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豪
(北京体育大学 竞技体育学院,北京100084)
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也是衡量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为改善青少年体质健康状况拓展途径,从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建国以来学校体育领域最高规格的文件《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充分显示了要将学校体育改革向“深水区”推进的国家意志;到2016年,出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学校体育工作上升到了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再到2020年,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为新时期学校体育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明晰的方向。然而,虽然党和国家非常重视青少年的体质健康问题,但在“片面追求升学率”与“唯分数论”的教育背景下,形成了一切以“智育”工作为导向的应试教育模式,进而使得各级各类学校不能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部署,扎实开展学校体育的各项工作。同时,在一系列宏观政策的施行过程中由于缺乏长效推进机制,导致学校体育工作在当前应试教育氛围较为浓厚的情况下角色飘忽,很多工作的开展缺乏内生动力,从而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1],广大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多年下滑的总体态势也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实现扭转。
在基础教育阶段,对于尚处生长发育过程中的青少年群体而言,除了文化知识的学习与积累之外,身体健康水平的保持是促进其全面发展的重要方面。而在当前应试教育背景下,作为人才选拔主要途径的升学考试制度,由于偏重于考核学生的课业学习状况,却忽视了对于身体状况的考量,继而在“智育第一”工作导向持续影响之下,致使学校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缺乏内在驱动力,一系列政策文件中部署的“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与“体质健康干预方案”等也大多停留在口号层面,具体工作内容的落地执行始终效果甚微。
另一方面,对于广大一线教育工作者而言,与其选择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利益回报的学校体育事业,倒不如将工作资源投入到课业成绩、升学率等与衡量地区教学质量和办学业绩息息相关的工作中去。同时,长期以来,在校园伤害防护和事故处置工作中,囿于校方的弱势地位与体育活动所具有的潜在风险性,学校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广大地方中小学只能选择进行一些风险较低的体育项目,“绿茵场上跃猛虎”演变成了“足球操”等形式化表演也就不足为奇。因此,科学合理的学校体育考试设置,不仅是力促青少年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当下破除困扰学校体育工作者教学实践桎梏的关键命题。
目前在我国的教育体制中,升学率一直是地区学校办学业绩的主要衡量指标,也是作为考察地方政府部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绩业绩的主要指标。囿于实现当下自身策略收益的最大化,继而在多方利益相关者间便达成了“分数决定论”的共识性契约,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家庭的策略选择也自然而然地会向实现考试成绩的最大化倾斜。而贯彻落实学校体育政策,全面组织学校体育活动收获的是长远利益与公共利益,较长的“成本回收周期”使得多方利益主体在经过利益权衡后,往往会选择采取一种“折中”策略,即一方面采取行动以达到政策实施方面的底线要求,不能完全忽视政策的存在或与上级主管部门公然对抗,另一方面又不会施加强制性压力,一如既往地消极执行政策或对工作敷衍了事,从而不会影响到学生课业学习和学校升学率。因而,在诸多利益诉求的压力下,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教育改革的空间非常有限,一系列宏观政策的推进力度也会直接受到限制。
由此,若想使相关利益主体真正参与到学校体育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就要认真考虑政策执行相关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并在最大程度上予以满足,学校体育改革工作就不应再是充满保守色彩的修修补补,而要将体育改革置于当前教育综合改革的背景之下,运用考试杠杆形成的动力机制巧妙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谋划、通盘酬算,实现学校体育改革与应试教育制度,以及人才选拔机制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2],从顶层设计角度破除学校体育边缘化困境,进而为素质教育的切实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当前,僵化的应试教育评价体系导致了各级各类学校对升学率、排名和考分的极至追求,因而将学生拖入了无休无止的机械式学习环境之中,各种应试和竞争给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根据2016~2020年学生体质健康抽查复核工作简报显示:截至2020年,全国中小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高达67.4%,全国学生超重、肥胖的比例接近四分之一。同时,伴随课业负担和升学考试压力日渐加重,学生们在升入中学后参与日常体育锻炼的时间被不断压缩,初中生体质健康不合格率达14.5%、高中生约11.8%,广大青少年学生在形态水平、体格发育、身体充实度等有所提高的同时,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却总体呈下滑趋势,肥胖、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已成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体质问题。
若想从根本上抑制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滑的趋势,破除学校体育工作长期不受重视的现实困境,就需要改变应试教育模式下的应试评价体系,调整“片面追求升学率”与“唯分数论”的错误导向,建立一套符合教育规律与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由多维度、多因素构成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改变现行评价体系中只注重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重智育倾向,将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身体素质水平纳入考量范围,充分发挥评价机制对学生体育参与动机的激励作用,通过形成提升学校体育工作地位的倒逼机制,强化对学生体质健康问题的干预导向。
在基础教育阶段,我国升学考试制度的形成可谓是由来已久。自1990年体育被纳入升学考试科目,体育中考制度也在不断调整中逐步完善,以期与教育改革同步。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希望通过体育考试的形式督促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关注青少年学生的体质健康问题,进而倒逼一系列学校体育工作保质保量的开展[3],同时,鼓励更多学生积极投入到体育运动中,促进终身体育行为的养成,从而逐步实现提高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目标。制度运行伊始也确实在某些层面上对学校体育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在应试教育思想根深蒂固的教育环境下,加之多方主体对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极致谋求,致使政策在后续的推进过程中逐渐偏离了初衷。由此,如何从顶层设计入手,通过构建主体、内容与方法等多元化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考量,调动青少年群体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4],最终实现提升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目标,将成为下一阶段升学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内容。
而要将体育纳入升学考试科目,首先,需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体育考试制度,其内容应包括考试的组织方式、内容、成绩评定标准,以及监督机制和对违纪行为的惩戒机制等,以确保考试组织过程的严谨性与严肃性,考试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在过去组织体育考试的实践活动中,由于考试制度不完善以及监督机制的缺失,各利益相关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诉求可谓是“穷尽浑身解数”:校方在高升学率利益的驱使下,使过程性评分结果充斥着个人主观性;家长为了让孩子获取高分,促使权力、金钱、人情等渗透在体育考试活动中;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使得监督过程更多是敷衍了事。
因此,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应考虑联合制定规范严格且富有操作性的体育考试制度,作为体育中考或高考的准则与依据,使得体育考试活动能够在规则的指引与约束下进行。对于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一经查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惩罚,例如:近年来一些急功近利的家长、学生为了在体育考试中获取高分数不择手段,使得校园兴奋剂事件愈演愈烈,有些药店甚至堂而皇之地向学生兜售各式各样的兴奋剂。对于该类行为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依法定罪处罚,《解释》中对于未成年人在体育运动、体能测试中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以及生产、销售兴奋剂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解决体育考试中的兴奋剂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撑。制度是人们行动的准则与依据,依托相关法律知识制定详细而明晰的体育考试制度,从而为学校体育考试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作为一项全国统一性的考试科目,保证考试的公平性与真实性,组织形式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以往组织体育考试的实践经验,通常采用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以通过结果性评价的方式,以运动成绩等量化数据准确反映出学生的运动能力,又可以体现在“健康第一”指导思想下,对于学生健康行为、体育品德等学科核心素养维度的全面考量[5],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单一性评价的弊端,同时体现了在现今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理念共识之下,学业评价中更加关注学生个体的全面发展,注重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的整合,从而回归教育的本源。但这种评价模式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例如:结果性量化考核虽然在成绩的认定方面具有标准化、客观化,易操作等优点,但是固化的考量内容下,项目“定考”促使教师“定教”?逼使学生“定学”,严重挫伤了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6],不利于学生运动技能学习的多样化。同时,以体能测试以及片段化技能为主的考试也不能够对健康意识、体育品德等人文素养进行全面的反映[7];而监督与问责机制的缺失,致使过程性评价中的人为干扰因素太强,学校基于升学率的利益考量,在对学生进行主观评价时的“送分”现象十分普遍,不利于调动学生日常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课程学习的积极性,通过设置体育考试继而加强过程性管理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由此,为了规避上述弊端,就应该依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等文件以及实现多元教育目标的需要,对考试的组织形式进行科学的研制,从而充分体现出体育考试的教育性、导向性、科学性和标准性。建议适当增加结果性考核项目内容中可供学生自主选择的范围,贯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宗旨,允许学生根据兴趣与特长选择个人参与练习与考核的项目,从而防止学生群体性偏科现象的出现,有效避免体育考试也陷入固化的应试教育模式;而在过程性评价中,应不断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对于测量手段、仪器校准与使用等组织工作行为加以规范,并严格执行监督与问责机制。同时,通过引入电子智能测试仪器持续改进体育考试的评测技术和手段,还可以借助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使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数据能够实现公开、透明、自由查阅,并定期接受复核与监督,以最大程度降低过程性评价中人为干扰因素的介入,从而通过对体育考试组织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不断提高考试的公平性和成绩的有效性,最终使体育考试真正成为一种能够全面、客观、合理反映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的评价工具。
在考试项目的设置上,应全面围绕着“健康第一”指导思想与实现体育学科核心素养进行,同时应与体育日常教学内容高度相关,从而为学校体育课程、课余活动、竞赛训练等方面工作开展提供正确的目标导向。既要发挥“应试”模式的正确导向作用,通过设立考试使得学校、家庭、社会对于体育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以促进学生运动能力的提高以及体育素养的培养,对于学生的日常体育参与形成良好的激励作用,同时又要积极克服“应试教育”在内容设置方面单一、失衡的弊端,在考试内容上向多项目延伸,允许学生自主选择考试项目,对于测试群体更加强调个体差异性,注重学生体育学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和进步程度,而不能简单地以统一标准进行成绩评定[8]。在过去组织体育中考的活动中,许多城市在测试项目设置上采用的必测项目+选测项目的模式,就不失为一种较为成功的实践探索。必测项目的范围控制在1~2项之间,通常是针对学生健康的薄弱环节进行考查,充分体现体育项目与学生体质健康发展相关度的关系。选测项目的范围则较为宽泛,通常会根据项目特点设置为若干组,从各组中选择一个项目进行测试,通过提供给学生宽泛的选择,从而有利于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根据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也是现代素质教育理念人性化、科学化的体现。目前,在初高中阶段每学年进行一次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主要侧重于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考量,部分反映身体形态、身体机能的项目就不必在体育考试中进行“重复测试”,避免造成资源浪费,贯彻体育考试节约化的宗旨,而体育考试应侧重于身体素质与运动技能的考核,二者互为补充。
在考试标准方面,身体形态与机能等健康指标的测试可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这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鼓励体育考试与《标准》紧密结合以进一步促进标准实施精神的体现,各地区教育主管部门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标准,因为《标准》是全国的平均数,具体到某一地区还是有一定差别的,不必完全套用,与凸显达标与合格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不同,体育考试是具有选拔性质的,因而考试成绩的区分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可以适当提高测试标准的设立,一方面强化对于体育特长生、有运动天赋的学生的激励功能,另一方面可以适度拉开成绩差距,体现区分度,从而发挥体育考试的“选材”作用。
关于运动技能项目的考核问题,在当前体育考试中,对于运动技能项目的考查标准大多是沿用1992年体育教学大纲中的运动技术标准,且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对于多样的体育项目仅使用一个笼统、简单的表述,显然无法满足多样化运动技能评定的需求。缺乏细化完善的技能评价体系,必然会导致体育课程教学改革工作失去方向而陷入混沌状态止步不前。同时对于运动技能项目仅考查单个技术动作或技术动作的组合,与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反复提及的“实现每名学生熟练掌握一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的目标相差甚远。因此可以适当增加体育考试中可供学生选择的技能类项目范围,鼓励与引导学生根据个人兴趣进行选择并从小进行练习,通过初高中阶段连续较长时间的学习与训练过程,从而实现运动技能的熟练掌握并能应用于体育锻炼中的目标,也为培养终身锻炼的习惯与意识打下基础。运动技能的习得过程需历经动作、动作技能、运动技能与技能表现4个阶段,则运动技能项目的考核活动就应涵盖技能学习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设计与制定各个运动项目独有的技能评定标准,譬如:针对学生技能表现情况的考核,就可以尝试在评定活动中设置对抗性比赛,从实战出发考量学生对于运动技能灵活掌握与综合运用的能力。
由此,通过在基础教育阶段设置具有“统一选拔”性质的学校体育考试,既可以发挥体育考试的选材与激励功能,又可以在节约考试组织成本的同时,确保考试的公平性,从而在最大程度上规避当前体育单招考试中的各种不公平现象,也是达成“体教融合”工作中将体育人才的选拔与培养回归国民教育体系目标的必然要求,最终,通过升学考试制度改革影响高等学校人才招生与培养规格的转变,进而改变传统的就业导向,使得人才的选拔工作形成了良性循环的机制。
“少年强,则中国强;体育强,则中国强”,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殷切期望。若想从根本上实现改善广大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的目标,就需要从顶层设计着手,建立一套符合教育规律与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通过体育考试改革形成的动力机制扭转学校教育工作中的“重智轻体”倾向,从而切实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为治理青少年学生的体质健康问题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