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立晓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热电部,上海 200540)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顺应历史潮流,强化工会法制建设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尤其是在当今瞬息万变的经济发展时代,劳动关系的错综复杂,对工会作用的发挥更加倚重。在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工会组织想要适应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大形势,强化职工队伍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地位,必然要搞好自身的法制化建设。
探讨新形势下工会法制化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以下几个概念:
最初的工会组织又可称作劳工总会或职工联合会,是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组成的社会团体,成立的初衷是为了与老板商讨提升工资,提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等等。时至今日,工会已然成为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发展经济时必然产生的组织。中国工会章程明确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法制化,简而言之,就是将应用、运用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程序化、制度化操作,将某一行为或者处理某项事务的惯例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纳入法规范畴,以常规性的制度对该项事务进行约束。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促使行为实现程序严谨、办事规范的目的,也只有法制化才能办事效率的提升,促进结果的公平公正。
1.思想认识不到位
部分职工对工会组织召开职代会、工代会等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的现象,存在工会唱“独角戏”的局面。一是 “形式论”。一些职工把召开职代会、工代会仅仅看作是一种形式,没有认识到这项工作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彰显职工法定权利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作用。二是“问题论”。部分职工认为职代会制度是针对企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设置的一种措施,没有认识到召开职代会本身就是一种监督制约机制,是体现职工法律地位的重要制度。三是“应付论”。把召开职代会、工代会看成是层层应付,搞一次会议,弄几块公告栏,发一个决议,能够通过上级部门的检查即可。至于职工知不知道、参不参与、有没有作用,就不再过多思考了。上诉这些不正确想法和肤浅的认识,不仅阻碍了工会法制化建设的进程,还会对企业管理产生其他不良的影响。
2.维权能力不够强
时代在发展,形势在变化。目前,部分工会干部无论是在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理论知识、文化层次、年龄构成以及处理复杂问题、驾驭全局的能力等方面都与现实要求有很大的差距。另外,在近年来企业减员增效政策指引下,国有企业工会干部逐年减少,取而代之以兼职工会干部为主。减员当然是好事,但在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兼职工会干部没有级别、没有待遇,工作热情难以保证;二是兼职工会干部管理宽松、考核宽松,工作质量难以保证;三是兼职工会干部身兼数职,在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角色定位难以保证;四是兼职工会干部门槛较低、流动性大,工作的连续性和人才梯队建设难以保证。
3.工作机制不健全
新的时期,必将有新的矛盾,目前的国有企业用工形式也出现了多元化的特征,劳动用工、劳务用工、派遣制员工等多种方式并存,劳资矛盾和利益分配将产生新的问题。面对劳动关系领域错综复杂的形势以及职工群众对利益的新期待,工会在企业的领导之下,工会的行为常常被动趋同于企业的管理行为,工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和工会干部行为准则很难跳出企业的框架结构而形成独立的管理体系。
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一方面,需要工会通过多种维权方式去维护职工权益;另一方面,需要工会站在法律的角度看问题,采取更多手段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来满足职工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
工会要充分利用参与权,积极参与企业的重大改革措施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制度的研究和制订,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督,以职工的需求为导向,从源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工作中,一是注重参与各项制度的制定,包括企业的重大决策、职工关注的薪酬分配方案等,为实现和发展职工权益提供坚强的保障;二是通过职代会提案等方式,有关职工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通过提案审理积极表达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三是以联席会议为主要形式,例如集体合同执行情况、职工福利保障实施情况,加强同行政职能部门的沟通,研究解决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强化源头参与,从形式到实体,都保证了职工主人翁的法律地位。
目前在许多企业中,“厂务公开”的工作机制已经形成,厂务公开工作是职代会闭会期间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也是体现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权利最常态化的表现形式,有了厂务公开职工依法参与企业管理就名正言顺、有理可据,因此要不断增加厂务公开的内容、渠道和形式。一方面,要积极探索“互联网+”服务,开辟网上“厂务公开栏” “职工留言通道”等,尤其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颁布前,必须要实现更广泛的职工参与。例如,通过职工论坛、手机微信群讨论等获取初步意向,然后再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通道实现职工意向的表达,这样才能避免矛盾的积累与升级。另一方面,对已有的做法不断进行总结和完善,从而使每年都不断有新的厂务公开的内容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工会的法定地位深入人心。
“劳动法”明确指出:“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这一身份确定了其服务对象和基本职责,也明确了工会活动的内容、范围和工作方式。工会必须按照这一角色规范自己的组织行为,把依法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工作的重要目标。通过实现工会工作法制化,从而实现依法治会、依法强会,依法规范和改革工会组织体制,使“工会法”和“劳动法”的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维护职工的权利并不止于宣传法律知识,而是要设身处地地站在职工的角度考虑问题。国有企业一方面要引导广大工会干部带头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越来越完善的各类社会资源,借助行政资源和社会各方力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会工作的水平和实效。工会优势在于就在职工身边,工会干部虽然不能像律师对各类法律知识面面俱到,但是相对于普通劳动者了解法律法规的范畴、知道维权的渠道和程序,能够在法律咨询或者法律指导阶段给予职工正确的导向,从而避免激化矛盾,化解冲突,减少浪费社会资源。有了法律的底气,工会干部才“敢替职工说话,敢为职工维权”。
在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上,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职业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特别是要把涉及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反映强烈的事项纳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在维护职工的健康权利上,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健康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依法推进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成立专职的维权办公室,建立由各级工会主席为组长的维权领导小组,建立舆情网络沟通调解机制,在涉及企业重大改革中各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工会要有能力迅速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平台、民生问题直通车等,成为职工的代言人。
“互联网+”是新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体现了信息集成化的优势,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工会应该构建官方微信、普法网站、官方微博,利用公众号、微博定期更新法律知识,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积,从而使工会组织中不同年龄阶层的成员,均可以通过其常用的信息获取渠道,掌握法制宣传方面的知识,从而提升法制教育宣传效果。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的娘家、沟通的桥梁、维权的后盾、和谐的港湾”。国有企业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热情推进工会法制化建设步伐,努力把工会真正建成与职工同呼吸、与时代共进步的“职工之家”,使广大职工群众有一个值得信赖和可以依靠的“娘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