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模式下综合诊断评估体系的完善

2021-01-14 03:45田俊钦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戒毒毒品康复

黄 锐,田俊钦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基于我国禁毒工作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卓有成效的社区矫正戒毒治疗措施,从法律上确定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地位,突破了之前以强制隔离戒毒方法为主的封闭性[1]。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因其社会化、人性化特点突出,在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方面效果明显,在戒毒工作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但在开放性的社区环境中戒毒,如果不加强规范吸毒人员的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放任没有真正达到戒毒标准的戒毒人员重归社会,可能会将他们重新推向毒品市场,导致禁毒戒毒工作成效大打折扣。因此,为了巩固我国当前取得的禁毒成效并进一步扩大战果,在现有的诊断评估工作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下的综合诊断评估体系显得至关重要。目前所说的戒毒诊断评估,基本上是指强制隔离戒毒阶段的戒毒评估,对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模式,则缺乏一个全国性、权威性和规范化的诊断评估标准。综合诊断评估体系,是一个贯穿戒毒矫治全过程的完整的大诊断评估体系,以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阶段诊断评估为重点,向前延伸至吸毒成瘾认定体系、强戒诊断评估体系,亦可向后延伸至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后续照管。完善的综合诊断评估体系能够促进戒毒成效和戒毒资源利用最大化,有力地推动我国戒毒工作稳步前进。构建综合诊断评估体系,需要在现有的诊断评估法律标准的基础上,弥补其存在的缺陷,以完善的标准指导实践工作,再将完善的诊断评估标准延伸到社区戒毒、社会康复领域,并根据社区戒毒、社会康复的独特性进行适当调整,形成诊断评估体系的全过程无缝衔接,再辅之以改进的吸毒检测技术方法,从而提高诊断评估工作的可靠性。

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运行模式

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禁毒法,之后,国务院又颁布了《戒毒条例》,确认并细化了以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自愿戒毒为主,以社区康复为辅,以戒毒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为补充的戒毒工作体系[2]79。

(一)社区戒毒模式

禁毒法颁布以前,我国对吸毒人员仅视为违法者,主要依靠强制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管控。但这样的模式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效果,吸毒人数规模仍在不断扩大,戒毒人员复吸率居高不下,因此有必要探寻一种新的方式以帮助吸毒人员真正戒除毒瘾。政府逐渐重视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关怀,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工作实际,借鉴国外社区矫正中的毒品检测措施和有效戒毒经验,开展了社区戒毒的局部试点工作。禁毒法第三十三条首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从法律的高度确认了社区戒毒的重要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将社会性较强的社区戒毒作为基础性措施,而将具有行政惩罚性的封闭式强制隔离的戒毒措施视为戒毒底线的立法意图[2]76。一般情况下,责令戒毒时可优先考虑社区戒毒,但社区戒毒不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前置措施。

社区戒毒,是指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牵头监督下,多方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整合家庭、社区、公安、司法、卫生以及民政等多方的力量和社会资源,对吸毒成瘾人员实行为期三年的半自愿半约束性质的戒毒措施,包括定期尿检、心理治疗以及就业帮扶等。社区戒毒集戒断、挽救、教育、帮助于一体,目的在于帮助吸毒人员戒除心瘾和毒瘾并正常回归社会,人性化特征突出,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开放性,能让戒毒人员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戒毒,不割裂其与社会的联系,为其提供各方社会资源与支持,更有利于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和更好地回归社会,也更符合时代发展对保障人权的要求。

(二)社区康复模式

强制隔离戒毒对严重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封闭式管理,使其与社会隔离,戒毒人员在三年期满后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无法很好地融入社会,一些人可能会自暴自弃,继续回到原有的毒品圈中。针对这些问题,禁毒法第四十八条和《戒毒条例》第三十七条都规定,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戒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视强戒人员戒除毒瘾的不同情况,可以在社区进行为期不超过三年的身体和心理康复,借由社区康复的开放性和社会性功能,实现强戒人员的生理戒断、心瘾戒断以及再社会化,以巩固戒毒效果,降低其重染毒品的可能性,避免其解除强戒后直接进入社会所带来的排斥性。这是整个戒治过程的后续保障环节,有利于使戒毒治疗康复模式比以往的更加完善和科学。此外,《戒毒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由此可见,广义的社区康复范围涵盖了戒毒康复场所中的自愿康复的情况,与以往的规定有显著的区别。

(三)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运行管理

社区戒毒以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做出社区戒毒决定为前提,即社区戒毒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交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后者负责监管戒毒人员。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执行,基本职责和管理方式基本相同。被责令进行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在收到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到执行地的戒毒(康复)执行管理机构报到。管理机构将相关信息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相关各方签署《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对相关戒毒康复活动进行约定。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主要由社区干部、社区医护人员、禁毒专干、禁毒民警、志愿者和吸毒者家属组成,负责具体落实戒毒康复措施。制订具体戒毒计划,对尚未生理脱毒的人员,经批准可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或到戒毒机构做脱瘾治疗;专人监护管理、定期访谈,每周至少见面一次;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行为矫正和违规告诫;监督定期尿检情况,三年内社区戒毒尿检不少于22次,社区康复尿检不少于12次;提供戒毒知识辅导、心理咨询服务、就业帮扶和法律援助。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每半年依据历次戒毒康复人员尿检结果以及实际戒毒康复表现情况做综合评估,对戒毒康复情况良好、康复期满的人员可做出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决定;公安机关可责令严重违反协议的戒毒康复人员转入强制隔离戒毒。下页图1为社区戒毒(康复)运行流程示意图。

二、国外一些社区戒毒康复的模式及评估

图1 社区戒毒(康复)运行流程示意图

各国的社区戒毒康复模式都是在各自的毒品问题历史背景、经济社会水平、文化观念、戒毒理念以及长期实践积累的戒毒工作经验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建立发展起来的,各具特色。研究相关国家的社区戒毒康复模式及评估方式,对推动我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诊断评估体系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社区戒毒治疗模式

美国社区戒毒工作主要通过20世纪70年代成立的社区反毒联合体开展,并将社会各阶层包括家庭、学校、政府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及其他社区戒毒组织等力量纳入其中。社区反毒联合体通过下设执行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为社区戒毒工作提供详细指导,制订具体计划,协调社区活动并实行同伴教育[3]。美国的社区治疗康复模式被称为治疗社区模式(以下简称TC模式),TC模式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于英国的针对具有共同心理问题的集体心理治疗方式,后逐渐应用于毒瘾戒除。TC模式的治疗重点不在于脱毒,而在于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脱毒后的心理治疗、行为矫治、能力培养和人格重塑,主要包括准备治疗期、核心治疗期和重返社会期,在促使吸毒成瘾人员再社会化方面成效显著。

美国对社区戒毒机构的三级评估包括:社区戒毒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完成情况自身评估,国家毒品管制政策办公室主任对项目负责人工作完成效果的管理评估,无毒社区咨询委员会对国家毒品管制政策办公室主任工作的第三方审核评估[4]。自2005年始,社区反毒联合体除通过管理评估系统提交戒毒工作情况数据外,还需以半年为周期提交所在社区内关于吸毒者第一次吸毒平均年龄、社区内毒品滥用情况、毒品危害普及认知度、对父母反对毒品的了解度四类数据,以不同时间段数据的对比变化反映其每个阶段的工作情况。

(二)英国社区治疗与康复模式

英国政府除通过监狱戒毒、公立戒毒中心开展戒毒工作外,同样高度重视社区戒毒工作,一般将社区戒毒工作外包给各种从事戒毒康复的非政府组织(NGO)。社区戒毒主要包括: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免费提供体检评估,为阿片类成瘾者提供21天的生理脱毒住院治疗,为复吸者提供重新分析诊断和戒毒治疗,为无家失业吸毒者提供住所和就业援助以及家庭戒治等。

由国家毒品证据中心通过数据的收集与分析,对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效果进行专业评估,主要依据戒毒合同的协议,标准有八条[5]:一是快速生理脱毒(6个月内有无复吸);二是预防控制吸毒相关传染疾病传播;三是减少吸毒次生犯罪;四是提供就业帮助,实现戒毒者个人的持续性发展和再社会化;五是保障戒毒人员生活需求(有无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六是帮助戒毒人员提高生理机能、恢复保持心理健康;七是帮助戒毒人员家庭社会关系缓和化;八是政府根据各戒毒机构的戒毒效果再行付费。

(三)日本的治疗性社区戒毒治疗模式

日本的治疗性社区戒毒治疗模式发展较为成熟,社会力量参与面广,主要由厚生劳动省和医院(社区诊所)指导开展戒毒工作,警方不直接参与。此外,社区和志愿者会提供资讯更新、戒毒辅导和防止滥用毒品等方面的服务。吸毒者的戒治工作主要在医院进行,一旦吸毒被查获,首先会被送进医疗机构进行为期2个月的戒毒治疗,生理脱毒为主,辅以心理治疗。在日本,吸毒属于犯罪行为,根据在医院戒治期间的表现,吸毒者会面临服刑与不服刑两种后果。表现良好、积极配合的可以不服刑,即使服刑,服刑的种类选择也很广。可根据吸毒者各自情况选择适宜的刑罚措施,不一定会限制其人身自由。

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密切协作,形成全链条式的戒治帮扶,从戒毒人员自监狱释放或离开医院后开始进行跟踪,为其提供警察署的暂时保护、保健所的指导访问、精神病医院的尿检、福祉事务所及就业安定所的就业安排[6],给予戒毒人员多方位帮扶,防止复吸,促其融入社会。日本的戒毒效果评估不单纯追求降低复吸率,而是以社会适应为导向,加大精神健康教育和社会适应性的比重,追求巩固戒毒的长久效果。

三、我国社区戒毒康复诊断评估法律依据及存在问题

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的前提是戒毒、康复人员被纳入戒毒体系,而根据吸毒检测结果认定吸毒成瘾,是吸毒人员进入戒毒体系的直接依据。因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综合诊断评估体系不仅仅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对戒毒人员进行的诊断评估,还包括前期的吸毒成瘾认定。从前期的吸毒成瘾认定延伸至后期的康复诊断评估认定,这是一个逐步递进的完整体系。作为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配套措施,2011年出台(2016年修订)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弥补了上位法“吸毒成瘾”规定的不足之处,进一步明确了吸毒成瘾标准和认定主体资质、认定过程注意事项等重要内容,完善了我国的禁毒法律体系。2013年颁布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在对戒毒人员的戒毒效果进行科学评价,对强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方面,填补了法律依据的空白,推动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有序开展。

戒毒康复诊断评估体系在建立和发展实践中,发现存在取向定位矛盾、检测主体资质差异较大、诊断评估体系存在缺陷、缺乏连续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诊断评估机制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发展。

(一)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存在取向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我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吸毒成瘾者或成瘾严重者,公安机关可以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但是对于何种程度为“吸毒成瘾”以及如何认定“吸毒成瘾”均未做详细规定。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出台之前,禁毒实践多依据1998年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进行成瘾认定。该批复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但是这种成瘾标准过于模糊且不符合吸毒成瘾机理,只能证明吸毒人员近期存在吸毒行为,无法证明其已达到成瘾程度。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从医学角度对吸毒成瘾进行界定,即“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吸毒成瘾“病态说”的回归[7]。虽然“使用毒品”一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吸毒人员的违法特性,但更多的还是从医学角度将吸毒人员置于“病人”的定位上。但是第七条则规定对认定吸毒成瘾采取法律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上述认定标准既强调行为上存在吸毒,也强调吸毒者因吸毒行为受到了一定的身体损害。机体对毒品依赖程度可借由戒断症状表现出来,不同种类毒品的戒断症状也有所不同。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一旦停止吸食或者减少用量,就会出现明显的躯体依赖症状,执法人员很容易对其戒断症状进行认定。但随着我国毒品形势的不断变化,新型合成毒品(以冰毒为代表)已占据毒品主要构成。这类新型毒品具有更强的心理依赖性,其戒断症状主要表现为焦虑、渴求用药、抑郁等心理症状,通常没有明显的躯体戒断症状,很容易掩饰,这给执法人员认定戒断症状带来困难。实践中,为更方便快捷地查处吸毒人员,进行成瘾认定时更偏向于使用“有证据证明吸毒史”的标准来代替“有戒断症状”,可能会导致一种情况:不符合吸毒成瘾医学要求的吸毒人员,因其重复吸毒行为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甚至“严重吸毒成瘾”,从而被纳入戒毒体系中。

此外,《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对吸毒成瘾的定义与实际工作中对吸毒人员的处理同样存在立法取向上的不一致。实际上,吸毒人员是“违法者”,更是“病人”和“受害者”,但目前我国对吸毒人员的查处,除基于违法身份给予行政处罚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的运用也带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性质,这体现了吸毒人员“高危违法者”的实践定位,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其作为“病人”和“受害者”的身份属性。

(二)吸毒成瘾认定主体的资质要求存在较大差异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戒毒医疗机构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所需的资质要求。其中,公安机关承担认定工作的警察需要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级警员以上警衔且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据此,基层公安机关基本上在职授衔转正的民警即可达到要求[8],此条件要求并不高。但是对戒毒医疗机构的医师资质要求比较严格:三年以上戒毒医疗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要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专学历的须取得初级职称满七年、大专的六年、本科的四年[9]。吸毒成瘾认定主体的资质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当两个主体对同一项认定的结果有出入时,不知该以何种标准来判断哪种结果更具说服力。

(三)诊断评估标准体系存在缺陷

1.针对不同种类毒品的诊断评估标准有缺陷

据《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在240.4万名现有吸毒人员中,有冰毒滥用者135万名,占56.1%,有海洛因滥用者88.9万名,占37%。与其他种类毒品相比,滥用冰毒者数量最多。以海洛因为代表的阿片类毒品和以冰毒为代表的合成毒品对吸毒人员的作用机制差异较大,阿片类毒品对人体大脑的损害比合成毒品较小,并且是可逆的,通过戒毒康复可恢复70%的大脑功能[10],而合成毒品不仅对人体损伤较大,还使吸食合成毒品的吸毒人员心理依赖更加严重。因此,以同一标准诊断评估吸食传统毒品、合成毒品、第三代毒品,缺乏针对性。

2.诊断评估标准内容存在主观与客观的冲突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诊断评估的释义,从戒毒诊断评估的四个维度来看,既对生理脱毒、戒毒人员自身状况、吸毒戒毒的过往经历等客观因素进行评估,也对身心康复、行为表现、适应社会环境能力等主观因素进行评估。对于客观因素,可以通过吸毒检测结果、历史档案记录等获得较为客观稳定的结论,但是对于主观因素,因评估人员和待估人员等主体自身因素的影响,得出结论的稳定性较低。

诊断评估标准中认知和行为方面的分值占比较大,评分高低主要依据考试和日常奖惩考核等,主观性较强,在体现戒毒效果方面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主观的判断往往会被刻意伪装过的客观内容所左右,如大多数强戒人员为达到按期或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目的,往往会功利性地高度服从以争取高分评价,且在诊断评估过程中进行伪装的情况逐渐增多,使诊断评估标准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评估结果可能出现前后不一致,结论失实,给后续的社区康复工作增加了难度。

3.诊断评估缺乏全国性统一标准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实施细则由各省根据本省的戒毒形势自行制定。各省戒毒管理模式不同,对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的解读不尽相同,执行标准不统一,因此全国诊断评估具体执行工作也参差不齐,宽严要求程度各不相同,评估人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不同地区的戒毒人员戒毒效果虚实有别,高低不一。

(四)社区戒毒康复缺乏连续的诊断评估机制

诊断评估办法主要是针对在戒毒所内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而目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康复评估主要依据是戒毒康复人员的自行报告、每半年一次的小结和综合评估、定期尿检结果,其中尿检结果占据主导性地位。康复评估标准较为笼统单一,缺乏一个较为完善的诊断评估体系。三年内社区戒毒人员尿检不少于22次,社区康复人员不少于12次,由于评估结果缺乏科学依据,一些地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操守率甚至高达80%以上[11],可信性不高,有很多报告中3年不复吸、解除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被再次查实复吸。

前期吸毒认定以及诊断评估均有较为科学的总领性标准,而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阶段,诊断评估工作缺乏一个类似于《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较为科学,具有实操性、权威性的具体指导标准,缺乏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诊断评估工作的总领性指导,使得整个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综合诊断评估体系出现断层,缺乏完整连续的诊断评估机制,甚至可能使整个戒毒矫治过程出现虎头蛇尾的现象。因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亟需以现有诊断评估办法为蓝本,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实际工作情况和要求,制定一个有针对性的科学标准,从而形成连续的诊断评估机制,完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诊断评估体系。

四、社区戒毒康复诊断评估的实践检测方法问题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下的综合诊断评估从始至终都离不开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吸毒检测,检测结果能够较为客观地表明戒毒康复人员是否完成生理脱毒、是否复吸,是诊断评估结论的一项重要指标。针对目前实践中社区戒毒康复诊断评估检测方法选择单一,已无法完全满足检测需求的问题,通过分析不同检测方法的各自特性,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诊断评估检测方法的选择提供科学依据,为诊断评估体系的完善提供可靠的科学技术基础。

(一)诊断评估实践检测方法选择单一

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测。2018年修订的《戒毒条例》中也有规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为规范公安机关的检测工作,公安部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制定了《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此规定明确了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唾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尿检因具有便捷和成本低等优点,在禁毒实践中被普遍使用并形成了一定程度的依赖性,似乎尿液检测阳性是最有力的吸毒证据。但是,由于尿液检测只能检测出吸毒人员3~7天内的吸毒情况,即使是在适当的检测时间内也会因为被测者的一些故意造假行为,使常规尿检作用失效。此外,尿液检测容易受到食物、药物或者人体新陈代谢等因素的干扰而呈现出假阳性的结果,且随着我国毒品情势发展,新型合成毒品已成为毒品消费的“主流”,而因尿液检测的技术限制,单一的尿检很难满足新型合成毒品的检测要求,还需要运用其他检测方法进行补充。

(二)诊断评估检测方法技术支撑

当前毒品分析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传统的色谱法、色谱质谱联用技术(GC、TLC、HPLC、GC-MS、LCMS)、免疫法和化学法等,以及分子光谱技术(核磁共振、拉曼光谱、分子印迹技术、傅里叶红外光谱等)[12]116。我国毒品检测的国家标准方法为气相—质谱联用技术(GC-MS)和液相—质谱联用技术(LC-MS),应用较为成熟,能定量检测毒品含量。常见生物检材包括尿液、唾液、血液、毛发等,用于检测人体内毒品代谢物的技术方法也较为成熟可靠。

不同的检测技术手段和生物检材各有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如表1和表2所示,在实践中可根据戒毒矫治的不同阶段,针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人员选择更为适宜、有针对性的检测方法,为诊断评估检测工作、完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诊断评估体系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五、完善综合诊断评估体系的建议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康复情况是评估我国戒毒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因此对康复人员的康复情况依据完善的标准进行客观检测显得尤为重要。针对诊断评估法律标准的不足和检测技术方法较为单一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康复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在诊断评估检测实践中推广毛发检测技术的应用。

(一)强化吸毒成瘾认定条件的医学标准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对“吸毒成瘾”进行医学界定,肯定了吸毒成瘾“病态说”,但同时对“成瘾认定”采取法律标准,放宽了成瘾认定条件。虽然将“有戒断症状”的医学要求纳入认定标准中,但实践中公安机关为能快速便捷查处吸毒人员,更偏向于用“有证据证明吸毒史”代替“有戒断症状”。

表1 不同毒品检测技术方法的应用

表2 不同生物检材毒品检测方法的应用

2008年禁毒法明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法律地位之前,我国对吸毒人员基本上采取强制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等封闭式戒毒措施。禁毒法肯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开放式戒毒措施的法律地位,是希望通过社会化的戒毒措施,在吸毒人员康复过程中给予人性关怀,达到帮助其戒除毒瘾重归社会的目的。

新戒毒模式更多地将吸毒者视为需要人性关怀和帮助的受害者和病人,而不单纯是违法者。吸毒者兼具病人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仅依靠惩戒的方式效果非常有限,还需要药物、心理治疗的双重配合才能发挥功效[19]。鉴于吸毒者首先具有“违法者”的属性,对其进行处罚无可厚非,但若重视打击而轻视其“病人”和“受害者”身份,便很难达到禁毒法的立法预期。《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了吸毒成瘾认定的三个条件。针对第三个条件的“有戒断症状或有证据证明吸毒时”,可进一步细化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采取“有戒断症状”的标准,何种情况下采用“有证据证明吸毒”,同时应该优先采用“有戒断症状”标准进行吸毒成瘾认定,规范执法人员的认定行为,尽可能地确保纳入戒毒体系的吸毒人员符合医学成瘾标准,使对吸毒人员的查处更加符合法律的立法取向。关于“有戒断症状”的参照标准,除2009年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外,应根据我国当前毒品滥用的情形,针对不同毒品种类,尤其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类的滥用现状,制定不同戒断症状和成瘾程度参照标准。例如当吸毒人员躯体戒断症状不明显时,可适当通过综合的心理测验量表进行辅助认定。

(二)缩小不同认定主体的资质差异

在同一部法规中对同一项结论的认定主体资质的规定差异较大,是不合理的。因此应统一公安机关和戒毒医疗机构的认定主体资质,或者在现有资质规定的基础上,细化规定针对较易认定的吸毒情形可直接由民警认定,认定结论可作为责令进行社区戒毒的直接依据。而对于吸食新型毒品甚至多药滥用等认定难度较大的情形,可由民警进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安机关委托医疗机构进一步认定,两次认定结论基本一致即可作为采取戒毒措施的依据。

(三)完善强制戒毒诊断评估标准

毒瘾的戒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特别是心瘾的戒除是漫长而又反复的,因此需要理性看待戒毒过程。诊断评估能够使帮教人员较为准确地把握戒毒人员不同阶段的真实情况,使矫治措施的运用更有针对性,有利于帮助戒毒人员清晰地认识自我,树立戒毒信心。

在现有诊断评估标准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根据传统毒品和合成毒品,甚至是第三代毒品对吸食人员身心产生的不同危害的程度,制定细化康复评估标准,有针对性地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人员进行诊断,使矫治措施更加高效。现有的诊断评估从四个维度看似乎目标清晰,但是规定比较笼统,致使实践中各省由于对实施细则的理解不同而存在多重标准。因此应制定全国统一性的、具备实操性的、科学的、细化的评估标准,尤其是在主观性评估标准方面,使全国的诊断评估以及后续矫治的宽严要求基本一致,符合公平公正要求。对每一项评估标准,应细化规定考查哪些项目,每一个项目评分“合格”或“不合格”的标准是什么,是与正常人标准相比较还是与戒毒人员戒毒前期情况相比较。

(四)建立连续的社区戒毒康复诊断评估机制

为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真正达到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目的,需要制定一个科学完善的康复诊断评估标准。可以在完善现有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标准基础上,将其延伸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保证戒毒人员在不同阶段诊断评估标准的一致性,并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不同身心特点,以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设置意义,做出适当的调整,使检测更加科学真实,给予戒毒康复人员人性化关怀,达到心理脱毒目的,促使其正常融入社会,戒毒成果更加真实客观。

在巩固前期生理脱毒成果基础上,重点监测戒毒康复人员心理及行为波动变化,将戒毒人员行为、认知、意识、情绪、人格形成和发展障碍等深层次因素,以及戒毒康复人员的危险性变化、心理异常表现、戒毒康复能动性等纳入诊断评估范围内,并且加强诊断评估中的心理评估比重和专业技术含量,增强对个体戒断情况的判断能力。通过科学专业的心理评估能够真正显示更为内在和深层次的情况,从心理学角度全面把握戒毒康复过程中的个体变化,从生理和心理方面进行较为全面客观的诊断评估,采取针对性的矫治措施,逐步完善贯彻戒治全过程、功能齐全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诊断评估体系。同时借鉴美国的戒毒评估工作经验,建立戒毒康复工作落实管理情况的评估标准,可以将戒毒康复人员对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估制度化,作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评估的重要参考,通过戒毒工作的双重双向评估的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发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综合诊断评估体系。

(五)推广实施毛发检测技术

目前毛发检测技术已经较为完善,其科学性已由多项实验论证,例如定性检测甲基苯丙胺,实验证明以毛发为样本,其检测阳性率明显高于尿液样本,尤其是在最后一次吸毒时间超过72小时且不承认吸毒的嫌疑人员的成瘾认证中优势显著[20]。2018年公安部颁布的《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再次确认了毛发检测的法律效力,并使毛发检测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相比目前禁毒实践常用的尿液检测,依据毛发中是否含有毒品代谢物的结论,可更客观地分析吸毒人员的吸毒史,从不同分段部位头发中毒品成份含量的检测情况,推测出吸毒人员数月至数年内滥用毒品的用量、种类和性质等相关信息。

目前浙江省已建立毛发吸毒检测的地方标准,创新应用毛发吸毒检测技术,极大降低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的复吸率。统计数据显示,浙江2017年底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戒毒操守率比2015年底提高了14.92%。实践证明,毛发检测技术是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吸毒人员查控工作的有力抓手,应在全国各地有序开展相关培训,推广应用毛发检测,与尿液检测方法相互补充,使康复检测结果真实有效。图2所示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下完善诊断评估体系的建议。

图2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下完善综合诊断评估体系的建议

六、结论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作为戒除毒瘾的主要措施,因其开放式、社会化、人性化特点,在吸毒人员管控、帮扶和社会融入方面的作用显著,未来在戒毒工作中的运用将会不断加强。但也正因为处于开放的社区中进行戒毒康复,吸毒人员面临的复吸诱惑也更大,因此诊断评估工作更应规范化。综合诊断评估体系的完善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工作,现阶段可首先将重点放在法律标准体系的完善上,以当前毒品检测技术研究为支撑,创新推广毛发检测技术应用。后期在实践中不断检验综合诊断评估体系的运转,通过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反馈和凝练,持续推动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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