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
——以榆树市为例

2021-01-07 03:52中国人民银行榆树市支行课题组
吉林金融研究 2020年11期
关键词:榆树市信用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榆树市支行课题组

(中国人民银行榆树市支行,吉林榆树 130400)

近年来,我国金融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问题成为热点。2014年2月,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金融服务,加快农业向规模化现代化转变。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也要求 “建立健全新型农业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实现涉农贷款稳定增长”。

一、榆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

榆树市坐落在吉林省中北部,松辽平原腹部,土壤肥沃、适合农耕,是我国重要农产品基地。榆树幅员面积4,712平方公里,人口数达到130.8万,其中农业人口107.2万,有 “天下第一粮仓” 的美誉。在2019年,全市总播种面积390970公顷,粮食总产量大约在65亿斤左右,占吉林省的十分之一,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180。

榆树市自2012年开始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7户、专业大户6700家、家庭农场133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4835个,涉及粮油、水果、蔬菜、苗木花卉等种植业和畜禽水产养殖业,其中:粮食种植类占87%。2019年全市新型经营主体共流转土地20332公顷,占全部耕地面积的5.2%。传统的经营模式已经不再适用,而是在向产供销一体化转变,订购、合作多种形式并存,农民收入不断增长。

2019年末,榆树市有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贷款余额8.26亿元,占全市各项贷款的3.4%,较年初增加0.64亿元,同比增长8.4%,高于全市贷款增速14个百分点。

表1 2015-2019年榆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单位:笔、万元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情况

(一)资金的需要主要是在生产环节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范围较广,资金需求多样化,其中主要是用于购买种子、化肥、农药,以及支付人工和土地流转等费用,占总需求70%以上。

(二)融资较少采用贷款方式,承受高利率能力不足

一是根据调查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资金40%是自有资金,另外40%是向亲戚朋友筹集,而向金融机构贷款只能占到20%;二是农业合作社收益普遍不高,特别是传统粮食种植和畜禽养殖业。目前,合作社一般可以承受的利率水平在5%以内,但农村贷款平均利率普遍在8%以上。

(三)资金需求尤其是中长期贷款需求较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在不断增大,占总体需求比重约在80%。同时,需求贷款期限为3年以上的经营主体占15%,需求贷款期限是1至3年的经营主体高达80%。

三、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金融供给情况

(一)贷款方式多为保证贷款和抵押贷款,贷款机构多为涉农金融机构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的方式主要是抵押、保证、联保,其中保证类贷款最多。

(二)信贷产品不断得到创新丰富

近年来,榆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都进行了改善,不断推出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需求的创新金融产品和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信贷产品可选择的范围逐渐增多。

(三)金融机构与农担公司携手合作

吉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于2017年初开始运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提供担保,公司担保与否不以是否有直接的抵押品来确定,而主要看重的是种养植周期等周期特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等企业特性,以及管理能力、信用记录等个人特性,为缺少抵押物的经营主体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四)政府出台的惠农政策降低了融资成本

2017年贴息幅度为贷款费率(包括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60%,以种植业合作社在农商行一年期贷款为例,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30%为6.175%,加上1.5%的担保费率,合计为7.675%,扣除政府贴息的60%,经营主体自行负担3.07%,已经低于同档次正规理财产品收益率。另外,对于国家特殊扶持项目,由政府部门提供风险补偿金,农担公司的担保费率会下调0.5个百分点。

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主体规范性有待解决

一是目前国家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标准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定义,促使“休眠合作社” 大量存在;二是榆树市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小、档次低、市场定位模糊、运营不规范、达不到银行提供贷款的门槛等情况。

(二)各种政策机制亟需完善

一是财政补贴政策缺乏方向性和稳定性,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粮食综合补贴,补贴限制条件过多,贷款贴息政策不够稳定,人为干扰大;二是缺乏有针对性的金融扶持政策,使得新型农业主体实际需求得不到满足,制约了金融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三)抵押担保实现困难,缺少针对性金融产品

一方面是抵押物和担保措施不完善。目前榆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尚未建设完成,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受阻,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风险管控难度增大;农业保险可以为经营主体提供担保,但因农业经营主体利润较低,索赔额度并不多,从金融机构角度考虑,风险依然很大。另一方面缺少创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不能满足经营主体融资需求。

(四)职业农民及其他配套设施缺失

新型农业主体合伙人构成主要以农民为主,缺少市场、信用、银政企的意识,经营管理能力相对较低,部分经营主体管理不善,财务指标无法满足信贷要求。另外,农村交通不便利,导致道路、水电等不能到达田间地头,影响机械化作业。这些情况的出现都令金融机构望而却步。

五、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扶持政策与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并重

政府部门在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同时,应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估机制,根据制定授信、担保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给予信贷支持。树立先进典型模范,指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良性发展。

(二)建立完善信贷担保基金与风险补偿机制

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设立专项风险担保基金,通过增信机制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农户信用评级不够、风险社会分摊、覆盖能力有限等问题。加大各项政策资源的协同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扶持与金融支持的合力作用。

(三)开展金融创新与推动新型贷款方式并重

发展 “普惠金融” 并落实到位,积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增加应收账款等动产抵押、权利质押品种,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一是大力发展订单、仓单质押等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利用“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创新 “龙头企业(合作社)+社员联保” 等新型信贷产品;二是丰富担保模式,创新开展 “银行+农担公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担保方式,由农担公司对有资金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评估,促进银行和农担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持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四)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建立由政府,人民银行,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依托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 体系建设,引导更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信用评级,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数据采集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逐步提升信用信息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五)加大软实力建设和培养职业农民并重

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 “农盲” 脱钩,逐步探索与农业专业院校、农业科研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引进农业专业人才,打造一批具有高素质的复合型职业农民,推动农业向科技化、专业化、产业化、现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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