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悦 ◆孙 正
内容提要:当前,共享经济在我国迎来了高速发展阶段,也给我国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文章首先分析了对共享经济平台进行税收治理的必要性,其次分析了当前共享经济在税收治理方面所面临的挑战,针对当前税收征管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为依托,从共享经济平台治理、行业治理及其相关法律规制方面提出了相应征管措施,进而加强数字税务建设。
近些年来,我国正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绿色发展的转型时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支付技术的兴起以及消费者观念的变化,电子商务逐渐占据了我国经济市场的半壁江山,也逐渐衍生出了新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共享经济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使用权分享为主要特征,整合海量、分散化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①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2021-02-19)[2021-04-01].http://www.sic.gov.cn/News/557/10779.htm.。其本质是弱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通过充分利用过剩产能或闲置资源,实现参与者的利益最大化,展现了当前新发展理念下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尤其在疫情的冲击下,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但共享经济在这次疫情中仍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结合国内外经济发展实际,提出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在此背景下,充分利用共享经济这一重要抓手,能够为国内消费市场的发展提质增效,促进国内经济循环,同时推动国际贸易创新发展,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为形成国内国际供需良性循环增添动力。
共享经济得益于互联网升级、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在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共享经济也给传统商业模式的税收治理带来了挑战。从2016年共享单车的出现,到2020年零工经济的兴起,共享经济的发展形式越来越多元化。疫情发生后,大量自然人以零工者身份进入共享经济发展领域,零工经济也成为了疫情下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形式,进而促进了第三方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的出现和壮大。这种平台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为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搭建桥梁,依法为企业、个人用户提供身份核验、业务分包、收入发放、智能报税、保险申报等服务②见《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津发改服务规〔2021〕1号)。。在税收治理领域,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凭借其专业知识以及规模经济优势,成为税务部门与共享经济体之间新型征管关系的桥梁,使得共享经济参与方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申报缴税,形成报税的规模经济效应,随着报税数量的增加,税收治理的边际成本几乎降低为零,有效弥补了传统税收治理模式的不足。
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是近几年来税收治理研究的一个新视角,在当前信息时代下,其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依托,建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桥梁,打破二者之间的信息壁垒,进而降低我国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现有文献,王晶晶等(2017)提出,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相关税收征管制度的欠缺使得电子商务税款大量流失,应建立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汤火箭等(2020)认为,通过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可以为税务机关有效掌握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正式渠道,税务机关通过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采集、整合与分析进而可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学者们从第三方税收征管视角研究了其对于税收治理的重要性。随着“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提出,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规模日益增大,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也日渐增多。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共享经济发展下我国税收征管体系所面临的挑战,从共享经济平台治理、行业治理及其相关法律规制方面提出了相应征管措施,但是鲜有学者从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为切入点,研究第三方报税平台对税收征管治理的积极作用。本文将主要以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为研究视角,基于当前“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共享经济发展状况,研究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与我国共享经济税收治理的相关问题和相应措施。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导致我国经济出现停摆状态,经济各个领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疫情带来危机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共享经济以其独特的营运模式在疫情期间创造了非凡的成果。同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国内经济循环,同时促进贸易创新发展,实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推动国内国际供需良性循环增添动力。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共享经济发展体量愈来愈大。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交易规模为33,773亿元,比上年增长约2.9%。尤其在消费转型以及稳定就业方面,共享经济起到了显著作用。以餐饮行业的外卖、网约车、共享医疗为例,其普及率分别为51.58%、47.4%、21%,相较于2016年分别提高了21.58、15.1及7个百分点。总体来看,我国共享经济的交易规模仍在持续扩大,预计未来三年年均复合增速将在10%~15%之间①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2021-02-19)[2021-04-01].http://www.sic.gov.cn/News/557/10779.htm.。以上数据充分表明,共享经济在我国呈现良好发展态势,蕴含着巨大的税收潜力。面对共享经济供需两旺的局面,我国目前的税收治理模式稍显力不从心,如果税收治理持续滞后,则税收流失风险难以避免。因此,有必要重视共享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弥补税收漏洞,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型经济模式,共享经济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完成了对于闲置资源的共享,这种新型商业模式不仅更大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经济效益,从社会整体层面上实现了帕累托改进。这种经济模式的变化已经影响到了资源配置与分配关系,从而引发税源结构的变化。一方面,共享经济衍生出B2C、C2C等模式,将大量的自然人纳入税收体系,税收征管面临更加敏感、更加直接、更加繁杂的问题;另一方面,综合服务平台良莠不齐,相关的行业准入标准尚待完善,委托代征实施细则也亟待明晰。这都将对传统税收征管方式产生冲击,从而倒逼税务机关加快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改进税收征管方式,重构面向未来的、顺应共享经济发展的科学税收体系。
“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促进了共享经济进一步发展,创造出巨大的税源,但同时税收公平问题也更加突出。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一般采用线下交易的方式,可见性、真实性特征比较明显,且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传统经济模式基础之上的,更加贴合于传统的交易方式。但是随着大数据、云平台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和共享经济的兴起,经济交易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新型化、碎片化的线上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特征,在税收治理方式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涉税经济业务极易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监管之外。根据《数字经济对税收制度的挑战与应对研究报告(2020)》,在2013年到2015年这两年时间里,高达54亿欧元的税款从谷歌和脸书这两家具有垄断地位的广告平台巨头中流失;数字经济企业税负为9.5%,传统经济企业税负为23.3%①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数字经济对税收制度的挑战与应对研究报告(2020)》.(2020-12-09)[2021-04-01].http://www.caict.ac.cn/.。交易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经济实质,共享经济为数字经济的产物,借助互联网技术将交易转移到线上,税务机关对线上交易的弱化监管,会使传统经济与新业态经济的征管强度上存在差异,同时还存在着监管漏洞。在传统税源向新税源的转化过程中,为了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税收优惠达到降低税负的政策目的,但是应以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点为前提,否则将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1.纳税主体管控难度大。共享经济作为新的商业模式,其运行逻辑是通过平台来精准匹配供求双方的交易信息,解决传统商业模式下信息不对称问题,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消费需求。该模式打破了以企业为主体,具有固定场所的传统交易关系,使得个体既有可能成为消费者又能成为生产者,从而形成“产销合一”的生产关系。而作为货物或服务的供应方来说,他们作为个人可能只在平台进行简单注册,不会进行工商登记,更不用说进行税务登记。而第三方报税平台拥有大量自由职业者的信息,却没有足够的权限来对自由职业者进行监管,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在纳税主体认定上存在困难。
2.课税对象界定不清。最近共享经济所流行的“共享+”模式,平台企业在聚焦其主营业务的同时,也在努力向其上下游服务进行渗透,为用户带来更好的体验,同时为自己带来新的收入来源。例如,在共享住宿领域,Airbnb推出“共享住宿+文化体验”模式,在提供住宿的同时,也为游客提供当地的美食、烹饪、旅游、手工等多种服务。在增值税领域,住宿属于服务业,按照6%的税率进行征税,而旅游包车服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9%的税率征税,一项经营涉及多种税率,无形之中增加了税务机关对不同课税对象及其适用税率的辨别难度。
3.数据共享缺乏效率。在“双循环”经济新发展格局下,共享经济在我国蓬勃发展,同时也加速推动我国数据共享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共享平台与政府税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缺乏有效性,进而为税务治理带来一定的阻碍。共享经济与传统的商业模式最大的差异在于互联网平台的存在,随着C2C商业模式的发展,线上信用管理难以奏效,大量的零散交易使得参与者在平台注册备案的税务身份存疑,致使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从政府角度看,要想对共享经济第三方报税平台进行税收监管,需要税务机关能够获得用户在平台上的注册信息、交易量、交易额度、交易地点等相应数据。随着“金税三期”系统的上线,地区间的税务机关,上下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了初步的信息共享。但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仍未完全到位,信息孤岛的情形仍然存在,难以实现部门间的联查联控。如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工商、公安等部门难以实现数据的共享,很难获得纳税人有效的涉税信息和真实交易情况,从而增加征管成本。
4.税收征管服务难度大。个体经营者分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具有流动性大、分散性强、诉求差异大等特点,线下方式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税收管理部门、共享经济第三方报税服务平台公司、个体经营者以及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等,存在互信难、隐私保护难、数据获取难等技术难题,这对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出更高要求。尤其是共享经济第三方报税服务领域作为新经济、新业态,缺乏针对性的政策指引,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平台行业准入标准也相对较低,已开始出现大量“劣币”(恶意利用监管漏洞的从业企业)驱逐“良币”(试图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力求坚持规范化运营的从业企业)现象,严重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
1.行业恶性竞争造成国家税源流失。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共享经济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自2016年首辆共享单车出现以来,我国共享单车用户规模从0.28亿人预计增长至2.53亿人,从一开始的摩拜、ofo到现在的哈罗、小鸣单车等近二十多个品牌,共享单车企业为了尽早占领市场抢得先机,进行大量的车辆投放,中国大大小小的街巷涌现出各种各样的共享单车。这种无序竞争导致许多共享单车企业出现入不敷出等问题,进而相继破产,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给我国税收征管带来阻碍,造成税源流失。
2.业务模式的变化导致经营合规问题突出。共享经济作为一种创新型经济,是以个人、组织或者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分享闲置资源的使用权,由此获取一定报酬的商业模式。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经济模式,共享经济以其优化资源配置以及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成为了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业务模式的革新也给传统经营的合规性带来相应问题。首先,共享经济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服务捆绑销售现象,平台在开具发票时并未进行服务性质的明晰和划分,进而使得平台出现虚开发票现象。此外,按照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只有在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才适用临时经营所得科目,但对于“临时”概念的界定,税法上还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共享经济在纳税相关科目的合规性上,需要税务机关作出明确清晰规定。
3.报税细则不明晰,部分操作与现行税法冲突。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提供了大量灵活就业岗位,灵活用工顺势而起。其中以某公司(天津)为代表,既是灵活用工企业,为大量零工者提供就业机会;同时也是第三方报税平台,连接用工者与税务机关进而解决相应税收征管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报税平台存在一些与现行税收法律相冲突的地方。例如,《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月销售额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但在实务操作中,却是按照起征点来进行,这种名义法规与实务操作过程的不一致,给第三方报税平台的合规经营带来争议。
在传统的税收管辖权中,由于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商业活动具有固定性特征。交易活动的范围大部分在本辖区内,交易的可见性更强,性质来源更容易确认,因此一般不存在价值创造地和税收来源地相背离的情况,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也很明确。然而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交易由线下转移到线上,交易从区域扩大到全国,交易的数量、频率也大大增强。特别是在C2C、B2C商业模式下,综合服务平台汇集了全国各地自由职业者,同时汇集了海量企业的资金流、信息流,这些信息参差不齐,真伪难辨。因此很难判断应税行为的发生地,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性质。以直播行业和短视频打赏为例,平台的自由职业者来源于全国各地,这就使得其应税行为发生地存在难以辨认的特征,现行税法更是无法界定其收入的性质和来源。由于共享经济的服务者、消费者来源广泛,这就使得价值发生地和税收来源地发生背离。如果按照企业注册地进行征税,对数字经济欠发达地区无疑是不公平的。
现行的法律无法明确界定共享经济平台与就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传统的经济模式下仅凭借劳动、劳务关系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对于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权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得不到有力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我国单位职工应由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社保缴纳,非单位职工即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用工人员应由个人来进行社保缴纳。而对于第三方共享经济平台来说,自由从业者来自全国各地,如何给这些新个体从业者缴纳社保,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现阶段的难题。
1.利用第三方平台的数据资源,将自然人纳入税务登记管理范围。在“双循环”背景之下,实现“国内大循环为主体”,需要打通国内各个流通环节,其中包括税务方面的流通。作为税务监管的首要环节,税务方面的流通最重要的就是税务登记。我国税法中关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流程较为完备,但是对自然人税务登记从技术和能力上缺乏支持。当前,共享经济中自然人占比越来越高,税务机关直接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因此加强自然人的税务登记是当前的重点任务所在。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掌握着自然人大量的身份注册信息,可以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一手信息资源和沟通媒介功能,实现自然人的税务登记办理,从而将参与共享经济的全部经济主体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范围之内,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2.加强第三方平台的注册信息管理,从源头上明晰业务范畴。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涉及的业务数量大、种类多,交易方式也具有多样性、隐蔽性、虚拟性的特征,所涉及税种的适用征税项目对应难度较大,要想对经济业务进行准确的划分,就要对每一笔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准确辨别。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以及经营种类、范围的识别,客观上存在困难,共享经济平台也面临较大的业务压力。因此,税务机关可以从第三方报税平台入手,加强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对其所涉及经济主体的注册信息登记管理,明确规定平台登记纳税人信息时应当包括其从事的业务类别,从源头上划清业务范畴。在此基础上,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在进行报税时,要进行业务分割,将不同质的服务进行分化,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对应税目、税率。
1.依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保障委托代征行为的合法性。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以降低税收成本为目标,委托相关单位和企业代为征收零星分散税收的行为。随着灵活用工的兴起,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在税务机关的委托下将共享经济的各个经济主体连接起来,通过委托代征机制进行税收征管。但目前平台的委托代征行为相对于现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仍不规范。税务机关有必要依据相关法律细则,从资金结算、业务流程、信息保护、税款缴纳等多个方面对平台的委托代征行为进行规范,保障我国税收工作的合法合规。例如,通过《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可知,税务机关所确定的代征人应与纳税人存在相关关系,包括管理关系、经济业务往来、地缘关系等,从业务流程的合理性来说,共享经济平台与纳税人之间应该具有以上关系之一才是合规的。另外,获取委托代征资质只能表示平台具有资质,但是不能表明代征业务是合法合规的,在纳税人的涉税经济业务完成后,只有在“自然人电子税务总局”上能够查询到纳税记录,从税务系统上来说才是实现了合规。
2.秉持“轻征重管”的原则,推动共享经济新业态的健康发展。税收不仅在于筹集财政收入,还应该服务于经济建设,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起到引导作用。对于共享经济下第三方报税平台在运营上的合规性问题,我们要秉持“轻征重管”的原则。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条文,堵塞税收法律漏洞,防止平台企业利用现行法律对新型商业模式监管的空白之处,钻法律空子,破坏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损害税收公平。另一方面,对税收法律解释的模糊地带,明晰相关法律条文,出台相应的行业指导标准,给予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税收优惠,最大程度减轻其税收负担,优化行业监管,引导其健康持续发展,做到真正的“法无禁止即可为”,让平台企业充分发挥创造力的同时,也能深刻了解法律的底线。对于实务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建议在接下来的增值税立法中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或者免征额每个季度30万标准,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立。对于自由职业者按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征税的问题,建议出台相应法律指导细则,统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进行征税,从而体现中央减税降费精神,切实减轻新业态的税收负担,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
3.强化顶层设计,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税务机关要以《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身份”等相关法律条文为契机,通过税务云平台对其他各部门数据进行信息集成,构建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各部门纳税数据共享,建立数据实时共享的协同治税新机制。同时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将税收协同治理贯彻到各个领域,不断扩大税收治理的“朋友圈”,进而构建协同治理体系。首先,建议加强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通过人脸识别、实名认证等方式将个体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与公安部门的数据信息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同时,根据公安部门的征信数据,加强对征信状况不佳的经济主体的纳税监管,提升税收征管的精准度。其次,建议加强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一方面通过银行系统获取交易信息,以资金流数据实现溯源监管,推进形成税收协同治理体系;另一方面,银行可以根据税务部门共享的纳税数据判断经济主体的经营情况、资金情况、信用情况,银行可以根据税务机关经过授权提供的纳税数据进行授信,为企业提供对等的资金支持,以利于帮助个体经营者解决融资问题,进一步促进“银税互动”。
4.健全相关法律规范,强化平台共享涉税信息的义务。在互联网交易和电子支付日益普及的今天,传统的税收征管办法已经显示出了明显的滞后性。为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征管挑战,相关法律需要逐步完善。建议细化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数据的有关规定,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定期向税务机关披露相关交易数据的法律责任,对具体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周期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在信息共享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加强数据信息管理的安全性,对共享经济平台、个体经营者的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以免产生数据泄露问题。同时,建立电子支付调查取证的法律规范,建议赋予税务机关调取电子支付账户的权力,对于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平台,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提供相关数据,并依法对其进行业务限制和处罚。
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加剧了价值创造地与税收来源地背离,由于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大多注册于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若由机构所在地实行征税权,会使得税源向发达地区流动和集中,导致欠发达地区出现税源流失。另外,各地针对共享经济的相关税收政策也不统一,这都将成为制约优化共享经济税收治理的重要因素。因此,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共享经济的业务特点,尽快出台跨区域统一管理办法,针对可能存在的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分别确定合理的税收利益分配原则,在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实现合理分配,将税收收入分配到业务的发生地;对经济实质较为复杂的经济业务,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分配比例,解决税收利益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税收良性流动,促进地区间税收利益的平衡,以利于促进互联网共享经济的稳定发展。
“以票控税”是传统发票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纸质发票不仅是增值税用于抵扣的凭证,还是企业经营情况和成本列支的完税证明。尽管随着金税三期上线,防伪税控装置不断升级,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日趋严格。但税务机关无法全部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经营信息,尤其是在共享经济背景下,面对数以万计的新个体从业者,税务机关在发票虚开、发票代开、纳税人经营情况真实性的辨别等方面面临较大压力。针对上述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在推行电子发票基础上引入区块链,与传统的发票管理方式相比,区块链电子发票具有不可篡改、真实性高、可追溯和智能合约等特点。未来税务机关可以邀请第三方报税平台、共享经济企业、个体经济者共同加入以税务机关为主导的“税务联盟链”。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一链式报税操作,在链上一键完成发票的申领、开具、核验、报销。个体经营者在链上一键实现发票的查询、下载,免除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繁琐流程。税务机关还可以利用区块链数据真实性和可回溯的特征,实现对个体经营者收入、平台经营情况以及纳税数据的实时监管,提高效率的同时节省人力成本。从源头解决发票的虚开问题,同时简化流程,为个体经营者和平台企业提供良好的纳税体验。
共享经济背景下,自由职业者和新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往往存在纳税意识淡薄、税收法律条文不熟悉、自觉纳税意识不强等问题。此外,税务机关对共享经济平台的监管,还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漏洞,客观上弱化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意识,造成税款流失。因此税务部门应该通过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平台以及第三方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三者间的相互统筹,加快构建纳税信用体系,加强信息交换和信用共享,建立纳税人失信认定机制和信用激励机制,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纳税人进行联合惩戒,对信用良好得到纳税人进行相应奖励,通过奖惩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除了事后监督管理外,税务机关也应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税法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平台企业也应该加大自由职业者的岗前税法教育力度,对自由职业者进行岗前考核、岗中考评、岗后监督。总之,政府、社会以及企业三方要形成合力,共同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