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教育中的体罚

2013-04-29 00:44高甜齐晓娟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13年7期
关键词:体罚惩罚动机

高甜 齐晓娟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学校教育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近年来关于体罚危害的论述逐渐增多。同时伴随着禁止体罚法律条文的不断完善,社会上对学校教育运行的关注更是日益提高。人们大都认同禁止体罚,殊不知体罚并非全部有害于学生成长,它还有促进学生身心发展的一面。学校在实施体罚时应掌握“度”及一套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

体罚体罚之恶体罚有度在历史的长河中,体罚一直被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方式存在着。“男孩的耳朵是长在背上的,只有打他他才听的见”“省了棍子,惯坏了孩子”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教育观念发生着转变。在现代社会,体罚被看做一种错误的教育方式禁止着。禁止体罚的历史已有半个世纪之久。究竟什么是体罚,禁止学校体罚背后的具体原因有哪些,是否应完全禁止体罚,将是我们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

此项研究主要采用了访谈法来进行,研究被试共有6位,其中,幼儿园实习老师3位,小学老师1位,中学教师2位,均来自不同的学校,在对被试访谈之后,通过整理访谈资料并结合相关知识来分析问题。

一、何谓“体罚”

(一)体罚的已有界定

何谓“体罚”,是论述本课题的前提。《教育大辞典》并没有明确的关于体罚的定义,而是在体察的释义中加入了关于体罚的内容,并客观的指出美国1970年进行的盖洛普民意测验表明有2/3的人认为可以让老师或学校当局对学生施行体罚。通过笔者收集的资料发现,大部分学者一致认同体罚与学生身体和人格的关涉性,强调其负面强化的性质,并且指向教育目的的达成。

(二)体罚的重新界定

下面通过比较体罚与惩罚、虐待的关系来进一步界定体罚的含义。

1.体罚包含于惩罚

惩罚有两重含义:①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评价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②为减少某种行为重现率而在此行为后伴随的不愉快事件,有两种类型:A型,在行为之后施加某种痛苦或厌恶刺激;B型,在行为后取消某种喜爱的刺激。体罚的定义同①以及②中的A型惩罚基本吻合,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惩罚是包含体罚的。

2.体罚同虐待有交集

体罚与虐待在理论上有区别:首先,体罚是为了矫正儿童的行为,某种程度上有一定教育意义,而虐待是以胁迫方式控制人的一种行为模式,这是体罚与虐待的根本区别;其次,在程度上和持续性上也有所不同,体罚更多地在程度上表现得相对轻微,而虐待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在现实中,它们的界限很模糊,体罚很容易越界发展成为虐待(见图1)。

惩罚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体罚作为惩罚的一部分也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虐待一般会给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因体罚与虐待存在交集,界限不清,体罚有时会对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可得出体罚可以是具有教育意义的,也可以是恶意的,它既可以规范学生行为,督其向善,也可以损伤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笔者认为凡是在教育中,教育者对于学生的惩罚行为使得学生的身体参与其中便属于一种对身体的惩罚,即体罚。

学校教育中的禁止体罚既是在教育中禁止使用体罚这一方式。如今社会上认为体罚是指使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受到损害的一种错误的教育方式,但是从上文中惩罚中关于体罚的定义笔者认为体罚就是在某种行为之后伴随的不愉快事件,这样惩罚方式在心理学上称为“负强化”不愉快事件按照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许多种,但并不能说所有的不愉快事件都定能使得学生的生理或是心理受到损坏,例如,学生不维护公共卫生,乱扔果皮纸屑在教室里,教师为了教育他惩罚该学生打扫教室,在这个事件中,学生的身体参与了劳动,在体力上有消耗,属于体罚,但这种体罚并未使得学生的生理或是心理受到损害。

禁止体罚到底禁止的是什么?首先,体罚与虐待的交集部分,是我们强烈谴责并提倡禁止的,这个无需多说。其次,除了禁止体罚和虐待的交集之外,按照体罚的动机、体罚的过程以及体罚的结果可以将体罚分为三个层次(如图2):第一层次,按照体罚者的动机,体罚分为体己的体罚和利他的体罚,教师体罚学生的动机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则被视为是利己的体罚,若教师体罚学生的动机是为了教育好学生,则被视为是利他的体罚,其中利己的体罚是我们提倡禁止的;第二层次,在上一层次的基础上,利他的体罚按照体罚实施过程是否受理性控制,被分为理性的体罚和非理性的体罚,其中非理性的体罚由于不受行为发出者的理性控制,可能会对学生身体造成伤害,因此是被禁止的;第三个层次,在上一层次的基础上,理性的体罚按照行为结果是否促进学生自身发展,被分为促进学生自我发展的体罚和不促进学生自身发展的体罚,其中由于不促进学生发展的体罚没有教育意义,所以也不应提倡。

二、为何禁止“体罚”

体罚有时是恶意的,会阻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因此要禁止,具体分析如下:

1.体罚对学生身心发展有负面影响

体罚之所以会被教师们经常使用,主要原因是由于体罚具有立竿见影,见效快的特点。在班级上说话的学生会被突然的打一下而停止说话。心理学专家李子勋提出,“对于一个四五岁到七岁的孩子,并不知道成人为什么打他,成人可能会有内心的焦虑支配着打孩子,成人这种情绪化的方式根本不奏效。”所以成人这样的教育方式只会给学生的身体及心理造成痛苦,而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教育者在对学生的身体施加惩罚的时候,如果不从为教育好学生的动机出发,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合理的控制,则可能会对学生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损害,这时的体罚是会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有负面影响的。

2.体罚不符合社会对教师的职业期望

教师、科学家、医生排在职业声望较高的前三位。我国历史上一直有着尊师重教的传统,在对教师高度尊重的同时,也对教师有着高要求,社会大众一致认为教师应该具备良好的品质。现代学生观认为,如今的学生具有新时代的身份,拥有更多民主的,自由的权力。学生在学校中,应首先被合理的看待,但是,当个别教师令人发指的体罚方式被曝光后,使得人们突然认识到一些教师并非我们期望的那样人格完美。随着校园体罚事件的曝光,禁止体罚也被提上议程。

综上所述,禁止体罚主要是因为某些体罚方式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要禁止的是“体罚”具有恶意的一面。

三、禁止“体罚”要有度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方式存在着,体罚作为惩罚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在上文中已经提到,当施加于学生身体的惩罚方式的动机是为了学生发展,惩罚行为的实施受到了教育者的理性控制,且这种施加于学生身上的惩罚行为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则这种体罚方式是善意,是不应该被禁止的。

(一)体罚具有合理性

1.体罚在教育史中的地位

在中外教育史上体罚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方式存在着。在中国古代的甲骨文中,“教”字左边有两个“×”表示两个学生,右边是手持木棒的教育者,它形象的表示出孩子在学习时是要有人在旁执鞭监督的。《学记礼记》中记载“夏楚二物,收其威也”是指用教鞭来警惕鞭策学生,收到整肃威仪的效果,收敛儿童顽皮的劣性。在外国古代教育中体罚也是有着很重要的地位的,比如说在古希腊雅典学校中,就常常对学生实施体罚。

2.体罚对学生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社会上认为应该禁止的是一些极端的体罚方式体罚,像为了学生更好的听课而罚站这类的体罚方式大家是能够接受的。当被教育者合理利用的时候体罚就会起到教育学生的效果。主要表现为:

首先,“以爱之名”。这主要是从体罚实施者的动机与行为一致来讲的,这种情况下教师体罚学生的动机是为了帮助学生更好的发展,教师所采用的体罚方式也是有助于学生达到教育目的的。比如说学生上课扰乱课堂纪律影响其他学生听讲,教师让其站到墙角保证该学生及其他学生的听课质量,这属于体罚;学生犯错,教师一时生气棍棒相加将学生打伤,这也属于体罚。在这两种情况中,教师体罚的动机可以是利他的,即为了教育引导学生,也可以是利己的,这时的动机就可能仅仅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当外显为体罚的行为时,便表现为罚站、打伤等。其中,都令学生的身体参与了惩罚,前一种不仅使得学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扰乱了课堂纪律,同时还为该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听课环境,但后一种却使得学生的生理乃至心理受到损害。

其次,适度体罚。教师所实施的体罚是经由教师充分考虑的,并非教师主观臆断的结果。这时的体罚教育对于学生的身心发展无害且利于学生改正自己的错误,更好的成长。

然后,多管齐下。体罚与其他教育方式合作,往往更有助于学生发展。体罚这一惩戒方式有时只能让学生暂时服从,若此时再辅之于说服教育、情感教育等,往往会使学生真正的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着力的去改正。

最后,促进发展。苏霍姆林斯基说:“孩子们的许多行为举止,在我们成人看来是应该受到指责的,可这种行为往往是被心灵那种高尚的激情所驱使。如果你不明白,没有发现这种激情,你就可能扑灭那小小的不易发现的人类高尚品格的火花。”教育目的是促进学生发展,而体罚的目的是促进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更好地发展,二者结合便是促进学生的自我成长。

(二)禁止体罚的负面效应

完全禁止体罚使得教师的教育权受到了限制。如今,学校教育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只要学校惩戒学生,便会受到来自家长、媒体等的批评和指责。在整理资料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即使有些学生在老师看来是一些问题学生,但在家长眼里,却是完美无瑕的。即使教师合理的批评学生有时也会被一些家长冠之以变相体罚的帽子告到校领导那里去。这使得教师教育权受到限制,教师为了避免这样的“烦恼”采用“冷办法”处理,即对于一些难管教的学生不理不睬,放之不管。这对于部分学生的发展是不利的。出现这样的现象主要的原因在于学校和家长对于禁止体罚的含义没有明确的理解,以至于在实际操作中,问题连连。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体罚”并没有明确权威的含义,所以造成了全面禁止体罚的现象发生,以至于影响到学校教育的教学秩序。

“体罚”不仅具有恶意的一面,还具有合理的对教育起促进作用的一面,我们不能搞一刀切,而应掌握一定的“度”和一套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笔者认为衡量体罚合理与否的标准有三:(1)动机与行为是否一致;(2)行为实施过程是否受理性的控制;(3)行为所致结果是否符合促进学生自我发展。介于笔者才疏学浅,目前还不能给禁止“体罚”的度说出一个确定的答案,还需要进一步的学习、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吴式颖.外国教育史教程[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15-16.

[2]顾明远.教育大辞典[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974-975.

[3]蔡海龙.学校体罚及其侵权责任研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61.

[4]肖君拥.禁止体罚儿童的国际法律规定与国内法律实施——以家庭内体罚儿童为视角[J].北方法学,201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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