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学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无锡 214153)
利益是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纽带和契合点。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之所以呈现“碎片化”“短期化”和“表面化”,是因为办学定位是学校构建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利益机制的动因,创新驱动是企业构建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利益机制的动因,经济升级是政府构建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利益机制的动因[1],但却未将这种理论逻辑上的“利益共同体”变成为现实运行中的“利益共同体”。因此,只有认真分析校企在共培“双师型”教师中的利益诉求,并进一步分析他们之间的利益博弈力量的强弱,才能真正找到他们的结合点和平衡点及其实现路径。
政府、企业、学校及学校教师与学生是影响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核心利益者,他们各自的认识态度、投资力度、参与程度、行为能力等对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成效有直接影响,他们之间能否有效找到各自均能接受的合作利益交汇点,以及能否采取同向而行且协调一致的步骤,将更全面和深刻地影响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效果。这就要求必须弄清这些核心利益者在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中的利益诉求。
政府作为“双师型”教师培养的重要影响者和引领者,在《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国发〔2005〕35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的意见》(教师〔2016〕1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特别是在《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等文件中都要求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反映了如下利益诉求:一是政治诉求。由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事关对理论知识的认知和技能知识的领会及其二者相融合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所以,国家希望通过培养“双师型”教师以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二是文化诉求。政府要求“双师型”教师在传承书本理论知识的同时,不仅自己要具备实践操作技能,而且能够将这种实践操作技能用理论知识讲解出来的深层次利益诉求实质是一种文化导向和精神追求,期盼出现新的人才观念。
尽管企业在参与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问题上,出于本能认为可能面临利益所损,如影响正常生产、需要投入资源、担心技术外传、顾忌人身安全等,并有一半以上的企业认为培养“双师型”教师是政府的职责,多家企业认为是职业院校的职责,以及除了政府和学校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的职责,而非企业应负的职责[2],但理性却使企业明白参与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和社会声誉。一是人才诉求。由企业参与校企共培的“双师型”教师授课,培养出的人才不仅在技术上能够达到企业的要求,而且在培养学生技术的过程中,将直接把企业技术使用规范和技术创新升级等涉及企业文化方面的内容传输给学生,使学生可以非常快地从文化和技术两个方面与企业对接,而这些通过投资教育培养出的高素质优质人才又使企业产出更省、更多、更优。二是培训诉求。企业盼望职业院校充分发挥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在员工新理念培训、新知识培训、企业文化培训、职业规范培训等方面的教育优势,在提升员工职业素养与职业能力的同时,帮助员工实现理论水平与学历水平的提高,以提高员工生产能力和工作效率[3]。三是技术诉求。企业参与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培养有利于企业借助学校“双师型”教师的理论知识、科学研究、专利发明、技术创新等优势,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产品开发、功能优化、降低能耗、优化工时、实现技术升级等,也必然促进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四是声誉诉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发〔2014〕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一系列文件,均要求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这些文件不仅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学历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制度模式[4],而且要求企业肩负起与职业院校共培“双师型”教师的职责。因此,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共培“双师型”教师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树立社会形象,赢得公众认可,给企业带来声誉的一种诉求。
尽管职业院校在培养“双师型”教师上存在着如下困难:一是师少生多。“教师教学工作量普遍偏高,有些院校人均年教学课时超过400,有的甚至超过500”[5],导致教师分身乏术,无法抽出时间进行企业实践锻炼。二是评价困境。教师企业实践评价存在着诸多困境,例如,标准不明确、指标不清晰、体系不全面;多聚焦于教师企业实践锻炼天数,还未关注到教师实践锻炼后的专业成长;在评价主体中,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对教师企业实践锻炼评价权过大,而企业对教师企业实践锻炼评价的参与度则过低,学生则尚未成为评价的主体之一[6]。三是引领乏力。现阶段大部分学校尚未将教师企业实践锻炼与成为“双师型”教师做为教师职称评聘和晋升的先决条件,也没有在福利、待遇、申报项目等方面将教师是否进行企业实践锻炼及是否为“双师型”教师进行区别。但职业院校通过培养“双师型”教师仍可实现如下权益诉求:一是资源诉求。希望通过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如优秀技术人才、先进机器设备、职业标准规范、岗位技能标准等,以拥有更强大的办学实力。二是质量诉求。职业院校希望通过校企深度协同有效共培“双师型”教师,以增强所育人才的适用性、精准性。三是就业诉求。企业是职业院校所育人才的“评定者”和“购买方”,职业院校希望在共培“双师型”教师的过程中,更加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掌握企业所需人才的规格和数量,以便使职业院校为企业提供的人才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要求。
一是价值诉求。将技能这一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关键特征体现于学生技术技能的教育上是职业教育教师价值的表征。而教师的这种自身价值不仅需要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学术知识,更需要在“双师型”教师培养中增强自己的职业专业知识[7]。二是发展诉求。现代职业教育强调的是知识传递与技能练习的同等重要性和高度融合性。这决定了职业院校教师教育功能的发挥和自身的发展场域,在于“通过知识教学提升学生认知水平和思维能力”,以及在技能教学中突出对学生技能知识基础的教育。这必然需要教师在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中获得更多企业顶岗锻炼机会,深度参与企业科技研发,从而锻造技能和提升业务能力。三是晋升诉求。“双师型”教师占比早已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院校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为进一步强化这种导向,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中就指出:“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这使得职业院校教师要想有更多的晋升诉求,必须积极参与校企共培,并成为一名“双师型”教师。
学生之所以期盼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并成为一名“双师型”教师,是因为只有教师既拥有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学术知识,又掌握职业性专业知识,并能够娴熟地运用知识传递与技能练习相融合的教学方法,才能更有利于自己的成人与成才。因此,学生作为预期利益相关者,有以下诉求。一是技能诉求。希望在“双师型”教师的指导下,掌握企业新技术、新工艺,以锻造熟练的技术技能。二是机会诉求。希望利用教师在校企共培“双师型”的过程中建立的渠道,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顶岗实习机会,并成为就业机会。三是竞争诉求。在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教导下,学生可以更早更好地了解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标准,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纪律观念、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并较早地在企业生产、服务一线中增强自己的职业能力,不断提高就业竞争力,确保毕业与就业之间的完全契合[8]。
利益相关者在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过程中,为了尽量求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益博弈将长期存在,且随着力量的增减使得在博弈中的利益发生换位。例如,由目前的“校热企冷”逐步转向“校企同步”乃至企业更加主动积极。博弈论认为,一个完整的博弈尽管由“局中人、行动、信息、战略、支付函数、结果和均衡”等要素组成,但“局中人”作为利益相关者所选择的行为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行动”是“局中人”的决策变量,“结果”是利益相关者感兴趣的要素集合,“均衡”是“局中人”优选后的行为组合[9]。具体而言,各利益相关者在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过程中存在着如下利益博弈。
政府作为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非直接利益相关者,承担着提供满意的教育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扮演了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共培“双师型”教师指导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尽管近年来国家特别重视“双师型”教师建设,学校也明白“双师型”教师建设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优化职业教育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聚集起更多、更好的社会资源,促进职业教育更快、更优地发展,但两者之间仍属于两种不同的决策,存在着利益上的博奕。一方面,如果政府不出台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优惠政策,职业院校无论使出何种招数,都不可能普遍性地引导企业参与到共培“双师型”教师建设中,虽然面临着培养出的人才缺乏必需的实践技能,导致毕业生就业能力不足,更加失去对企业的吸引力的问题,但是政府也更是要面对企业招不到合格员工,学生可能闲居家中,乃至成为社会闲散人员等经济及政治难题。所以,政府在与职业院校的博奕中,几乎注定其必须加大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建设力度,以便职业院校培养出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另一方面,当职业院校看到政府的这种迫切性时,职业院校的心态是更加期盼政府出台优惠的支持政策,如增加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财政拨款,强制企业参与共培“双师型”教师建设,出台企业参与共培“双师型”教师建设财税优惠政策等。这在公办职业院校缺乏退出机制,办好办坏并无根本区别的情况下显得尤为明显。
计划经济时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同属于一个系统,学生的实习实践均在这一系统内安排,毕业去向也大多还在系统内,不但没有利害冲突,而且效率很高。进入市场经济后,职业院校已不再隶属于行业系统,各自自负盈亏,合作中无义务仅利益,校企之间原有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天然链条已不复存在。即便是企业参与了共培“双师型”教师,但该学校及教师之后培养出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也未必就能为企业所用,所以,企业宁愿对职业院校培养的“半成品”人才再行加工,也不愿毫无目的地参与共培“双师型”教师建设,再凭借“双师型”教师来为自己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突破这种瓶颈,我们虽然在学习德国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但却忽略了其在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所建立的各方都认为合理可行的合作机制。如政府为参与企业提供了各种配套优惠政策,使企业非常乐意参与包括共培“双师型”教师及人才培养等在内的校企合作,职业院校具有更多的选择优秀企业合作的权利和条件,并使职业院校在合作的制度和机制上占据更大的优势。加之,政府虽然颁布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对校企之间的博弈规则、合作形式、促进措施、权益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甚至推出了财政、金融、土地、信用、税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形成组合式激励措施,但企业认为在校企合作中,政府对职业院校和教师及学生的利益关注远高于对企业追求利益的关注,所以,在企业认为自己的利益缺乏根本保障的情况下,自然不愿参与包括共培“双师型”教师及人才培养等在内的校企合作。
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时,之所以愿意提供师傅力量、供应设备、顶岗实习、科研支持、经费投入、标准制定等,除了期望获得社会好评以外,更多的是希望从职业院校获得优质技术技能人才、技术创新、专利转让、成果转化等,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两者不同的关注点,必须会表现为在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博弈。只要有一方对共培“双师型”教师带来的结果不满意,且随着这种不满达到难以承受的程度后,合作意向将逐渐减弱,合作行为也将濒临终结。但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除了冲突的一面外,共生性也是至关重要的关系。冲突往往可以通过协作、商榷、调整的方式加以解决,从而实现利益的动态分配。因此,利益博弈的重心是如何在职业院校的育人利益诉求与企业的盈利利益诉求上找到结合点与平衡点[10]。
校企深度合作发展目标的新取向必然使校企之间结成利益高度相关的命运共同体。校企命运共同体与校企合作一体化相比,后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仅立足于职业院校期盼的校企协同育人;前者则聚集了各合作主体的共同利益,很好地兼顾了各合作主体的利益诉求,保障了在利益共同体基础上对各合作主体利益的提升,并在情感共同体和价值共同体的促进下最终达到了一个至高点。校企命运共同体的基石,一是共赢的发展目标。合作中秉持了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了资源互换、利益共享的目标;二是共担的运行机制。合作中明确了成员间的内容边界、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了风险责任共担的合作机制。三是共生的合作关系。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成员之间利益交织互动,产生了很强的“集体”归属感和“组织”认同感,形成了和谐共生的合作关系。
一是科研契入型。职业院校要依托专业科研力量、设备先进和功能齐全的实验室, 邀请企业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围绕某一技术难题进行攻关, 在实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服务企业的同时, 在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企业的利益诉求满意程度。二是实习带动型。校企签订教师挂职和学生实习基地协议,让师生深入生产和经营一线,提高实践动手能力。三是政策引导型。政府通过政策激励,如税收优惠,积极鼓励企业参与“双师型”教师培养。四是专家联姻型。职业院校邀请经验丰富的专业技能行业专家、中型企业的中高层领导来校,通过技术展示、专题讲座、实习指导、介绍前沿、宣介职场等形式,参与“双师型”教师培养。五是学徒培养型。指根据企业人才需求的数量、知识水平以及职业技能等要求,由校企共定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岗位,共定人才培养计划,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共同完成相应数量与质量的培养任务。
1.达成共培价值共识
首先,职业院校不仅要强化社会服务意识,而且要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从宏观上来看,职业院校必须为社会提供满意的教育产品;从微观上来看,职业院校不仅要为企业提供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而且要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智库咨询、职业培训等社会服务。其次,企业在扮演“经济人”的同时,还要时刻牢记自身的“社会人”乃至“复杂人”的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双师型”教师培养,并不断拓展与职业院校的合作领域,以努力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与此同时,尤为重要的是,职业院校在选择共培“双师型”教师的企业时,还要充分考虑参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所处行业与职业院校专业的匹配性、企业在行业及社会的影响力和成功的合作历史及价值追求、文化认同,以及未来更加浓厚的合作意愿和广阔的合作需求。最后,尊重并满足教师参与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合理诉求。一方面,教师是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重要参与主体,教师的参与意愿、行为、方式等对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质量影响至大,必须尊重教师在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中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要满足教师参与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合理诉求。如给予参与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者一定的补贴,不仅奖励其中的优秀者,而且要将工资分配和晋升制度等向参与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者倾斜,以激励教师通过参与校企共培的机会,更新原有知识结构,不断提升技术技能。
2.设计利益均衡机制
只有所有参与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者能够平等分享由此而获得的每一项收益,他们才会在共培“双师型”教师的行动中步调一致[11]。因此,设计包括利益主体、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对话协商、利益协调、利益激励、利益监督等在内的利益均衡机制[3],将是保障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成功的关键。首先,重视利益对话,关注利益表达。校企之间之所以愿意共培“双师型”教师,不应讳言的自然是“利益”二字。双方在何为利益及分配比例的认识上存在不一实属常态,对此不应回避。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沟通以寻找到各方均可接受的利益冲突解决方案。其次,重视利益协调,促进协同联动。只有构建利益协调制度与规范合理框架,并约束校企的合作性获利行为,才能确保校企利益的协调性与一致性[12]。再次,重视利益激励,调动参与内驱。利益是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内驱力,需求是驱动校企共培“双师型”教师的源动力。政府应在财政扶持、信贷优惠、税收减免、社会荣誉等方面对共培“双师型”教师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以更加有力地调动企业参与共培“双师型”教师的内在动力。最后,重视利益监督,保障合法利益。不仅要在校企之间建立利益监督自我诊改机制,而且要建立由政府、行业、企业、专家等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以规范校企行为,保障各方利益,促进良性发展。
企业是否愿意参与共培“双师型”教师的前提是,职业院校有什么优势可以与企业互补,有什么资源可以与企业互换。因此,职业院校的软硬实力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企业参与共培“双师型”教师的意愿、力度和效果。
1.软实力树形象
一是职业院校要厚植“双师型”教师教育价值理念。即“双师型”教师要以职业为本位,将职业素质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把打造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并重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当作立校之本和发展之基。二是建构“双师型”教师软实力建设体系。如“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文化倡导、“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双师型”教师标兵表彰引领、期限内未通过“双师型”教师考核者退出机制等。三是提高“双师型”教师外部形象影响力。如省部级教学名师、省部级技能大师、省部级教学成果获得者、省部级科研成果获得者、重大成果转让者及被市级以上政府采用者。
2.硬实力强服务
一是职业院校不仅要健全实践教学设置,而且要确保实践教学设置的先进性,以便在校内就能创设出打造“双师型”教师必须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使教师始终处于实际生产和现实运营的真实情境中。二是与企业共建校内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基地。即校内“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基地依托职业院校实施,由企业选派高管人员、技术能手、经营大师等参与“双师型”教师培养;校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基地则依托企业设置、高管人员、技术能手、经营大师等,由职业院校选派可造教师到企业接受“双师型”教师培养。三是高薪外引内培“双师型”教师。要从企业招聘本科以上的技术能手、经营大师等到职业院校从事实践教学工作,并给予高薪待遇;对教师不仅要求其成为“双师型”教师,而且在职称评审及各类评奖评优中要有优先权,并在薪酬待遇上要使高级“双师型”教师、中级“双师型”教师、初级“双师型”教师及非“双师型”教师之间具有明显差异。从而从待遇上鼓励教师尽快成为“双师型”教师。四是加强“双师型”教师科研及服务能力。职业院校的科研只有与生产实践紧密联系, 立足于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开发新技术、助力企业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实际技术难题[13],才能真正增加企业参与共培“双师型”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职业院校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仍以“输送合格人才和企业员工培训”为主[14]。由于不太了解企业的技术需求,即便有一些科研项目,也难以形成或转化为企业的现实技术需求[15],所以科研服务的社会认可度不高。这就要求首先实施教师差异性企业实践制度。例如,要求初级“双师型”教师必须了解企业生产、技术、设备、工艺及工作原理, 并运用到教学中;要求中级“双师型”教师及时了解市场动态, 熟知本专业出现的新知识、新方法、新工艺、新技术, 并能够娴熟使用以具备解决实际生产问题的能力;要求高级“双师型”教师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改造工艺流程、提高产品品质、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社会影响,并使这些应用性成果快速产生企业期盼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6]。其次,加强应用技术研发骨干培养。如构建多主题、多层次、多形式的应用技术研发交流平台,实施科研骨干“访问学者”或“访问工程师”项目,选派科研骨干到大型企业参加技术研发, 提升创新能力。再次,构建技术技能积累创新平台。如搭建经营性实体平台、建设企业专家工作站等。最后,完善科研服务考核和激励机制。如将科研服务效果作为重要的科研绩效进行考核,并以此建立激励惩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