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地区报复仇杀犯罪的影响因素及其治理对策
——基于公安工作视角的思考

2021-01-29 13:29李杰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命案犯罪案件

李杰

(新龙县公安局 四川新龙 626800)

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预防、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确保社会既充满生机活力又保持安定有序。”[1]近年来,康巴地区全面实施依法治州战略,着力解决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缉枪治爆、血亲仇杀等专项整治和扫黑除恶、命案围猎等专项行动卓有成效,社会大局更加稳定[2]。但是,社会矛盾的治理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很多的不适应。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仇杀犯罪是康巴地区治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如何筑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安全,需要深入研究。为此,一些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探索,提出了许多可资借鉴的观点。归纳起来,这些研究主要包括社会治理理念、社会治理模式创新、法治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具体手段、地方文化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社会组织的作用等方面①,呈现出视角多样、主题纷杂的状态。但是,无论从学术自身发展理路还是涉藏地区社会治理推进的现实需求来看,这方面的研究还有广阔的空间。例如:不同类型矛盾的治理、不同涉藏地区的治理差异、治理短板和弱项等方面,有关研究尚涉及不多不深。

康巴地区,有时简称康巴或康区,是古“卫、藏、康”三部之一,主要包括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部分地区和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木里藏族自治县;西藏昌都市;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等地区。康巴地区主要处于横断山脉腹地,“东至打箭炉(康定)起,西至丹达山止,计三千余里。南与云南之维西、中甸两厅接壤,北越俄洛色达野番与甘肃交界,亦四千余里。其西南隅过杂(察瑜)外,经野番境数日程,即为英属。西北隅毗连西宁……东南隅抵四川宁远(西昌)所属各州县境;东北隅乃四川、甘肃之交。”[3]

一、报复仇杀犯罪的主要影响因素

康区地域范围广大,为便于研究,本文主要以素有康区“圆心”之称、典型性强的XL 县作为样本进行考察分析。XL 县历史上曾是著名的“飞地”,地处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中部,青藏高原东南边缘,川西山地和横断山地接触带,藏族5.07万人,占全县总人口比例97.88%。古老的民族文化传统保存较完整,形成了康巴文化中独特的区域性文化,衍生了丰富多彩的民俗风情,藏传佛文化氛围浓厚,康巴汉子骁勇善战,带着与生俱来的血性与激情。因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独特的历史文化,其形成了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家族纷争不止、血亲仇杀不断的顽疾,彪悍民风影响下扭曲的“高额索赔”“打冤家”“赔命价”等积习导致命案多发。同时,地区文化教育落后,经济发展较为缓慢,思想束缚严重。而报复仇杀犯罪给农牧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影响,许多农牧民群众因争斗而举家迁居至县外、州外甚至省外。

(一)历史战乱流弊深

自清朝以来的两百多年间,有史可证的战事达10 次。清朝战事5 次:从雍正六年(1728 年)首次用兵、乾隆十年(1745 年)、嘉庆二十年(1815 年)先后三次用兵均无可奈何;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波日·工布郎杰起事,耗时13 年才得以剿灭;光绪十四年(1888 年)农奴起义,于两年后平息。民国期间战事2次,即民国20年、民国24年瞻化县城两次失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平息叛乱3 次:1956 年3 月9 日县城保卫战、同年4 月15 日甲拉西反保卫战均快速取得胜利,1980年4月12日活捉最后一名残匪,此后XL境内无战事。长期无政府状态,造成矛盾纠纷都靠武力暴力解决,“抢、杀、斗”也不以为耻,民众、族群相互“打冤家”情况常有发生。绕鲁乡茶下部落因为在新龙县“打冤家”而无法生存,被迫举族迁居到石渠县长须贡玛乡定居。

(二)观念落后

其一,同态复仇。是一种氏族成员讲求以命偿命、以伤抵伤。这种同态复仇现象在相当一部分地区还十分突出,胜者为荣的思想依然存在。绕鲁乡甲孜地区自1985 年以来,村民间的细小民事纠纷常引发刑事案件,继而形成了勒切和勒穷两大家族间的恶性报复仇杀,先后发生报复杀人案件9起(3起在外县)、死亡13人,牵涉15户79人。此暴力事件造成人心惶惶,一些人举家外逃外迁。“甲孜事件”历史久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一方的和谐稳定。对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思想发动、民事前置、司法处理、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四步走”的工作方法,2007年才稳妥解决了“甲孜事件”。拉日马在2010年,打台球赌10元钱输赢引发纠纷,进而引发呷西和鲁西家族之间的仇杀,在4月1日、2日连续发生3起报复杀人案件、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其二,“先民后刑”。许多农牧民群众没有依法保护自己、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后,首先是按照民风民俗或村规民约进行解决,一些命案发生后,受害人家属首先想到的不是报案报警,而是想方设法进行报复。同时,受传统落后思想的影响,相当一部分群众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不履行法律要求的义务,不与司法机关积极配合,怕招惹是非,不愿抛头露面,明哲保身。

(三)枪支祸患多

“枪患不除,民无宁日”。由于历史上草场边界纠纷、家族仇杀多发,枪支在冲突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农牧民群众要么嗜枪如命、要么视枪如宝,想尽各种方法购买私藏枪支,无形之中为报复仇杀创造了更加便利条件。虽然经过历年深入收缴,但枪患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治。在公安机关严打高压下,非法枪支或由明转暗、或由长变短,屡缉不绝。2012 年以来,全县上下戮力同心收缴各类非法枪支1577 支,其中军用枪支59 支、仿制军用枪支166 支、小口径步枪113 支、火药枪及射钉枪等其他枪支1332支,收缴各类子弹6221发、手榴弹10枚,促使各类涉枪案件大幅下降。但是,枪患问题依然存在,涉枪案件仍然时有发生。如2018年、2019年、2020年各发生了1起报复持枪杀人案件,枪患仍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问题。

2018 年1 月11 日下午,雄龙西乡卡鲁村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造成2 人死亡。经查,2018 年1月11日下午,尼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叔叔多某从XL县城返回雄龙西乡卡鲁村,行驶至雄龙西乡卡鲁村泽吾(小地名,音译)路段时,遭到埋伏枪击,多某、尼某两人身中数枪当场死亡。经尸表检验,从死者多某(男,藏族,55岁,雄龙西乡卡鲁村人)身上提取到已变形疑似762步枪子弹弹头一枚。死者尼某(男,藏族,21 岁,雄龙西乡卡鲁村人)身上有一处贯通伤,两处枪伤。现场勘查提取到疑似762步枪弹壳9枚,51式手枪弹壳5枚,弹头残片3枚。经调查,协某家族因与多某家族前期家族矛盾,2018年1月11日协某持枪埋伏将多某、尼某杀害。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细致的现场勘查和大量的走访调查,迅速锁定雄龙西乡卡鲁村协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组在透骨奇寒的环境中,通过现代手段与传统手段相结合,艰苦奋战28 小时成功破获“1·11”持枪杀人案,抓获持枪反抗犯罪嫌疑人协某,收缴五六式半制动步枪1支,制式手枪1支,步枪弹57发,手枪弹54发,小口径子弹33发。目前协某已被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2019年8月6日16时许拉日马乡泽龙多村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造成1人死亡。经现场勘验,侦查人员现场提取手枪弹壳2枚、弹头1枚。经查,被害人日某三年前在甘孜县一茶楼因琐事与拉日马乡色戈村四某发生打架,日某用茶杯将四某头部砸伤,致使四某住院治疗并进行开颅手术。事发后,日某家族多次找四某及其家族调解此事,但因四某方提出无理赔偿要求,使双方未能达成调解,随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2019 年8 月5 日,日某因拉日马镇亲属去世驱车前往吊念,期间参加丧葬的其某(四某堂兄)将日某驾驶车辆牌照号、穿着打扮、行踪用手机拍照、录像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四某。8 月6 日下午16 时许,日某驱车返回接人途中,在拉日马泽龙多牛场遭到伏击,身中数枪当场死亡。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四某和辅助嫌疑人其某已被抓获,人民法院已对其2人依法判决。

2020年5月27日晚,色威乡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造成2人死亡。经查,2009年色威乡达洛村村民良某女儿泽某与同村泽某之子尺某因家庭矛盾离婚,经相关部门组织双方家属调解达成协议;2013 年,尺某一家5 口人搬迁到GZ 县拖坝乡拖坝村居住。由于良某对赔偿物品不满意,便对泽某家一直怀恨在心,多次挑衅滋事。2014 年10 月19 日,时年70 岁的良坨伙同其儿子或孙子在色威乡固加寺持枪杀害泽某长子充某后潜逃。2015 年4 月,良某在逃亡途中死亡,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至今无法锁定。“2014·10·19”持枪杀人案死者充某弟弟尺村拥珠(不排除有第二人共同作案)获悉良某的儿子根某、拥某行踪后,提前在色威乡益麦村娘日沟进行伏击。2020 年5 月27 日晚20时30分许,尺某持枪报复杀死驾驶拖拉机下山的根某、拥某后潜逃。经现场勘查,提取到步枪子弹壳12枚、弹头1枚。经初步鉴定,12枚弹壳均系同一支枪发射。目前犯罪嫌疑人尺某在逃,案件侦破工作仍在全力开展中。

(四)空间环境特殊

XL 县属于典型的峡谷地带,山大、沟深、林密,原始森林覆盖广,加上与理塘、白玉等7 个县接壤,边界线长,人烟稀少,甚至无人区面积广袤。犯罪嫌疑人往往事先谋划,变卖家产,实施报复杀人后,立即举家外逃或躲进高山密林,公安机关难以确定其行踪,致使武装缉捕极难奏效。加上报复仇杀影响,农牧民群众不愿也不敢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在逃人员藏匿藏身之处不易发现,无法开展精准抓捕打击。

二、报复仇杀犯罪治理的基本做法

鉴于报复仇杀陋习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且属于重大刑事案件,近年来,XL 县委、县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预防整治,由政法部门牵头,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报复仇杀案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在此过程中,作为重要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不断探索,攻坚克难,在治理报复仇杀犯罪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强化组织保障扭转局面

面对历年未破命案积案多、逃犯多的不良局面,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州、县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自加压力、迎难而上,在人、财、物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持续全面缉捕命案逃犯,全力持续开展命案攻坚。特别是2017年以来,公安机关坚持打防并举,狠抓现行命案防控工作,实现了命案侦破率上升、发案率大幅下降的“一升一降”目标,群众安全感进一步提升。2008 年发命案12 起,2010 年至2014 年发命案27 起,2015 年至2019 年发命案14 起,与前五年平均数同比下降57.1%,2020年发生命案1起。

(二)坚持法律宣传教育引领

深入推进依法治县战略,依托藏区维稳、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综合整治等工作,积极会同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全覆盖反复开展法制教育。同时,结合“六进六边”“下基层上一线”等活动,广泛开展“法律七进”,切实加强全民普法宣传教育,让广大农牧民特别是偏远牧区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积极推动全县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积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努力从源头上消除报复仇杀的隐患。经过努力,“先民后刑”(先赔命价把民事赔偿了结后才有条件向司法机关投案)陈规初步得到革反,雄龙西乡“2018·4·29”命案犯罪嫌疑人在发案后3 小时投案,拉日马“2019·8·6”持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在作案18 天后投案,成为有史以来在民事赔偿调解前投案自首的两期案件。

(三)主动化解矛盾纠纷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更加突出“多元主体”这一核心特点的治理体系中,也由传统的“领导者”变成“参与者”与“协调者”。公安机关在全力侦破命案的同时,牢固树立“命案可防”理念,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主动进村入户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工作,重点围绕命案等刑事矛盾纠纷全面进行排查稳控,最大限度防止“民转刑”案件和命案的发生。2020 年以来,公安机关录入智能化联合作战平台81 起矛盾纠纷,调解71 起、稳控10 起,促使命案特别是报复仇杀案件发案率呈现出总体下降趋势,从2014 年发生6 起,2016 年发生4 起,2018 年发生2 起,2019 和2020年分别只发生了1起。

(四)大力攻坚减少命案存量

公安机关坚持命案可防、命案必破信念,在全力防范降低现行命案发案率、努力实现现行命案全破的同时,扎实持续开展“破命案、追逃犯”专项工作,始终保持对报复仇杀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针对新龙山大、沟深、林密易于逃犯藏匿的恶劣追逃环境,不断强化情报工作,充分依托信息化警务,立足本地,辗转西藏、青海及阿坝等地,强力推动武装缉捕行动成效斐然,先后抓获雄龙西乡“2015·8·30”持枪杀人案、沙堆乡“2016·7·20”持枪杀人案、洛古乡“2016·3·29”持枪杀人案、和平乡“2016·4·29”持枪杀人案、绕鲁乡“2004·6·21”持枪杀人案、皮察乡“2000·5·11”持枪杀人案等8起命案9名逃犯、缴获作案枪支2支,尤其是案发28小时抓获雄龙西乡“2018·1·11”持枪杀人案2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枪支2 支,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在此基础上,县公安局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要领导带头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中,组织警力保持缉捕力度不松不减,积极开展争归投案工作,迫使命案在逃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19年8月24日,成功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及时破获拉日马“2019·8·6”持枪杀人案,推动现行命案破案率首次实现100%。2015年以来,先后规劝18名命案逃犯投案,破获命案14起。经过努力,2015年以来命案全部成功告破。

(五)建立健全系列性工作机制

1.挂牌督办机制。为进一步加大命案侦破力度,充分发挥刑侦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战略支撑作用,严厉打击各项领域违法犯罪,全力提高侦查破案、打击报复性命案犯罪的效能,推进刑侦工作再上台阶。对命案实行挂牌督办。一是督办案件局长和分管刑侦副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刑警大队主要负责人为办理挂牌督办案件的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必须全面熟悉挂牌督办案件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强化目标管理。二是刑侦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挂牌督办案件工作台帐,制作下发挂牌督办案件相关文件,跟踪案件督办,及时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和动态。对侦查工作、案件核查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挂牌督办命案进展情况,办案人员每七个工作日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提交一份书面报告,有关重大、疑难案件的决策,提请局党委会集体议案决定。三是挂牌督办案件按办理时效要求形成阶段性和全面性工作报告,对迟报、漏报或拖延不报的,定期予以通报。四是法制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质量考核评议,查摆深层次执法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年终组织开展案件评查。五是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年终评优和年终专项执法质量考评的重要依据。

2.责任机制。一是领导责任。公安局局长为辖区内命案侦破工作第一责任人,在现场指挥案侦工作的过程中,负责在侦破命案各个环节上的方向把握,做好警力、装备、经费等各项保障。命案专案组长由局长指定,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命案侦破工作的指导和工作协调。二是指挥责任。专案组组长负责命案专案侦查的全程指挥,对现场情况、分工情况、见证人邀请、现场勘查方案制定等做好准备工作,直接指挥现场实地勘查,并负责围绕嫌疑人开展证据收集、抓捕、拘留、审讯等破案指挥责任,同时也负责审核案卷、完善证据,严格把关、准确定性,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诉讼指挥责任,此外还负责组织案件总结、提出奖惩意见等总结指挥责任。对案件从破案、办案到批捕移送起诉整个侦办过程,从头到尾负责到底,做到专案专办,案件不破,专案工作不撤。三是勘验检验责任。刑事技术室负责人要在专案领导的直接领导下,承担大要案件现场技术勘验的指挥组织工作,现场勘验,分析判断案情,提出侦查工作意见,并对检验鉴定、物证送检、保管乃至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所需要的刑事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到底。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现场勘验工作,现场勘查人员要及时请求上级公安机关调派技术专家予以支援。四是调查访问责任。刑侦部门对掌握的案件线索要第一时间介入,全面开展调查侦查工作,及时获取与犯罪相关的痕迹物证,把握线索,破获隐案,有效遏制疑难案件在发生。案发地辖区派出所要结合自身人熟地熟的优势,加大走访排查力度,获取有价值的情报线索。五是抓捕责任。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对未抓获的命案嫌疑人要全力查明真实身份。已查明真实身份、符合上网条件的全部上网追逃。并收集逃犯正面清晰照片,充分运用人像比对等新技术新手段进行动态比对,从中发现可疑线索。对明确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的,在实施抓捕前,要制定相应的方案、预案,明确分工,确保顺利抓获犯罪嫌疑人。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要注意自身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六是审讯责任。对命案到案人员的审讯工作,确定值班责任制和主办民警责任制,由值班组的专业审讯人员担任审讯工作,对抓获的逃犯,由主办人员负责确定审讯措施和策略。在审讯过程中,严禁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七是办案责任。在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审讯、采取强制措施等各个环节,办案人员,都要严格把关,避免在案件上推诿扯皮,造成案件质量低下,影响捕、诉工作顺利进行。办理案件的主办、协办民警是案件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对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各个环节,由办案单位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进行,避免造成超期羁押或程序违法。

3.案件侦破快速处置机制。命案发生时首先抓住先期处置,构筑科学严密、布局合理的城乡区域防控体系和卡点网络,做到抢抓战机、出警快、处警快。控制区之间互相配合策应,在整个城乡区域形成以防控区为基本单位、相互衔接、连片成面、打防控一体化的动态防控网络,任何一个部位发生命案,负责该区域防控任务的警力作为第一反应力量,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毗邻区域警力迅速靠拢增援,尽最大可能在较小的范围内围捕犯罪分子。辖区派出所接受指令后,快速出击处置各类警情。同时,在案发地外围规划设置二到三层堵卡点,确保一旦发生需要设卡堵截的重特大案件,能够迅速形成包围网,将犯罪分子封堵捕获在本辖区境内。

4.侦办机制。侦办机制启动后,相关警种派员进驻合成作战中心,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一是多警种联动,密切配合,其他警种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按照案件侦办要求加强配合协作,开展查缉布控工作,严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二是集中食宿、全力攻坚,侦办机制启动后,专案组所有成员停止一切休假,集中食宿,统一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力争最短时间内侦破案件。三是对工作拖拉、敷衍、贻误战机造成工作中重大失误或犯罪嫌疑人逃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四是对大要案件综合考核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案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政工部门要予以报功,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五是对命案频发、长期不能侦破、群众反映强烈的辖区,派出所责任人和刑警中队队长,报组织部记录,予以降职、降级处分。

三、报复仇杀犯罪治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XL 县改变了命案侦防的考评思路,现行命案全破是基本要求,不发命案才是考评的最高目标,目的就是要树牢“人命关天、命案可防”的理念。但在命案防控工作中,研究部署少,督导落实差的问题仍然存在。每年维稳安保期间,党委政府多次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恶性案件防控工作进行强调,但部分乡镇仍有命案发生,债务纠纷、婚姻纠纷等诱发的可防性命案仍在发生,工作被动。从近十年来41 起命案梳理分析看,矛盾纠纷引发命案28 件,占总体发案的68%以上,这些案件都是可防可控的。特别是婚姻纠纷、债务纠纷引发报复命案的典型因素,也是可以预防的,发生了犯罪说明存在的问题较多。目前,从整体命案防控工作来看,诸多层面还存在问题和短板,需要认真反思和检视。

(一)主观意识不够强

一是重视程度与发案形势不匹配,部分同志认为命案是“天灾人祸”,长期存在“防不胜防”的消极思想,工作重点一直停留在侦查破案上,对命案防控缺乏超前谋划,没有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战。二是研究深度与发案规律不匹配,一些乡镇及派出所对已发命案没有深入分析研究,找不准发案的规律特点和深层原因,导致命案防控措施偏离方向,事倍功半。三是思维广度与防控需求不匹配,少数党政领导经常强调公安机关要破案攻坚,消除影响,忽视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治理作用,未形成防控合力,没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治,社会资源整合不够,防控工作陷入“打不胜打、防不胜防”被动境地。四是攻坚克难与持之以恒不匹配,政法机关缺乏“命案必破”“命案可防”的理念,缺乏必胜信心,对命案侦破工作不能做到锲而不舍、坚韧不拨、自始至终、一抓到底。往往侦查一段时间案件未破获后便产生畏难情绪,并且在收集、运用证据方面工作疏漏较多,有的甚至直接导致疑难案件的形成。

(二)资源整合力度存在欠缺

一是没有充分利用好社会资源。目前一些社会治安联动组织、基层治安自治组织等受经费条件和业务知识的制约,没有很好地开展治安巡逻和防范工作,对社会资源利用研究不深、解决办法不多,防控的社会化程度不高。二是警务资源有待加强整合。目前,涉藏地区公安机关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精力不够、素质不高,内在动力不足,不能很好地根据辖区治安形势的变化针对性地开展防控工作,以致出现辖区治安状况不清、相关措施不力、工作被动应对的情况。

(三)时、空、人的管控不够周密

从命案发案的时段看,犯罪嫌疑人员在辖区作案,往往选择在夜间、雨季地处人烟稀少地带,而我们对此类地区的防控基本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状态,仅派出所值班民警进行巡逻,在防控上根本起不到震慑和预防作用。数据分析显示,命案大都发生在偏远农牧地区,由于巡逻力量的不到位、区域的限制性以及发案的不确定性,案件发生难以控制。在重点人员管控方面,刑满释放人员、极端暴力人员、犯罪前科人员、家庭矛盾突出人员等重点高危人员漏管失控,成为诱发命案的重大风险。这个比重也不小,占5%左右。特别是2020 年“5•27”命案,肇因是婚姻纠纷,问题值得警醒。

(四)协同共治有待强化

公检法司、乡镇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推诿的现象依然存在,“多调联动”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到位,排查不全面、化解不及时不彻底,导致“民转刑、刑转命”情况未得到有效遏制。命案梳理结果显示,涉及矛盾纠纷等可防性“民转刑”命案占比近70%。这是最严重的问题,也是今后最重要的工作。诸如“6·14”命案、“5·29”命案、“5·27”命案等案件,死亡多人,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作为防控的重中之重却未体现协同共治之效,教训值得总结。在乡村振兴全面开展背景下,公安机关矛盾排查工作需要与检法司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加强动态衔接,这样治理工作才能形成主动掌控和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局面。

(五)法制宣传教育

农牧民群众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引发命案。十年来命案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情况显示,文盲、小学文化程度犯罪嫌疑人占比超过95%。这说明“控辍保学”和法制教育工作任重道远。

除上述方面的问题而外,信息化防控不力也是报复仇杀犯罪治理存在的问题之一。现状显示,信息化防控手段事后用多而事前用少,表现为命案发生后,办案人员才进行网上浏览、查询,信息利用往往也是单方面的,对搜集和利用相关社会信息资源较少,多元利用渠道缺乏。

四、报复仇杀犯罪的治理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4]公安机关应深刻领会这一重要论述精神,切实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截至目前,XL 县17 起历年未破命案中,14 起为报复仇杀案件,网上命案逃犯18 人中,报复仇杀逃犯14 人,其中1990 年作案潜逃1 人、1999 年作案潜逃1 人,2002 年至2007 年作案潜逃7 人,2010年作案潜逃1人,2012年作案潜逃1人,2014年作案潜逃2人,2020年作案潜逃1人。可见,报复仇杀隐患仍需引起重视。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各部门共同发力、齐抓共治的局面下,积极主动、持之以恒发挥好自身职能作用,切实防控恶性报复仇杀的发生。

(一)法宣必深,提升群众的法制意识和防范能力

加强普法教育提高群众法制意识和警示提醒增强防范能力为重点,大力开展社会普法宣传、以案说法教育知识普及等。一是开展普法宣传。继续抓住脱贫攻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有利时机,全面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持续开展“七五”普法宣传,纵深推进依法治县战略,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摒弃报复仇杀恶习,勤劳致富脱贫奔康,努力根除动辄刀枪相见的陈规陋习。特别要广泛深入偏远农牧区和命案多发地区开展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切实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通过各项惠民活动向群众广泛宣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受到的处罚,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解决问题,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大力推进法制进校园,由派出所所长(或教导员)兼任辖区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定期上法制课和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确保青少年在法律的熏陶下让星星之火燎原四周。二是以案说法警示。通过电视台、电台和手机报等新闻媒体,通过藏汉双语广泛宣传公安机关命案侦防成果,大造舆论攻势。定期播出公安机关侦破婚恋杀人、纠纷仇杀和经济杀人类的节目,教育群众通过别人的惨痛教训警醒自己的行为,在发生矛盾纠纷或受到伤害时保持理性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避免报复性命案发生。

(二)命案必破,营造高压态势震慑犯罪

没有过硬的破案能力,就没有强大的震慑力度。公安机关要把加强命案侦破能力建设置于命案防范的基础性地位,坚持传统侦查手段和公安科技手段互补结合,确保命案100%侦破、犯罪嫌疑人100%归案,罪犯100%受到严惩。营造“杀人偿命,法网难逃”的高压态势,为预防命案发生发挥了强大的震慑作用。一是逃犯必追,减少命案存量。围绕重点案件不断物建高质量秘密力量,深入搜集逃犯线索,为依法精准打击提供支撑。尤其要抓住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历史机遇,以一案多人死亡的案件为重点进行全力攻坚,坚持武装缉捕打击为主、政策规劝争归为辅,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报复仇杀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震慑态势,持续推进命案攻坚行动,全力侦破一批命案积案、追回一批命案逃犯,打消报复仇杀犯罪人员侥幸心理。二是加强民警素质,提升命案侦破能力。大力推进素质强警工程,引进先进的侦查理念和破案方法,带动提高在法医、痕检、侦查等侦查领域的水平。选派优秀刑侦民警到外地跟班培训深造。争取对口援助地公安机关派刑侦专家到地方挂职,专门指导刑侦工作,培训大批刑侦人才,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刑侦队伍,为命案全破、快破奠定基础。三是完善命案侦破机制。在着力完善命案侦破工作机制外,积极发挥公安局长进入政府班子的作用,建立乡镇“一把手”到现场、社区和村组干部参与摸排线索、企业和个人监控录像无条件调取等社会联动协作的命案侦破机制,充分发挥民力和社会治安资源的作用,在命案侦破中起到辅助作用。

(三)管控必严,降低引发命案风险

以易于引发命案的重点群体、重点场所和缉枪治爆为重点,加强管控,严防命案发生。一是深入推进缉枪治爆工作。牢固树立“枪患不除、民无宁日”意识,坚持久久为功,持续深入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全面清缴各类非法枪爆物品,坚决防止非法枪支流散泛滥。同时,有效利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作为,利用民间方式常态化同步推进非法枪支收缴或销毁工作,努力消除枪患现实危害,努力从源头上防止报复仇杀升级扩大。二是夯实基层工作。选任拥护中国共产党、有威望的人才充实配强村级基层组织,建立健全基层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引导完善乡规民约和村规民约,教育引导农牧民群众远离“打冤家”“赔命价”等恶习,切实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发现消除报复仇杀苗头。三是动态管控高危人员。对脾气暴躁、性格偏执、心态失衡、重点信访、扬言报复社会等高危人员,全部按照一名党政干部、一名公安民警、一名村组干部和一名家属共同负责一名对象的原则实施管控,做到现状清、行踪明、管得了、控得住。信访部门、乡镇、辖区派出所和村组干部、家属等要逐一分头落实稳控责任,全力做好动态管控预防,特别是针对排查少、隐患多的村寨,工作措施要再研究再细化。四是全领域挤压防控。公安机关要定期梳理分析警情案情,找准社会面案件高发区域,采取布设移动警务车、便衣蹲守、警灯量闪等针对性巡防措施,挤压犯罪空间,严防发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伤害案件。针对农牧地区实际,依靠老党员、老军人、老干部等组成联防队伍,壮大群防力量,动态征集社情民意、排查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律宣传。同时深入推进“雪亮工程”和“天地网”建设,构建州、县、乡镇三级联通互动高清视频专网,逐步向村组主干道潜在隐患部位延伸,不断完善治安防控、应急联动、综合指挥等信息化体系建设,通过科级支撑及时研判预警,实施精准打击防范。

(四)隐患必消,预防矛盾纠纷激化命案发生

针对因婚恋纠纷、经济债务纠纷、家庭纠纷、宅基矛盾等易于激化、转化为命案的实际,采取“党政主导、村组主抓,公安协助”的模式,全力推进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主动预防和遏制“民转刑”命案的发生。以历年报复仇杀案件为重点,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坚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宗教上层人士积极作用,有效化解婚恋纠纷、经济债务纠纷、家庭纠纷、宅基矛盾等易于激化、转化为命案的矛盾。一是深入排查矛盾纠纷。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要大力弘扬“枫桥经验”,常态化、多元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稳控、调处工作,着力在源头防范化解上花力气、下功夫,切实防范一般矛盾纠纷恶化升级引发刑事案件,最大限度减少报复仇杀案件发生。二是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党委政府已把一个地方是否发生“民转刑”命案作为衡量排查化解工作成效和当地政府执行能力的重要标准,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强势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公安机关要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为主的调解工作中发挥好作用,协力实现多层面、多渠道化解民间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发命案。三是深度融入长效常治工作机制,不管是不是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调解的牵头部门,负有职责的公安机关都要主动、尽力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重点人员管控、平安家庭创建、法律宣传教育等。党委政府将命案防控工作纳入目标考评等范畴,一旦发生报复性可防性命案,公安机关要及时组织侦破并上报情况,由党委政府牵头分析诱因和防范漏洞,凡是因重点人员管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不力引发可防性命案的,将据实上报党委和纪委监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绝不允许麻痹大意甚至失职失责。

(五)队伍必锻,强化最强实战

采取“一统筹、两规范、三提升”的模式,推动打击命案力量转型升级。一是统筹警力资源,构建“大刑侦”格局。合理统筹警力资源,刑侦部门内设“一室四队”及综合办公室、技术中队、情报中队、抓捕中队、案侦中队,分别负责技术、情报、管控、抓捕、案侦等工作。并建设派出所侦查巡防中队,将刑侦工作延伸至派出所,建立“一般刑事案件由侦查巡防中队办理,命案及大要案件由刑警队主导、侦查巡防中队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明卡+暗哨+巡逻+技侦”的方式,在辖区刑事案件高发区域,不定期开展联防联控工作,预防降低命案及其他案件的发案率。二是规范办案流程、执法场所,锻造一流刑侦队伍。从规范处警、受案、立案流程抓起,规范执法行为,局领导、大队领导、中队领导层层签订《案件侦办责任书》,压实工作职责,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执法体系。对办案场所应加大资金投入建设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刑事科学技术室、案件管理中心、刑侦情报指挥室、审讯指挥系统、标准化信息采集室,改善办案部门办案区,有效规范执法场所的建设、应用、管理,为打击命案做好后期保障。三是提升执法化、信息化、职能能力,创建现代警务模式。以执法规范化为方向,着力提升公安机关整体战斗能力。开展对刑专、大数据、智能联合作战等平台的应用培训,增派干警到警察学院培训刑侦专业技能。并以情报研判中心建设为依托,重点针对刑嫌人员、重点治安人员完善阵地控制,依托智能化信息系统进行管控,严防命案发生。

[注释]:

①这些文献的研究者和选题主要有:孙宏年的《当代中国西藏治理研究综述》,载于《中国边疆学》2016年第1期;扎西多布杰的《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构建西藏社会稳定和谐》,载于《西藏发展论坛》2016年第4期;熊坤新、戴慧琦、胡琦的《藏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载于《甘肃理论学刊》2013 年第5期;绽小林的《青海藏区社会稳定问题研究》,载于《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杨坤、杨海的《加强和创新四川藏区社会管理的实践与思考》,载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4 期;江华、李恒、孙逍的《藏区刑事案件发案特点、原因及防控对策——以四川省康定县为调查对象》,载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许建英的《中国西藏的治理》,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肖莉的《新形势下青海藏区发展稳定探析》,载于《青海社会科学》2015 年第6期;杨昌军的《西藏社会的结构、秩序与治理——新时代西藏社会治理的战略思考》,载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赵喜平的《青海省藏区依法治理的难点与对策》,载于《新西部(理论版)》2015年第15期;王娟丽的《网格化管理模式、成效及应用研究——基于西藏L市C区的实践》,载于《社科纵横》2017 第4期;卫松、杨昌儒的《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民族地区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研究》,载于《前沿》2016年第8期;熊征的《藏族传统纠纷解决观与藏区群体性事件干预机制》,载于《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3 期;牛丽云的《青藏高原藏区社会治理的本土资源及其价值》,载于《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第3期;陈烨的《“依法治藏”的若干理论问题初探》,载于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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