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 国电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云南昆明 650214
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并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维权落实的要求下,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突出了其对职工的组织、引导、服务与维护功能。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背景下,职代会的职能强化成为必然趋势,更具备了广阔的职能履行领域,同时又因职工思想和结构上的变化而面临职能发挥的新挑战。
在国有企业中,职代会制度是实施民主管理的重要依据,该项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已有所体现,1986年,国务院正式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将职代会制度真正确立下来,之后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确定了职代会的各项职能。
根据1986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具体规定,职代会具有审议层面上的建议与决定权,更在监督评议、民主选举两个方面体现着职权,另外法律法规中还明确了其他类型的职能。在国有企业中,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内部规章制度,都给职代会的职能发挥提供了有力保证。
国有企业通过落实职代会制度,引导内部职工积极参与提案、充分了解企业发展情况,乃至发挥对企业决策的民主监督作用等,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与决策提供了保障性的途径,为国有企业决策民主性、科学性的提升提供了必要条件。
虽然职代会制度为国有企业民主管理提供了关键性依据,但是在具体的落实中,不可忽视的是仍有诸多问题的存在,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体现:
第一,决策效力缺乏明确性。在国有企业中,职代会代表职工参与民主决策,与企业领导者和管理者之间在决策的层级上没有明确关系。有些国有企业中,职代会并不是内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主体之一,有些本属于职代会审议范围的事项在审议过后,仍然要经过企业重要决策主体的审议与决策,甚至出现对职代会审计进行调整或变动的现象,这是对职代会职能的较大限制。
第二,决策事项范围不具体、不明确。审议上的建议与决定权是职代会的两项主要职能,但是对具体的行使程度却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例如,在职代会条例中规定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当提交给职代会进行审议,而对于“重大”却并未有明确、具体的范围划定。
第三,审议表决方式未严格规定。在职代会条例中,并未对职代会审议中的决定权行使方式进行严格、具体的规定,相应的,在工作实践中,职代会的表决方式不够明确,到底是举手表决还是投票表决,没有具体的依据,只是凭借随意的人为决定,使得职代会制度流于形式、未起到真正的民主作用。
第四,对违反情况缺乏严肃的责任追究。虽然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中,职代会的审议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但是真正的时间中,职代会行使范围内的审议权,却要依靠企业主管部门的提议,若是主管部门未对职代会提请审议,职代会就无法对违反规定的部门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
新形势下,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党中央不断强调和谐、民主的背景下,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显得愈发重要,更成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要想真正促进职代会职能的最佳发挥,首先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对职代会制度进行严格明确,法律的形式能够增强制度的强制性与权威性,除了明确规定职代会职权、组织机制之外,还要对具体的责任作出划分并严明责任追究的方式。同时,必须对职代会的决策地位进行明确的定位,作出关于职代会与重要决策主体之间关系的规定,保证职代会在明确职能地位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职能。
法律法规主要立足与宏观大局对职代会职能作出整体规定,而国有企业自身要做的就是结合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发展需求,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即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指导下,用新的理念来指导制度建设实践,对职代会的职能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应当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大方向上,对职代会制度进行定性、定量规定,同时注重职代会发挥职权的开放性设置,例如,对企业改革中关乎职工利益的资金使用,达到一定数额就要通过职代会的审议,以此来实现职代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在重大的项目投资、资产使用和体制改革等事项层面上,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将事项提交给职代会进行审议和通过。同时,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业务的具体需求,通过规章制度的严格实施,将特定业务事项提交给职代会决议,针对未能按照职代会制度履行好提交审议程序和决策程序的部门应当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保证职代会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真正实施与发挥实效。
在国有企业中,职代会制度的明确和职能的发挥,是保证企业自身获取改革发展动力,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民主权利得以形式的重要依据性保障。因此,应当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以及部门监管等层面上探索真正发挥职代会职能的有效对策,进而推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为建设和谐美好社会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