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河,张 奎
(1.中国传媒大学 文化产业管理学院,北京 100024;2.北京交通大学 语言与传播学院,100044 )
从文化管理到文化治理的转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这要求不断推动意识形态工作制度、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建设。作为国家文化治理体系重要构成的国有文化企业治理,在整体上呈现出政府、市场、社会、文化等之间关系处理的特点,其通过对文化的治理或以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发挥出先进文化的生产力、引领力和服务力,而在国有文化企业与政府、社会关系协调下相应地是对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实现的要求,体现出文化-社会治理框架下国有文化企业的历史使命与现实担当。
文化治理的理论概念源于西方学者对文化与治理的关系探讨,主要是指政府、社会等多元主体通过一套政策及其实施系统,针对相对于政治、经济等独立领域的文化发展或利用文化元素解决国家经济社会问题,而采取联合行动的过程及实效。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概念,一般是指国有文化企业的内容生产、市场经营、制度建设、公共服务等行为活动对社会或群体产生的效果和利益,包括组织管理的社会基础效益、业务经营的社会文化效益、公共服务的社会环境效益等方面。文化治理与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之间有何内在关系和现实联系?对其思考有着宏观的国家文化治理、中观的文化行业治理、微观的文化事项治理的整体考量的必要,亦是推动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实现的制度化的必然。当前,针对文化治理与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联系的研究很少,多是从文化体制改革、文化治理任务等角度探讨国有文化企业的定位、发展方向、资产管理等,如景小勇(2016)提出作为文化治理的重要终端与提供文艺产品服务的重要机构,国有文艺院团的任务和作用主要为保障国家文化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满足私人文化消费三个方面。(1)景小勇:《国家文化治理背景下国有文艺院团的定位与发展理念研究》,《艺术百家》2016年第6期。鉴于此,本文从历史制度、理论逻辑、实践路径等方面,全面探讨文化治理下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的渊源、内涵和现实,以期在文化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背景下形成对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的准确有效定位、科学考核评价与实现路径构建。
文化政策往往是行政部门在一定时期,按照国家意志而在文化领域制定施行的规划计划、法律规定等,在国家政治体系下其本身就体现出文化的治理性及其制度演进规律,同时也在内容上表现为对这种文化治理体系的制度规定和规律遵循。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等体制改革发展规律的文化体制改革对不同时期的文化建设发展和文化管理服务作出目标预设和议程安排,从办文化到管文化、从文化管理到文化治理的制度发展趋向更加明确,而随之“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统一”的治理原则、目标与框架更为明晰,这也推动“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的政策话语形成与演化。
在社会主义国家,文化艺术产品和服务始终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而创作、生产和提供文化艺术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以组织的形式承担着这些功能和任务,一直以来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管理大体上遵循着“二为方向”“双百方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文化价值多元化的显现,文化管理不得不回应并解决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而带来的社会精神方面的问题。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在处理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和管理的关系时提出“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在2001年《文化部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将“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列入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之内,这里依然有把文化事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视为一种对立或区隔关系,而在文化改革发展中探索找到两者之和的最佳点。虽然有对文化事业与文化市场、文化改革与文化管理、文化与经济等二分看待,但计划体制不断强化的“高组织性”行业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却日益面临着“政府失灵”的难题,需要借助于文化市场的经济激励机制来强化文化事业单位的发展动力,这也就成为国家文化体制改革制度设计的重心。(2)傅才武、何璇:《四十年来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与理论反思》,《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例如,在1993年《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中提出:“在改革进程中,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做到两个效益的有机统一……要尊重市场规律,适应市场需求”。对在市场条件不充分下改制刚起步的文化事业单位管理存在着“社会效益”或强或弱的、从隐到显的约束,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背后不只是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的诉求,更是对“人文以化成天下”的文化传统与价值观念的延续,以“社会效益优先”避免经济原教旨主义。
随着文化事业单位运营机制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逐渐转为国有文化企业公司,面临着亟待加强对文化企业为主体的市场治理的问题。“社会效益”成为国家文化治理实践要求的显约束,不断出现在党和国家的政策议程之中。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文化体制改革的原则包括: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2006年,作为新中国首个专门部署文化建设的五年发展规划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指出了我国文化发展要坚持的方针原则,这就包括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并提出要推动国有文化资本向市场前景好、综合实力强、社会效益高的领域集中。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目标的重要方针之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由此,“社会效益”的原则方针在对内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对外文化影响力提升中日益强化,并上升到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整体范畴下,也体现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文化政策发展和治理进入“文化治理”的新发展阶段,以“文化强起来”对社会起促进作用、对人类作出较大贡献。(3)胡惠林:《当代中国文化治理的历史逻辑与基本特征》,《治理研究》2020年第1期。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下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这相应地显示出“文化治理”的政策内涵。同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文化政策设计中更多被视为一种有机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转化,这在于行政管理主体对于社会效益具有更宏观性与全面性的考量,文化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对立看待显然会形成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反向力量,以行政干预的减少而市场力量的赋能来实现宏观管理主体与微观社会主体的协同共治(4)陈彩虹:《关于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几个问题》,《财经问题研究》1993年第3期。。
对文化治理与社会效益的新价值认同具化到国有文化企业建设政策规划上,这在很大程度上由于国有文化企业作为国家文化体制改革深化和国家文化竞争力优化的重要象征,兼具着文艺创作促进、文化市场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服务国家文化管理等多重功能。2015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以建立健全确保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为目标,要推动建立具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这围绕“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的国有文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得以定型,并逐渐构建出整个国家文化治理的制度设计重心。
2017年,《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以“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政策话语将“文化治理”的政策概念推出,文化制度在保持国家意识形态属性和面向社会公共中逐渐完善,凸显出文化发展社会效益的治理性和文化治理的社会效益要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构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下提出: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规律、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的文化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机制。“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修辞成为国家文化政策的“必需品”,社会效益硬约束的制度共识不再局限在政治管理、意识形态建设等方面,而成为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者等的自觉行动指南,“文化治理”对“社会效益”手段原则确立逐渐转向了对“社会效益”目的内容的追求,解决精神文明建设问题而较为僵化的文化管理观念转变为服务社会发展而较为灵通的文化治理思想。在此,对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现制度化、实践化和常态化,通过诸如《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等明确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的质和量的评判依据。
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实现与现实的或预期的文化治理建立起结构化、序列化的政策关联,一方面,国家的文化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也保障着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实现,这可视为权力意志在文化企业、国有文化企业层面的特殊表现;另一方面,国有文化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治理功能的完善有赖于也必然需要文化治理,这反映出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释放的内部自觉与自主机制。在适应或基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改革之上,国有文化企业与党政、经济、社会等关系的制度安排理应体现出“文化例外”“文化特色”,国有文化企业也只有充分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和文化发展规律,不论是文化本体层面的“社会效益优先”抑或是国家群体层面的“社会效益优先”才能真正展现,以此回应、融入和推动处理现实文化问题和社会矛盾的文化治理进程。
具有丰富价值内涵和实践形态的文化历来处于治理或被治理的语境。“文化”在人类学、社会学中被视为处理人与自己、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的关系范畴,而政治哲学、公共管理中的“治理”概念意味着控制、组织、整合、协调等,作为两者结合物的“文化治理”就具有社会性与权力性,其既可是一种发展理念、一种管理活动,亦可是善治的效果、管理的艺术。通过对文化治理的深刻理解,有助于进一步审视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的主体关系、客体活动、属性特征等。
与文化管理不同,文化治理的突出特征是通过主动寻求一种创造性文化增生的范式实现文化的包容性发展。(5)胡惠林:《国家文化治理:发展文化产业的新维度》,《学术月刊》2012年第5期。这很大程度上在于对文化资源与权力的再分配,通过协调政府与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寻求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多层面、多领域主体的合作共治,实现文化发展的他律、自治、自觉等方式相结合,以共同构建多元的文化价值网络和一致的文化成长共识。“共同的文化观念以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成,使自然成长的观念与扶持自然成长的观念结合在一起,而作为二者相互协调过程的一部分,扶持则是以一种共同决定为基础的过程。”(6)[英]雷蒙德·威廉斯:《文化与社会》,吴松江、张文定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415-416页。而对于全民所有的国有文化企业来说,社会效益源于面向公共的产权确立与契约订立,在本质上是对良好社会关系的构建、维护和强化,其作为国有文化企业及其所有者、出资人、管理者等与社会互动的过程及结果,常常与政治法律、产业经济、社会氛围、文化伦理、生态环境以及大众生活、工作与娱乐方式息息相关,这些影响着社会效益的指向性、可能性和实效性。
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文化治理由有机统一的四种基本形态构成,分别为:党对文化的领导,政府对于文化的主导,政府与社会文化组织、公民的合作治理,社会文化组织的自治。(7)刘彦武:《文化治理中的新文艺组织:现实发展与政策完善》,《重庆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从这亦可看出,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治理的主体关系形态为由党和政府、国有文化企业主导及其与社会合作的:作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代表者的党和政府,通过思想引领、组织领导、制度规定、管理行为等确保社会效益的合法实现;国有文化企业以企业公民身份、文化自律精神实施与社会效益发展相适应的企业自我治理行为,这包括了国有文化企业的战略规划、管理运营制度以企业文化、品牌形象等方面建设;不论是有关行政单位、公共组织、公司企业还是消费者以及广大的民众,因权力委托授予、生产要素投入或社会影响波及等与国有文化企业形成利益关联或利害相连,通过明确社会效益建设中的主体性地位和培养参与积极性观念,连同国有文化企业形成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的内外协同治理机制,并得以实现企业外部性的内部化。
文化治理从根本上针对于人的文化及相关权益的满足、人人价值规范的需要,这主要体现为人民的公共文化需求、市场化运作的个人文化产品需求以及对社会文化环境的整体要求,从单一行政到多元社会的过渡中实现着权力所有与权益享有、文化建设过程和文化发展成果的统一。文化产业、公民文化权益和文化治理三者之间紧密联动协同,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是文化治理的经济目标,满足公民文化享用的需求、保障公民参与的文化权益等可以视为文化治理的社会目标。(8)解学芳:《文化产业、文化权益与政府规制逻辑:兼论文化治理》,《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6年第3期。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可以说是对文化治理的社会目标实现,通过优质文化产品供给、精英大众对话、机会平台开放等,促使民众文化消费、文化表达传播、文化创造、文化管理等权益直接实现,以在基本的人民文化权益保障之上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国家文化安全等作用。
在满足文化享用权益上,国有文化企业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既让购买消费的顾客满意,又要以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来满足直接服务对象和所有者,在量和质两个维度上实现对民众文化需求匹配与引领构成了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的重要层面。并且,由于涉及权力因素,与满足直接受益人的文化需求相比,向作为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保证文化资源合理利用显得更为重要,(9)[美]马克·H.穆尔:《创造公共价值 政府战略管理》,伍满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73-76页。由此具有公共性质的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建设同样要考量面向社会的总投入与总产出关系,达到对社会效益实现的效率与公平兼顾,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文化权益。普通公众的社会反响和呼声可以说是社会反响的主要方面,也是改善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治理的关键依据,这是因为一个良好有序社会是能够达到人们心理上和谐的社会,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构成良序社会的坚实基础。(10)黄速建:《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和发展:制度安排与现实选择》,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年,第227-228页。同时,随着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转向共同治理,培养公民参与和志愿精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促进公民社会的自主自治等将日益成为社会文化治理的基本发展方向和行动落脚点,(11)周红云主编:《社会治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第5页。这也是从人民总体文化生活权益观上对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实现提出的更高要求。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指向着以人民为主体的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激活和良好文化发展生态维护,这既是对于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思想文化素质和社会权利素养的培养,也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服务于广大民众开展实质性文化创作生产和管理、评价活动。
由于文化与治理的不同意义范畴和结构组合,文化治理可以说包括了以文化进行治理、以治理对待文化、文化与治理均衡等实践活动形态。在同英国伯明翰学派有着深厚渊源的文化理论学者托尼·本尼特那里,文化治理可以说是文化的政治治理与对文化本身的治理的结合,一是将文化道德作为治理的内容、对象或目的;另一是将文化艺术看作治理的载体、方式或手段。(12)[英]托尼·本尼特:《本尼特:文化与社会》,王杰、强东红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2-163页。对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来说,其在更大层面上从属于文化与社会、文化与治理的范畴,可视为国有文化企业活动与社会效益活动的结合。一方面,以国家政治治理的法律依据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伦理依据,在党的领导、内部制度、人才队伍、企业文化等方面对国有文化企业的文化艺术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制,促进文化内容积极价值实现,以此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其社会效益处于文化本体的场域之内。另一方面,国有文化企业可视为社会效益实现的工具或依托,依托于国有文化企业的文化资源、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等产生社会贡献或促进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发挥。由于文化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外化、对象化,即人化的自然界的体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只是由于人的本质的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主体的、人的感性的丰富性,如有音乐感的耳朵、能感受形式美的眼睛,总之,那些能成为人的享受的感觉,即确证自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感觉,才一部分发展起来,一部分产生出来”,(1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6页。文化的治理手段相对政治的、经济的等更具有柔性的、人本的特点,这也是从事文化行业的国有企业不同与物质生产领域的国有企业,而能以文化方式服务于政治治理、社会治理等,进而表现出社会效益的延伸性和目的性。可见,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具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内容属性和工具属性的相互统一、相互构成,并作为一个整体以结构性嵌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之中。(14)王彦伟、赵雅萍:《文化治理:一个治理领域抑或一种治理方式?》,《文化软实力研究》2017年第3期。
本尼特对文化与治理的问题分析与福柯“治理术”、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等理论紧密相关,其提出:“把治理术置于文化和社会交往之间,这需要从多个层面上思考两者的关系历史。而知识、技能、技术、装置的独特系列作为文化表征,其通过他们所扮演的与‘权力技术’关联的‘符号系统技术’的角色和通过‘自我技术’的机制运作,以特殊的方式上对社会交往产生作用并紧密联接”(15)Jeremy Packer,Cameron McCarthy, Foucault,Cultural Studies, and Governmentality,State: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3,p.60.。文化治理不仅受到权力、资本等力量影响,而且本身就是不同权力关系以文化符号为表征的互动,进而在行为活动关联中形成相应的文化与社会场域,尤其是随着商业经济带来的大众文化发展。文化治理的对象主要为精神活动及其与物质经济、政治制度等相互作用的整个系统,其体现出受众广泛性和参与性,并天生具有政治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由此构成的文化体系旨在平衡人、社会、国家三者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态之间的文明互动关系。(16)施雪华、禄琼:《当前中国文化治理的意义、进程与思路》,《学术界》2017年第1期。而由于其特殊的管理和监督体制,其中心任务之一就是为党的思想文化议程和国家意识形态服务,这使之以社会利益为平衡点构成“艺术-商业-政治关系”(17)Lin J., Be creative for the state, Creative workers in Chinese state-owned cultural enterprise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Studies,vol.22,no.1,2019.,由此文化治理与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的属性展现出同构性。
国有企业是保障党和国家战略政策贯彻落实的主要阵地,文化企业具有文化性、经济性、政治性、意识形态性等多种属性,由此国有文化企业在治理目标、市场经营、股权机制、组织架构、薪酬激励机制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往往体现为在国有文化企业公司治理中始终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18)张娜、陈芬菲:《完善公司治理 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发展》,《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5月3日第6版。这也使得国有文化企业具有市场企业和公共部门的双重性质,承担着政治、文化、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多重任务。广义上的“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社会整体方面的效益综合,国有文化企业以其文化创作生产传播经营的核心业务以及社会公共责任而产生的社会效益,体现出直接的文化性与社会性,而这又不同于文化权力通过公共文化机构的文化运作实现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经济性。狭义上的“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等显然又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国有文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社会效益实践活动也体现出相应的政治性、文化性、经济性和社会性的互构。
根据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与文化治理嵌入耦合的主客体关系,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在不同层面表现为内部的、潜在的或外部的、显性的。多由文化事业单位改制而来的国有文化企业既作为党和国家文化治理的重要对象,受到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影响,其社会效益实现有着坚实的治理规约;同时国有文化企业作为文化治理的一大主体,又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之中,以促成对社会的积极贡献和良好影响。
国有文化企业作为国家文化治理的重要对象,文化治理为国有文化企业奠定了政治基础、组织制度、运营机制及有效推行实施、监督等保障。一方面,应以党和政府、国有文化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推动构建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的治理网络,在加强文化引导中尊重企业法人地位、自主经营权与公共参与权,市场主体、监管主体、服务主体等围绕社会文化效益最优化而产生整体合力。另一方面,要以国有文化企业为载体推动实现“文化-社会治理”功能,不断赋予国有文化企业与时俱进的国家和社会使命,由此通过不同层面的内外部治理,形成以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国有文化企业经营理念、战略规划、管理制度、组织体制、经营机制等。其一,以核心价值观念和主流意识形态,推动国有文化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企业价值观确立,不断强化国有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其二,在内部组织架构上,逐渐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由党委领导与董事会决策、经营管理层实操等交叉互动又较为独立的治理关系,逐步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健全外部治理体制机制,鼓励支持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国有文化企业治理,不断强化社会公众和媒体机构对国有文化企业的监督。其三,保证国有文化企业干部和员工队伍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的价值取向、必要的社会责任意识等,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艺术委员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社会效益评价委员会等,对企业负责人或内容生产者统筹考核社会效益、经营业绩、管理责任、薪酬标准和职位待遇。其四,基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和文化艺术创作生产传播规律,以良好的内容导向和文化影响为核心建立创作生产、营销传播、消费服务、考核评价等制度。
1.以文化市场治理参与实现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
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的实现程度与其参与文化治理能力息息相关,这就需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其人、财、物、技等资源优势,既不断推动在水平上包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市场体系、文化管理体系等和在垂直上包括宏观的国家、中观的地方/行业、微观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层面的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建设,也通过联合协作、示范引领、平台建设等方式促进国家文化治理能力提升。国有文化企业作为文化治理的市场主体,主要以参与文化内容治理实现社会效益。国有文化企业以创意创新创造活动开发出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不断提高文化产品创作、文化服务生产和文化项目开发的效率效果,并着眼于其潜在或现实的受众加强市场运作,提升文化市场的传播力和品牌的影响力。由此,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实现和考核重点在于:其一,在主营文化业务范围内,强化文化产品服务的文化艺术思想价值和传播扩散内化影响,着重于有效满足和提升消费受众的文化需求的程度;其二,在推动文化市场发展上,参与文化资源市场和产品市场建设,维护良好的文化生产格局和文化市场秩序,当前尤其要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市场的良好生态构建发挥出重要作用;其三,在涉足文化及相关行业层面上,以文化产业平台打造、文化科技融合创新和传统文化传承利用为重点,突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对文化相关行业引领带动作用。
2.以参与文化的社会治理实现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
国有文化企业作为文化治理的社会主体,立足于为国家、为人民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宗旨,强化正面文化思想宣传、主流意识形态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公益行动等职能,以参与文化的社会治理方式不断实现社会效益。文化在个体层面上发挥着塑造人格、启发心智、培养品德、锤炼精神等的作用,在社会层面上产生着整合群体、统一思想、凝聚人心、规范行为、引导舆论、强化认同、产生共鸣等的影响。(19)谢新松:《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82页。据此,国有文化企业通过提供满足人及社会健康发展的精神内容和社会服务,对个人思想精神产生积极的作用;借助于国有文化企业中的组织或个人言行活动及其产出结果,不断实现引导规范行动和增强群体认同的效果;同时,国有文化企业通过企业整体、产品业务、资源资本等层面的作为,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文明引领与交流、人与自然友好共处、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等产生良好影响,助力释放文化的多元效应,进而以共同思想基础和深厚精神支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总而言之,我国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顺势而为,决定于并反作用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生产力和公有制为主的文化生产关系,这也必然赋予和彰显全民所有的文化组织部门“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社会效益诉求。兼具国有性、文化性和经营性的国有文化企业不只是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去创造企业之外的社会效益,而是将“社会效益”置于国有文化企业核心的文化创作生产、中间的文化市场开发经营和整体的企业管理建设之中,在此国有文化企业的文化治理性与社会效益相互交织、内在统一。国有文化企业在本质上是以发展文化生产力、处理文化生产关系和服务国家意识形态需要而存在,其本身就是在全民权力所有和授予基础上的国家制度安排的结果,在此可作为文化治理的重要终端或活动主体;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主要体现为国有文化企业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与结果,强调对社会的贡献或关系优化,在此可成为文化治理的一种方式或载体。
同时,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实现的过程和结果集中反映了国家文化治理能力,当前国有文化企业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使命任务,通过科学有效处理政治任务、经营业务和公共事务之间统一关系,与社会多元主体合作促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创作生产、宣传传播、分配交换、接受消费等问题治理,由此推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完善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对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的考核评价,从某种意义上就是将文化治理的指标细化到对“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衡量上,着重凸显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辐射或关联的政治功能、文化价值、经济利益、公共影响等,其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了思想导向与政治方向、文化作品创作生产与市场服务、公众参与与社会影响、参与公共文化治理、体制机制改革与队伍建设等方面,借此也可使得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更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