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需立法划清教育惩戒的界限

2020-12-30 21:43:57郭文婧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20年6期
关键词: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体罚

■郭文婧

第五期的“老梁说法”栏目刊登了《教师体罚学生,学校如何担责》一文,作者借由一起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分析了体罚发生后,教师和学校该如何承担责任。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但是惩戒绝不是体罚,更不是人格侮辱。“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教育者的共识,但是,当前对学生的惩戒既无集体决策,也无正当程序,只能任由当事教师把握尺度与实施。与此同时,因为缺乏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导致部分教师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在面对学生错误时不敢理直气壮地教育学生,甚至是不愿教育批评学生。

曾经,教育体罚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经过《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立法禁止,以及多年来的宣传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体罚学生的现象已经大大减少。然而,引起大家重视的恰恰是惩戒教育日益成了稀缺品,网上就有段子“忠告”老师:不知道学习的学生一定不要管,任其坠落就是了;不听话的学生一定不要惹,任其发展就是了;和老师作对的学生一定不要理,任其嚣张就是了;成绩上不去一定不要生气,有工资领就是了……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基本上是有共识的。但不同的是,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划清了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从而保证学生受到完整的教育而又不被体罚。比如,韩国的《教育处罚法》就准许教师使用长度不超过100 厘米、厚度不超过1 厘米的戒尺,打女生小腿5 下,打男生小腿10下;日本法律规定对学生的惩戒必须通过监督机关;法国规定依法对学生的惩戒必须经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教师组成的班级理事会的决定。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都包含了教育惩戒的内容,但这些内容往往都是原则性的表述,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很有必要专门立法,明确教师惩戒权的种类,细化惩戒的范畴,规范惩戒学生的程序与监督,从而划清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不让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无所适从。

我们坚决反对任何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惩戒教育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只需通过立法加以规制,因为这不仅为学校和教师科学育人提供了依据和保障,而且也是在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惩戒触碰体罚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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