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君
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1)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1期。习近平同志关于权力问题的系列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真经’,不了解、不熟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就不能真正了解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4页。中国共产党在百年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政治实践相结合,科学构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权力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习近平同志关于“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权力监督机制等权力问题的重要论述,继承、创新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生动诠释与丰富完善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思想之源与理论之基,它为现代政治权力理论应用于中国实践提供了最基本的哲学观与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人民属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民权力观的理论源泉与实践遵循。习近平同志指出:“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中国实践是我们的看家本领。”(3)前引②,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书,第34页。“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前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来源和基础,后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性质和归宿。”(4)《习近平党校十九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年版,第206页。“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方面的实质性体现。
从历史发展脉络来看,关于权力来源存在多种认知。比如,权力源于上帝的神权论,苏格拉底、柏拉图、培根的智慧论,马基雅维利的暴力论,卢梭和孟德斯鸠的社会契约论,中国儒家先哲的德治仁政论等观点,均没有真正揭示权力的真正来源。只有马克思在巴黎公社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力来源于人民的科学论断,即“一切合法权力的唯一泉源——主权的人民”。(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695页。马克思指出:“巴黎所以能够反抗,只是由于被围困使它摆脱了军队并用主要由工人组成的国民自卫军来代替它。现在必须使这一事实成为制度,所以,公社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代之以武装的人民。”(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页。他认为旧政府的权力“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6页。马克思主义从唯物史观出发,认为人民是历史的主人与创造者,“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3页。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庄严宣告:“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9)前引⑧,人民出版社书,第262页。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与工作方法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中国的生动实践。毛泽东同志曾精辟又深刻地指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10)《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页。因此,“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11)《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77页。“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12)前引⑩,人民出版社书,第1096页。这是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因此,权力的人民属性或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核心观点,这是有别于西方“以资本为中心”的政治权力观的分水岭。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必须用之于人民,权力必须受人民监督的权力属性观念是马克思主义权力理论的逻辑基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强调要把人民的利益摆在首要位置,继承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的人民立场,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一新的时代意蕴。党的十八大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后,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1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这一表述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深嵌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实践之中,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切入点与价值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便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间的价值纽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14)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1期。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首次提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新论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成为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治国理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被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习近平同志要求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必须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15)《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9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习近平同志又进一步强调“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遵循与精神之魂。习近平同志在论述全面依法治国的“十一个坚持”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同时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16)《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习近平同志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1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40页。并强调指出,“我们一定要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夙夜在公,勤勉工作,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1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9年版,第5页。由此可见,“人民性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属性”,(19)徐显明、李林主编:《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页。“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人本法治思想的时代升华,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并成为其关于权力问题系列重要论述的思想红线。
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是“权为民所赋”。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将权力的人民属性制度化的最高法治形态。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始终认为人民是权力的主人,而权力拥有者则是人民的公仆。马克思曾指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页。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发展与进步的主体,权力的演化过程也必然寓于这种“人的活动”之中,人民也是权力形成与发展的主体。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是我们力量的源泉”,“历史反复证明,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体力量”。(2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410、27页。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化为执政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领导地位。毛泽东曾指出:“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22)《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28页。进入新的历史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已明确被载入宪法,这种合法性的基础是人民赋予的。习近平同志指出:“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失去了人民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工作就无从谈起。”(23)前引,外文出版社书,第367页。由此可见,习近平同志关于权力来源问题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以及“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2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39、70页。的人民立场,以“我将无我,不负人民”(25)2019年3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罗马会见意大利众议长菲科时谈到,我愿意做到一个“无我”的状态,为中国的发展奉献自己。“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精神境界生动诠释了中国共产党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权力行使的落脚点是“权为民所用”。百年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是中国共产党人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权力定律。习近平同志强调,“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26)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61页。“各级领导干部对待权力一定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做到慎用权、善用权、用好权,既要管好自己,又要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要树立权力就是服务的意识,经常想一想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27)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60页。要“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行使权力的最高位置,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做到公道用人、公正处事”;(28)习近平:《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载《学习时报》2010年9月6日。“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绝不能依据地位、财富、关系分配政治权力”,(29)习近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载《人民日报》2017年1月7日。否则,就必然会出现权力滥用、权力任性、权力无为等“异化”现象,那种“有的官气十足、独断专行,老子天下第一,一切都要自己说了算,拒绝批评帮助,容不下他人,听不得不同意见”(30)前引,外文出版社书,第369页。的“霸权”作风,就是彻头彻尾的与“权为民所用”相悖的实际表现。党的十九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31)《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页。因此,只有切实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32)前引,外文出版社书,第40页。并且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慎用权、善用权、用好权,始终怀有权力行使的敬畏之心、谦卑之心,才能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才能确保将“权为民所用”的权力人民属性转化为权力行使的实际行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33)《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1页。制度是权力运行的规范载体,权力制度化必须在法治基础之上构建与运行,也是保证权力在法治化轨道上行使的治本之策。权力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行使,从而保证权力的秩序性、规范性、有效性。否则,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和权色交易等“权力寻租”现象就难以杜绝。历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同志创造性提出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34)前引,外文出版社书,第388页。的重要论断。
党在百年的革命、建设与改革进程中,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以党内法规为主线的规章制度。党的几代领导人关于权力制度建设的重要论述是一脉相承的,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制度权力观积累了宝贵财富。
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使用了“党内法规”的概念,他指出,“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35)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528页。以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优势。在解放战争时期,党内出现了权力“个人包办”现象。为了防止权力恣意,“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36)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1340页。毛泽东同志亲自起草了《关于健全党委制》的规定,强调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重大问题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决策。这一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37)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1341页。“我们需要建立一定的制度来保证群众路线和集体领导的贯彻实施,而避免脱离群众的个人突出和个人英雄主义”(38)《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63页。的党内民主制度普遍形成。为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为共产党执政做准备,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两个务必”,并确立“六条规定”,(39)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1444页。为保证党执政后的权力廉洁性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人仍然面临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甚至是严峻的挑战。邓小平同志认为,制度具有长期性、根本性、稳定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他强调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大力培养、发现和破格使用优秀人才”。(41)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326页。为了保证党员干部的生活自律、清正廉洁,遏制党员干部敷衍了事、消极不作为等现象,他先后主持出台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等制度。江泽民同志在论述制度反腐时强调要形成制度衔接与具体配套措施。他强调指出:“一个好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要通过相关的各种具体体制来实现和保证的。”(42)《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7页。他先后主持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制度,实现了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的配套衔接。胡锦涛同志十分注重制度管权的功能,提出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解决现“有章不循、执纪不严”的问题,建立健全反腐败制度与责任机制。(43)参见《胡锦涛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2页。他主持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规范了“权力运行到哪,巡视就跟进到哪”的制度反腐巡视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抓手,特别重视党内法规在权力规制方面的功能作用。习近平同志从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着手,进一步强化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努力营造“纪严于法、纪在法前”(44)前引,外文出版社书,第114页。的政治氛围,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于精准问责等系列规则之中,并反复强调把所有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习近平同志指出,“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45)《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7-38页。“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建好笼子”。(46)前引②,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书,第7页。
其一,“建好笼子”的第一层涵义就是编织成型的制度“笼子”,即依法设定权力。只有编织好制度“笼子”,才能让权力在制度的框架内依法行使,不逾矩、不逾规、不逾法。其实,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制度的“笼子”就一直存在,但由于制度的缺失、僵化、偏差等原因,有的“笼子”需要重新编织,有的“笼子”需要废弃,有的“笼子”需要修补。因此,关于权力制度的“立、改、废”是“建好笼子”的基本要求。为此,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坚决纠正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度等现象。”(47)《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90页。编织好制度的“笼子”必须与时俱进,“笼子”必须嵌入时代的内涵。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作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安排时,又明确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48)《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载“中国新闻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8910384147808317,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9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之一。因此,编织制度的“笼子”必须深刻体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要义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价值衣钵。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49)前引,外文出版社书,第92页。
其二,“建好笼子”的第二层涵义就是编织好的制度“笼子”,即依法规范权力。编织成型的“笼子”不能成为头戴笠帽、手拿竹竿的“稻草人”。为了避免制度的“稻草人”现象,防止制度的效能被消解,习近平同志指出,“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50)《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8页。只有“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51)《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27页。才能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建立制度,不能大而全也不能小而碎,不能‘牛栏关猫’也不能过于繁琐”;(52)前引,外文出版社书,第543页。制度建设要坚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53)《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18页。的原则。2016—2019年间出台与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制度文件,就是织密制度的“笼子”的有效举措,充分彰显了党内法规的制度优势与制度效能。“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依法治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能够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有效的制度保障。”(54)王利明:《从严治党 依法治权》,载《新华月报》2017年第5期。因此,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权,只有把“笼子”扎紧、扎牢、扎实,才能使制度不留“暗门”,不开“天窗”,让权力无“缝”可钻,并避免越权、扩权、滥权、怠权现象,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规范与约束功能。
习近平同志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制度权力观,是在尊重权力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对权力制度建设的精准表达与科学设计,是保证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的战略安排,是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理论创造性运用于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把握。只有切实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权,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依法设定权力与依法规范权力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制度基础。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5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4页。对于中国共产党人来说,“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56)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15页。公开透明是法律运行的基本要求,依法行使权力是避免权力失范的良方;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是保证权力公正性的重要举措。习近平同志关于对权力制约与监督问题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权力观的重要部分。
阳光是最好的,也是最有效的“防腐剂”。公开透明是权力依法运行的基础。权力只有公开运行,才能防止被滥用。习近平同志要求全党强化公开意识,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多次强调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要求“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广大党员干部要养成在‘放大镜、聚光灯’下行使权力的习惯”。(57)《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第86页。他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又进一步强调要“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58)《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0-01/01/c_1125412005.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8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是预防腐败、杜绝“暗箱操作”的常态化机制。习近平在《追求“慎独”的高境界》一文中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要办事讲民主、讲程序、讲纪律,避免暗箱操作、上下其手,就能减少各种诱惑的‘渗透力’,防腐拒变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59)前引,浙江人民出版社书,第272页。因此,只有做到权力公开,才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等权力异化现象。
毫无疑问,权力公开应该体现于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做到全方位、全领域、全流程公开。唯此,才能“合理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明确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强化权力流程控制,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杜绝各种暗箱操作,把权力运行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60)参见《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央广网”,http://news.cnr.cn/native/gd/20160403/t20160403_52177758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8日。权力公开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权力,不分权力大小,也不分权力的广度与力度,凡是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所有权力都必须依法公开,不允许选择性公开,必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6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9页。在权力公开的类型方面,司法公开显得尤其重要,它既是保障法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底线,更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最后“一缕阳光”。习近平同志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62)前引,中央文献出版社书,第78页。因此,司法公开是确立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的基础,是坚持司法为民,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
监督是最好的,也是最有效的“保护剂”。加强监督是权力依法运行的保障,“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63)前引,外文出版社书,第418页。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就主张“建立一整套系统、全面的制度以制约和监督权力的使用”,(64)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9页。因为只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才能“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65)前引,外文出版社书,第388页。权力监督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多方位的全覆盖式结构体系,不留缝隙、不存死角,凡是存在权力的领域均要纳入监督体系之中。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66)前引,中央文献出版社书,第167页。确保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又进一步明确了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具体要求,通过“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67)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68页。努力形成上下结合的权力监督机制。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与党内巡视制度的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体式监督结构框架基本形成,充分彰显了依法治权的制度效能。
毋庸置疑,健全与完善权力监督体系是加强权力廉洁建设的内在要求。“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68)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载《求是》2019年第5期。在权力的监督方式上,要重点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实施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69)前引,中央文献出版社书,第125页。因为只有“进一步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才能“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运行”。(70)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450-451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反腐败斗争的复杂又严峻的形势,深刻认识到“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71)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75页。的重要性,坚持有腐必反、重典治腐、标本同治,老虎”和“苍蝇”一起打的策略方法;“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72)前引,中央文献出版社书,第185页。着力营造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努力实现了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习近平同志十分重视法治监督问题,强调要构建严格的制度,规范权力行使,要“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73)前引,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书,第121页。习近平同志认为:“如果法治的堤坝被冲破了,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74)前引,中央文献出版社书,第128页。因此,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构建权力监督体系是保证权力沿着正确方向运行的必由之路与逻辑主线。
习近平同志关于权力公开与权力监督问题的重要论述,是对我国权力监督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内涵提升,是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遵循,对于进一步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执政能力建设以及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力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蕴含着“人民权力观、制度权力观、监督权力观”等丰富的内涵要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力观内容是有机统一的整体,集战略思维、系统思维、科学思维与法治思维于一体,且其内在各部分之间有着紧密的逻辑关联。简而言之,以“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权力观是权力的逻辑起点与价值归宿;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具体意蕴的制度权力观是权力依法运行的规范载体与法治保障;以权力公开为主线的权力监督机制是防止权力膨胀、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制约性力量。正是这三个方面的互相嵌合,使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力观充分呈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逻辑主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力观不仅构筑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人民权力观、制度权力观、监督权力观”为内涵要义的崭新权力结构模式,而且更对法治中国建设、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力观深刻体现了真挚的人民情怀、严格的治党要求、强烈的使命担当的政治立场与法治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力观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分别提供了认识基础、方法指导与实践依循。
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他在阐明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问题时明确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75)《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7/1117/c40531-2965263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8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汇聚全党智慧而凝练出来的一个思想品位极高的统领法治建设全局的概念。(76)参见胡兴建:《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载《现代法学》2021年第1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7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1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涉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与根本依循。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治权,依法治权必须依法治官,从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上解决权力腐败、权力失控和权力滥用问题。(78)参见李林:《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逻辑与创新发展》,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因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是实现依法治权。
其一,依法治权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牛鼻子”。只有坚持依法治权,才能保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法行政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从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坚持依法治权,才能使权力行使者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从而达到限制权力扩张、防止权力滥用之目的;只有坚持依法治权,才能构建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体系,从而使权为法所治,并进而做到权为民所用。可见,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法外无权等依法治权的理念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否则,权力就会失范、社会就会失序,公民权利就会被侵蚀。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到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79)前引,中央文献出版社书,第110-111页。因此,以制度规范权力、以权力或权利制约权力,并形成多种方式的监督合力,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应然要求与题中应有之义。
其二,依法治权是权依法使的根本保证。“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8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我国宪法与党的章程均明确规定了权力的行使范围与目标宗旨。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5条第4款、第5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党章》“总则”明确规定,“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宪法作为根本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依据;党的章程是党内法规的“宪法”,是党内所有制度的“总阀门”,这是党与政府行使一切权力的合法性根基。倘若权力行使违背了宪法和法律,就是违背了人民的意志,就是蚕食全面依法治国的正当性根基与合法性的民意基础。“依法治国首要的就是约束公权力,一个极为重要的约束对象当然就是体系最庞大、权力最广泛、官员最集中的各级政府。”(8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中心:《法治中国——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47页。习近平同志指出:“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82)《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0/28/c_1113015372.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8日。因此,权力必须依法依规行使,这是依法治权的规律使然,更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质内涵与价值所在。
无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权力人民观,还是权力制度观或权力监督观,始终强调以法律控制权力与建立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重要性,贯穿于其中的一条主线就是依法治权,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认识论基础。因此,如何制约权力,将权力的张性控制在法律的边界之内,是预防权力侵蚀权利的治本之举,权力制约与监督是保证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根本保证。
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涉及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方向问题、地位问题与发展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3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8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8-79页。“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84)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79页。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85)前引,中央文献出版社书,第146页。“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依法治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86)前引,外文出版社书,第284页。我国新修订的宪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强调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强调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价值同源性和内在同一性”,(87)汪习根:《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精神》,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1期。“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使之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不可动摇的重大政治原则”。(88)公丕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89)前引②,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书,第102页。在全面依法治国与法治发展进程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90)公丕祥:《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理论产物》,载《法学论坛》2021年第1期。而在这一“有机整体”中,“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91)前引,外文出版社书,第285页。这是确保“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制度性要求与关键所在,也是指导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法理基础与策略方法。
其一,以执政为民引导权力行使,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针对党执政所面临的来自国际国内的“四大考验”,即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重点解决党员队伍,尤其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改善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92)前引,中央文献出版社书,第131页。习近平同志特别重视与强调党的执政根基问题,只有紧紧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赢得人民的信任,保障权为民所用,真正做到“紧紧依靠人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一刻也不脱离群众”,(93)前引,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书,第6页。党才能永葆青春,具有战斗力与生命力。他明确指出,“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94)前引,外文出版社书,第387页。“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95)前引,中央文献出版社书,第169页。“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岗位,都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都要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行使权力的最高位置,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做到公道用人、公正处事”。(96)前引,习近平文。
坚持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是推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逻辑起点与终极价值。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提升权力行使的思想境界,必须牢固确立“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执政理念,这是判断与衡量党执政宗旨的试金石。否则,“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97)参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载“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n1/2016/1028/c64094-2881446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8日。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从而陷入枯竭的境地,“就成了光杆子的党,这样的党也是不能存在的”。(98)《习近平在纪念陈云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因此,只有坚持权为民所用,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权力行使的价值追求,以实现好、发展好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落脚点,全面从严治党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其二,以党内法规设定权力边界,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以制度管党、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全面推进党的制度建设的根本性问题是用制度管权,必须做到纪挺于法前,形成以党的章程为“总阀门”、若干党内法规为“管道”的治党制度体系。同时,“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99)《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以制度管权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地位与作用,把党内法规体系架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化、法治化要求,“制定和修订了14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法规制度,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100)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载《求是》2019年第4期。为全面推进党的制度建设、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同志指出:“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101)前引,外文出版社书,第286页。这是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作风过硬,以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固本强基工程;更是实现“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102)前引,外文出版社书,第394页。的总抓手。通过党内法规管控权力进而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是提高党的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党的自我革新信心,确保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行稳致远的法治保障。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应时代要求与应对风险挑战的战略举措,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树立执政为民的权力行使理念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基础;构建以党内法规设定权力边界的制度体系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根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命题。紧接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103)《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3页。这就充分彰显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突出地位与优势功能,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思维、基本方式、前提条件,“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104)张文显:《以两个总目标定位两个体系的意义及其关系》,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法律乃国之重器,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105)前引,中央文献出版社书,第33页。必须构建“包括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党的基本路线为统领的政策制度体系、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制度体系”。(106)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习近平同志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107)习近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载《求是》2020年第22期。
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108)《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1页。坚持党的领导是完善法治体系与推动国家治理的首要原则与本质特征,同时党在国家治理的权力结构配置方面处于支配与领导地位,其权力运行贯穿于国家治理的各个环节。国家治理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内在契合性特征必然将权力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保障决策权、执行权等诸多权力依法行使。因此,如何完善权力配置、坚持权责法定原则、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切实保障国家治理各个环节中的人民权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遵循。
其一,实现权力监督全覆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基础。公权力是国家治理的驱动性力量,也是人类文明进步与社会发展的核心范畴,甚至“没有权力,便不可能存在任何家庭、市民社会、种族、整个人类”。(109)[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5页。习近平同志指出:“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110)前引,习近平文。只有形成全方位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才能督促廉洁用权、公正用权、依法用权。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其中第1条就明确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此,国家构建权力监督全覆盖的体制机制、结构体系依法循序展开,在纪检监督、检察监督、司法监督、巡视监督、行政层级监督等多元监督方式的基础上构成了国家治理的新模式。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深化国家监督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其改革的初心与目的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111)《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载“中国青年网”,http://news.youth.cn/sz/201812/t20181214_1181501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8日。在监督体系与治理体系的关系方面,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指出:“要继续健全制度、完善体系,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112)《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20-01/13/c_1125457769.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8日。因此,实现权力监督全覆盖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然之举,更是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法治基础。
其二,从权力迈向权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导向。权为民所用是贯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价值主线,人民利益是权力依法运行的逻辑基点与结构支点。习近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113)前引,中央文献出版社书,第2页。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重点权利领域,涉及面广、矛盾突出、关系复杂,群众诉求多,治理难度大。对此,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完善立体化防控体系,加强对社会舆情、治安动态、热点敏感问题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范化解管控各种风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14)前引,外文出版社书,第366页。
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以宪法为根基的法治精神就是规范公权力的运行轨迹、设定公权力的运行边界,以保障公民法定权利的实现。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115)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3页。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逐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否则,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权为民所用的权力价值观就难以落地生根,甚至动摇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由此可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立足于新的时空境遇,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特别需要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进而以开放的视野继续推进国家治理逻辑的转换,彻底祛除权力本位的影响从而完成权利本位的建构,不断地将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116)夏志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转换》,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深度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逻辑必然与实践路径。
马克思认为,“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117)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524页。“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权力的人民属性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根本立场。习近平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使中国这个古老的东方大国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发展奇迹。”(119)《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4页。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实践,继承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并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宏大历史进程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脉相承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理论观念与实践方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权力问题的系列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意深远、内涵深刻、思想深邃,为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中国化与时代化描绘了富有深意的新的历史画卷。“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人民权力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内在逻辑,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提供了理论指南与实践依循;“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制度权力观与保障权力规范运行的权力监督观,既是权力依法行使的题中之义,更是推动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权力观的制度逻辑与实践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力观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与实践展示,是借以确立把握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的理论之基、方法之要与实践之需,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进入崭新境界提供了动力引擎与时代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