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煌 等
本报告的是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年度报告——《中国企业家犯罪分析报告》基础上,综合2014—2018年五个统计年度的《中国企业家犯罪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专门编制的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也是国内有关企业家腐败犯罪的首份五年统计分析报告。
本报告编制主要有以下目的:
1.为促进本土白领犯罪理论研究、完善白领犯罪对策提供基础素材与问题引导
企业家腐败犯罪,不仅是典型的白领犯罪,而且是白领犯罪的高端形态。相对于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毒品等传统的“街头犯罪”,白领犯罪不仅更加隐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远超“街头犯罪”,〔1〕例如,1985年5月20日《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杂志显示:美国白领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大于街头暴力犯罪,前者一年达2000亿美元,后者仅为110亿美元。参见陈岳:《美国的白领犯罪》,载《国外法学》1986年第2期,第47页。而且白领犯罪往往还会产生大量不知受害的间接受害人,让众多的国民来共同承担其犯罪的负担。但长期以来,人们关注的重点却主要集中于“街头犯罪”。白领犯罪往往被犯罪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研究所忽视。也正是由于对白领犯罪现象及其原因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与透彻的理解,也就难以论及有效应对白领犯罪的科学对策,以致沿用针对“街头犯罪”的模式来应对白领犯罪,在众多国家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无奈选择。
企业与企业家的社会身份、社会功能等因素决定了腐败犯罪的生成机理与“街头犯罪”存在显著区别。为了科学治理企业和企业家犯罪,理应构建区别于“街头犯罪”的防治对策。通过对企业家腐败犯罪特征的全方位描述,并基于数据分析,揭示企业家及企业腐败犯罪与刑法运行、营商环境、企业治理缺陷等相关因素之间的联系,为来自包括犯罪学在内的不同领域的学者,共同探讨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原因与对策,促进相关立法完善,为司法改革提供实证研究素材与路径和方向指引,正是本报告的重要目的。
2.适应我国全面反腐的现实需要,推动在反腐战略上形成公共领域反腐败与非公领域反腐败协调推进的对策构想
全面反腐不仅意味着要覆盖所有公权力部门,而且还应涵盖私营部门。反腐败斗争要向纵深发展,必须重视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反腐败之间的统筹规划与协调发展。毋庸置疑,现阶段的反腐败,还主要局限于公共部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反腐败。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私营部门的反腐败,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反腐实践中都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腐败主要是公共部门问题”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以至于私营部门的反腐败尚处于缺乏国家层面统一规划与制度性推进的自发状态。
本报告对民营企业与企业家腐败犯罪态势的揭示,充分说明不仅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腐败犯罪已占其全部犯罪总数的30%,增幅也明显快于国有企业和企业家腐败犯罪,已成为现阶段我国腐败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公共部门的腐败与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腐败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相互交织、互为因果的关系。对这一客观事实的进一步清楚认识,有助于帮助决策机关认清非公领域的腐败态势,正确判断私营部门腐败犯罪的结构及趋势,从而在制度安排和资源投入上将私营部门的反腐败纳入国家统一规划中,实现全面反腐的升级发展。同时,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反腐败斗争的协调推进,也是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
3.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推动本土性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形成腐败犯罪“国家——企业”合作预防的治理新格局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要求犯罪治理的现代化。衡量一个国家治理犯罪现代化的水平可以有多个维度,但其中有两个最重要的维度:一是实现从传统的事后打击向事前预防升级,注重犯罪风险的有效防控,实现犯罪的源头治理;二是在政策观念上不再将与犯罪作斗争视为国家的专属事务,而是事关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社会成员安全感、获得感的公共事务,从而注重吸收社会力量实现犯罪的共治、共赢与共享。
作为预防为先、合作预防这一政策观念的制度载体,是近20年来在全球应运而生的刑事合规制度。刑事合规作为主要针对单位(尤其是企业)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的一种新型治理模式,其基本政策导向就是强调预防犯罪既是国家的任务,也是社会组织尤其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在刑事立法中明确企业内部预防犯罪的基本要素,并将企业是否依照立法指引构建并实施旨在发现、预防内部犯罪的合规计划,与涉罪企业和高管刑事责任的有无或轻重直接挂钩,使注重依法合规经营、在预防自身犯罪方面勤勉努力的企业有好的待遇(出罪、减免处罚、缩短资格限制等),使忽视犯罪自我预防的涉罪企业和高管付出应有的代价,以此激发企业和企业家构建刑事风险内控机制的意愿,积极运用自身的技术、资金及人力优势主动参与犯罪治理,从而实现国家对企业犯罪的有效治理与增强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双赢。
本报告所揭示的事实,无疑会为推动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提供有力的基础性支撑。报告表明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无论是国有企业(家)还是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潜伏期(从第一作案到最终案发的时间间隔)多数都在5年以上,这说明仅仅依靠国家力量从外部监督企业犯罪,无法做到及时发现和有效揭露。
另一方面,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高管中实施腐败犯罪的比例接近60%,表明其内生性原因在于企业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的缺失;同时,腐败风险遍布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表明企业腐败风险的内控机制严重缺失、守法文化十分淡漠。
可见,对于企业内部的致罪因素,如果不通过“国家—企业”合作预防的制度安排,激活企业方面自我预防的动力,单靠国家力量难以消除的。也正因如此,刑事合规制度成为21 世纪以来众多国家治理企业犯罪的必然选择。为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提供必要的事实支撑,正是本报告的重要初衷。
本报告中的案例,来源于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在2014年12 月1 日至2018年11 月30 日五个统计年度中公开发布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的检索。
为了全面、准确描述企业家腐败犯罪特征,本报告从犯罪行为、犯罪人、涉案企业和刑法适用四个方面,共设定了60 余项指标,并按照所设定的统计变量,对五年间检索的所有涉及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生效判决案件予以逐案解析,然后通过SPSS 统计软件将所有案例数据进行汇总,形成“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件数据库”,作为本报告统计分析的依据。
本报告的“企业家”为统计概念。“企业家”是指在企业经营中参与决策以及负责重要经营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9 类人员:(1)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2)实际控制人、股东;(3)党群负责人;(4)董事;(5)监事;(6)财务负责人;(7)技术负责人;(8)销售(采购)负责人;(9)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腐败犯罪”,是指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实施的最终被认定为触犯刑法的腐败行为。对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腐败行为,不在本报告统计之列。
本报告统计的企业家腐败犯罪,具体包括刑法分则中以下18 个罪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报告共分为如下五个部分:
第一,腐败犯罪企业家的规模与身份特征;
第二,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罪种与罪名结构特征;
第三,企业家腐败犯罪刑罚适用特征;
第四,腐败犯罪涉案企业特征;
第五,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分析。
在报告每部分的结尾,均依据所揭示特征的综合分析,给出相应的基本结论。
作为一份专业性的统计分析报告,其主要价值在于用数据说话,发现和提出被法律规范所掩盖的问题,至于对数据进一步的深度挖掘,尤其是基于所发现和提出的问题拟定相应的对策体系,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尤其有待于学界和实务界同仁的共同努力。
在2014年至2018年五个统计年度中,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整体情况详见表1。
表1 涉案企业家性质
从表1 可以看出,五年间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总次数为3635 次,涉案的企业家总人数为3362 人。其中,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次数与涉案人数,分别占比为:33.43%、66.57%;31.41%、68.59%。
在3362 名腐败犯罪企业家中,性别明确的有2753 人,具体情况详见表2、图1。
表2 涉案企业家性别
图1 企业家性别分布
从图1 可以看出,犯罪的男性企业家与女性企业家整体性别比接近9:1。其中,国企中犯罪的男女企业家比例为8.9:1.1,民企中犯罪的男女企业家比例为8.8:1.2,民企中犯罪的女性企业家比例要高于国企中的女性企业家。
在3362 名犯罪企业家中,年龄明确的有2343 人。其中,最小年龄为21 岁,最大年龄为76 岁,平均年龄为45.98 岁。
在1056 名犯罪的国有企业家中,有753 的年龄明确。其中,最小年龄为25 岁,最大年龄为71 岁,平均年龄为45.99 岁。
在2306 名犯罪的民营企业家中,有1590 人的年龄明确。其中,最小年龄为21 岁,最大年龄为76 岁,平均年龄为45.98 岁。
表3 涉案企业家年龄分布
图2 涉案企业家年龄分布
图3 涉案国有企业家年龄分布
图4 涉案民营企业家年龄分布
根据图2、图3、图4 和表3 表明,涉罪企业家年龄的极值都分布在民营企业家中,而涉罪民营企业家的平均年龄(45.98 岁)略低于涉罪国有企业家的平均年龄(45.99 岁),但在最高发年龄段方面差异明显: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最高发年龄段为50—59 岁,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最高发年龄段为40—49 岁。
在3362 名腐败犯罪企业家中,学历明确的有2076 人。在1056 名腐败犯罪国有企业家中,有641 人的学历明确。在2306 名腐败犯罪民营企业家中,有1435 人的学历明确。
表4 涉案企业家学历分布
图5 涉案企业家学历分布
从图5、表4 对比可以看出,一方面,国企腐败犯罪企业家大专以上学历者占79%,民企腐败犯罪企业家大专以上学历者仅占45%;另一方面,初中以下学历者,国企腐败犯罪企业家占5%,而民企腐败犯罪企业家占29%。
在3362 名腐败犯罪企业家中,企业内部职务明确的有3362 人。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厂长、矿长等正职和副职,下同)共1962 人,占58.36%;实际控制人、股东共168 人,占5.00%;党群负责人共67 人,占1.99%;董事共12 人,占0.36%;监事共19 人,占0.57%;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销售(采购)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1134 人,占33.73%。
在1056 名腐败犯罪国有企业家中,有1056 人的企业内部职务明确。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共629 人,占59.96%;实际控制人、股东共27 人,占2.56%;党群负责人共40 人,占3.79%;董事共5 人,占0.47%;监事共10 人,占0.95%;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销售(采购)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345 人,占32.67%。
在2306 名腐败犯罪民营企业家中,有2306 人的企业内部职务明确。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共1333 人,占57.81%;实际控制人、股东共141 人,占6.11%;党群负责人共27人,占1.17%;董事共7 人,占0.30%;监事共9 人,占0.39%;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销售(采购)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789 人,占34.22%。
表5 涉案企业家职务分布
根据表5 可以看出,不论国企还是民企,在腐败犯罪企业家的职务分布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占比例均最高,达到半数以上。财务、技术、销售(采购)负责人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居于次位,比重约占三成。职务的整体分布和企业性质的关系并不十分显著,主要区别为:国企中的涉罪党群负责人比重较民企大,而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比重较民企小。
其一,就绝对数而言,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不论是犯罪人数还是犯罪次数都远超国有企业家,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在全部企业家腐败犯罪中的占比约为67%。
其二,涉腐败犯罪人数呈逐年增加趋势(五年间分别为406、456、622、853、948 人)。其中,国有企业家涉案人数的增长较为平缓(约为165、150、176、277、258 人),而民营企业家涉案人数持续增加(约241、306、446、575、690 人)。
其三,在性别方面,5年间整体趋势较为平稳,变化极小,整体男女比例接近9:1。其中,民企中的女性腐败犯罪企业家较国企中女性腐败犯罪企业家所占的比重更大。
其四,在年龄方面,整体数据进一步说明:(1)30—59 岁是企业家腐败犯罪的高发年龄段。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和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30—59 岁年龄段所占比分别为88.58%与88.36%。(2)涉罪企业家的年龄的极值都分布在民营企业家中,且涉罪民营企业家的平均年龄(45.98)略低于涉罪国有企业家的平均年龄(45.99)。(3)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年龄更呈现年轻化特征,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20—39 岁年龄段所占比分别为15.75%与32.07%,而50—69 岁年龄段所占比分别为51.52%与32.52%。同时,涉腐败犯罪的民营企业家最小年龄为21 岁,而国有企业家最小年龄则为25 岁。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最高发年龄段为50—59 岁,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最高发年龄段为40—49 岁,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次高发年龄段为40—49 岁,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次高发年龄段为30—39 岁和50—59 岁。
其五,在学历方面,2014—2018年整体数据与2018年单年的数据分布基本一致。国企腐败犯罪企业家大专以上学历约为八成,而民企腐败犯罪企业家以高中(中专)以下学历为主。
其六,在涉罪企业家的职务方面,整体特征趋于稳定。表现为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的职务分布均以企业负责人为主,比例约为60%;财务、技术、销售(采购)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居于次位,比例约为30%。轻微变动体现在实际控制人、股东和党群负责人的不同分布,主要体现在国企中的涉罪党群负责人的比重较民企更大,而涉罪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所占比重较民企更小。
在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频次总计3635 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频次共计1215 次,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频次共计2420 次。
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共涉及16 个具体罪名,其中国有企业家共涉及13 个具体罪名,民营企业家共涉及14 个具体罪名。企业家涉及的16 个具体罪名分别属于《刑法》分则的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八章。
表6 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111 次,58.07%)/贪污罪(382 次,10.51%)挪用公款罪(178 次,4.90%)受贿罪(530 次,14.58%)单位受贿罪(10 次,0.2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 次,0.14%)行贿罪(394 次,10.84%)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3 次,0.08%)对单位行贿罪(16 次,0.44%)介绍贿赂罪(7 次,0.19%)单位行贿罪(508 次,13.9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 次,0.22%)私分国有资产罪(70 次,1.93%)
由表6 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制腐败犯罪的特点:国有企业家的腐败犯罪主要集中于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而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则集中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则出现不同身份企业家相互交叉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立法上的“公共部门的腐败才叫腐败”的僵化观念。
表7 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各罪名触犯频次和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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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7 可以看出,触犯频次超过70 次的腐败罪名有9 个,依次为: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并且统计发现,不论在2018年一年中还是2014年—2018年五年中,此9 个罪名的触犯频次排名基本保持稳定,因此可视为企业家腐败犯罪的高发罪名。
2014—2018年期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的频次总计1215 次,共涉及13 个具体罪名。
表8 2014—2018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从表8 可以进一步明晰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各罪名触犯频次和占比,在2014—2018年五年中,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排在前三位且占比均达到10%以上,共占5年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总数的79.43%,成为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最高发罪名。
表9 2014—2018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各罪名触犯频次和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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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 表明,在2014—2018年五年中,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排在前三位,且占比均达到10%以上,共占5年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总数的79.43%,成为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最高发罪名。同时,各个罪名不论在2018年一年中还是2014年—2018年五年中排名基本保持稳定。
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频次总计2420 次,共涉及14 个具体罪名。
表10 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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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各罪名触犯频次和占比
通过表10、表11 可以发现,在2014—2018 五年中,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排在前五位,且犯罪频次均在200 次以上,共占当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总数的92.06%,成为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高发罪名。
表12 腐败犯罪中单位犯罪各罪名触犯频次和占比
注:总体比例为腐败犯罪中单位犯罪/年度腐败犯罪总数;国企比例为国企腐败犯罪中单位犯罪/年度国企腐败犯罪总数;民企比例为民企腐败犯罪中单位犯罪/年度民企腐败犯罪总数。
表13 腐败犯罪中单位犯罪数量在腐败犯罪总量中的占比
从表12、表13 可以看出,2018年腐败犯罪中的单位犯罪主要分布于单位行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中的单位犯罪的整体分布范围扩大到单位行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同时,不论是2018年一年中还是2014—2018年五年中,民营企业实施的腐败犯罪明显多于国有企业实施的腐败犯罪。或者说,单位腐败犯罪主要发生于民营企业。
其一,就企业家腐败犯罪占其全部犯罪的比例而言,2014—2018年的五年间,企业家犯罪总数为8965 次,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总次数为3635 次,腐败犯罪占全部犯罪的比例为40.54%。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总数量为1375 次,腐败犯罪数为1215 次,腐败犯罪占其全部犯罪的比例为88.36%;民营企业家犯罪总数量为7590 次,腐败犯罪的数量2420 次,腐败犯罪占其全部犯罪的比例为31.88%。这表明,国有企业家的犯罪主要为腐败型犯罪;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呈现出融资类犯罪、腐败犯罪、欺诈类犯罪“三分天下”的情形。再考虑到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绝对数要大于国有企业家的腐败犯罪,这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如下的基本事实并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私营部门的腐败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腐败现象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反腐败战略上需要对公共部门的反腐败与私营部门的反腐败统一规划和协调推进,才利于全面反腐不断向纵深发展。
其二,就企业家腐败犯罪涉及的高发罪名而言,不论在2018年还是2014—2018年的五年中,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受贿罪始终排在前6位,总计占全部腐败犯罪的比例接近80%。6 个高发罪名的排序整体较为稳定,但其中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排序变化较大。
其三,就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罪名及其分布而言,呈现以下特征:(1)不论在2018年一年中还是五年中,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始终排在前三位,且所占比重均较大,共计占比约为77%。若加上同样以权力为基础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则达到了82%,说明国有企业腐败犯罪的防控,应当集中于这四种犯罪的治理。(2)除2018年贪污罪首次超越受贿罪频次和占比之外,其余各个罪名不论在2018年一年中还是2014—2018年五年中排名基本相似。(3)就排在前四位罪名的触犯频次和占比而言,除受贿罪的频次和占比下降,其余各罪均保持轻微增加。(4)因受贿罪频次的下降,导致2018年腐败犯罪总频次低于2017年的数据,但仍高于其余各年数据。
其四,就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罪名及其分布而言,则呈现以下特征:(1)不论在2018年一年还是2014—2018年五年中,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始终排在前五位,占民营企业家全部腐败犯罪的92%,这为民营企业防控腐败犯罪划定了明确的重点范围。(2)2014—2018年,直接侵犯企业利益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总计占比47.93%,2018年占比43.30%,历年最高占比63%(2014年),说明企业的内控机制存在明显缺陷。(3)2014—2018年,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基本成为民营企业家专涉罪名。统计表明,行贿类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总计占比36.41%,而国有企业行贿类罪占比不足2%。
其五,就企业(单位)犯罪而言,呈现以下特点:(1)单位行贿罪基本为民营企业所触犯,也属于民营企业家的高频罪名,并且5年间呈直线上升趋势,2014—2018年单位行贿罪分别占腐败犯罪总数比例为4.3%、10.2%、12.6%、20.7%、16.45%。(2)就单位犯罪的分布而言,单位犯罪主要分布于单位行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3)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比率(单位犯罪频次/民营企业犯罪总频次)远大于国有企业。其中,2018年和2014—2018 五年间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比例为24.78%(174/702)与23.00%(556/2420),而国有企业单位犯罪的比例为12.45%(36/289)与7.32%(89/1215)。单位腐败犯罪是企业反腐败文化严重缺失、高层集体腐败的突出表现,这在民营企业表现更为严重。
3362 名腐败犯罪企业家(国有企业家1056 人,民营企业家2306 人)刑事处遇的总体情况是:301 名犯罪企业家被免予刑事处罚(国有企业家92 人,民营企业家209 人),占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8.95%;11 名犯罪企业家被单处罚金刑(国有企业家8 人,民营企业家3 人),占0.33%;1 名犯罪企业家(民营企业家)被判处管制,占0.03%;151 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拘役(国有企业家23人,民营企业家128人),占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4.49%,其中115 人适用缓刑(国有企业家21 人,民营企业家94 人);2887 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有期徒刑(国有企业家927 人,民营企业家1960 人),占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85.87%,其中1265 人适用缓刑(国有企业家306 人,民营企业家959 人);9 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国有企业家4 人,民营企业家5 人),占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0.27%;2 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均为国有企业家,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0.06%(详见表14 和表15)。
表14 2014—2018年腐败犯罪企业家免予刑事处罚和主刑适用特征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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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 2014—2018年腐败犯罪企业家缓刑适用情况
在2287 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企业家中,2160 人被判处5年以下〔2〕对本报告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但缓刑部分除外。有期徒刑(国有企业家573 人、民营企业家1587 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64.25%;462 人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企业家187 人、民营企业家275 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13.74%;223 人被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企业家138 人,民营企业家85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6.63%;36 人被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企业家24 人、民营企业家12 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1.07%;6 人被判处20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企业家5 人、民营企业家1 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0.18%(详见表16)。
表16 2014—2018年腐败犯罪企业家有期徒刑刑期分布
892 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罚金刑(国有企业家491 人,民营企业家401 人),占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26.53%,罚金数额最低为1000 元,最高为1000 万元,其中11 人被单处罚金刑(国有企业家8 人,民营企业家3 人),占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0.33%;230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没收财产(国有企业家124 人,民营企业家106 人),占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6.84%,其中8 人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国有企业家6 人,民营企业家2 人),占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0.24%;33 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国有企业家19人,民营企业家14 人),占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0.98%,其中9 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国有企业家5 人,民营企业家4 人),占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0.27%(详见表17)。
表17 2014—2018年腐败犯罪企业家附加刑适用特征
1056 名腐败犯罪国有企业家的刑事处遇总体情况是:(1)92 名被免予刑事处罚,占腐败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8.71%;8 名被单处罚金刑,占0.76%;23 名被判处拘役,占2.18%,其中21 人被判处缓刑;927 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占87.78%,其中306 人适用缓刑;4 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0.38%;2 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占0.19%。(2)在927 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国有企业家中,最终刑期五年以下的有573 人,占腐败犯罪国有企业家总人数的54.26%;最终刑期为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187 人,占17.71%;最终刑期为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138 人,占13.07%;最终刑期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24 人,占2.27%;最终刑期在20年以上25年以下的有5 人,占0.47%。(3)有491 名犯罪国有企业家被判处罚金刑,占腐败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46.50%。其中罚金数额最低为5000 元,最高为1000 万元,有8 人被单处罚金刑,占腐败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0.76%;124 名国有企业家被判处没收财产,占11.74%,6 人被没收全部财产,占0.57%;19 名犯罪国有企业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占1.80%,5 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占0.47%(详见表18、表19)。
2306 名腐败犯罪的民营企业家的刑事处遇总体情况是:(1)209 名犯罪民营企业家被免予刑事处罚,占腐败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9.06%;3 名犯罪民营企业家被单处罚金刑,占0.13%;1 名犯罪民营企业家被判处管制,占0.04%;128 名腐败犯罪民营企业家被判处拘役,占5.55%,其中94 人适用缓刑;1960 名犯罪民营企业家被判处有期徒刑,占85.00%,其中被判缓刑的959 人;5 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0.22%。(2)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1960名腐败犯罪企业家中,最终刑期5年以下的有1587 人,占腐败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68.82%;最终刑期为5年以上10年以下共有275 人,占11.93%,最终刑期为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85 人,占3.69%;最终刑期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12 人,占0.52%;1 人刑期为20年以上25年以下,占0.04%。(3)401 名犯罪民营企业家被判处罚金刑,占腐败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17.39%,罚金最低数额为1000 元,最高数额为630 万元,3 人被单处罚金刑,占0.13%;106 名犯罪的民营企业家被判处没收财产,占4.60%,2 人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占0.09%;14 名犯罪民营企业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占0.61%,4 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占0.17%(详见表18、表19)。
表18 2014—2018年国有与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和主刑适用特征对比
表19 2014—2018年国有与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附加刑适用特征对比
其一,在刑罚适用整体特征方面,企业家腐败犯罪以有期徒刑的适用为主,有期徒刑适用的年均占比均超过80%,最高年份的2014年达到了94%。其中,有期徒刑的适用又以5年以下为主,占比逐年上涨,年均适用率在52%—67%之间。对涉案企业家主要适用监禁刑,由此导致的对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造成的负面效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显现,如企业因此遭受重创甚至倒闭,引发关联企业权益受损,甚至危及一方经济发展,需要在刑事政策层面予以反思和检讨。
其二,就腐败犯罪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的刑罚适应而言,前者的刑罚较民营企业更重。表现为民营企业家免于刑事处罚、拘役、5年以下有期徒刑比重超过国有企业家,而5年以上有期徒刑尤其是10年以上的比重比例明显低于国有企业家。对此进行分析,原因有二:一方面,囿于“重公轻私”的立法理念,刑事立法对侵犯国有企业资产的犯罪规定了比侵犯民营企业资产的犯罪更重的刑罚。另一方面,传统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侵犯的法益为公权力的廉洁性,而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侵犯的法益主要为公司管理秩序与财产权,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这种在立法观念与司法实践中对不同身份企业家重视和保护程度上的区别对待,相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贡献,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的保护民营经济与激发民营企业家活力的系列政策而言,显然已不合时宜。
其三,对涉案企业家刑罚适用力度呈现轻缓化趋势。表现在:(1)免于刑事处罚的人数和比重增加。(2)有期徒刑中5年以下的比例,不论是民营企业家,还是国有企业家,均呈现上升趋势,而5年以上至15年以下刑期段的比例趋于下降。(3)2018年度没有涉案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其四,在缓刑适应方面,腐败犯罪民营企业家的拘役缓刑率为73%,有期徒刑的缓刑适用率为49%;腐败犯罪国有企业家的拘役缓刑适用率为91%,有期徒刑的缓刑适用率为33%。这与前述结论“其一”形成印证:对腐败犯罪企业家目前仍以适用实刑为主。
其五,罚金刑适用方面,具有以下特点:(1)适用比例5年间呈持续增加趋势(5%、9.4%、25.7%、35.5%、35.97%),且国企罚金最高额均高于民企罚金最高额。应当注意的是,近年来,行贿人行贿的数额在“水涨船高”。对于有能力输送巨额利益的犯罪人而言,“蜻蜓点水”式的罚金刑只具有象征意义,难以起到遏制犯罪的效果。(2)罚金刑对国有企业家的适用比例高于民营企业,自2016年起,约为民营企业家的3 倍。
在2014—2018年共3362 人的企业家腐败犯罪中,有3343 家企业所在地可以确定,共涉及全国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特别行政区)。各省份企业家犯罪数量从多到少依次为:广东259,河南244,浙江225,山东220,安徽190,江苏184,北京161,河北161,福建160,湖北155,上海132,湖南118,黑龙江113,四川108,吉林106,云南96,山西69,辽宁81,江西72,重庆71,广西65,内蒙古65,贵州56,陕西54,天津43,新疆35,甘肃27,青海23,海南19,宁夏13,西藏4。
在2014—2018年共1056 人的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中,有1047 家企业的所在省份明确。各省份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数量从多到少依次为:河南88,山东80,安徽67,北京63,浙江57,福建53,河北50,湖北44,四川43,江苏42,广东39,黑龙江39,湖南38,上海37,山西36,云南36,重庆31,内蒙古24,江西23,辽宁23,贵州22,广西21,陕西19,吉林17,天津15,新疆12,甘肃10,青海9,海南8,西藏1(见图6)。
图6 国有企业涉腐败犯罪数量前十省份
在2014—2018年共2306 人的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中,有2298 家企业的所在省份明确。各省份民营企业家犯罪数量从多到少依次为:广东220,浙江168,河南156,江苏142,山东140,安徽123,河北111,湖北111,福建107,北京98,上海95,吉林89,湖南80,黑龙江74,四川65,云南60,辽宁58,江西49,山西49,广西44,内蒙古41,重庆40,陕西35,贵州34,天津28,新疆23,甘肃17,青海14,宁夏13,海南11,西藏3(见图7)。
2018年共948 人的企业家腐败犯罪中,有945 家企业所在地可以确定,共涉及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特别行政区)。各省份企业家犯罪数量从多到少依次为:广东94,湖北62,山东59,河南56,江苏54,安徽52,四川50,河北49,湖南44,福建43,云南38,吉林35,江西32,上海32,黑龙江31,广西29,浙江26,北京24,贵州23,重庆19,山西15,天津14,内蒙古12,陕西12,新疆12,辽宁12,海南5,青海5,甘肃4,宁夏1,西藏1。
在2014—2018年共3362 人的企业家腐败犯罪中,有3187 家企业的产业类型明确。各产业类型的分布情况见表20、图8。
表20 2014—2018年涉腐败犯罪产业类型分布表
图8 2014—2018年涉腐败犯罪产业类型前十分布图
在2014—2018年共1056 人的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中,有1012 家企业的产业类型明确,各产业类型的分布情况见表21、图9。
表21 2014—2018年国有企业涉腐败犯罪产业类型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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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2014—2018年国有企业涉腐败犯罪产业类型前十分布图
在2014—2018年共2306 人的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中,有2175 家企业的产业类型明确。各产业类型的分布情况见表22、图10。
表22 2014—2018年民营企业涉腐败犯罪产业类型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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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2014—2018年民营企业涉腐败犯罪产业类型前十分布图
在2014—2018年共3362 人的企业家腐败犯罪中,其中大型企业共1021 人,中小型企业共2341 人。涉案企业规模与罪名的具体分布如表23、表24。
表23 大型企业涉案罪名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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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中小型企业涉案罪名分布情况
通过对比分析可见,在大型企业中,高发罪名里排名前五的为: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在中小型企业中,高发罪名里排名前五的为: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大型企业共涉及14 个罪名分布,中小型企业涉及16 个罪名分布(详见图11)。
图11 大中小企业高发罪名前五位对比分布图
在2014—2018年共1056 人的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中,共有1012 人案件企业规模明确,其中大型企业涉案人员共652 人,中小型企业涉案人员共404 人。其中大型企业涉案的高频罪名中前五位是受贿罪(291 人,占44.63%);贪污罪(172 人,占26.38%);挪用公款罪(60 人,占9.20%);私分国有资产罪(38 人,占5.83%);职务侵占罪(33 人,占5.06%)。中小型企业涉案的高频罪名中前五位是受贿罪(143 人,占35.40%);贪污罪(128 人,占31.68%);挪用公款罪(63 人,占15.59%);私分国有资产罪(23 人,占5.69%);挪用资金罪(11 人,占2.72%)。
图12 国有企业中大中小企业高发罪名前五位对比分布图(%)
在2014—2018年共2306 人的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中,大型企业涉案人员共369 人,中小型企业涉案人员共1937 人。其中大型企业涉案的高频罪名中前五位是职务侵占罪(139人,占37.67%);挪用资金罪(92 人,占24.93%);单位行贿罪(48 人,占13.0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1 人,占8.40%);行贿罪(23 人,占6.23%)。中小型企业涉案的高频罪名中前五位是职务侵占罪(577 人,占29.79%);单位行贿罪(428 人,22.10%);行贿罪(323 人,占16.68%);挪用资金罪(297 人,占15.3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78 人,占9.19%)。
图13 民营企业中大中小企业高发罪名前五位对比分布图(%)
其一,企业家腐败犯罪在地域分布上呈现出明显的不均衡性。虽然企业家腐败犯罪遍及31 个省级行政区,但位居前十位的广东、河南、浙江、山东、安徽、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湖北的发案总数,占全国31 个省份总数的59%。其中,腐败犯罪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依据企业性质又有所不同。民营企业涉腐败犯罪方面,居前十位的省份为:广东、浙江、河南、江苏、山东、安徽、河北、湖北、福建、北京;而国有企业涉腐败犯罪方面,居前十位的省份为:河南、山东、安徽、北京、浙江、福建、河北、湖北、四川、江苏。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我国经济中心的上海,在企业家腐败犯罪发案数方面,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均未进入前十。影响企业和企业家腐败发案数地域分布的因素较多。其中,一些重要的变量应当考虑:该地区的区位特点与经济发展程度;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该地区的比重;企业在该地区的营商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等。
其二,在企业产业类型分布方面,所有产业均涉及腐败犯罪,尤以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以及能源生产和供应业涉案人数最多。其中,2014—2018年五年间,批发零售业呈现增加趋势,超过房地产业和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成为第三腐败风险高发产业。同时,需要关注的是:(1)腐败犯罪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分布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的数量有关,例如,根据2018 中国统计年鉴,腐败犯罪高发产业类型的批发零售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的数量排名,在各行业中长期位居前列。(2)产业的性质和具体结构亦会决定腐败犯罪的分布,如2018年农、林、牧、渔业企业1926771 家,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242096 家,但与之对应的腐败犯罪率仅为7.08%和2.20%。(3)企业的产权性质会影响腐败犯罪的产业类型,2014—2018年民营企业腐败犯罪仅有57 例来自于电力、热力等业,主要是因为掌控该自然资源类的企业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预见,随着公有制企业接受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改革,势必会对腐败犯罪的产业类型发生影响。
其三,在企业规模与罪名关系方面,大型企业中高发罪名依次为: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用受贿罪;而在中小型企业中,高发罪名依次为: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中,大型企业共涉及13 个罪名分布,中小型企业涉及16 个罪名分布。同时,在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当中,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腐败犯罪的高发分布情况不因企业的规模变化而变化,不论是中小型企业还是大型企业,侵占挪用及贿赂型罪名始终居腐败犯罪罪名的高频行列。
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频次共计3635 次,共涉及16 个罪名。在五个统计年度内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是:职务侵占罪792 次,受贿罪530 次,单位行贿罪508次,挪用资金罪440 次,行贿罪394 次。
表25 2018年与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对比
图14 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分布
由表25、图14 可以看出,虽然五年间高频罪名的排序有所变化,但高频罪名的范围整体上却表现出相当的稳定性。其中变化较大的有:一是受贿罪持续上升至第2 位,而贪污罪淡出前五位;二是行贿罪始终位于前五位,但排序趋于下降,但单位行贿罪始终位居前三。具体到不同身份企业家方面,情形又有所不同。
2014—2018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频次共计1215 次,共涉及13 个罪名。五个统计年度内触犯频率最高的五个罪名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职务侵占罪。
表26 2018年与2014—2018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对比
图15 2014—2018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情况
由表26、图15 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家高频罪名方面,最突出的就是受贿罪。另外一个显著变化是高频罪名中的挪用资金罪为职务侵占罪所代替。
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频次共计2420 次,共涉及14 个罪名。在五个统计年度内触犯频率最高的五个罪名是: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见表27、图16)。
表27 2018年与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对比
图16 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情况
由上可以看出,在民营企业家高频罪名变化轨迹方面,最突出的始终是职务侵占罪。同时,单位行贿罪呈现上升趋势。这部分解释了行贿犯罪在企业家腐败中趋于下降的原因。此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为5年间民营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罪名,呈现出高度的稳定性。
1.2014—2018年高频罪名的主刑适用情况
表28 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主刑适用
表28 说明,在免于刑事处罚方面,单位行贿罪的比例最高,并明显超过其他高频罪名的比例,而职务侵占罪的免于刑事处罚的比例最低。在重刑适用方面,以受贿罪最为突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例达到了21%,高出职务侵占罪4 倍。
2.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附加刑适用概况
表29 2014—2018年高频罪名的附加刑适用
表29 显示,罚金刑适用率方面,受贿罪的占比最高,达到了53%,随后是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在没收财产刑方面,也是受贿罪占比最高,随后为职务侵占罪和行贿罪。
表30 2014—2018年高频罪名的罚金刑幅度
表30 显示,五个高频罪名平均判处的最高罚金额度,相当于平均最高涉案金额的19%。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罚金刑的威慑力较弱,犯罪人的犯罪收益较高。即使以单位行贿罪为例,判处的最高罚金也相当于最高涉案金额的20%。
1.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
各高频罪名的潜伏期,即从第一次实施该罪到最终案发之间的时间间隔,如表31 所示。
表31 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
图17 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
如图17、表31 所示,整体而言,潜伏期在5年以下的比例,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最高,达到了70%左右;而潜伏期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比例,以单位行贿罪最高,其次为受贿罪和行贿罪。具体到不同身份企业家,情形又有所不同。
2.2014—2018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
表32 2014—2018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含比例)
图18 2014—2018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
从表32、图18 可以看出,在涉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方面,实施受贿、贪污行为的潜伏期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比例最大,达到了40%左右;而实施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潜伏期,以5年以下居多,占比也在40%左右。
3.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
表33 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含比例)
图19 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
由表33、图19 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罪的潜伏期,60%以上均为5年以下;而潜伏期最长的犯罪为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10年以上20年以下潜伏期的比例,分别达到了18%和16%。
1.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发案环节
表34 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发案环节
人事变动 0(0.00%)6(1.13%)0(0.00%)多环节 1(0.13%)9(1.70%)1(0.20%)环节不明 22(2.78%)24(4.53%)21(4.13%)总计 792(100.00%)530(100.00%)508(100.00%)0(0.00%)3(0.76%)1(0.23%)3(0.76%)8(1.82%)26(6.60%)440(100.00%)394(100.00%)
总体而言,在案发环节方面,日常经营、财务管理、产品生产、贸易、融资五个环节,为企业家腐败犯罪的高法环节。其中,职务侵占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和行贿罪,超过40%发生于日常经营活动中,而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发环节为工程承揽,占比达到了30%,其次为日常经营和贸易环节(详见表34)。
2.2014—2018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发案环节
表35 2014—2018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发案环节
从表35 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家各高频罪名的触犯率,集中于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两大环节,占全部案发环节的比例均超过了60%,而贪污罪、挪用公共款罪80%发生于这两个环节。在受贿犯罪方面,除了日常经营环节,工程承揽环节、财务管理也是高发环节。
3.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发案环节
表36 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发案环节
表36 说明,民营企业家各高频罪名60%集中于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两大环节。但具体到各高频罪名,其高发环节又有所区别。职务侵占罪超过80%发生于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贸易活动三大环节;单位行贿罪接近90%发生于日常经营、工程承揽和贸易环节。
1.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经济发展程度特征
表37 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经济发展程度特征(含比例)
表37 说明,各高频罪名在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的比例,出现较大差异,总体上呈现出从四线城市向一线城市逐级递减的趋势。五个高频罪名的发案率以四线及以下城市最高,平均超过了30%,其次为二线城市和三线城市,一线城市最低。其中,二线城市中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比例,整体上多于三线城市的现象,值得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上述5 个高频罪名与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的关系(详见表38—表42、图20—图24)。
表38 2018年与2014—2018年职务侵占罪分布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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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 职务侵占罪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分布比例对比图
表39 2018年与2014—2018年行贿罪分布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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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行贿罪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分布比例对比图
表40 2018年单位行贿罪与2014—2018年单位行贿罪的分布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对比
图22 单位行贿罪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分布比例对比图
表41 2018年挪用资金罪与2014—2018年挪用资金罪的分布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对比
图23 挪用资金罪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分布比例对比图
表42 2018年受贿罪与2014—2018年受贿罪的分布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对比
图24 受贿罪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分布比例对比图
(2)2014—2018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经济发展程度特征
表43 2014—2018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经济发展程度特征(含比例)
(3)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经济发展程度特征
表44 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经济发展程度特征(含比例)
其一,总体来看,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与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均表现出相对稳定的特征。其中,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始终是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属于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已经进入前五;属于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基本保持为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中,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在2018年增长幅度较大。
其二,比较民营企业家高频罪名与国有企业家高频罪名的结构特征,可以发现:(1)国有企业家受贿罪频次总数最高,约等于其余三种高频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频次之和,说明国有企业家面临的最大腐败风险仍是权力交易型腐败。(2)民营企业家高频腐败犯罪中的行贿类罪持续高发,尤其单位行贿罪增长趋势明显,揭示出“民企多行贿、国企多受贿”的对称性现象。(3)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高发与国有企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高发,皆说明内部管理不规范、违法犯罪内控机制缺失,是国企和民企在企业治理方面共同面临的突出问题。而且,国有企业家贪污罪五年的总数,已经接近民营企业家触犯的职务侵占罪的一半,再结合民营企业的总体数量远多于国有企业(约为28:1)这一特征,说明国企内控机制有名无实情况十分严重。
其三,从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潜伏期方面来看,整体潜伏期长,5年以下的为少数,多数集中于5—15年区间。其中,又以受贿罪和贪污罪的潜伏期最长,受贿罪潜伏期处于5年以上20年以下区间的比例总计为63%;贪污罪处于5年以上20年以下区间的比例总计为56%。同时,受贿罪、贪污罪出现20年以上的超长潜伏期的比例也占1%左右。另一方面,虽然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前五名高频罪名的潜伏期,在5年以下的占比约60%,但单位行贿罪潜伏期处于5年以上20年以下区间的比例总计高达70%;行贿罪潜伏期处于5年以上15年以下区间的比例总计为62%。就单个罪名而言,潜伏期最长的为民营企业家高发罪名中的单位行贿罪。潜伏期普遍较长,一方面反映了腐败犯罪较为隐秘的特点,存在发现难的共性问题;另一方面也真实地反映了在现行反腐模式下,腐败犯罪的发现机制还比较薄弱。反腐败斗争要向纵深发展,亟待强化腐败犯罪的发现机制。
其四,就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案发环节而言,表现出如下特征:(1)2018年数据与五年整体数据的分布情况基本一致,一方面发案环节分布广泛,涵盖了企业经营的所有环节;另一方面又主要集中在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两大环节,其次为工程承揽环节。(2)发案环节的分布与罪名的性质存在正相关系,如贿赂型犯罪多发于工程承揽过程。在五年数据中,发生于该环节的受贿罪占19.43%、单位行贿罪占29.52%、行贿罪占32.49%。(3)发案环节与涉案企业家的职务存在直接关系,因为企业运营的环节多属于企业家的职务范围。
其五,从高频罪名发案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看,各罪名在一线城市分布率普遍较低,四线及以下城市的企业家腐败犯罪发案率普遍处于高位水平,而二线城市较三线城市腐败率偏高。可能的原因之一在于:经济水平发达的省份因示范作用和政绩考核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防范和查处腐败犯罪的力度更大,企业规范程度也相应较高;而在经济发展水平较差的城市,企业自身管理不够规范,政商环境相对不良,容易形成权利寻租利益输送的链条,从而滋生腐败。
其六,在高频罪名的刑罚适用方面,各罪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居多。其中,单位行贿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和拘役的居多;在罚金刑适用方面,除2018年贪污罪罚金率高达88.24%外,其余罪名罚金适用率则相对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