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强,曹电康,李晓栋
(中北大学 体育学院,山西 太原030051)
体育运动,尤其是带有激烈对抗色彩的职业体育比赛,运动员高亢的比赛情绪以及频繁的身体接触极易引发暴力行为。加拿大学者Simth将体育喻为“野蛮的身体接触”[1],我国学者李力研则始终力主通过体育来“野蛮身体”。在这样一种“野蛮”的身体活动中,如何去认识暴力、识别暴力进而有效地遏制暴力,同时又可以避免体育活动会因为过于文明而失去原本“野蛮和对抗”所带来的独有魅力,这是在大肆抵制暴力、处罚暴力之前所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运动员的赛场暴力问题由来已久,国外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对赛场暴力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做出了许多解释性和批判性的研究,如赛场暴力的历史演变[2]、赛场暴力的消极影响[3]、赛场暴力对职业 运动员商业化影响[4]、赛场暴力的性别差异[5]、赛场暴力所产生的愉悦感[6]等。我国学者在对赛场暴力的研究中更多地灌输了政治性和道德性色彩,都将分析的重点放在了对于赛场暴力的原因和遏制策略的研究之上[7-8],这从体育发展的方面来看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从学术研究的层面来说则需要进一步中立化和客观化。就赛场暴力来说,为何其在被大肆排斥的情况下又会在某种意义上被运动员和观众所接受,赛场暴力除了简单的情绪发泄、道德教化、法制规约等原因之外是否还蕴含着更多的象征意义,且这种象征意义恰是体育的必要元素,这将是一个十分有趣且需要思考的问题。
基于上述考虑,本研究在分析“赛场暴力”中并未针对常规的道德教化、文化教育、法律规制等传统因素展开论述,而是以“比赛”本身这一微观要素来更为直接地解读赛场暴力,通过比赛戏剧冲突、比赛结构与身份认同等3个具有“中立化”特点的因素尝试去解释赛场暴力的发生机制,从而为解读赛场暴力这一体育社会学领域内的热点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无论从社会学还是人类学的角度去解读赛场暴力,其思路和视角绝对不会完全等同于对家庭暴力、网络暴力等暴力形式的研究,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体育比赛所具有的一些特性在暴力衍生层面上具有一定特殊性。在体育赛场特殊性的论述上,前人研究有所涉及,美国学者Carter在对古巴棒球比赛进行研究时就将赛场看作是“由运动员特殊的社会互动形式构建起来的独特社会场域”[9]、Matthews和Channon在分析体育暴力时将冰球比赛的赛场也看作是“运动员进行特殊身体表演的舞台”[10]等都将体育赛场作为了一个特殊的环境来加以分析。对于赛场暴力产生的背景分析,是将体育比赛作为一种戏剧化的表演形式来进一步分析其带有戏剧化色彩的背景。竞技者在竞技舞台上以身体表演延续和传承了竞技运动文化。竞技者需要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呈现出最真实的身体,并将身体审美内涵表达指向观众,在不断改造自我过程中呈现竞技精神、实现自我超越、确证生命存在[11],因此就体育比赛来说,其表演性的特征是极为明显的。
体育比赛可以看作是一项表演,而表演则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戏剧化要素,否则整个表演便毫无内涵和章法。就戏剧来看,能够吸引观众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跌宕的剧情。体育比赛的剧情往往是所有观众所无法预设的,而且剧情朝何种程度发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方向,甚至整个剧情的走向变化只决定与一秒钟之内。跌宕曲折的比赛剧情不会直接催生运动员的赛场暴力行为,但是却会直接影响到运动员的情绪能量,按照美国社会学家Randall Collins的观点,运动员的情绪能量就是运动员在比赛中的“气场”,直观地表现为在赛场上的情绪对抗[12]。运动员在比赛中的情绪能量随着比赛剧情的跌宕曲折而不断的此消彼长,尤其是在落后、反超、犯规能比剧情变化的关键节点上,运动员的情绪能量比拼的优劣势迅速转换,当运动员的情绪能量从优势快速的转化为劣势之后,运动员在情绪体验上就增加了更多的挫折体验。Anderson等人所提出的一般情绪攻击性模型包含4个要点,而第一个要点“输入变量”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情景变量,即情境中的重要特征对于暴力行为的影响[13]。而就体育比赛而言,一旦比赛的剧情发展出现了快速反转,运动员的整个环境就会由轻松状态而转为压抑状态,这也就给运动员的暴力行为提供了一个环境和心理情绪上的背景。
相对于跌宕的比赛剧情来说,戏剧冲突的色彩则更为直接的影响到了运动员的赛场暴力行为。就体育比赛来说,双方之间的竞争和对抗是最为核心的因素,因此对于一场基本的比赛来说,其本身就具有极为浓重的冲突色彩。但是随着体育赛事尤其是职业体育赛事的快速发展,体育比赛在呈现出基本的竞争冲突之外,一些额外的冲突色彩也开始逐渐的进入到了比赛中。例如传统劲旅与黑马之间的较量、明星球员现属球队与原属球队之间的较量、矛盾球员之间的较量等,虽然与比赛本身无关,但是同样为比赛的发展增加了一些额外因素,这些额外因素为比赛原本瞬时性和偶发性的戏剧冲突由增加了一定的连续性。戏剧冲突的连续性使得运动员甚至在比赛开始之间就具备了一定程度的暴力对抗情绪和自我展现欲求,这也为赛场暴力的发生起到了铺垫的作用。
就赛场暴力这一议题来看,国内外学者在研究时往往会涉及到对男性气概的分析和描述,此类分析是基于男性睾丸雄性激素的生理特性以及带有攻击性的心里特性。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此类观点有待商榷:从肌肉发达程度与男性气概的角度来看,举重、铅球、链球等运动员最为明显,但是在上述项目中赛场暴力几乎从未发生,这些技能表演类项目运动员在整个比赛过程中几乎都处在一个较为封闭的空间内,不存在直接的身体对抗。格斗对抗类项目具备直接身体对抗的接触,但是此类项目的比赛主线即为暴力对抗,这些项目自身与暴力行为相互交织,戏剧冲突和情绪能量可以正式地通过暴力行为进行发泄。赛场暴力行为的运动员力图通过最为直接的方式来宣泄情绪能量,因此其寄希望于将比赛对抗这种模拟打斗升级为真实打斗,但格斗对抗项目本身就是真实打斗,打斗的不断升级和强化正是比赛发展应有的主线,因此选手即使占据极大的情绪能量,也可正式地采用暴力方式进行宣泄,比赛质量也会得到提高,因此在格斗类项目中,暴力与比赛质量几乎呈现一种良性循环,这就导致了一些规则之外的暴力行为鲜有发生。
尽管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国内外赛场暴力的数量和频率还缺乏一个准确真实的数据,但是从新闻媒体、比赛现场以及相关的赛事报道情况来看,以足球、篮球、冰球、橄榄球等项目为代表的同场对抗类项目的赛场暴力现象要远远高于其他类体育运动项目。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何在?这需要回归到比赛本身来寻找答案。
首先,集体性同场对抗类项目以身体接触对抗为主,其主要的比赛方式就是通过运用身体与技术的结合来阻挡对手的进攻,即这些项目的运动员需要通过身体对抗、推搡、挤压来实现对比赛进程的掌控。一方面,在双方实力均等的情况下,双方运动员从技术与战术两个层面来看都较为接近,这就使得比赛胜负的走势难以在短时间内通过技术与战术的对抗来决定,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双方在进攻和防守过程中的身体对抗就会更为激烈,同时在焦灼的技战术对抗中也会进一步提高身体对抗的频率。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一旦一些比赛场外因素存在时,双方运动员之间的对抗就不仅仅是单纯的一场体育比赛,其在基本的比赛对抗之外,运动员也存在一些额外的对抗情绪,这就可能导致运动员在比赛中受到这种额外对抗情绪的影响,从而提高自身进行身体对抗的频率和激烈化程度。从这两个层面来看,当双方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身体对抗频率和激烈程度有所提高时,会在一定程度上营造出基本比赛对抗之外的另一种对抗,双方球员在争夺比赛层面的情绪能量的同时,也会争夺身体对抗层面的情绪能量,在这样一种情绪背景下,运动员对于身体对抗的控制就会减弱,甚至会出现故意做出超出正常限度之外的身体对抗行为,从而引发赛场暴力行为。
其次,集体性同场对抗项目比赛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对手身体对抗动作的干扰。足球、篮球等同场对抗型项目来看,整个比赛既无出场先后顺序的限制,也无中场拦网对双方的隔离,比赛双方完全在同一时间且能够接触身体的情况下完成整个比赛过程。因此,比赛双方在通过技战术运用来干扰对方比赛的同时,也会大量使用身体对抗来实现针对于对方比赛进程的干扰,例如比赛中的战术犯规和基于威慑目的的故意犯规,就是通过涉及身体暴力的动作来强制性的改变比赛正常走势,这会被对手看作是故意破坏比赛的恶劣行为,因此极易诱发被犯规方非正常的还击,进而诱发暴力行为。
第三,集体性同场对抗项目中对于身体动作的规则限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赛场暴力行为。同场对抗型项目对于身体动作的限制比较多,尤其是涉及到身体暴力的动作,更是根据其动作形式和动作后果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这种对于身体动作的规定和限制使得比赛中的肢体动作在正常对抗与暴力行为之间产生了一个明确划分,这种划分不仅存在于裁判员的判罚标准之中,同样也存在于运动员对于身体动作的认知之中。当对方球员在身体对抗中采用了超出规则限度之内的肢体动作时,己方球员会根据自己对于动作划分的认知来判断对方是否是出于技战术考虑还是故意实施暴力行为,一旦动作在较大程度上超出了规则限度,那么行为接受方对于这一行为的认知就会有比赛对抗转变为赛场暴力,那么其对于行为者的回击通常也会超出规则限度,以便达到赛场暴力的标准,进而引发赛场暴力的行为。
集体性直接身体对抗类项目赛场暴力的发生率虽然缺乏一个官方科学的统计数据,但是从实践经验以及媒体报道的角度来看,集体性运动项目赛场暴力现象的发生率在一定程度上要高于个体运动项目,因此分析赛场暴力,就需要从集体的角度来给予一定的阐释。阿马蒂亚·森曾指出:“身份认同可以杀人,甚至是肆无忌惮的杀人,在世界范围内,因身份冲突而孕育的暴力似乎越来越频繁”[14]。虽然阿玛蒂亚关于身份认同的论述更多的指向了群体性的社会骚乱以及更大范围的阶级冲突,但是集体性运动项目来说,其同样存在着群体身份认同的层面,而且集体性运动项目赛场暴力的发生率要高于个体项目,身份认同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社会学家豪格指出:“即使最没有凝聚力和持续时间短的群体,也能够建立起一定的身份认同”。那么就任何一场集体性的体育赛事而言,双方运动员即便只能临时性的组成持续时间只有几十分钟的群体,其同样存在一定程度的身份认同,而且运动员在场下的训练和生活也同样作为一个固定群体,其身份认同的程度是比较高的。就集体性运动项目来说,身份认同如何影响到赛场暴力行为的发生,其并不能简单看作是情绪现象,相反的是,这种影响的产生存在一个复杂的机制。
3.1.1 认知性要素:对“运动队成员身份框架”的认知建构
人们在理解和阐释社会事件的同时,会遵循带有社会烙印的特定模式。社会学家戈夫曼针对于此提出了“框架”概念,用来表示一种能帮助人们认知、理解和标记周围所发生事物的解读范式[15]。在社会认同理论看来,个体总是根据特定的“框架”来认识和强化自身的身份认同。对于“框架”概念,Snow指出其应该是一个通过运动目标和策略的转换从而将社会组织的意识形态、目标和价值观念与动员对象的利益和怨恨联合起来的一个复杂过程[16]。虽然Snow对于“框架”的论述更多的指向了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运动,但是对于一些临时聚集的群体而言,框架在构建对立身份认同的过程中同样发挥了核心的动员作用。
就运动员群体而言,“框架”在构建对立身份上同样起到了核心的动员作用。虽然运动员群体从社会生活的角度而言也是一种“平常人”群体,但是其由于职业的特殊性使得其在运动(比赛)场景中有了一种特殊的“自我认知框架”。一旦运动员群体进入到特定的运动场景之中,比赛所带来的对抗色彩使其更加认识到自己是“运动队成员”,而非一个普通的社会个体。在这一过程和场景中,运动员所认识、理解和判断周围事物和现象的认知就会局限在一种特殊的、由运动场景所营造出的特殊“框架”内,从而在这种“框架”认知下来表现和行使自己的行为。暴力多发生于赛场之上,这从另一个层面证明了“框架”对于运动员对立身份的动员作用。运动员在训练和生活中是一种场景,这一场景中缺乏相互之间的激烈对抗,更多的是处于一种平静或相互帮助的状态,运动员往往采用一种协助的框架来解读目前场景;但是一旦进入到比赛场景中,运动员就会迅速采用一种新的感知模式,转而采用一种对抗的框架来解读比赛情景。
3.1.2 类别化因素:与“比赛对手”的身份区隔
Amartya认为虽然社会个体在日常生活中具有多重的身份类别,但是单一的身份的幻象往往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暴力事件,同时单一身份的幻象符合暴力参与者以及策划者的暴力目的[14]。因此可以看来,对立身份认同的类别化因素具体是指有多重身份类别向单一身份幻象转化的过程,或者可以简单的看作是一种身份塑造。David Smith指出长期以来对于对立身份的塑造主要的宣传技巧是“非人化”,其试图将群体降级到亚人类的地位,是一种能够切实引发人的残酷行为的歧视和偏见,即暴力行为的产生不是由于暴力对象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其属于某一个类别身份之中,因此需要对其采用暴力行为[17]。在运动员群体中,非人化的身份塑造略显夸张,但是对于复杂身份的简单化处理则是一项必要的工作。教练员在赛前动员工作中往往会强调一种“战士身份”,强调在比赛的场景下作为一个“战士”应该通过激烈而又困难的斗争获得比赛的胜利,同时教练员也会渲染一种“仇恨氛围”,明确出比赛双方在积分榜、个人或集体荣誉、升降级、小组出线、双方淘汰等方面所存在的唯一且急于解决的一种“对立状态”,进而通过这样一种渲染,将参赛双方所具有的“好友”“队友”“同龄人”等非对立身份进行剥离,实现对立身份的塑造。
就类别化因素来说,其还存在另一个方面。就整个社会资源来说,不同群体所占有的总和是一定的,但是不同群体由于人数、等级差异、政治话语权等因素的影响,所占有的资源数量是不同的,而这种差异会导致不同群体之间的区隔和怨恨[18]。就体育比赛而言,冠军归属及与之相适应的冠军荣誉和冠军奖金的数量是固定的,尤其对于职业联赛而言,十几只队伍每年都要为一个联赛冠军而拼搏,在年复一年的比赛对抗中,双方之间的比赛、双方球员之间的犯规、舆论媒体的炒作等因素都会使不同运动队之间的驱隔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3.2.1 群体边界激活
无论是类似于恐怖袭击、战争等长期策划型的暴力行为,还是赛场暴力等瞬时爆发型的暴力行为来说,边界激活都在整个暴力行为的产生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动员作用。在边界激活的整个过程中,其到核心作用的就是所谓的暴力“导火索”,例如体育比赛中的“点球”“恶意犯规”“突然进球”“刺激性话语”等。就“导火索”而言,其具体的发生机制可以概括为以下内容:当赛场暴力事件的参与者、旁观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发现“导火索”事件,并以自身的认知条件去解读“导火索”所带来的各种刺激型信息和内容时,群体内部的身份认同被瞬间激活。这种身份认同的激活就是从比赛对手、好友、高中或大学校友等重要社会身份中进行筛选,将双方的身份迅速单一的锁定为具有敌对机制“我们”与“他们”,并将双方后续的互动行为尽可能的限制在这两种身份之中。与此同时,这种“我们”-“他们”的身份边界越是单一,那么双方所产生的暴力对抗行为就越为显著和激烈。
需要注意的是,在赛场暴力双方所形成的“边界”周围会出现一种“不确定性”,当不确定性有所增加时,暴力行为所产生几率和显著性就会增强[19]。就边界不确定性来说,其更准确地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暴力双方实力对比的不确定性,德国社会学家Harald Welzer对这种不确定性进行了更为直观的描述:“如果冲突双方都一厢情愿的认为自己比对方强大,也就是说,对权利的判断模糊不清,那么冲突就更有可能发生”[20]。Harald Welzer对“边界”不确定性的论述能够为赛场暴力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尤其是暴力行为频发的“强强德比”,“边界”不确定性所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21]。例如英格兰超级联赛中的曼联和利物浦两支球队,两支强队的边界激活过程非常简单,无论是赛前舆论还是赛中的对抗,都能够让双方的对抗边界在短时间内迅速被激活。在对抗边界被激活之后,实力相当的两支球队都实力对比上都体现出了明显的“不确定性”,都认为自身实力要强于对手,因此在比赛中也更多的体现出了一种“强权色彩”,因此对于身体动作释放会更有侵略性,恶意犯规的比例也就有所上升。
3.2.2 群体成员协作
即使暴力双方表现出了超出规则之外的暴力行为,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必然会经过一个潜在状态想显性状态转换的过程,没有暴力激发结构的作用,暴力行为就会始终处于潜在状态而不会被暴力主体释放,而运动员群体的对立身份认同所引发的边界激活正是这种暴力激发结构的直观体现。暴力主体始终处于一个具有潜在风险的“囚徒困境”,其行为在个体施展的角度下难以获得群体认同,其暴力处罚的几率就会增加。但是一旦个体暴力行为上升到以群体协作为形式的暴力行为时,这种具有潜在风险的“囚徒困境”就会迅速转换为一种几乎没有实质性风险的“群体协作”。就一个群体而言,具有协作机制的群体行为是被整个群体所认同的,在这种集体认同下的行为几乎都被看作是有益于群体成员的,也就是说,无论一种行为是否违反了群体之外的道德准则或规章制度,仅仅就群体而言其更多地起到了一种“互惠”的作用。
群体协作可以吸引更多的群体成员进入到群体行为之中,人数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加并且目标高度一致,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群体行动的成本。当群体行动的参与者足够多时,对于其中每个协作个体的惩罚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小,法学领域中的“法不责众”即是对这样一种群体协作机制的直观体现。正是在这种意义下,Charles Tilly认为越是显著性强的暴力行为,其协作机制就越为明显,群体暴力的加剧或抑制很大程度上是由协作显著性所决定的,这种协作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何赛场暴力行为多发于群体性项目而非个人项目[22]。在群体项目的赛场暴力中,往往导火索是单个球员之间暴力对抗,但是在冲突氛围形成之后,多名球员迅速加入到暴力行为中几乎已经成为此类项目赛场暴力的常见形式,仅从中国篮协所公布的赛场违纪行为处罚通知可以看出,几乎不存在仅涉及一名球员的处罚通知。
3.2.3 群体互动仪式
美国学者Randall Collins的互动仪式理论可以为分析赛场暴力行为的产生原因提供一个新颖的分析视角。Collins认为,宏观现象的产生是由个体之间的微观互动行为组成的,简而言之,宏观的社会结构是建立在拥有不同社会资源的个体之间持续的互动仪式的基础上。互动仪式的动力主要包含以下3个要素:1)个人带入的文化资本或资源;2)个人带入互动的情感能量,这种情形下的社会个体往往被一种情绪性的能量所支配;3)整个互动中所出现的个体的数量。互动仪式理论中所提出的“群体乘数”效应则进一步指出了群体成员密度对于集体暴力行为的影响。当个体处于群体之中时,团体行动本身会产生或强化一种情绪,这种情绪会加强群体的紧张感,同时在情绪得以释放之后使群体行动进一步强化[23]。
就赛场暴力行为而言,可以将其看作是在比赛情景下不同资源、情绪和群众乘数等要素参与互动的产物。当运动员进入到赛场之后,特定的比赛情景逐渐形成,当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之后,特定场景最终形成。运动员在有限的比赛时间内处于一种相对自由的特殊空间,一般适用于社会大众的控制手段和伦理道德在比赛的特定场景下减小了自身的控制力度,社会公众的威慑力逐渐缩小。在这样一种状态下,个体会逐渐形成一种“集体保护感”。在这种特定空间下,群体成员的数量越多,这种集体保护感就会越强烈,因此在采取针对于对手的暴力行为时就会更加具有主动性。例如足球或篮球赛场的被誉为“坏小子”的运动员,其在个体生活中几乎未涉及到任何的暴力行为,但是一旦置身于比赛特定空间之内,其暴力行为的主动性就会迅速增强,恶意犯规和冲突之后的肢体暴力频发,这是这样一种互动仪式所带来的“集体保护感”所致。
3.2.4 群体规范形成
在社会学领域内有关集体暴力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都将“规范”看作是群体认同形成和维持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和环节。在社会认同理论中,规范有助于描述和规定哪些属性构成了群体的特征,或者哪些属性能够将某一群体同其他群体区隔开来。规范在群体认同中的作用主要分为以下3个步骤:1)赋予自身一种群体认同的身份;2)逐渐学习群体内一种刻板化的规范;3)群体成员之间的行为逐渐趋于一致化[24]。就新的规范来说,一部分来自群体的文化背景,另一部分则是来自于特有的情景建构,当群体成员认同其在群体内部的身份时,其就会主动的遵从群体规范,这种主动的遵从一方面来自于群体其他成员的压力,另一方面则是成员需要通过对群体规范的遵从来实现自身在群体内部的利益。
在体育比赛中,群体规范之于群体认同的作用对于赛场暴力行为的产生同样存在一定的影响。就参赛运动员而言,群体的文化背景所衍生出的“强硬”“拼搏”“斗争”“绝不示弱”等已经成为一种长期所必须遵守的群体规范。而一旦进入到比赛这一特定情境中时,一些特定的群体规范就会产生,例如“不许抛弃队友”“要时刻维护群体成员利益”“要保护对抗中的弱小成员”等,这都使得一些暴力行为从个体之间的冲突迅速演化为群体冲突。目前在受到媒体热议的“暴力执教”也能够从另一个层面体现出规范对于赛场暴力行为的作用。在运动员日常的训练中,暴力色彩的渲染程度比较明显,教练员的“暴力执教”、群体成员内部之间充满暴力色彩的“内部对抗”,都从隐藏层面上将“强硬对抗”与“暴力”作为了一种群体文化。
3.2.5 群体亚文化
“亚文化(Subculture)是与主流文化(Dominant Culture)相对应的一个社会学概念,是指包含与主流文化之中并于主流文化相区别的,由某一群体所共享的价值和行为方式”[25]。亚文化理论是西方社会学分析群体行为的经典理论之一,最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所进行的“越轨亚文化(Deviant Subculture)”研究,芝加哥学派早期代表Robert Park在1915年出版的《城市》中将越轨青少年群体、下层劳工等非主流群体作为研究对象,开辟了亚文化研究的先河[26]。运动员可以被看作一个特殊群体,具备统一的群体目标、相应的群体规范以明确的群体角色和群体责任。同时,运动员群体具备一定的亚文化群意识,时常以“兄弟”“哥们”等词语称呼对方,具有强烈的自我认同感和归属感,并对其它非群体成员的态度和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排斥感。
运动员的“强硬亚文化”与“暴力亚文化”产生了不同形式的情绪宣泄型赛场暴力行为。美国当代犯罪学家Wolfgang与意大利犯罪学家Ferracuti在20世纪后期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分析了情绪型犯罪的爆发诱因,通过结合文化冲突论、社会学习论、不同联系论等越轨社会学理论,共同创立了暴力亚文化理论(Subculture of Violence Theory)。Wolfgang与Ferracuti所提出的暴力亚文化,是指赞赏或期待在各种场合下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态度体系[27]。其在研究中发现,多数的暴力行为发生在同质性群体当中,例如黑社会群体、不良少年群体以及男性运动员群体之中,以此提出了“暴力亚文化就是这些同质性群体的价值体系”的研究假设。但同时,Wolfgang也指出,并没有一个群体是完全为了暴力而存在的,其只是更多的倾向于在解决冲突问题时采用暴力或类似于暴力的形式,而根据群体特性以及外部约束力量的不同,其吸收暴力的程度也显示出一定的差异。“而暴力同竞技体育二者之间从古希腊奥林匹克赛会到现代竞技运动,绵延数千年中始终存在着一种微妙联系,体育竞技是暴力原型的历史记忆与文化变迁的特殊遗产,有些体育项目,比如拳击、摔跤不啻为这一文化原型的身体体现和形式展演”[28]。似乎从历史的角度和哲学的角度来看,竞技体育始终无法脱离暴力而单独存在,随着现代竞技体育竞争性的加强,这种“暴力文化”也得以最大化的凸显,而暴力文化的发扬首先是以运动员的强硬态度为前提条件的。对于运动员的调查显示,在比赛中表现强硬已经成为多数人的选择。
3.2.6 群体情绪宣泄
社会认同该理论认为个体获得的群体身份本身就带有一种情感和价值意义,“同胞剥脱”所激发的愤怒情绪通常贯穿了暴力的整个过程。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西方社会学界非常注重情绪在暴力行为中的作用,Georg Simmel指出:冲突的派别如果加入了大量情感,那么冲突的暴力水平会有所上升[29]。而Lewis Coser也认为当群体卷入冲突时,情感唤起的程度越高,其冲突的暴力性也会越强[30]。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西方社会学家对于情感的重视程度不断降低,在对暴力行为的研究中,似乎情感与理性选择之间的作用变得更加难以抉择,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之于暴力行为而言,情感与理性往往同时产生作用。
对于情绪在暴力行为产生过程中的作用,从客观的角度来看无法给予一个准确的定量,即便是瞬时产生的暴力也很难确定其是否完全是暴力行为者的“一时兴起”。但是从群体的组织化程度来看,其组织化程度越高,情绪在暴力行为中的作用就会越低,而组织化程度越低,则情绪的作用就越大。例如就恐怖行为来看,其组织化程度是比较高的,相同的宗教信仰以及严格的组织层级使其群体的组织性不断得到强化,因此其采取的“自杀式袭击”“绑架”“武装冲突”等暴力行为几乎都是理性思考角度下产生的,情绪为主导的“冲动式”暴力行为比例较小。但就运动员而言,尤其是在比赛情景下的运动员而言,其组织化程度是比较低的,成员之间具有特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才具备了一个特殊群体的特征。与此同时,运动员对于比赛的预判程度也比较低,运动员在比赛开始前无法对比赛的过程和细节进行准确判断,因此其在比赛前对于暴力行为并未形成一个理性的选择。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几乎所有的赛场暴力均存在一个瞬间产生的“导火索”,例如恶意犯规、语言刺激、裁判误判等,此类导火索并非比赛的应有组成部分,因此无论从运动员的角度还是比赛组织者的角度,都无法对这一导火索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做出预判,这就说明赛场暴力产生的情绪因素是比较显著的。
赛场暴力行为是困扰竞技体育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一项群体行为而言,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到了制度、法律、教育、道德教化、个人性格特质等多个因素,因此对于赛场暴力行为的分析应该是系统全面的。本文从戏剧冲突、比赛结构与身份认同3个角度分析了赛场暴力产生的机制和原因,虽然对赛场暴力产生的原因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但是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能够从比赛和运动员本身的角度来为赛场暴力的分析提供一个更加新颖的视角。赛场暴力的产生并非仅仅由于外部制度环境的松弛以及运动员个人道德教化的不足,比赛自身的“跌宕起伏的剧情安排”为赛场暴力的产生提供了一个外部舞台环境,而运动员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在不断的对抗状态下极有可能产生强化群体认同的极端行为,这是赛场暴力产生的一个内部群体要素,但是这两种因素在以往的研究中并没有过多涉及。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赛场暴力行为的产生并不是简单局限于某一个因素,多个因素的相互交叉作用是造成赛场暴力主要原因,在后续的研究中如果力图实现对于赛场暴力产生机制与遏制策略的系统性解释,就需要将制度、法律、群体要素、比赛结构、道德教化等多个因素进行有机的融合与交叉,并根据运动员群体和比赛的实际情况来针对性地分析每一个赛场暴力的发生案例,以便于实现更加精准和深入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