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一元还是二元
——基于就业困难群体解困视角

2020-12-29 08:13袁乐平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求职者劳动力困难

袁乐平

(中南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战略目标,如何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无疑是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重点和难点。在实际操作中,就业困难人员指的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拥有城镇户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且有“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有“低保证”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经连续失业满1年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被征地农民;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这个群体的基本特征是:

1.人力资本稀缺。人力资本存量是决定求职者在就业竞争中成败的根本因素。然而,就业困难群体或者是人力资本先天积累不足,或者是知识技能老化,或者是原累积的人力资本丧失,人力资本存量非常稀缺。王欣(2011)[1]通过对北京市就业困难群体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学历不高、专业技能差、年龄大是这个群体的三个明显特点。人力资本稀缺导致这个群体成员很难胜任主要劳动力市场对职业岗位要求,因此,难以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在正规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2.社会资本匮乏。不同的求职者,在人力资本相同的条件下,拥有社会资本优势者,往往处于就业竞争的优势。就业困难群体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无法为获取和维护社会资本进行大规模的投入,因而社会资本存量往往是非常匮乏的。余为恒等(2011)[2]认为,困难群体社会资本的匮乏决定了他们社会关系网络质量不高,也没有能力重新营造高质量的社会网络,社会网络成员多集中于亲戚、朋友的狭小圈子,这些人的社会地位和拥有的社会资源与弱势群体基本相同,不利于他们获得更优的信息和资源,也就无法帮助他们重新获得就业岗位,甚至出现“穷帮穷,越帮越穷”现象。

3.生存压力巨大。就业困难群体由于难以实现就业,无法获取正常的收入,个人生活难以维持,只能靠打零工、社会救济等方式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同时,这些就业困难人员还往往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既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又有抚养下一代的法定责任,整个家庭只能生活在贫困线上,生存压力特别大。

4.福利依赖性强。在“应保尽保”的社会保障体制下,就业困难群体往往是低保救济对象。随着城市低保制度的发展完善,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逐渐成为低保对象主体。王磊(2009)[3]根据民政部网站相关统计资料计算占低保对象总数的比例高达75%以上。依靠政府部门推荐、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实现就业,待遇低,劳动条件差。因此,在面临救助和就业的选择时,更多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认为就业不如“吃低保”,表现出很强的福利依赖,形成就业困难群体“自愿失业”的奇怪现象。

以上四大特征表明,就业困难群体是一个难以通过市场竞争在主要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而又亟须就业解困的群体,是新时期面临的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实现新时期的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战略目标所必须攻克的“硬核”。围绕这一重大课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做出大量的探讨,概括起来,主要思路有以下三条:

一是政府和企业援助实现就业。王淑娟(2013)[4]认为,应当在对城市困难群体就业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和制度保障,加快城镇困难劳动者就业立法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扶助制度建设等。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发挥企业责任感,增加困难群体就业岗位设置,积极吸纳下岗职工和困难失业人群。王欣(2011)[1]认为,政府主要是通过提供公益性服务岗位,解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服务岗位对人员自身技能、学识、年龄的要求不高,比较适合这个群体的特点。

二是开发就业困难群体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王淑娟(2013)[4]建议,面向失地农民和城市新增就业困难劳动力提供有价值的、可行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劳动者个人应在培训中积极寻找和培养学习型组织所需要的五项修炼内容,逐渐完善自我,提升自我劳动价值,进而提高就业机会。王欣也认为应该通过有效的培训模式提高自主创业者的知识水平和经营管理理念。对于40岁及以下、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技能的人员,应根据人才测评结果及个人需求,组织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能的培训。在就业困难群体的有效就业渠道中,关系介绍占54.5%,说明亲戚朋友的关系介绍是该群体十分有效的求职方式,开发社会资本是解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有效路径。

三是提高就业困难群体成员的就业意愿。就业困难群体对福利依赖越强,求职意愿就越低。政府长期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救助,会使得就业困难群体产生一定的福利依赖,而不利于这个群体就业与再就业。给予福利只是暂时地缓解就业困难群体的经济压力,长期的福利救助则会削弱这个群体的求职意愿(王欣,2011[1])。因此,要从主要依靠政府救助转变为自救的就业模式,激发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创业积极性(王淑娟,2013[4])。

上述三条思路对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会有一定的效果,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就政府与企业援助而言,从实质上来说,它不是一种经济行为,而是一种政治行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的解决,必然要以加重政府与企业负担、牺牲效率为代价。这种政治行为只能限定在政府与企业的能力范围之内,对从总体上解决这一群体的就业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其次,就业困难群体的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的开发而言,很难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就业困难群体无法筹措进行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开发的巨额投入,即使勉强筹措了这方面的投入,针对就业困难这一特殊群体,其开发绩效也是存疑的,这些投入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再退一万步来说,即使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开发非常成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但在就业市场业已饱和的情况下,这部分人的就业问题的解决,必然会产生挤出效应,导致另一部分原就业人员的失业,因而不能从总量上解决失业问题。最后,就提高就业困难群体成员的就业意愿而言,只是对解决就业困难群体中的“自愿失业人员”才有意义。而这一群体中绝大部分成员是处于非自愿失业状态。就算是能解决“自愿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这一部分人口的就业质量也是很低的。这与提高质量的目标是不一致的。总之,政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必须另辟蹊径。本研究认为,这一蹊径就是建立和健全二元劳动力市场体制,在主要的劳动力市场之外,建立和健全次要的劳动力市场。

二、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

从理论渊源上,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The Dual Labor Market Theory,简称DLM Theory)可以追溯到19 世纪的经济学家勒(J.S.Mill),20 世纪60 年代末、70 年代初,Lester C.Thurow,P. B. Doeringer,M. J. Piore等人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完整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主要劳动力市场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具有良好的晋升机制;而次要劳动力市场则与之相反,其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晋升机制;对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教育和培训能够提高其收入,而对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接受教育和培训对于提高其收入没有作用;并且,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之间的流动较少。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失业者很容易进入次要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但他们不能接受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而不愿意就业,处于自愿失业状态;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失业者因缺少必要的人力资本,无法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依据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整个社会的劳动就业量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量;另一部分是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量,如图1所示。在该模型中,工资是一种抽象的、广义的工资,可以理解为企业为用工所支付的总成本,包括支付给员工的货币工资,也包括支付给员工的岗位津贴、奖金、福利,为员工购买的社会保险,为员工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显然,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远远高于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

图1 劳动力市场分割条件下的就业构成

在图1中,a为主要劳动力市场,OW1为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O N1为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量;b为次要劳动力市场,OW2为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ON2为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量。社会就业总量为O N=O N1+O N2。假定市场机制能充分发挥作用,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均能出清,则整个经济社会处于充分就业状态。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反映了劳动市场的客观实际。就中国而言,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之外,客观上还存在着一个庞大的次要劳动力市场,如广大的农民工、城市普通技工等。在当前情境下,次要劳动力市场求职者的就业可以通过正规就业方式实现,但主要的是通过非正规就业方式实现的。一般而言,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无法在主要劳动力市场实现,只能在次要劳动力市场通过非正规就业的方式实现(崔立志等,2018[5])。因此,健全完善次要劳动力市场是解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难题的根本途径。本文认为,中国之所以出现大规模的困难群体就业难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对次要劳动力市场的限制和打压所造成的。

三、一元劳动力市场生成就业困难群体的机制

中国劳动力市场制度设计的一个基本的政策取向是消除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状态,取缔次要劳动力市场,试图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其基本操作是:依据主要劳动力市场的诉求,以法定形式规范劳动工资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劳动工时制度等,《劳动法》明确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法》将不能完全满足这些法定要求的次要劳动力市场排除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之外。次要劳动力市场虽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却是一种非法的存在。

如果将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改造成一元劳动力市场,其理论模型将如图2所示。

图2 一元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规模

在图2中,W是按主要劳动力市场诉求所制定的法定工资标准,a市场的劳动供求关系维持不变,维持出清状态,但在b市场劳动就业量由于法定工资水平的提高,劳动就业水平O N2缩减为O N2′,劳动供给水平则由劳动O N2扩张为O N2",次要劳动力市场处于非出清状态,U为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失业规模。就业困难群体处于次要劳动力市场的最底层。当次要劳动力市场需求缩减时,他们首当其冲地被排挤成为失业人口的对象。这是本文提出的关于就业困难群体失业生成机制的假说。

这一假说在理论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一是次要劳动力市场工资调高,迫使企业规模调小。次要劳动力市场工资升高,导致企业总的用工成本升高。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要维持单位产品的利润水平,成本升高推动产品价格上涨。按照经济学的一般规律,产品价格上涨会导致产品的市场需求缩减。产品市场需求缩减则倒逼企业缩减生产规模,最终导致对次要劳动力需求的减少。二是企业退出。依据规模经济要求,许多企业规模是难以缩减的。当次要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上调导致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的时候,为了维持企业适度规模所需要的市场需求量,企业不上调产品的价格,只能通过降低盈利水平的方式来维持。如果盈利水平持续下降,成为一个负数,那企业将最终无法维持,只能选择退出(向华丽等,2019[6])。企业退出将不可避免地将大量的次要劳动力转化为就业困难人口。三是产业向国外转移。在产业全球布局的大格局中,一些外向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有相对稳定的市场需求,但在次要劳动力工资水平大幅度调高的背景下,无法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保持正常的盈利机制,不得不将其生产基地转移到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的国家和地区。近年来,东南沿海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纷纷向东南亚国家转移就是一个明证。这种转移造成大量的职工下岗,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大量的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人口成为就业困难人员。四是资本替代劳动。当次要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向主要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趋近的时候,企业用工成本随之大幅度上扬。企业为了降低其生产总成本,维持其市场竞争力,不得不采用机器替换人工,从而形成资本对劳动力的排挤,继而生成并扩大就业困难群体。

四、一元劳动力市场的现实困境

在一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框架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次要劳动力市场上的求职者其求职结果将一分为三。

第一部分,求职者按主要劳动力市场的标准实现正规就业。显然,对这一部分求职者而言,其福利得到了超预期的提升,但这种提升是以福利的巨大损失为代价实现的。首先是用工企业的劳动成本将会大幅度上升。对于企业而言,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企业确实需要从次要劳动力市场招聘大批量的员工,按次要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他们也可以按较低的价格招聘到这些员工,但法律明确地排除了采用这种市场价格的可能性。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过程的急需,又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企业不得不比照主要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在次要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员工。在职人员的福利增量全部构成企业的用工成本增量。而这一部分在职人员福利的增加是通过社会利益结构调整实现的,而不是通过社会财富总量增加实现的。其次是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将导致减少劳动岗位,缩减企业经济规模,致使社会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社会财富创造总量减少,各利益相关者的福利将遭受损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覆盖整个劳动力市场,其立法意图是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工时限制、休息休假、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然而,这些权利都是劳动者已经就业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劳动者没有就业,这些权利都是虚幻的。因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实质上只是保护了在职劳动者的权利,对求职者的权利根本起不到保护作用。可是,如果因为严格实施这些法律,大幅度提高了企业在次要劳动力市场上的运行成本,致使企业不得不减少大量的就业岗位,进而使求职者无法实现就业,那么,这些法律在增进在职者的权益的同时却严重地损害了求职者的就业权。显然,这种法律制度的安排不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在劳动者所有权利中,就业权是第一位的,其他权利都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的是有饭吃还是没有饭吃的问题。其他权利解决的是饭吃得好还是吃得差的问题。通过损害求职者的就业权利而增进在职者的其他权利在价值取向上不具有合理性。

第二部分,求职者无法按正规就业方式求职成功,只能以非正规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就业只能采用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如:临时雇用、兼职工作、临时代理工作,其他多方雇佣关系、变相雇佣关系和依附性自营职业等,这些就是非正规就业。国际劳工组织(I L O)将非正规就业定义为在实际或法律层面不受国家劳工法律法规、所得税制度的规制,且不受社会保障、社会保护或其他员工福利覆盖的劳动就业。吴要武等分别利用2002年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抽样调查数据和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计算出全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为1.24亿人(占城镇就业比重的48.2%)和1.63亿人(占城镇就业比重的58.85%)。姚宇利用差值法和汇总法估算了1997—2004年的非正规就业规模,其总量从5 392万人上升到13 601万人。大规模的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存在表明强行构建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构想是不现实的。在当前情境下,非正规就业处于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灰色地带。对于现实经济中存在的大量的非正规就业现象,政府只有三种可行的选择:一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强制用工单位将非正规就业提升到正规就业的水平。这种操作将会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由此引发社会经济滞胀并发症。二是取缔非正规就业形式,使非正规就业人员成为失业人员,这显然是一种相对于充分就业目标的逆向操作,既加大了社会保障成本,又加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默认非正规就业形式的存在。这虽然是一种比较务实的操作,但会损害法律规范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也不利于稳定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预期。总之,这种就业方式游离于法律框架之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基本保障,只能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适应不了次要劳动力市场正规就业需求。

第三部分,求职者求职失败,沦为就业困难人员。在这个群体中,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非自愿失业。这部分求职者不计较工资低、工作条件差,通过种种求职努力,但仍然无法实现就业,这是就业困难群体的“硬核”部分。这种类型的失业是工作岗位绝对量不足所致,属于总量性失业。化解这一类求职者的就业难题,除了增加就业岗位之外,别无他途。另一类是自愿失业。这一部分求职者可能有就业机会,如政府援助为他们买公益性岗位,政府机构提供信息推荐他们就业。但是,他们为了不放弃政府困难救济福利,而拒绝就业。这种失业与岗位空缺并存,属于结构性失业。化解这一部分求职者的就业难题,基本思路是提高就业回报,减小求职者的福利依赖。但是在一统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下,这两种类型的失业都是难以化解的。首先,可以从正规就业层面考察。在理论上,按次要劳动力市场所形成的价格,企业对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有大量的需求。近年来,在大批量的困难群体成员无法解决就业问题的同时,许多省市出现了“民工荒”现象。“民工荒”是指民工短缺现象。这种现象最早出现在南方一些主要城市,并在春节时期尤为明显。“民工荒”既包括“普工荒”,也包括“技工荒”。这一经验事实表明,企业对次要市场上的劳动力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可是,依照现行的法律框架,只能比照主要劳动力市场的标准来招聘次要市场的劳动力,企业无法承受如此高昂的用工成本,只能大幅度减少或者完全放弃这种招聘,理论上的劳动力需求不能转化成实际的劳动力需求,这样就业从源头上堵塞了解决总量上非自愿失业的通道。其次,可以从非正规就业层面考察。单从货币收入而言,非正规就业收益会高于政府的贫困救济。不过,非正规就业往往具有劳动付出大、工作条件差、社会保障低、工作不稳定等特点,整体上与贫困救济相比并无显著的比较优势。这就使得就业困难群体难以突破福利依赖的魔咒,从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结构性的自愿失业难题。总之,虽然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在一统的劳动力市场法律框架下,无论是正规的就业途径,还是非正规的就业途径,都不通畅。次要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者要实现正规就业,只能挤入主要劳动力市场,但由于人力资本短缺,社会资本匮乏,他们跨越不了主要劳动力市场事实上存在的门槛,无法高攀。而非正规就业虽然相对容易,但他们不愿意低就。这就是一元劳动力市场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必然的结论,政府要从这种理论与现实的困境中摆脱出来,唯一的出路就是给予次要劳动力市场法律地位,构建并完善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

五、构建完善的二元劳动力市场体制的基本思路

构建和完善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的基本目标是将次要劳动力由法律框架之外的存在转化为法律框架之内的存在,构造次要劳动力市场的正规就业渠道。为实现这一基本目标,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构建二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框架,步骤如下:

第一步,缩小《劳动法》等法律规范和调整的范围。鉴于《劳动法》对劳动就业以及整个社会经济所起的巨大阻碍作用,不少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将这一法律视之为恶法,必欲废之而后快。这种认识颇为偏激。其实《劳动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律对规范和调整中国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必要的,只是这些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不适当地扩大了。依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将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也并入该法的规范和调整范围。本文认为,为了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合理发展,必须将《劳动法》规范和调整的范围缩小,将其限定在主要劳动力市场领域,而将次要劳动力市场从《劳动法》的规范和调整的范围中独立出来。

第二步,构建规范和调整次要劳动力市场的法律体系。在《劳动法》规范和调整的范围缩小之后,次要劳动力市场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就存在法律空白。为了使这一领域的劳动关系调整有法可依,必须构建专门针对次要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范。非正规就业在付酬、劳动时间、劳动关系、工作形态、社会保障及经营活动等6个方面存在不固定性、不稳定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中应得到承认。这些法律规范的基本目标,一方面是促进次要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者就业,维护这些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是大幅度降低企业用工的制度成本,释放企业发展的潜力。总之,实现企业和求职者的双赢。当然,立法是一个漫长过程。在《劳动法》从次要劳动力市场退出之后,在全国人大正式立法之前,建议由国务院或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一些相应的行政条例,填补过渡时期的法律真空。

第三步,通过市场方式将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分割开来。因为存在两套并行的劳动法律规范,那么,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到底选用那一套法律规范?这应通过对市场的规范方式来解决。政府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状况从学历、资质等方面为主要劳动力市场设置基本的进入门槛,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岗位要求从专业、技能等方面为主要劳动力市场设置特定的进入门槛。基本进入门槛和特定进入门槛构成整体进入门槛。能跨越门槛求职者归入主要劳动力市场,其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范和调整。不能跨越门槛的求职者则归入次要劳动力市场,其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范和调整。一般而言,次要劳动力市场上的求职者不能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但主要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者如果求职失败,很容易进入次要劳动力市场。如果他们不愿意降格以求,拒绝进入次要劳动力市场,则成为自愿失业者。

其次,积极推进和完善次要劳动力市场正规就业渠道的建设。

当次要劳动力市场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时候,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受到了极大的制约。这一市场的存在属于拾遗补阙的性质,就业数量和质量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在构建二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框架之后,次要劳动力市场成为一种既合法又合情合理的市场形态,与此相适应,就必须构建一种次要劳动力市场的正规的就业渠道,成为次要劳动力市场求职者的主导市场就业方式。在当前情境下,次要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者在次要劳动力市场上只能走非正规就业渠道;要走正规就业渠道,则只能挤入主要劳动力市场。次要劳动力市场的正规就业渠道尚是一个空白。积极推进和完善次要劳动力市场正规就业渠道的建设就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这种正规就业方式应当像主要劳动力市场就业方式一样,二者的差别主要是在就业合约中,关于付酬、劳动时间、劳动关系、工作形态、社会保障及经营活动等方面的约定有所不同。由此,企业并行两种法定的用工方式:一种是面向主要劳动力市场,受《劳动法》的规范和调整;另一种面向次要劳动力市场,受新的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和调整。后面这种就业方式应成为企业聘用普通员工的主要方式。这样就为低成本使用普通劳工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从理论上讲,在次要劳动力市场正规就业中,劳动力的价格(即广义的工资,包括劳动报酬、福利各种相关权益)要依据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均衡状况确定,要大幅度低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价格,但要明显高于非正规就业的劳动价格。如果能构建一条面向广大的次要劳动力市场求职者的正规就业渠道,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同时,将大量潜在的就业岗位转化为现实的就业岗位,既可以解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岗位严重不足的问题,又可以解决企业的“民工荒”和“技工荒”的问题;另一方面劳动力价格的相对提升将提高次要劳动力市场求职者的就业质量和就业意愿,在将大批量的非正规就业纳入正规就业渠道的同时,降低就业困难群体的福利依赖。

最后,构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激励机制。

上述分析已经表明,福利依赖是影响困难群体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他们在失业救济与就业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如果就业收益相对于失业救济没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即使有就业机会,他们宁肯选择失业而放弃就业机会。因此,构建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激励机制是破解这一群体就业难题的一个举措。负所得税制就是这样一种较好的机制。

中国现行的城市低保制度为“补差制”,即按照低保标准与低保家庭人均收入间的差额进行补偿。就业带来收入增加,但获得的低保补差相应减少,在一定范围内低保家庭获取的收入总额维持不变。这一制度背离了社会救助的初衷,打击了受助者的就业积极性。负所得税制能够使受助者在获得基本生存补助的同时,依据劳动收入获得相应的津贴,使受助者的可支配收入增加,有利于增强受助者的就业积极性。

负所得税思想由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提出。负所得税是指由政府确定对低保受助者的两种给付额度,一种是较低的收入保障额,设定为B;另一种是较高的收入目标额,设定为M。当受助者就业时,就业收入设定为Y。政府在收入保障额基础上对受助者的就业收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按个人就业收入一定比例发放。设负所得税率为t,t=B÷M。设y′为受助者获得的可支配收入,则负所得税激励模型可表示为:y′=B+(1-t)y。补助额随就业收入的增加而逐渐递减,受助者就业收入每增加一个单位,负所得税补助会减少t个单位,但其最终可支配收入仍会增加(1-t)个单位,这在客观上会产生对受助者就业行为的激励。直到使受助者最终可支配收入等于收入目标额,负所得税补助结束。此时低保受助者的就业行为基本定型,已能够自食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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