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视域下农民共享发展理路探析

2021-01-15 18:31
关键词:农民农村发展

桂 玉

(河南工程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1)

实现农民共享发展是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首要问题,是促进城乡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目的,是落实新发展理念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难题,是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共享发展的必要前提及关键所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因此,有必要做好从顶层设计到走完“最后一公里”的一系列工作。在此背景下,如何构建农民实现共享发展的路径,是实现农民共享发展这一目标的首要理论问题,更是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

一、实现农民共享发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共享是人类历史上曾经反复被提出的美好社会理想,古今中外的许多伟大思想家都对共享这一理念进行了深刻阐述。共享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涵之一,亦是在40多年改革开放实践基础上实现的一次伟大的思想超越。

(一)实现农民共享发展的理论基础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共享发展思想

马克思主义把解放全人类及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主张通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先进的社会制度消除少数人占有发展成果的不公平现象,通过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实现所有成员的共同富裕,通过社会成员素质的极大提升实现人的自由发展,为全体人民全面共享奠定了理论基础。马克思曾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1]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自由的发展和运用”[2]。列宁指出:“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根据科学原则进行的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以便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的、最幸福的生活。”[3]

由此可见,全体人民全面共享发展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人民主体观和公平正义观的本质要求。共享是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更是人民群众共同创造发展成果,协同合作、互为补充,通过“1+1>2”式的协作创造更多的发展成果。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从这个角度而言,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进步的根本动力。因此,人民群众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理应由所有社会成员享有。

2.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中的共享发展思想

共享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人民应当具有基本的权利;主张性别平等、妇女解放;主张代际平等;注重大众教育;反对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4]。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最高纲领写进党章,带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共产党人为之奋斗,并将共产主义理想内化为一种崇高的精神追求。毛泽东坚持“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5]的历史唯物主义史观,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根本使命和任务。邓小平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6],建设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把共享发展提升到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江泽民指出,“最根本的是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基本群众共同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7]。胡锦涛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8]。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使中国人民与祖国和时代共同成长和进步,并提出“中国梦”是全体中国人的“中国梦”,是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美好蓝图。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9]17“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9]35-36

3.中外著名思想家的共享发展思想

共享发展是人类的共同期盼,该思想在我国古已有之。如:孔子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10];老子以“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11]47为公平正义的哲学基点,“以百姓心为心”[11]47,把“以正治国”作为政治智慧和政治手段;《尚书·泰誓》提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12]。孔孟儒家倡导王道、主张仁政的思想在近代被孙中山所继承,他一生追求“天下为公”,致力于救国救民。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正”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发展的首要原则。

西方的公平正义理论和社会福利思想对共享发展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和现实价值。自古希腊起公平正义就被认为与利益的冲突相关,强调正当的利益分配必须照顾到每个人的利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著名思想家把正义纳入调节利益冲突的利益分配范畴。如亚里士多德用“数量的平等”和“比值(比例)的平等”来诠释公正的内容,认为“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出现了多或少”[13]。近代以来,亚当·斯密提出了全民富裕的思想[14],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将公正作为整个社会永恒的价值目标,以人的基本权利为公正的最基本的理念依据[15]。同时,西方福利经济学派抱着对弱势群体的深切关怀,努力探索民众共享发展成果的方式,如,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基本准则[16],阿玛蒂亚·森提出经济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发展及人的福利状况的改善[17]。

上述理论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中的共享发展理念,为实现当代中国农民的共享发展提供了理论借鉴。与此同时,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也迫切需要实现农民共享发展。

(二)农民共享发展的现实依据

新时代新征程,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新发展理念中,“共享”既是出发点更是落脚点,既是手段更是目的,既是过程更是值得追求的结果。实现共享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原则的坚持和发展,是对西方共享经济思想的超越与创新;从实践上讲,是对世界发展经验的总结与反思,是对中国民生实践的回应与选择”[18]。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就要破解城乡间、区域间、行业间、群体间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难题,破解人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生活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难题。因此,着眼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小康、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全过程共享思想的集中体现。这从更高层面上回应了我国“三农”的现实问题与主要矛盾,为新时代我国“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实现一个什么样的农民共享发展、怎样实现农民共享发展,即实现农民共享发展的路径构建提供了行动指南。

“落实共享发展是一门大学问,要做好从顶层设计到‘最后一公里’落地的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取得新成效。”[19]在当代中国,实现共享发展的重点和难点无疑是在农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20];让广大农民过上幸福美满的好日子,一个都不能少,一户都不能落[21]。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全民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关键阶段,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改革发展进程、共同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意义更加凸显,也更加紧迫。另外,使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我国改革发展事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共享发展是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农村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

二、实现农民普惠性共享发展的路径构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走向共同富裕,实现广大农民共享发展,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农民主体作用和社会协同作用,并转化为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农民的自觉行动和全社会的普遍共识。

(一)政府主导作用下的农民基础性共享路径

1.构建更加有效的农民共享发展制度体系

21世纪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特别是新时代城乡融合发展的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了经济发展成果在更大程度上转化为广大农民的福祉,农民的获得感切实增强。但是,城乡间、区域间发展不平衡问题,农业农村农民发展不充分问题,新生贫困特别是相对贫困问题仍然制约着农民共享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保证每一个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得到满足,基本发展条件得到保证,生活水准得到提升,政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公平正义价值理念,从制度层面破解农民共享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现阶段,我国共享发展重在价值理念的塑造,重在共享权力、共享过程公平公正的保障性制度建设,重在保住基本的共享内容与共享结果的基础上力争达到更高水平。在此背景下,共享发展理念的实现,需要有效的制度安排作为坚实的后盾。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主体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制度)是实现农民共享发展的根本制度保证。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全体人民实现全面共享、可持续共享的制度前提和制度优势,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创造了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但其无法解决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难题。实践证明,私有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生问题。西方的福利思想虽富含人道主义情怀,但也因为其阶级性这一局限而难以实现普惠共享(1)共享主体带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排斥性。不同的共享主体分属于不同阶级和阶层,共享内容体现出层次性,共享范围体现出边界性。。

为了实现共享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22]。同时,需要坚定不移地发展公有制经济,扩大共享经济基础,提升普通民众利用公有资产的受益率。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分配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只有科学合理的分配体制才能够保证公众的生活幸福安康,才能使贫富差距缩小,使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民。这就需要通过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制度形成合理的社会结构,保证中等收入阶层不断壮大,保证广大农民特别是社会特殊群体不被边缘化。

2.构建农民共建共享的农村现代治理体系

在共建过程中,应当不分区域、不分民族、不分男女老幼地使所有农民都能获得尊重,得到平等对待,从而使发展成果能被全体农民有尊严地获得,全面、合理地共享,即使是农村贫困边缘群体,也要没有被施舍感和被照顾感,更没有被歧视感。

首先,应构建一个基于农民权利平等、资源平等、机会平等、福利平等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共治共享农村社会现代治理体系,提升农村社会治理能力和共享能力。其次,应注重参与协商、民主决策、公开公正、以法行事等现代政治、经济和法制要素的输入,保障农民应有的共享权和发展权。这既为农民共享发展提供内在的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又为农民共享发展提供外在的政策、法律等法制化保障。最后,应完善农村社区组织体系,融合农村社区治理多元参与主体,引导广大农民力所能及地参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各项事业,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农民获得参与和发展的机会,并不断提高农民共建共享参与度,引导农民在共建共治中实现共享,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

3.构建均等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

随着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和拓展,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但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不足、供给不均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由于城乡间制度设计不衔接、管理条块分割、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原因,我国目前尚存在比较严重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均衡等现象。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造成城乡公共服务差距大,国家对农村公共服务投入严重不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政府严重不足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已成为制约农民共享发展的突出问题。

首先,应发挥好财政税收制度的调节作用,公平公正地配置社会资源,保证农民农村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其次,应加大农村财政投入,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构建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全社会基本保障体系,守住农民就业、养老、医疗、教育、贫困的底线,满足农民民生基本需求;再次,应统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各项改革和资金保障,优化财政支出比例和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最后,应创新农村公共服务投入机制,调动农村基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社会协同下的农民公益性共享路径

1.实现农民共享发展需要增进社会协同

缩小城乡差距,破解“三农”问题,增强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急需重视和推进农村社会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当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社会事业存在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农村公益事业存在“议难、决难、行难”的问题,一部分农村地区村集体经济“空壳化”,村两委组织软弱,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不健全、治理能力低下,导致有关农村地区的公益事业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农村社会矛盾突出,广大农民对农村工作的满意度也因此受到影响。特别是有些农村地区的慈善公益事业比较落后,与广大农村弱势群体的帮扶和求助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现代慈善意识的缺乏、小农意识的长期存在、农村慈善资源的有限性,以及慈善事业体制机制和慈善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近年来,在共享发展理念主导下,一部分机关干部挂职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大学生到农村任职及一些知识分子投身于乡建运动与实践等,这既有助于进一步转变广大农民群众的观念,又有利于废除城乡分割的社会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从而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公益组织及农村自治组织等分工更加明晰的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建立。

2.在社会协同下实现农民共享发展

为更好地促进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一是要建立创新机制,增进社会协同,并在政府主导下发挥市场和社会应有的作用,特别是要发挥市场在撬动农村公益事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拓宽农村公益事业资金资源投入渠道;二是要培育农民的慈善意识,发展农村社会化、组织化慈善事业,提高农民自我服务能力;三是要加强农村慈善公益组织制度建设,加强农村慈善公益组织的活动能力、创新能力和拓展能力建设,推进农村慈善公益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四是要积极引入并不断拓展农村社会工作体系,广泛推行农村社会工作服务,创新农村社区支持体系,让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贫困边缘群体获得更多的专业化社会服务与支持,从而切实提高农民共享发展的获得感。

(三)组织化合作下的农民参与性共享路径

1.农民合作组织是实现农民共享发展的有效组织体

当前,“原子化”的农民、“细碎化”的耕地及有限的农村公共服务等现象,导致我国农民共享性明显不足,经济收益不平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农民参与性共享路径急需重构与再造。

组织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增进成员的利益。在组织内,个体应当协作共建、协同共治、互动共享,成员间、组织间应实现链接分享。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23]。基于此,农民合作组织应该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同时,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农民共享经济与共享发展的组织化平台,可引领共享经济社会价值观、提升共享发展跨界聚合力、驱动共享发展生产力,将自然、人文、生态等要素融入农村社会发展系统中,提升农村经济和公共服务共建能力与共享水平。从全球来看,合作社从成立至今170多年来,对全球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日本、韩国农协,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农会在维护和实现农民利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据统计,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17.3万家,农民合作社带动能力不断增强,主要表现在提高农民的增收能力、拓宽服务范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构建信任、增强幸福感等方面[24],较好地实现了农民共建共享的农民合作组织的经济社会功能。如,河南兰考胡寨哥哥农牧专业合作社、山东莱西丽斌合作社、江苏东海金泰农业农村综合合作体等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业生产、农民致富、社区治理、农村建设等方面已经做出不可替代的贡献。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正在去专业化,走综合发展的道路。实现农民共享发展,应以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为突破口,建立公共财政供给与合作组织供给相结合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2.以组织化农民合作共建实现农民共享发展

从国家层面来说,应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赋予农民合作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给予农民合作组织包容性合作主体、合作方式和成果共享的制度空间。构建农民农业农村合作生产体系、经营体系、销售体系和服务体系,形成自下而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和自上而下的农业管理服务体系,以此构建小农户大合作、小生产大服务的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模式,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保障农民在迈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征程中实现共建共享、共治共享、共富共享。从地方层面来说,应注意因地制宜,培育农民主体性,重视农村人力资本建设,设立扶持基金,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从而形成一种更有效的内部制度安排,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提升从共享经济到共享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从农民个体层面来说,组建小规模专业性产销互助组,形成若干产销互助组联合而成的专业生产合作社,创新内部治理结构,外联农村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拓展组织功能,提升组织力,实现农民自主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民主体性可持续地共享发展。

三、实现农民差异性共享发展的路径构建

共享发展的前提是发展,没有发展就无从共享。要发挥市场和技术的特有效能,在发展中实现共享,在差异化中实现渐进性共享,由不均衡到相对均衡,由共享发展机会和发展过程到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包容性共享。

(一)市场决定性作用下的农民差异化共享路径

1.共享发展具有差异性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就要在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上下更大功夫,更好地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逐步实现共享发展。实现共享发展需要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需要在全体成员参与共建共治过程中实现共享,并且共享发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平均分享,应注意到共享发展具有差异性。因为共享主体千差万别,个人智力能力不同、社会分工不同、生产生活方式不同、所处阶段不同、价值理念不同,人们对共享发展的内容需求也不同。特别是我国广大的农村,区域差异大,农民之间差别较大,对共享发展的期望和要求不同,幸福感与获得感也不同。

2.发挥市场在差异化共享中的决定性作用

发展的问题根本上要依靠发展去解决,但发展质量和效益要以发展水平为前提。当前,我国农民共享发展的经济基础相对于共享发展需要来说仍然比较薄弱,乡村振兴十分紧迫,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协调性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共享发展的渐进性和非均享性特征依然明显。在此背景下,应当激励农民各尽所能,允许其在公平竞争下实现差异化共享发展成果,把差异化共享作为共享的手段。为此,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配置资源,激发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夯实共享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推进更高层次的农民共享发展。同时,应尊重发达地区农民、富裕个体农民通过诚实劳动、合法手段获得更高水平的共享发展机会、共享发展过程和共享发展结果,使市场在共建共治共享能力强的农村和农民群体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此通过市场力量提升广大农民共建、共治、共享的主体性和能力水平。

(二)“互联网+”农业新业态推进下的农民技术性共享路径

1.“互联网+”为农民共享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日益成熟,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陌生人之间的资源有偿使用、高效配置、经济利益共享的共享经济发展模式快速崛起。“互联网+”下的共享经济通过共享平台降低交易成本、有效配置资源、提高商品和服务的效用价值,共享经济在带来资源节省的同时还能带来消费者剩余的增加和社会福利的增加。基于互联网的新组织形式还兼有市场组织中交易成本为零、信息对等的特点。这种模式超越所有权限制而获得使用权、产品和服务,使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使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价值理念得以实践,使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实现新的跨越,使人与人之间同物质和财产等相关联的等级和界限被消除。因此,共享经济作为传统经济组织方式的跨越,更具有弹性,更有利于促进技术性共享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三农”模式,必将跨越时空、群体分享资源,创新农业经济新样态;必将整合多元主体协同共进,创新农村治理新模式;必将拓展活动内涵,平等往来,创新农民生活新方式,为农民共享发展提供广阔的网络空间和技术可能。

2.运用“互联网+”开辟农民共享发展新路径

在“互联网+”的推进下,互联网技术将会向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各个环节渗透,新兴互联网农业将在农业资源配置、农业生产方式创新、农产品销售模式升级、农业生产技术推广与应用、农业生产标准化、农产品安全信息可追溯、农民素质提高、农村公共服务品质提升、农村金融、农村社区治理和农民关系重构等方面,推动农业产业全面转型升级,加速第一、二、三产业的连接与融合,培育农村互联网旅游、互联网医疗、互联网金融等一批新经济新业态,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村社区治理体系,民生不断改善,开辟农民技术性共享发展的路径。在此背景下,加大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优质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和综合性管理服务平台,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充分利用好“互联网+三农”新模式,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农产品商品化,推动农村更深入地融入市场经济,并以此为契机提升农民的营销意识、品牌意识、市场意识和现代服务意识,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农村治理能力的基础上提升整个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实现农民共享发展。

总之,让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我国改革发展事业,共享改革发展机会、过程和成果,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在农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通过健全政策法规、创新体制机制,保障农民获得基础性、制度性的共享发展成果;市场通过自身特有的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共享发展成果的供给量和供给效率;社会则强调农村基层民众的主体性、民主性和公平性,村民自治应当高度契合共享发展的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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