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制度对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影响研究

2021-02-23 08:00张慧琴
经营者 2021年2期
关键词:薪金纳税人纳税

张慧琴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一、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抵扣制度的内容

(一)抵扣制度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抵扣是指纳税人从一年内取得的毛收入中减掉在取得这些收入时所必要的成本、生活中的日常开销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在直接收入扣除了这些费用后才不会因为收入的虚高增加纳税人的税负。而纳税人通过不同途径所获得的收入的扣除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的收入征收个人税时,费用的扣除被统一认定为每个月6000元;而对通过买入有价证券获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减除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抵扣制度的类型

1.分类扣除方式。分类扣除就是对收入按照来源的不同分类,对每一项收入都根据特定的扣除数额和对应税率单独确定费用扣除额度。这种扣除制度虽然能有效防止税收的流失,但也容易对同一收入重复纳税。

2.综合扣除方式[1]。综合扣除是将纳税人一年内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所有收入统一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乘以超额累进税率。综合扣除方式补足了分类扣除重复纳税的缺陷,但由于综合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税收综合素质的要求更高,需要纳税人自觉诚实申报,还需要征收管理部门完全掌握每一个纳税人的财产收入信息等,所以目前我国征税系统还不足以支撑其实施。

3.分类扣除和综合扣除相结合的扣除方式。分类扣除和综合扣除相结合的扣除方式是指将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按分类扣除的方式进行分类,然后独立扣除特定的费用,几种收入之间互不干涉;而另一部分收入用综合扣除的方式扣除费用,适用累进税率。这种方式既完善了分类扣除重复纳税的缺陷,又照顾了我国征税系统的不完善之处。

运用分类扣除和综合扣除相结合的扣除方式对收入类型进行确定,在明确其是综合所得还是分类所得的范围后,按下表对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进行扣除。

(三)专项扣除制度

专项扣除制度是基于广大群众的税收负担颁布的,专项扣除减轻了公民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了居民的实际收入,增强了居民的真实消费能力,但同时也影响着财政税收收入。

二、抵扣制度的实施对税收的影响

(一)抵扣制度下扣税方法带来的税收影响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征收的所得税,也是国家调整我国贫富差距的一种方式。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在应税收入的基础上扣除6项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需要扣除的费用之后按其余额纳税[2],扣税办法如下。

第一,定额扣除以工资和薪金中涉及的个人生活费用为对象。

第二,限额内据实扣除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承包经营收入和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租赁业务收入等为对象。

第三,定额和定率复合扣除以劳务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物业租赁收入为对象。

第四,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利息、股利、股息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得从任何费用中扣除。

扣税方法的烦琐将给税收带来一定的影响,方法越烦琐,对扣税人员的专业素质的要求也更高。

(二)抵扣制度下纳税人满意度给税收带来的影响

纳税人满意度与税务机关新推行的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切合实际地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方向,然后根据纳税人的反应完善纳税体系[3]、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收入有关。

而抵扣制度的施行不仅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纳税人的满意度。纳税人的满意度有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因此要不断改进税制,提升纳税的服务质量,提高征管基础,以此来增加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国家的有效税收收入。

(三)抵扣制度下个税的流失对税收的影响

抵扣制度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到位以及纳税过程的烦琐等众多原因会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较多,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税收收入,同时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功能。个人所得税有累进制度、专项扣除和起征点等的调节因素,所以可以顺应经济发展形势,能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改变相应的调节因素,所以被称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调节社会收入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使得个人所得税作为“自动稳定器”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且地方因素也导致了税收的流失,经济落后地区的税收流失相对来说较为严重,地方税不能按时征收。

从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来看,虽然项目有很多[4],但真实征收的项目只有工资和薪金所得,其他来源的各项收入所得有的是国家规定不去征收的,有的则因为没有确定的管理系统认定应纳税人的收入来源而流失了。据我国税务部门的统计,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组成中,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开展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82%。从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同来源进行分析,获得工资薪金这一部分收入的人成了主要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大部分都是以工资薪金为收入途径生存的人的应纳税额,所以很多没有上班的个体经营者的很多收入无法追踪,也就没有这一部分纳税额,导致在税务流失的同时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也无法有效发挥,反而加大了这两种收入来源的人的贫富差距[5]。然而,对我国高收入来源的人进行分析可知,基本没有人是因为主要收入是工资薪金而达到高收入地位的,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落在了中等收入的人群中,而高收入的人仍然没有税收负担。但是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初原因来看,其目的应该是对过高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的贫富差距进行调节,所以所得税征收的重点对象应该是高收入的人群,应对他们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调节收入。但真实的社会现状是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越来越多样化,并且隐蔽性极强,而个人所得税在这一方面却没有更加有效的征管办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没有真正做到对各种来源的收入都进行有效的征收,导致了我国税收的流失,也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上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我国税收收入遭受严重的损失。

三、应对抵扣制度税收影响的对策

(一)对计税征管机构进行改革

1.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一是研究制定出一套有效的征管措施,对不是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高收入群体的各项收入进行有效追踪。二是加快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体系的构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高收入纳税人所有收入的来源监管制度,将真正收入高的人群纳入所得税重点对象行列,做到对真实收入的监查,不漏税。三是强化对重点所得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进一步加大对演出、广告市场演职人员和投资参股企业的个人征收管理力度,对影视、演出等文艺团体的个人所得税和股利分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5]。四是在对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管理的同时,也要对他们所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加强管控。五是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检查,在每年的税收检查工作中,应把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列为检查的重点。六是对逃税漏税行为制定严惩措施,严厉查办逃税者,增大对逃税者的惩罚措施,制定关于逃税、漏税等行为的惩罚细则,对逃税漏税行为大力追查并且依法处置,对不良纳税者做到有效监管。七是完善代扣代缴制度[5]。代扣代缴制度是纳税人缴纳应纳税款的一种方式,目的在于有效征税,对零星的、分散的收入进行源头控制。要明确以及强调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应在财务上对扣缴义务人进行惩罚,或对扣缴义务人的信誉进行减分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八是应建立奖励制度。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建立信用积分制度,然后进行相应的实物奖励以及提供乘坐地铁、乘坐飞机、银行贷款、养老院和医疗等方面的优等待遇,对检举偷税漏税人员的人也应给予相应的实物奖励。

2.实现数据资料一定范围内的共享。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作用,建立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网络[5]。地税部门要和工商、银行、海关、司法、房地产、证券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建立联系网络,定期沟通信息,实现一定区域内的信息共享,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如向金融部门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资金往来情况,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资料,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等。

(二)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税务局可以推行网上办税,增加建设办税的服务窗口。例如,增设线下咨询窗口、增加线上服务热线等。优化办事流程,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事。还要提升税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比如在日常的纳税工作中,纳税人员在提供纳税服务时要礼貌耐心地对待纳税人,认真踏实地为纳税人办理业务,维护好纳税部门的形象,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做好政策的送达和税法的宣传工作,打造和谐美好的征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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