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丹,陈公照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事关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事关社会诚信和国家风气,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执行工作也一直是司法活动中矛盾最为集中、冲突最为显著、对抗最为激烈的环节,曾与“立案难”“送达难”并称为法院工作的“三难”。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和跨域立案服务的试点,“立案难”已经成为历史现象;随着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送达难”也并不显得那么突出。唯独“执行难”,成为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法院必须花大力气解决的一座大山。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取人之长,可以补己之不足”,借用外力、借势谋事成为改进执行工作的思考路径。那么,都有什么“他山之石”可以为执行所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多次指出,要把信息化作为加强执行工作的“牛鼻子”牢牢抓住,同时要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不断扩大执行战果。可见,一手借“信息化”之力,一手借群众之力,已经成为攻坚执行难的两把“利器”。本文尝试以F 省D 县法院300 个执行案件为调查对象,引进“木桶效应”原理①“木桶效应”原理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是指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这就是说任何一个组织,可能面临一个共同问题,即构成组织的各个部分往往是优劣不齐的,而劣势部分往往决定整个组织的水平,因此,我们应当认真思考组织中存在的“短板”并极力弥补它。对执行工作的短板进行科学分析,运用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②“帕累托最优”由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雷多·帕累托提出,是指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对执行工作机制进行改进,进而将当前具有信息化特色的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与执行工作有机结合,探索设计出“网格化+智慧执行”新模式。
执行是指法院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过程。执行工作中是否存在“木桶效应”?该效应具体表现形式如何?
为深入探究执行工作中的“木桶效应”,本文选择东部沿海某省的一个山区基层法院作为考察样本,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第一,基层法院是执行工作的主要阵地和矛盾集中地,具有代表性和实践性;第二,作为样本所在地的F 省D 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居中等偏上水平,按照著名经济学家钱纳里的结构性指标判断,该县经济已进入工业化初期与中期的临界点,因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①廖永安:《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 期,第178 页。
在兼顾案件类型、承办法官、实用程序等因素的前提下,从该院2020年度新收执行案件中,抽样选取300 件案件作为研究样本,对案件具体执行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并走访了上述案件的执行法官和书记员,以期能以点带面地真实反映出该院执行工作的现状。经统计,一个案件顺利执行可能需要经过以下16 个措施,即:执行立案、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执行通知、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财产处置、现场查封、移交评估、网络拍卖、以物抵债、网络变卖、案款发放、执行结案。经统计,上述案件采取的执行总措施为7516 次(含重复采取的措施),平均每件案件执行25.05 次。其中,执行完毕的有118 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86 件,未执行的有96 件,实际执行率仅39.3%。对终本案件和未结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这些案件大部分只能采取到“执行通知”环节便无法继续进行,更不用提采取接下去的执行措施。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测,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成为“执行难”的最大的具体表现形式。
1.传统短板:人难找、门难进、字难签
通过走访执行员和相关人员,对上表数据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三大短板。
(1)人难找。随着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向流动、漂流的社会形态急速转变,社会结构从“蜂窝状”向流动状转变。②陈杭平:《“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再考察:以“送达难”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 期,第201 页。以D 县为例,该县陶瓷业发达,吸引了相当数量的农村人口和外来人口前来就业,但是这部分人口往往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经常随着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流动。仅位于该县城中心的某社区就有2371 户、8268 人登记在册,其中流动人口有2498 人,占到全部人口的30.2%。再者,当今中国已经从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变得更加疏远;加之部分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不愿承认自己的身份,还存在人找到了但是人难认的问题。
(2)物难寻。D 县地广人稀,一些当事人居住在偏远山区,不易查找;一些当事人“人户分离”,在县城租赁房屋,租赁关系复杂多变且较不规范,存在“房难找”问题。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诸如车辆等财产,因其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等特点,更是不易查找,“车难找”问题也比较突出。另外,许多被执行人恶意隐藏财产、转移财产,法院仅通过自身的执行查控系统难以及时有效得知这些信息,查找财产经常是处于一种被动地位,而且能够覆盖的地域范围和财产形式十分有限。
(3)事难帮。部分中国人“厌讼”倾向性强,怕惹事、好安稳,常以“息讼”为是,正所谓“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纷然争讼,实为门户之羞”。也正因此,大部分群众对法院工作人员虽无恶意,但他们认为执行工作与自己无关,也不愿意介入司法纠纷之中,不愿意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协助,更害怕遭到被执行人打击报复。目前许多法院虽然在推行“悬赏执行”,但是因为缺乏针对性,也难以有效调动群众积极性,效果不甚理想。
2.新挑战:立案登记制后执行工作任务更重、难度更大、要求更严
(1)任务更重。自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全国法院案件数量年年攀升,涌入执行环节的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多。以D 县法院为例,该院2016年至2020年受理案件数量同比分别上升53.2%、56.4%、42.7%。在执行警力没有增加相应比例的情况下,执行任务大大加重。
(2)难度更大。执行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大量矛盾激化的群体性事件最终都汇集到执行领域,加之当前我国执行制度机制不够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完善、执行标的种类繁多、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够科学等原因,执行难度持续加大。①参见2018年10月24日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
(3)要求更严。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后,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期待更高,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引进了第三方评估,并制定了“三个90%和一个80%”的核心指标对执行工作进行考核,标准细之又细、要求严之又严,
当然,对于执行工作这个“木桶”而言,真正阻碍其发挥价值的仍是传统的人难找、物难寻、事难帮。解决这“三难”,任务重、难度大、要求严的困扰也将有所缓解。由此,我们完成了探索“木桶效应”的第一步,即找出了执行工作中的三个短板。
根据“木桶效应”,找到短板后就要“对症下药”,为其引进相应的可以匹配的长板。周强院长指出,科技力量和群众力量是解决“执行难”的两大法宝。受此启发,本文经过对当前社会治理现状进行剖析后,认为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恰恰符合执行工作的需求。
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是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和大力推广的一种具有信息化特色的新型社区管理模式。它是以社区、村(居)为网格,按照一定户数及人数为标准,划成若干个单元网格,每个社区网格设置网格长一名,每个单元网格配置一名网格员,对单元网格内的“人、事、地、物、情、组织”等要素进行全面的信息采集、服务和管理的社会综合服务管理方式。该模式起源于北京市东城区,至2012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遴选了51 个城市进行试点,再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可以预见,未来网格化管理将成为我国城乡基层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②胡锴:《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城市网格化服务管理研究》,湘潭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3 页。
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需要以信息技术作为支撑,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平台等媒介对网格内的人情事务等各类要素进行动态掌握和科学分析。而网格员长期在基层工作,具有星罗棋布的特点和熟悉人、熟悉地、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③孙柏瑛、于扬铭:《网格化管理模式再审视》,载《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4 期,第68 页。如果将网格员的特有优势“植入”执行工作的土壤中,覆盖全域的网格员将迅速成为人民法院深入村居社区的“眼睛”和“触角”,对突破“查人找物寻助”的执行瓶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能为法院实施快速执行、精准执行、智慧执行提供有效帮助。
就目前已经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的城市而言,大多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综合平台构建单元电子地图,并与实体网格一一对应。以D 县为例,目前该县城乡社区网格服务管理系统已经录入楼栋数据8026幢,房屋信息66105 套,家庭户信息66506 户,且房屋二维码换发工作正在有序开展,故网格员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协助法院以数据找房、以房子找人。同时,网格员长期扎根基层,平时在开展治安巡防、计生服务、流动人口信息登记采集等工作时经常需要与辖区居民接触,了解居民的身份和职业等信息,这种“人熟”优势使网格员在协助执行时能够更好地查找、辨识被执行人。
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上的数据精准、鲜活,实时记录了网格内居民的财产状况,因此网格员对居民的财产状况较为清楚。同时,网格员平时经常为网格居民排忧解难,具有触及面广、人缘好、熟悉当地乡土人情的优势,可以在跟网格内群众接触的时候掌握更多被执行人隐藏起来的财产线索。此外,网格员经常需要在路面上巡逻,也经常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查看网格辖区的动态,更易于发现法院所要查找的被执行人车辆。
网格员平时在处理家长里短和从事计生、拆迁、征兵等工作中需要对群众开展思想工作,本身已经具备一定的调解能力,可以在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时协助法院从中做好调解工作。此外,可以通过聘请网格员为协助执行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奖惩机制,将网格员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制度化、义务化轨道,有助于化解“协助执行难求”困境。
同时,邀请网格员协助执行,并不改变法院作为执行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更不会改变执行对象、执行内容、执行方式和程序等法律规定的执行要件。加之最高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许多文件也明确规定可以依法调动社会力量协助执行,因此可以肯定的是,网格员协助执行工作是不会违反法律规定的。
综上,取网格员之“长”、信息化之“利”,可以补执行工作之“短”。“网格化+智慧执行”模式必将为执行工作注入更加充沛的活力和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实现人民司法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司法执行与社会综治相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要求高度契合,具有显著的综合效益。
执行工作的“帕累托最优”是指当执行资源配置达到某种状态,无法再让司法活动至少一方得到好处,而又不损及另外一方时,司法效益达到最大化。“网格化+智慧执行”模式尽管在理论上有诸多益处,但要在实践中产生“1+1>2”的积极效应,也即实现网格化执行中的“帕累托最优”,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达到网格化执行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会同时满足“生产最优、交换最优和产品混合最优”三大条件①刘熠炯:《基于帕累托最优的职工持股法律制度构建》,上海社会科学院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4 页。。据此,本文尝试分析了网格化、信息化与执行工作有机结合需要创造的环境条件。
生产最优是指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经济个体必须处于自己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也就是能够利用现有资源达到最大的生产产量组合。②[美]加里·贝克尔著:《人力资本》,陈耿宣等译,中信出版社2007年版,第83 页。换言之,“网格化+智慧执行”必须存在两个先决条件,即存在网格员并且网格员愿意为法院提供协助。
1.网格化体系须建立。如前所述,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已经在部分城市进行试点,并且中央对此种模式进行了推广,因此未来网格化体系必然是遍地开花、普遍存在,成千上万的网格员也将作为一种新型基层管理力量而诞生。
2.网格员聘任须规范。十八大以后,“依法治国”成为时代强音,法院工作日益引起各界高度重视和支持,特别是执行工作引起了广泛关注,党委领导下的执行综合治理格局已经普遍建立。法院也应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将协助执行纳入网格员的工作职责之一,并依法聘任网格员为“协助执行员”。
交换最优是指任何交易也不能使个体从交易中获得更多益处,换言之,协助法院执行不能使网格员利益受损,要消除其固有顾虑。
1.“人情”顾虑须消除。部分网格员担心协助法院进行执行,会破坏其和网格居民的关系,不利于以后开展工作,因此不愿意协助执行。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网格员与当地群众往往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的还有亲属关系,网格员担心帮助法院执行会让被执行人“惹上麻烦”,自己也会陷入是非之中。
2.安全顾虑须消除。近年来针对法官的报复性伤害事件屡见报端,如北京昌平法院法官马彩云被枪击事件、江苏沭阳法院法官周龙步行上班途中遇袭,诸如此类的恶性事件已经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许多网格员会心存顾虑,担心自己像法官一样被报复、伤害,得不偿失。
3.工作量顾虑须消除。基层事务繁多,很多工作都压在网格员身上,如治安巡防、社区党建、卫生整治、计生等。如何调动网格员协助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何保障网格员协助司法事务的时间和精力,成为不可回避的一个难题。
产品混合最优是指经济体产出的产品是以不同质的产品组合形式体现,在“帕累托最优”的情况下,资源配置的效率是最大的,①葛结根:《上市公司控制权配置效率的比较分析——基于帕累托标准、希克斯标准和利益相关者标准》,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 期,第7 页。换言之,“网格化+智慧执行”的结合必须是没有障碍的,网格员这块“长板”与执行的“短板”刚好能够契合。
1.工作职责须明确。网格员协助法院执行的事务必须以“清单式”的方法明确,以免网格员推诿扯皮或法院无止尽地滥用网格员资源。网格员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提供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去向线索和相关财产线索;二是协助联系被执行人或指引法院执行人员抵达被执行人地址;三是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委托执行协助员查找被执行人及车辆,并协助扣押被执行人和代为查封、扣押车辆;四是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协助执行事项。
2.衔接流程须规范。执行人员邀请网格员进行协助的,应当有一套明确的规范流程,如出具相应通知书,通知书应加盖法院或执行庭印章。协助工作完成后,执行人员应将执行结果填写于回执单,请网格员在回执单签字,并定期将回执单汇总存档。
3.信息壁垒须破除。当前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法院司法信息管理平台是相互独立的,为提高数据的共享使用率,应当在前者平台上增加司法执行信息化模块。网格管理中心要做好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各类信息数据完整、准确、鲜活。
综上,要实现“网格化+智慧执行”的“帕累托最优”,就要满足生产、交换和产品混合最优,即让网格员执行的可行性被合理保障、积极性被充分调动、顺畅性被科学规范。
帕累托改进是指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目前实务界尚未有成熟的“网格化+智慧执行”模式可供借鉴,本文在走访相关执行人员的基础上,对实现生产、交换和产品混合最优的路径进行了大胆设计,构建了以内部模式实现产品混合最优、以外部模式实现交换最优、以拓展模式实现生产最优的网格化智慧执行三模式。
在法院内部建设网格化执行办公室,统筹管理网格员协助执行工作。每个执行小组分别对应一个网格片区,推行以“人财动态双查,车房即时两控,送调联动并举,宣曝精准齐助”为主要内容的“网格化智慧执行四维立体模式”。
1.人财动态双查。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网格员协助执行的重点就是查控人、查控财。
(1)线上实时查控。虽然目前全国各级法院都已经建立了执行查控系统,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大部分财产进行线上查控,但是在人户分离的情况下,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确切住址或其财产的准确信息。城乡社区网格服务管理系统对网格内的“人、房、地、事、情、组织”等要素实现了动态录入,并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实现了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网格员可以借助该系统协助法院以数据找房、以房子找人,对网格社区内失信居民的人身信息、财产信息、家庭信息等进行自动匹配、快速查询,有效弥补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不足。同时,网格服务管理系统具有自动提醒功能,若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系统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自动提醒该失信被执行人所在社区的网格员,变被动查询为主动提醒,网格员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便捷,在协助法院查控信息时更加迅速、精准。
(2)线下常态查控。网格员通过不定期排查走访,在获得相关执行线索后,便可及时提供给法院,以便法院即时作出反应。同时,网格员通过线上线下手段对信息进行精准掌握,也有助于协助法院办理终本案件的前期调查工作,以此作为终本案件的审查依据之一,提高终本案件合格率。
2.车房即时两控。扣押车辆和查封房产是执行工作的两大难点,网格员在这两方面都可以发挥其优势。
(1)即时查控车辆。可以探索推行以“先行委托授权,精准巡逻布控,就地协助扣车,协同拖车保管”为主要内容的“网格化扣车四步法”。具体来说:①先行委托授权。法院牵头建立协助执行工作微信群,发布需要扣押车辆的照片和当事人信息。同时,向网格员预先开具《委托扣押函》,交付特制的防水告知书、封条和印有法院字样的锁车器,以备网格员在找到被执行人车辆时可以迅速采取扣押措施。②精准巡逻布控。被聘任为协助执行员的网格员平时巡逻时,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车辆、财产线索,就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及时联系法院。同时,网格员与交警部门保持常态化联系,在必要时候与交警在重点路段、关卡布控,掌握过往车辆信息。③就地协助扣车。网格员一旦发现目标车辆,有权持《委托扣押函》、告知书、封条和锁车器对车辆进行就地扣押。同时,以拍照或录像的方式固定扣车现场的证据。④协同拖车保管。网格员扣车之后,第一时间与法院执行人员联系,由执行人员将车辆拖至寄车场统一登记保管。
在“网格化扣车四步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查控车辆的有效途径,如执行人员通过交警部门车辆查控系统或者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及时获取失信被执行人车辆牌号,并提交网格员录入城乡社区网格服务管理系统,使得网格员对其网格内失信居民的车辆信息掌握更加全面;网格员不定期开展“午间巡逻”“夜间行动”等,在人流量较为集中的时段、地区集中排查失信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
(2)即时查控房屋。网格员通过线上线下精准排查,及时获取被执行人房屋信息并提供给执行人员。同时,在执行人员查封房产或者强制腾空房屋时,网格员还可以协助进行疏导、劝解,提高房产腾空变现率。
3.送调联动并举。网格员还可以帮助法院进行执行送达和执行调解。
(1)联动协助送达。实践中,执行文书的送达工作也是困扰法院的一大难题。网格员具有人地两熟的特点,可以协助执行人员开展以下送达工作:①提供其所在网格社区内受送达人的居住情况、去向线索;②协助联系受送达人或指引法院送达人员抵达受送达地址,为直接送达创造必要条件;③协助确认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身份,在当事人拒绝签收送达材料时,依法作为见证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④协助开具受送达人不是本村(社区)居民或长期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探索“智慧送达”微创新,如利用标准地址二维码指引送达地址、利用手机实名制查询受送达人电话号码等。
(2)联动协助调解。网格员平时经常为网格居民排忧解难,本身就具备有一定的调解能力,并且具有触及面广、人缘好、熟悉当地乡土人情的优势,还可以配合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进行调解,促成执行和解。
4、宣曝精准齐助。在协助法院进行执行宣传和曝光失信名单方面,网格员也有其独特优势。
(1)助力精准宣传。部分申请人对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即应百分百实现的期望值过高,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混为一谈,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理解,执行不能类信访案件较多。网格员在平时进村入户开展工作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向网格居民宣传“执行不能”的基本知识,让更多群众明白市场交易必定伴随一定的风险,使其正确认识市场风险并树立市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不定期向群众发放执行工作宣传小册子,宣传失信联合惩戒、执行悬赏保险等措施,增强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2)助力精准曝光。目前,许多法院都通过微博、微信、互联网、电视台、户外LED 高清显示屏甚至是公交站点等媒介来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格员可以向法院提供具有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典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法院曝光其高清头像和失信信息。居住在乡村的网格员还可以不定期协助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贴到当地比较有影响力的宣传栏或特定场所,把失信信息传递到农村、曝光在“家门口”,推动“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加速形成。
针对网格员履职需求,配套建立绩效考评、信息培训、双向沟通、履职保障四个管理制度,以制度确定机制、以机制促进规范、以规范提升效率。①李舒:《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运行机制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5 页。
1.绩效考评机制。协调综治部门,将网格员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乡镇综治考评项目,并且占据一定的权重比分。对于协助工作表现突出的网格组织及个人,法院要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单位在评优评先中应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协助执行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法院要协同有关部门大力进行宣传,传递正能量。
2.信息培训机制。法院要定期开展智慧执行培训工作,通过实战提高网格员利用微信、网格平台等参与执行工作的能力;同时,指导网格员依法依规办理执行协助事务,建立协助执行工作台账,结合个案有意识地提升网格员的法律知识,使其更好地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甚至协助调解。
3.双向沟通机制。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与当地网格中心建立司法协助工作联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共同解决协助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条件成熟时,网格中心可以在法院设立网格化司法协助分中心,并派驻网格员常态化负责司法协助联络工作,使法院与网格员的信息沟通更加直接、快速。
4.履职保障机制。根据每起案件的工作开展难易程度和协助执行的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向网格员支付工作补贴。从严从重处理报复、侮辱、侵害网格员的行为,根据网格员要求对其协助执行工作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依法保障网格员安全履职,消除其履职顾虑。
在网格化执行试行成功、运行良好的基础上,应当考虑进一步发挥该模式对执行乃至其他司法工作的积极作用,打造司法网格2.0 版。
1.推进信息共享常态化。法院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开通并完善司法执行模块,确保法院执行人员在办公室就能通过该系统准确定位被执行人住所楼宇、辨识被执行人身份及照片信息。
2.推进执行环境法治化。要加强网格执行宣传工作,以案说法、以法育人,让当事人明白拒不执行的严重法律后果,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变被动规避为主动配合;要加大普法力度,让更多群众尊重、理解、支持网格员协助执行工作,为开展执行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3.推进网格协助多元化。要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推进形成全方位、多领域、常态化的“网格化+司法事务”合作机制。可以在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上全新开发由法院发布协助事件的独立系统,推进“智慧执行网格化”;可以引进网格员作为调解力量,协助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可以充分利用网格员进村入户的机会向群众普法,提高居民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法院在进行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或者排查“保护伞”线索时,征求当事人所在地的网格员的意见建议,也可以在网格员协助下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工作,构建“网格化+执行+执行+调解+普法+扫黑除恶等”多元化协助模式。
结语
网格员是新型的潜在的执行力量,引进其优势、激发其潜能、释放其内生动力,对于解决执行难是个难得的历史机遇。尽管这项工作仍处于起步摸索阶段,但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我们仍要大胆在网格化队伍资源和信息化平台较为完善的地方先行开展“网格化+智慧执行”试点工作,推动传统“枫桥经验”与当代“人工智能”在执行工作中的有机融合,推进形成“人在线上寻、房在网上找、案在格中执、事在区中办”的网格化执行工作新格局,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真正打成一场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人民战争”,凝聚起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决胜解决“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