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部法律既是土地改革的依据,也是当时关于土地产权的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华北局提出、1953年4月经中共中央审查修正的《华北区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简章》第二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集体生产,并采用以劳力报酬为主兼顾土地报酬的分配原则”[5]143。虽然这一时期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所有权”进行进一步阐释,但在绥远地区历史上形成的对土地所有权的观念及习惯应该在这一时期得到延续。因此,我们认为,法律上农民在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基本上是完整意义上的产权(物权)[6]。产权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中,其对于经济活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定程度上讲,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建立也是与这种产权的明晰有关系的。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过程中,农村中的积极分子、建社干部对一些尚在犹豫的农民进行思想工作,动员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大部分情况下能够成功。这种情况一方面固然说明当时互助合作运动是中国共产党着力领导的一项运动,另一方面也说明没有个体农民的同意,农业生产合作社也是建立不起来的。
其次,作为经济组织的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承担了太多的额外职能。互助组、合作社无论是从其主要活动还是当时中国共产党对其的定位,它们都是经济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这我们从绥远省、凉城县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章程中都可以看出。
经济组织的主要功能,按一般的理解,对于农业生产来说,主要是提高农业产量、增加组织成员的收益、提高劳动效率等。但在20世纪50年代的互助合作运动中,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对于着力组织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的中国共产党来说,至少还有以下几种功能。
其一,政治功能。20世纪50年代初的相关论述中,将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的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排序为由低级到高级的形式,并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作为向社会主义苏联式集体农庄的过渡形式。当时对社会主义的理解是十分单一的:社会主义即是公有制。所以对互助合作组织的排序实际上也是按照所有制的形式决定的,即这些组织中有没有公有制成分、公有制成分有多少。如果将互助合作运动视为是经济行为,在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之间,甚至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比较,其实并没有高级低级之分,只是不同的个体农民依据其自身生产的需要所采取的个别行动。采用哪种方式,应视生产条件、生产力发展水平而选择,以提高劳动效率、增加收益为目的即可。但由于其承担了政治功能,1953年总路线颁布后,这一功能更加明确。同时,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管理方法上都强调“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的过程中形成的有效的决策制度,但对于作为经济组织的互助组、合作社来说,这样一种决策方式不一定是有效的,尤其是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需要统一经营,而入社的个体农民在利益上有各自的诉求,在作物种植、劳动管理方面又有其专业性,如何既能够使合作社有效率运行并照顾到个体农民的利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农业生产过程中有些决策还有很强的时效性,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出决定。所有这些都需要建立一套针对性强的决策机制,才能在保护个体权益的前提下实现“组织起来”的效率。
其二,思想教育功能。无论是互助组还是农业生产合作社,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质上都是由于长期形成的小农经营方式、私有产权观念与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的矛盾。对于此类矛盾的处理,可以通过调整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制度,从提高劳动效率、增加收益的角度去解决这一问题即可。在20世纪50年代初的互助合作运动中,都将这些问题当作思想问题来处理。如郭老虎社“在建社初期有的想将自己的耕畜农具高价入社,但也有隐瞒少报地亩数者。当生产开始之后,有的磨洋工熬太阳,而实行按件计工时,则企图多挣工分,重量轻质。扩大吸收新社员中存在保守思想,斤斤计较已有公共财产,怕新社员多了影响个人收入。个别社员在得知将来发展到高级形式,土地将归合作社时则酝酿卖掉土地……对公有的耕畜农具不爱护,随意拉用。社里好不容易把妇女参加生产的情绪发动起来,却引起部分男社员不满,怕她们干多分多影响自己收入,故意给妇女出难题,要她们去割地或故意让她们扬场。妇女社员之间也有不团结现象,有的甚至互相排挤,各不相让。其中有三个妇女劳动较好,评模中闹意气,‘要评都评上,不评都别评’。其他诸如个别家属沾社的小便宜,惹起其他社员不满。代社卖东西不顾社里急需自己将钱花掉”。
对上述所谓的“思想问题”,解决的办法有如下几个方面:加强干部学习、加强集体观念、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作用、开展劳动竞赛。“加强干部学习并经常在社员中讲解社会发展前途,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介绍苏联社会主义的幸福生活和集体农庄生产状况。最近抓住总路线的教育,以回忆对比方式认识社的优越性,知道自己应走的道路和怎样走法”。
我们并不否认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但上述所列的问题大多数是涉及个体(农户)产权、收益的经济问题,通过制度建设完全可以逐步得到解决。从健全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有利于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长期运行,也有利于在保护私有产权的基础上提高合作社的生产效率,在这里,思想政治工作所能发挥的应该是辅助性的作用。
其三,关于“退出权”问题。在《集体化与中国: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7]一文中,针对1959-1961年中国农业状况,林毅夫先生认为: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时期,农民有退出权,这种退出权是保证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效率的关键,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到人民公社时期,农民退出权的丧失是农业衰退的主要原因。对于林先生的观点我们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看。
1.从纯粹的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林先生的观点是非常正确的。正如林先生在文中所述:农民的退出权作为一种博弈的手段,对于提高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效率是一种保证。事实上,在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时期,农民是有真正的退出权的。无论是在酝酿互助组、合作社时期,还是加入互助组、合作社后,农民都可以行使退出权。退出权一方面可以促使互助组、合作社完善自身的制度,真正做到自愿两利,在提高劳动效率的同时提高农民的收益,另一方面它也是个体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体现。
林先生从纯粹的制度经济学视角去研究这一问题,没有将这一问题放到20世纪50年代的历史大背景中。对于这种退出权,我们如果将其放到20世纪50年代的政治环境中去考虑,则会有不一样的结果。前文已述及,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当时是作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种手段,是一种低级形式,高级形式是苏联式的集体农庄。当时对社会主义的理解是十分单一的,即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这一大前提下,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高级)是社会主义道路,是先进的代表,而退出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去单干是资本主义道路,是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1953年总路线公布后,在宣传总路线的形势下,过渡到高级社成为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唯一路径。这样的政治氛围,使个体农民不可能行使退出权。事实上关于退出权的规定在195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8]203中仍然存在,但这时仅是条文意义上的存在。
2.退出权能够行使的前提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无论从法律权利的逻辑,还是从农民生存的逻辑来讲,土地所有权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在互助组中,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是明确的,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中,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也是明确的,以土地分红的形式体现出来。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者,在互助合作运动中也延续了这一传统,在组织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一再强调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保护。1953年,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颁布、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开展,由于当时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片面性,将“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唯一标志,因此在组织高级社时,即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8]203在20世纪50年代的政治话语中,“劳动”主要指体力劳动,“劳动创造了人”,在对社会发展、经济繁荣的相关论述中,“资本”(包括土地)是和“剥削”联系在一起的,是资本主义道路的体现。因此,在组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将私有土地转为集体所有也是合乎这一逻辑的。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丧失使他们的退出权成为虚置的条文,这也是林毅夫先生在其文章中没有关注的。
1949—1950年,华北地区即进行了全面的土地改革[9]601,作为边疆地区的绥远省,普遍的土改比华北其他省份晚了二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绥远省的土改在1951—1952年顺利完成。互助合作运动实际上在土改前即已广泛开展起来。我们以凉城县为主对绥远省的互助合作运动进行了一些思考。实际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20世纪50年代,绥远省各县的互助合作运动从时间节点、内容上都是同步展开的。凉城县的情况基本上是绥远省情况的缩影,例外的只有绥远省的牧业区。对绥远省互助合作运动,乃至全国范围内的互助合作运动的研究,一方面有待于相关史料的全面发掘,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从广阔的视角和全新的理论角度去进行。
注 释:
① 参见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说明”。转自张曼茵《中国近代合作化思想研究(1912—1949)》,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第8页。又,中华民国立法院1934年2月16日通过的《合作社法》载:“合作社,谓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之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之利益与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资本额均可变动之团体。”转自江苏省党部合作事业委员会《为什么怎么样组织合作社》,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年。
② 民国时期的合作社主要以金融合作社为主。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年,第926页。
③ 相关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可参见王俊斌《改造农民: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以山西省保德县为中心》之“学术综述”,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④ 可见的研究论文主要有:田艳丽《内蒙古牧民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研究》,内蒙古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该文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当代的合作社,20世纪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作为其研究的背景。裴小燕《内蒙古农业合作化中的民族联合社》,《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⑤ 本文探讨的范围只限于互助组与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文中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如非特别指明,一般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⑥ 中共凉城县委《关于几年来互助合作运动的基本总结》,1953年12月30日。乌兰察布市档案馆,档案号:2-2-108。该文件中关于自然村数量确实是两个数据,推测应该是不同时期行政划分的不同导致的不同统计结果。
⑦ 在绥东的一些地区,如凉城县,有一部分地区属于“老区”,其调租、反霸在1946年即进行过。
⑧ 中共凉城县委《关于几年来互助合作运动的基本总结》,1953年12月30日。乌兰察布市档案馆,档案号:2-2-108。
⑨ 《凉城县第四区淤泥滩行政村生产调查报告》,1950年。凉城县档案馆,档案号:2-5。
⑩ 本表根据史料综合而成。“社名”一栏用简称,如“郭老虎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为“郭老虎社”。耕地单位为“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