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的优化路径

2021-01-02 10:10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姚弘韬
区域治理 2021年32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量刑检察官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姚弘韬

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到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中的主要矛盾也发生了极大的转变,新时代的刑事检察工作需要对社会矛盾的变化进行密切关注,对于在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情况进行及时解决,从而有效地提升检察工作的水平,确保人民的权利。

一、有效落实刑事诉讼的改革工作

为更好的进行刑事诉讼工作,需要做好关键环节的工作,做好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中的工作。例如,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宽容制度现在在我国各地区全面实施。从法律规定来看,在认罪认罚后,检方能够对侦查进行撤回,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不起诉,刑事案件是否能够进行从速或者延缓处理。刑事处罚等简化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控方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和判断。同时,作为一种以效率为导向的制度改革,坦白从宽的制度必须符合正义的最低标准,否则难以操作。因此,检察官应当履行职责,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强调保护被告人向律师求助的权利,提高检察官的谈判能力,保障检察官的自主权。二是树立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的平等思想,重视契约精神,不能对公诉人的确认书内容进行随意的更改。三是需要让量刑建议更加的科学合理,要切实限制司法机关的量刑权限,尽可能清晰地提出量刑建议,使被告人作出比较明确的判断。避免过于具体的量刑建议,以免不适当地限制法官对其供述和惩罚后果的量刑裁量权。

二、抓好五项重点工作

(一)构建大控方的格局

要密切调查诉讼,加强调解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庭审实质化和证据规则的有效实施。主要是对诉前的会议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需要在诉讼前对调查人员、当事人、律师、代理人等的意见进行充分考虑,提高案件质量,防止不公平、虚假事实的情况发生。探索完善检察员、鉴定人出庭作证模式,完善具体工作指引,提高庭审应诉能力,保障出庭效力,提高法庭效能。为加强对侦查的监督制约,促进侦查质量的提高,有必要通过检方与侦查的中介环节,将证据要求从审判转移到侦查前沿,配合完成刑事诉讼任务。具体而言,要完善侦查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检察院对重特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早期干预机制。

(二)进一步推进科技与刑事起诉的融合

需要构建以技术证据为前提的刑事起诉制度。充分运用科学技术,这也给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证据体系提供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强调证据的地位和技术证据的证实作用,着力加强现代技术在犯罪中的应用。建立以技术证据为基础的侦查起诉新刑事检察制度,是完善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要积极推进以办案为核心的需求驱动、问题导向、智慧型刑事检察工作,继续深化科技与刑事检察的紧密结合。

(三)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要准确认定适用范围,积极推进轻罪适用,持续推进重罪适用,加强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综合处理犯罪和程序。要严格审查证据,遵循证据判决原则,加强对供述和处罚的自愿、诚实审查。要加强审前过滤,减少逮捕和审慎起诉,将认罪认罚作为确定社会风险的重要因素,提高诉讼的效力。需要与法院进行有效地沟通,对量刑标准和量刑推荐程序进行不断的完善,听取律师提出的量刑意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量刑。构建完善的律师参与诉讼的便民机制,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利。

(四)稳步推进逮捕起诉一体化办案制度

要建立健全分工机制,按照“分类办案、专业优先”“一人办案、全案负责”的原则,对办案部门与负责人进行合理安排。对于逮捕审查和起诉审查进行有效融合,让审查模式更加的完善。实行繁简案件分离,将简繁案件落实到快速集约办案中。强调实质审查,严格执行拘留审查和起诉审查两个阶段不同的法律条件和认证标准,严格禁止虚假逮捕标准,分阶段起诉,确保办案质量。加强调查,特别注重调查指导工作,抓捕后和诉前联动调查,编制补充调查大纲,明确具体原因,引导调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办案,控制质量来源。

(五)加强刑事案件监督

要落实带案监督要求,研究提高诉讼监督水平、提高诉讼监督有效性的对策,突出监管点,积极探索和加强对立案监管、拘留监管、财产扣押监管的监督。公诉人需要明确刑事诉讼中的特殊边界,明确排除非法证据、不准逮捕、不准起诉、审查拘留必要性、依法起诉等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强调刑事监督的有效性。建立严格的程序规范、证据规则和行政程序,让法律监督工作更加的精细和准确。需要构建监督工作的评价制度,加强限制监督职责疏忽的措施,防止逮捕和起诉合并后监督的弱化和伪造。

三、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现阶段,大多数的案件都是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为了更好的刑事起诉,牢固树立了“简案快办”的理念,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出发,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推动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戾气,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畅通案件分流渠道,理顺起诉文书,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加快认罪定罪全流程。一是提高“认罪”“认罚”的标准。在坦白从宽制度的实施中,对各种标准仍有不同的解释,现实中实质审查标准不统一,轻罪适用不成比例。二是要明确不降低证据标准,在适当简化证据规则过程中,可以兼顾认罚实效的目标和真实性的内在要求。充分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加大以谈判支持机制建设为重点的研究,着力逐步解决模糊不清的问题,推进对犯罪嫌疑人的维权和激励,加强量刑制度顶层设计,构建考虑案件类型、供述、刑期等因素的分级量刑制度。

四、做好监督工作

刑事诉讼监督是传统的检察服务,但仍有许多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刑事诉讼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充分了解监督方式方法,包括刑事诉讼监督、严格监督和灵活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充分认识开展刑事诉讼监督任务的各种静态和动态方法。二是要明确侦查监督员与审判监督员的职责。集中侦查监督,尊重和维护审判权威。三是要充分了解刑事检察监督的动态过程。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听取各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员的意见,对检察机关的诉讼业绩进行加权评价。尤其是逮捕起诉一体化后,要把原有的侦查拘留职能与审查起诉职能有机结合起来,编制包含刑事起诉全过程的检察官职权的清单,对在案件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履行的案件受理、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的检察官进行正确的评价。

五、做好检察院人员的组建和培训

从宪法和法律规定来看,检察院是一个法律监督机构,随着整合管理改革的推进,检察活动在国家司法性质中更加突出。这都要求刑事检察工作要强调职业化的要求,检察官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总人数不能少于法官人数。加强检察官的专业化是系统工程之一,要严格控制准入,通过招录、选拔、聘用强化检察权,优化刑事检察队伍专业结构。二是构建“学者专家联盟”的专业培训机制和办案组织。刑事检察官职业培训应以综合培训和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完善职业知识结构,满足检察官流动性需求。同时,可以分班开展技能培训、岗位培训、业务竞赛等活动,根据各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类型和办案压力,进行案件分类,增强专业性。此外,根据办理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集体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新领域案件的需要,成立专业办案组或临时办案组,或建立新型办案队伍。刑事案件通过快速程序处理,实现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三是响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合理向检察机关下放权力,增强检察机关办案独立性,扩大司法权行使的力量。四是建立单独的检察官晋升待遇制度,强化检察官的地位。

六、提升检察官的职业素养

第一,需要把政治素质和职业素质放在同等的位置,加强对检察官的思想意识提升、政治纪律的培训,做好检察队伍的思想工作。第二,培养职业思维。按照现代法治理念的思维方式,客观思考,客观综合论证,深入看待问题,根据自己的良知和理性形成内心信念,根据严格的规律作出判断,确保程序公正,积极思考和处理案件。基于法律考虑,充分考虑中国的文化特点,努力将法律原则与常识相结合。第三,加强职业教育。强调实战性和实效性,通过案件公开等多种方式,全面提升刑事检察运用法律政策、防控风险、协同群众、运用科技、引导舆论的能力等。第四,着力留住人才。重点加强高素质法律人才引进,优化团队结构,解决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人才、技能的不足。邀请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知名律师组建专业的委员会,为司法案件的办理提供咨询意见,通过联合开展,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案件质量。第五,强化办案制度。进一步落实检察院领导规范化办案要求。上级检察机关需要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进行有效指导,充分发挥最高检察院指导案件、检察官网络等平台作用,健全指导制度。第六,加强研究攻关。注重理论研究在提升检察人员专业能力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引导和鼓励各级检察官针对热点、难点、重点,开展证据审查、加强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研究,掌握各类刑事案件的专业知识。面对新时代、新发展、新要求,为推进刑事诉讼专业化,需要着重培养检察官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沟通调解的能力、解释推理的能力等,刑事检察官不仅要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工匠”,还要努力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师”。

七、做好刑事检察工作职能的拓展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刑事司法治理现代化的关系体现在刑事司法制度上,如何寻求“治理”与刑事检察职能推进的有效结合,如何拓展新时期刑事检察职能的路径,成为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优化的重要路径。新时期刑事检察工作职能的扩展主要有:

第一,构建检察自由裁量权。这是检察改革的基础。首先是要抓住机会,实行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为了满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公诉人必须主动与辩护人沟通协商,收集被害人意见,最能体现公诉人的起诉裁量权。其次是要制定不起诉自由裁量标准。一方面,起诉的必要性是自由裁量权的主要标准。要先去判断定罪因素,然后根据预防犯罪的需要判断量刑因素。另一方面,实现公共利益的能力是判断的关键因素。是否提起诉讼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此外,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判别因素、犯罪类型以及侵权行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恢复,构建不起诉的标准。最后是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必须正确看待不起诉的独立价值,扩大不起诉范围。一方面,在法律规定逐渐扩大不起诉范围的同时,不起诉范围也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而不断扩大。

第二,加强审前支配地位。这是刑事诉讼改革的现实重点。一是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坚持客观证据裁判理念,建立符合审判导向的证据体系。充分发挥检察院在适用法律和审查判断证据方面的专业性,防止检察职能的方向发生偏差。二是加强羁押候审的司法救济。完善逮捕拘留必要性审查案件办案机制,建立侦查、公诉方充分辩护、起诉审判以判决为核心的程序性审判结构。通过引入公开听证程序,起诉决定基于犯罪事实、刑事因素和社会风险的证据来完善刑事案件检察程序。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推动全面治理。

在宏观层面规范犯罪治理策略,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层面规范侦查检察资源投入。在微观层面,起到了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过滤功能,还从有利于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将不需要惩罚的违法行为非刑事化。第三,加强对刑事执行的监督。这是刑事诉讼改革的延伸,刑事执行作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其包含了以刑事处罚合法性监督为基础的执行监督要以,要做到注重运用监督惩戒、教育预防、恢复治理、转化回归等方式,加强对刑事执行的监督效果。

八、结语

总之,在新时代对刑事检察工作的优化,需要做好刑事检察工作的关键环节以及重点工作,不断更新理念,深入转变职能,提升检察官的职业素养,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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