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应用于案侦的效果提升

2021-01-29 13:29马李芬金伟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公安机关犯罪

马李芬,金伟

(1.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2.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 四川泸州 646000)

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交通愈加便捷,通讯更加发达,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与新趋势。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部门也一直探寻、尝试利用高科技手段来打击犯罪,应用大数据技术提升侦查工作水平就是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学界的这些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引领了侦查模式的转换,推动了侦查方法的革新,促进了侦查思维的拓宽,尤其有的学者梳理了大数据侦查面临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这些学术观点对于相关理论的发展和相关实践的推广应用都具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①。笔者认为,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大数据技术在案件侦破中的功效,除了借鉴前面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外,还应当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个是思想上要深刻认识到侦查办案中应用大数据技术是形势所需;第二个是全面、深入梳理大数据应用时面临的困境,加大力度夯实大数据应用的基垫;第三是要将大数据技术与传统侦查措施有机结合,通过组合拳来提升打击犯罪力度。

一、案侦中应用大数据技术的现实需要

不少办案经验丰富一些的侦查人员并非计算机专业出身,他们对于计算机、网络不是特别熟悉,又加上平时工作繁忙,也没有时间在这方面给自己充电。而应用这项技术又往往需要这些专业知识及协调专业研判人员配合,这就增加了侦查人员工作的繁琐程度,导致他们在思想上或多或少的排斥与计算机、网络密切相关的大数据技术,尤其是在应用大数技术时碰到困难,又指望不到其他人帮忙时,就完全可能绕开这项技术。

但是,犯罪的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日益交融,流窜作案增多,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犯罪行迹隐匿性越来越强,这都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大数据技术以其数据体量巨大、处理速度快等绝对优势已经备受各行各业的青睐。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机构,其业务工作涉及的人员多、区域广、行业泛,当然更需要利用大数据技术来及时发现犯罪线索、精准打击犯罪。

(一)跨区域流窜犯罪突出,公安机关需要运用大数据技术来发现犯罪分子踪迹及实施抓捕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的便捷,几百乃至上千公里的距离被拉得尤如近在咫尺,犯罪分子的流动性也随之增强,作案空间不断扩大。他们早已不满足于在本土作案,搭乘航空器、高铁、汽车等交通工具去实施犯罪已是家常便饭,这样不仅寻找猎物方便,犯罪后逃逸也更加便捷。

公安机关需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互联网里、相关行业和单位及其他社会领域中的信息资源(如购票信息、卡口信息、住宿信息、手机网络移动信息、通讯信息、消费信息等)进行比对、碰撞,从而发现犯罪分子踪迹及对其实施抓捕。

(二)智能化犯罪增多、网络犯罪突出,公安机关需要运用数据技术发现犯罪、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现阶段,智能化、网络化犯罪明显增多

1.犯罪手段智能化。随着全民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各种传播媒介的影响,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也大幅增长,智能化犯罪趋势愈发明显。比如,他们利用网络二维码、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盗窃他人社交账号等方式进行犯罪。从犯罪的预谋、策划到实施甚至到完成犯罪后的躲避侦查和制裁,都逐步体现出了智能化犯罪的特征。

2.犯罪平台网络化。当今社会,网络的触角已经延伸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生活的每一个方面。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平台或者是工具。在网络这个神龙见首不见尾的虚拟空间,每个人似乎都穿了防护衣,在现实空间不敢想、不敢做的事情似乎在网络里都可以去实现。有的人利用网络搜寻制造犯罪工具的方法与配件,然后加工制造并在网络中兜售。有的直接在网上购买智能化的犯罪工具。在盗窃保险柜、信用卡诈骗、破译银行密码盗窃等案件中,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特制的作案工具。

因此,公安机关需要应用大数据技术来开展相关侦查工作。以目前智能化程度较高的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公安机关需要依赖大数据技术来串并案件,及时找到关联案、关联人、关联行为、关联地区:利用大数据技术查询与案件有关的通讯流、资金流情况;利用大数据技术来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网络信息、视频侦查信息、涉案人员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电话(含IP电话)录音、微信、QQ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转帐记录。

二、案侦中应用大数据面临的困境及基本解决路径

(一)案侦中应用大数据技术还面临的困境

公安机关需要应用大数据来实现高质、高效地侦查破案,也的确通过该技术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这毕竟是大数据应用的探索阶段,应用中仍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影响了这项技术的应用效果。

目前,案件侦查中应用大数据,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数据信息采集的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数据信息的存在形式与规格不规范、不统一或者不兼容;数据库存储形式还不尽科学、合理;数据库硬件系统、应用系统不完备或者不匹配;专业的数据收集、研判人员及工具还不足;侦查办案中应用大数据缺乏法律规制;收集的侦查大数据信息的安全性还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大数据技术应用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化解,加上在法庭中对大数据技术获取的证据的采信度缺乏保障,侦查人员收集、应用大数据时仍心存芥蒂。

(二)解决大数据技术应用困境的基本路径

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所依托的硬件、软件等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大数据建设的重中之重。同时,还需要提升应用大数据技术的人的数据组织、情报挖掘和信息分析能力。

1.完善大数据平台中的硬软件系统。各地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推动大数据平台建设,增加经费投入,保障基础性的硬件设施到位,匹配好所需要的软件,确保硬软件及各软件之间的兼容。如果条件允许,还应该多投入一些专用性的高精尖产品,比如装配虹膜识别系统来解决监控无法识别的面部遮挡问题。当地政府应当划拨专用的平台维修资金、系统升级维护资金,公安机关要做好日常维护、系统更新工作。

此外,公安机关还要努力探索在现有大数据平台的基础上,与相关专业公司共同研发、构建科学的管理系统、更多的大数据应用系统及针对恶意网址识别的反钓鱼系统。比如,在“互联网+”的模式下,公安机关可以与腾讯、电信等公司及有关金融系统联合研发对网络活动进行精细化管理的管理系统。通过管理系统监管注册微信、QQ、网络消费、手机银行是否实名,监管涉及网络的活动是否违法、违规。公安机关还可督促运营商建立、健全网民档案系统。在这些管理系统里面,公安机关就可以重点分析一些特殊时间节点、特殊地区、特殊网民的网上网下活动,形成有效的网络预防,或者及时发现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2.丰富数据资源,推进数据信息的共享。在这个信息社会,情报信息已成为公安机关最重要的警务资源和工作基础。这些年来,国家层面已经部署推动并初步建设完成了金盾工程,公安内网的警务综合管理系统基本完善,实现了跨部门、跨行业、跨警种的、全国大中城市的犯罪信息共享,但是在实践中,各省的公安系统、犯罪数据系统中的信息依然存在滞后性、单一性的特点[1]。与此同时,各地间的信息壁垒依然比较严重,很多系统仍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联网使用,信息孤岛现象仍然突出。而在一些基层单位,不少一线办案人员仍往往因为配置或者权限而不能有效共享这些大数据资源。

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不定时地检查下属基层单位收集数据信息的基础工作和专项工作情况,以此来促进各基层单位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收集数据的要求来及时、全面、规范收集各类数据信息,从而保障有可供共享的标准化信息。比如对于DNA 数据信息,在录入有前科人员的DNA 信息时,还应当尽可能地采集初次犯罪或是已逃脱的犯罪分子的DNA 信息。对于一些社会视频数据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地进一步集中调取并保存。随着情况的变化,公安机关还应当及时更新公安系统、犯罪数据系统里的数据资源。建议在未来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为新生儿上户口的同时,进行标准信息采集,单独建立一个数据库系统,并在一定的年限内进行指纹更新。一旦这些人员失踪或者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就能根据系统信息很快识别、认证。

3.培养一支研判能力强大的大数据队伍。目前,很多地方的数据信息都较琐碎杂乱,不成系统、体系,信息间无法相互关联,也就很难进行有效的、系统的数据分析。以涉黑、涉恶的情报分析工作为例,有的刑侦情报信息机构的工作方法还局限于在警综系统的各类案件中输入涉黑、涉恶关键词,查找到涉黑恶案件信息后进行筛选,梳理成表格后,再通过系统报给负责该涉黑恶案件的辖区及单位。由此看来,有些地方的信息研判模式还很单一,浪费的人力资源和工作时间也较多,筛选出的信息还不一定准确,也因未能利用大数据技术转换制造出更高质量的数据,难以形成有效的分析报告。而且,不同地区的研判人员进行分析比对,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分析能力和想法又存在一定差距,这使得各地相类似的情报无法被整合在一起形成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与服务[2]7。

因此,公安院校的计算机或者网络安全专业及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数据采集、挖掘、分析等专门人才的培养,要通过专业的培训及有经验的师傅带徒弟来提升研断人员的能力,要培养他们去发现散落在不起眼的各个角落里的信息数据,学会对杂乱无章的数据进行梳理归类并进行研判及预测。培养他们不仅要分析数据本身,还要挖掘数据背后的数据,分析它们之间所蕴含的、必然的因果联系,找到其中隐蔽的规律。要让他们做到:促使这些数据从量变到质变,实现对海量数据的深度应用、综合应用和高端应用[2]7甚至促进研断人员学会建立预测研判模型,从而实现对犯罪分子的精准打击。

4.促进办案人员牢固树立大数据思维。办案人员要打破传统侦查思维,建构大数据思维。以对案件构成各要素间相关性的认知为例,大数据思维不仅要求办案人员对各要素间必然的强相关性的因果逻辑联系形成认知,还需要拓宽认知,对于那些对各要素间的偶然性的弱相关性也不能放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放过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蛛丝马迹。

三、案侦中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创新

公安机关要提高综合作战能力,就要更好地发挥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就必须将传统侦查措施与大数据技术有机结合。尤其是在情报收集、研判方面,一定要将运用传统侦查措施形成的经验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融合起来。在实践中,公安机关要着重将大数据技术与追缉堵截、摸底排队等常规侦查措施以及抓捕行动进行有机结合,从而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增加人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应用大数据技术直接发现侦查线索或者犯罪证据

针对一些网络犯罪案件,比如利用网络平台非法集资、微信传销等案件,办案人员可以直接根据犯罪分子网络痕迹来查清楚案件真相,可以凭借记录在云端的聊天记录、欺骗广告、签定的合同、投资人身份、收益计算方式、借款人身份等信息或者是微信公众平台中的聊天记录里面涉及到的相关人、相关收益等信息就可能还原作案过程,收集案件证据甚至直接找到作案人。

(二)将大数据技术与追缉堵截有机结合

追缉是指在判明犯罪分子或者罪犯已经逃跑后,及时组织力量,循其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进行追捕的一项紧急侦查措施。堵截是指根据犯罪分子或罪犯可能逃跑的方向,及时通知前方或沿途有关单位组织力量或迅速派员前往,在其可能途经处进行设卡守候拦截的一项紧急侦查措施[3]189。追缉堵截通常是在有明确目标的情况下及时进行布控,抓捕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对抗性和机动性。在科技越来越发达,高智商犯罪频出的当下,仅靠人力追缉远远不够,公安机关需要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犯罪分子可能逃跑的方向及路线进行分析和布控,只有这样才能使警方的工作事半功倍。

1.通过两者有机结合,实现人像比对。办案人员可以根据掌握的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或画像,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查询、比对、追缉。通过大数据技术查找到了正在逃窜的可疑人员的图像,可以组织现场目击者、知情人对其进行辨认。对于有特殊标记或装扮的犯罪分子可利用这些标记和装扮,通过大数据预警系统搜索、筛查出犯罪分子,进而追缉。不少地方公安机关已经拥有了人脸识别系统,只需提供犯罪分子照片就能在人群中快速锁定他们。

2.通过两者有机结合,追踪作案交通工具。办案人员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获取犯罪分子乘坐的交通工具行进方向、路线信息,实现对犯罪分子的追缉堵截,还可通过大数据寻找其名下车辆的动向来找到犯罪分子逃跑的方向、路线,或者通过查询其身份证租赁交通工具行进方向、路线来找到犯罪分子,或是通过与航空、铁路、公路等购票系统的对接,快速掌握犯罪分子乘坐的交通工具的行踪轨迹。如掌握了犯罪分子乘坐的飞机、火车、汽车的航班号、车次、车牌号等,可以快速通知该路线前方所在的公安机关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堵截。

3.明确犯罪分子身份后,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其进行追缉堵截。公安机关可以查询犯罪分子使用身份相关的电话号码、身份证、银行卡所在的位置或者是身份证、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使用情况来找到犯罪分子。通过查询犯罪分子的伴随人员的上述情况也可以找到犯罪分子。如果查找到犯罪分子网络作案的IP 地址,或者在其可能出现的地方进行蹲点守候,都可发现他们的踪迹并择机将其捉拿归案。

如果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了犯罪分子遗留的血迹、足迹或其他物证时,也可通过大数据系统查找该DNA 的所属人,获取其身份后可通过前述方式循其逃跑、躲避的方向路线进行追缉堵截。

(三)将大数据技术与摸底排队有机结合

摸底排队是指侦查人员通过对已知犯罪信息的分析和判断在一定范围内依靠各级组织,发动群众对犯罪线索调查核实,筛选、甄别嫌疑,证实犯罪的一项侦查措施[3]103。摸底排队措施的运用有几个特点。首先,该措施运用的频率高,需要通过一次次的摸排,加深对案件的认识,从而准确分析、判断案情。其次,该措施运用范围广,绝大多数的案件都需要依靠各级组织,发动群众等进行广泛的摸底排队,全方位收集犯罪线索。最后,该措施的运用的复杂程度高,一些案件犯罪分子众多、案情复杂,犯罪证据难以收集。而与此同时,网络上关于侦查的知识越来越丰富,刑侦类的剧集越来越多,使得犯罪分子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反侦查能力也越来越强。尤其是网络犯罪,犯罪分子只需在家里利用电脑就能进行犯罪,且隐匿性强,转移、处理赃物快捷,案件侦办愈加困难。基于摸底排队这些特点,迫切需要将之与大数据技术充分地结合起来使用,从而提高摸排效率。

1.利用大数据技术为传统摸底排队提供线索。在摸底排队的过程中,要打破其范围的局限性,将调查范围扩大到与被害人、被侵害财物有间接接触的人,就要充分利用现场的各类痕迹物证,将银行、手机、电脑、监控、公安大数据平台等的信息情报充分利用起来。比如:通过银行邮政汇款情况进行网上摸底排队,分析其中可疑情况;从犯罪现场周围的监控录像中摸排,锁定犯罪分子体貌特征;利用犯罪现场周围的基站摸排可疑的通话记录,或者通过大数据技术发现某些手机信息出现白天静默、夜间某一特殊时间段静默而某一时间段活跃等反常信息,就可以落地摸排。

2.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网上摸底排队。随着“科技强警”的观念深入人心,各地公安机关纷纷在加强对科技的投入,力求构建现代化的侦查体系[4]。公安机关早就开始以公安网、互联网为平台,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摸排工作,检索速度明显加快,计算准确率也大幅提高,不仅节约了时间成本,还提高了工作效率。

3.通过大数据技术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来进行摸底排队。现在媒体的影响越来越大,公安机关应利用大数据时代下的媒体做好法律宣传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呼吁市民遵法守法,提高市民的法律素质以及社会责任感,利用网络发布犯罪分子的信息,促进群众为公安机关提供侦查破案的线索。

(四)利用大数据技术与技侦技术、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结合

目前,全社会正处于“互联网+”时代,信息网络技术已融入了生活的各个方面,传统的犯罪早已增添上了信息网络的属性。比如,2019 年1 月以来,某地某酒销售公司发现该公司为回馈消费者而派发给购买者的微信二维码红包存在大量被盗刷的情况,经清理发现被盗刷的红包金额累计达数十万元。警方经深入调查询问了解到:犯罪分子利用某酒返利红包二维码链接编码较易破解的漏洞,用穷举法破获大量红包二维码链接,然后非法领取公司派发给消费者的现金红包。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后台数据量大繁冗,犯罪分子利用网购的大量微信账号从事红包的非法领取,真实身份落地困难。警方利用大数据技术收集到了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所产生大量数据的交换信息:犯罪分子领取该企业的红包,企业后台会产生领取的数据,而微信二维码也就是腾讯某公司后台也会产生该红包领取的记录,警方通过这些数据记录查找到该账户所对应的虚拟身份,继而查询到该账户的真实注册信息。警方结合技侦手段,很快锁定作案人,就这样成功破获了这起利用微信二维码盗刷案。

在一些传统的盗窃、杀人案件,警方往往还是需要先通过对现场及现场周围勘查,提取犯罪分子的活动痕迹及犯罪痕迹,然后再通过大数据进行轨迹分析,再开展调查,最后确认犯罪分子身份及抓捕。又如电信诈骗案件,警方往往也是先通过调查访问,收集涉案的电话号码、银行账号、微信或者QQ 帐号等,在此基础上通过云端、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多维度的数据关联分析,最后明确犯罪分子身份及活动区域。

四、结语

大数据技术在案件侦破中的应用还处在摸索阶段,如何进一步发展?根据技术和社会进步趋势,不妨作以下几个方面的展望。第一,侦查所需的大数据的量和质还很不理想,数据价值密度也还较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准确的标准来鉴别数据的真伪,这都需要进一步努力来实现。第二,与大数据侦查相配套的法律程序制度尚未建立,取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尚待进一步解决。第三,应用大数据技术开展侦查,要注意人机结合。由于在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时,依循的是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逻辑,而机器的数理逻辑与人类的主观经验逻辑往往不同,有些数理逻辑能够进行因果解释,而有些则不能,所以,在应用大数据侦查时,同样离不开人的思维,离不开办案人员对大数据所提供的“数据线索”进一步分析和验证。第四,应用大数据技术开展侦查,要做好保密工作,避免侵犯公民隐私的合法权益。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对于侦查破案确实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但是,办案人员保密意识一定要跟上,公安机关要重视网络安全监管,保守侦查工作秘密。为此,要经常性地举办网络安全攻防演练,防止侦查数据在网络病毒攻击下意外流失或者泄露。同时,公安机关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规范数据信息的使用权限,保护好内部资料、信息。在共享信息的同时,公安机关还要注意保护公民的隐私,不仅是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还要保护其他相关人员的隐私。公安机关在对数据信息发布时,要用匿名保护技术处理,一定要避免在媒体面前透露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的隐私,对于已经使用完的或者无利用价值的隐私信息,应当及时销毁。

[注释]:

①这些文献的研究者和选题主要有:秦侨琦,钟帅斌的《初论大数据时代经济犯罪侦查的变革之路》,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周彦鹏的《大数据背景下涉恐案件侦查方法的优化》,载于《法制博览》2021年第3期;徐宾的《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传销犯罪的侦防对策研究》,载于《法制博览》2021年第3期;魏克强,杨雨勤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侦查思维转变的困境和路径研究》,载于《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王家宁等的《论大数据智能化侦查应用的特点及其构建》,载于《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曹智猛,陈刚的《困局与突破:大数据侦查发展路径》,载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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