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喜平 王晓兵
(1.吉林大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130012; 2.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重大疫情发生时,受其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会处在一种与日常工作生活逻辑非常不同的特殊情势下。这样的特殊情势会造成很多在日常工作生活逻辑范围内无法解释和容纳的“极端状况”,产生一系列造成关于合理性的解释困境的“特例”,这些“特例”会给基于日常工作生活逻辑的道德系统和法治系统提出严峻的挑战,它的严峻性主要在于解释的困难带来的对道德原则和法治原则之合理性的信任危机以及信任危机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
这些“特例”的作用原理类似于著名的电车难题、洞穴奇案等思想实验在面对目标理论时的作用原理①:思想实验通过假设某个“极端情况”作为其出发点,以这种“极端状况”产生的理论困难作为诘难的根据,以此来挑战既有的立基于日常工作生活逻辑的各种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理论,从而形成对此种理论来说难以解决的根本困境,进而动摇整个理论的合理性基础。重大疫情的发生,会使得类似于思想实验的一系列“特例”以客观现实的形态出现在非常时期的社会生活中,这些“特例”给原有的以日常工作生活逻辑为根基的道德系统和法治系统的运行逻辑在短时间内提出一系列根本性的挑战,使得原本信任和践履这些原则的群体在面对“极端状况”时实施的脱出常轨的行为失去了价值约束,即所谓的特殊时期人性的某些“奇异”被激发。因为,原有的价值体系的约束作用已被不断出现的“特例”所动摇,从而导致社会生活的不稳定,这样的恶性循环会进一步挫伤人们对于日常生活逻辑基础上的道德系统和法治系统的信任和践履,甚或使其失去此前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内化在群体心理中的约束效果。
而对于一个社会来说,道德原则和法治原则是日常工作生活得以稳定的价值基石,当两者面临挑战时,特别是这种“极端状况”产生的“特例”带来的类似思想实验式的根本诘难时,回应是否迅速、是否有效就直接影响着接下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这样的背景下,因应这样的特殊现实状况,如何展开作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支柱的道德与法治的教育、应对“极端情况”造成的对道德原则和法治原则的挑战以及以什么方式保障重大疫情事态下仍然需要加以维持且必须加以维持的日常工作生活的顺利进行,这将是一个亟待我们去解决的问题。
在进入到每一个需要我们去面对的具体的挑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做到清晰理解我们是在什么样的思想背景下展开对具体挑战的理解并形成应对策略的。如果我们对作为理论前提的整个宏观视域缺乏清晰的认识和自觉,那么在每一件具体挑战上的纯粹的应激性的具体行动策略就有可能产生与希望达成的总体目标相背离的反向结果,因此,唯有在总体上对目前的形势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理解和判断,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项具体技术策略的作用。要知道,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意味着多种价值评价体系复杂缠绕又同时并存的博弈局面。一系列因为“特例”所造成的困难并不是定向地只对某一种价值评价体系发生影响,而是导致各种价值评价体系无法像日常工作生活语境中那样以“惯常”模式去系统处理某一具体事件。“特例”带来了价值评价体系之间的博弈场域的变化,并以此改变着人们对于原有的以这些价值评价体系为基础的各种原则的态度。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之下,在一系列“特例”的挑战中,作为日常工作生活开展的道德原则和法治原则间的博弈,是问题的焦点。如果“特例”动摇了群体对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价值原则的信心,那么在重大疫情被战胜后,推动群体恢复到原有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去的原有的道德原则和法治原则就很难如发生“极端状况”前那样依靠“惯常”就能行得通了,同时它们还要继续面对那些“特例”曾经存在过和可能继续存在的挑战。找到道德原则和法治原则在日常工作生活语境中的关系,理解和分梳它们这种关系背后的价值根据,找到能够在语境变动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保持社会生活的稳定和经济的继续发展,守住中华民族来之不易的奋斗成果,是道德领域和法治领域实现社会治理能够取得成效的理论前提。
我们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探究道德原则与法治原则两者间的关系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此来寻找两者赖以确立的价值根据,并以此来探讨一种既能够立基于日常工作生活逻辑,又可应对“极端状况”的道德原则与法治原则的统一基础。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1]要理解道德原则与法治原则之间的关系,寻找两者可能的统一基础,就必须立基于唯物史观视角下的道德原则与法治原则两者的历史发展历程和发展逻辑,在我国,它体现在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上。历史地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传统社会的德治与法治一体阶段;二是步入近代以来,为了实现国家的近代化和现代化的德治与法治的矛盾阶段;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德治与法治于张力的状态下构成了协调统一的新形态。
第一阶段,在我国以儒家为主导文化的传统社会中,道德与法治几乎是完全一体的贴合状态。《大学》中关于“听讼”有“无情者不得尽其辞”的理想目标②,即:要使“无情者”(“听讼”程序中的道德劣势者)在内心就保有一种对自己的道德约束,从而在司法程序中不会以言辞上的辩解为自己的行为寻找理由,或者直接由于道德上的劣势而羞于进入到“听讼”程序,从而达到“无讼”的效果。从社会形态来看,传统中国社会的生活是一种自我生长的社会。也就是说,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是在这片土地上自然发生出来并自然成长存续的,道德和法律的体系及其原则都是嵌在社会生活之中的,它们同为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是作为整体的日常生活逻辑的要素,处在一种主体并未自觉到自身的“自在”状态。
第二阶段,清末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中国被迫拉入到世界秩序和国际关系之中,这一时期在原有的自我生长和发展的逻辑之外增加了一重外在因素,并且这种外在因素是如此的强烈和深刻,以至于在根本上动摇了整个原有传统文化系统的价值观念。这一时期的学者,不光是倡导全盘西化的学者,甚至梁漱溟这样以文化保守名世的人物,也认为中国是需要经历一个西化过程的③。实际上,在更早的清末修律的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时,德治与法治的矛盾就已凸显,这场争论说到底是争论到底是设法维持法治与道德之间的贴合状态(礼教派),还是以域外法理作为依据一边倒采取法治的价值评价体系的问题(法理派)④。中国要发展,就必然要融入世界,因此需要法律的“移植”,这种“移植”实际上是对于国际关系中的规则的接受和承认,但“移植”从来都不是孤零零的“移植”过来几条原则,“移植”同时也带来了被“移植”的原则背后的一整套价值体系。任何一个观念都是生长在特定的价值评价体系中的,因此,这种“移植”在一开始,就意味着外来的价值评价体系和固有的价值评价体系间的矛盾。在这样的分离中,作为主体的自我开始在与他者的区分和联系中认识自己、发展自己,主体在区别和对立中产生自觉。
第三阶段,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多年的高速发展,我们开始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阶段。我们在国内逐步明确提出“法治”和“德治”的统一,而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越来越走向国际舞台的中央,我们不光是以接受的方式参与到国际关系之中,我们更是以建构的方式参与到国际关系的发展之中的。个体对德治与法治统一治理的理解,需要一种对于祖国的在价值观上进行主体认同的外在化了的客观的文化系统,而且价值评价体系面临着接轨和建构同步进行,接受与参与相互缠绕的局面,这是主体以适应和建构的张力为行动逻辑新阶段。
我们讨论道德原则与法治原则的历史逻辑是想要借此说明,道德原则和法治原则都是人的原则,都是作为主体的人对自身的认识和理解,道德原则和法治原则的关系所以发生变化的根本是主体自我认识的变化,道德原则和法治原则及其背后的价值根据都是这种主体自我认识的现实展开。不同时期的在特定社会生活中生长出来的不同的主体自我认识,决定了不同的道德原则与法治原则的价值根据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价值的最后根据在主体的自我认识和自身发展的活动中,对主体性本身的清晰自觉是找到不同的价值评价体系的底层统一根据的逻辑前提。
【文化说明】人发怒、尴尬时脸涨得通红,和turkey的红色有可比性,由此该习语转喻“(因发怒、尴尬等)满脸通红”。
重大疫情的发生和应对是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极大挑战,这不仅因为重大疫情作为极端公共事件是日常工作模式无法应付的,甚至是与日常工作模式相反的。更重要的是,由于重大疫情造成的特殊局面,会造成整个社会关系的结构性的连锁反应,这种连锁反应会带来大量的无论是对于道德层面来说还是法律层面来说的“极端情况”,或者说是难以用日常工作生活的逻辑解释的“特例”,且这种“特例”会因为疫情的持续而不断出现。
在理论研究中,对于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或者伦理学来说,“极端情况”对任何一个理论体系的打击都是特别重大的。电车难题、洞穴奇案等各类思想实验对道德原则和法治原则造成难以解决的理论困境。日常工作生活逻辑是面向平均化和常态化的生活的,但同时,这种逻辑又不能过于周延,太过严苛的推论是无法适应无限可能性的日常生活的。常态和模糊这两个特点给“极端情况”的挑战树立了天然的靶子,重大疫情的发生刚好使得“特例”在“极端状况”下集中出现,如果应对不好,这将使群体在漫长的日常工作生活中累积起来的对道德原则和法治原则的信心遭受打击。更为危险的是,当日常工作生活逻辑无法提供将“极端情况”下特殊行为纳入常态的解释体系,也就失去了对这一行为的内在价值约束,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生活缺乏可预期性,甚或走向撕裂。
重大疫情发生之时,日常工作生活逻辑被“极端状况”的一系列“特例”频频挑战,这些“极端状况”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也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于道德原则和法治原则的信心,并且这种困难不光是在重大疫情发生之时会影响到日常工作生活的逻辑,更危险的是在重大疫情结束之后,曾发生过的“特例”仍可对日常工作生活的逻辑提出挑战,而这些挑战是我们必须面对和加以解决的。因为,如果我们要实现人们在国家发展过程中的自我认同和国家认同、个体自信和国家自信,那么一种作为文化内核的价值原则在面对“特例”的挑战时就必须仍保有强大的解释能力和容纳能力,在根本上守住人们对于道德原则和法治原则的信心,进而保护整个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一种对道德原则和法治原则的各种价值评价体系进行统合的根本价值评价体系,就是必须存在的。
具体到道德原则与法治原则之间的关系上,其根本动力是主体自我的自我认识和自身发展的需求,主体自我的确立和自觉主要是以法律的价值体系与道德的价值体系的辩证关系形式来展开的。而两种价值评价体系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这一点无论是主张严格界分法治与道德的分析法学派,还是主张法治与道德有着密切关联的自然法学派都是看到了也给予承认的。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两种价值评价体系虽然存在矛盾,但日常的常态和模糊让两者在具体事件上可以通过“必要的含混”实现博弈的平衡状态,但在发生重大疫情之时,这种“必要的含混”就很难实现其目的了。
重大疫情发生时,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武汉封城以及其他地区所采取的各种诸如封路或禁止一些场所营业等防范疫情的措施,它们是完全超出日常工作生活逻辑的,其造成的是一种区别于日常工作生活状态的“极端状况”,在这种状况下会发生大量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的造成道德原则与法治原则在常态下保持的博弈均衡被打破的“特例”。我们看到,在这个过程中媒体反复在申说的几个观点“掌握好度”“隔离病毒不隔离爱”“要综合考虑法理和情理”。之所以会反复申说这样的观点,是因为在极端情况下,任何日常工作生活语境下的单一价值维度都无法实现良好的预防效果。
如果单纯地从法治原则的角度来考量,比如隔离行为,我们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找到依据,但要更好地实现隔离的效果,在“隔离病毒”的同时“不隔离爱”,就必须有道德原则的介入,一个具体的例证是湖北黄冈17岁脑瘫儿因为家长被隔离独自在家死亡的悲剧。单纯地执行某些规定,这个世界的复杂性意味着规定是不可能穷尽现实的可能性的。没有道德原则的内在约束,用规则去推诿扯皮也不是没有可能。
如果单纯地从道德原则的角度来考量的话,比如屡见媒体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在公共场所中不自觉佩戴口罩的情况,有些人在他人提出劝阻和制止的情况下,反而恶语相向,十分嚣张。如果此时没有道德原则之外的法治原则给予支援,纯粹的道德原则甚至无力禁止这种危险局面的发生和存续。
道德和法治都有各自的价值评价体系,这个“度”就是对这两种价值评价体系在同一个事件中冲突的协调。要实现这一点,需要一种超越于两者之上的可以统合两者的元价值。如果没有这种元价值层面的统合,各说各的理由,各说各的难处,就会在各种价值原则之间形成难以弥合的撕裂和对立。对这些撕裂和对立的应对和解决,是守住人们对道德原则和法治原则的信心的首要任务。如何在撕裂和对立中找到统一和协调,这是重大疫情态势下思想工作的开展为我们提出的理论挑战。
针对这样的挑战,我们可以把解决方案的思路陈述如下:当我们遇到两种价值评价体系的冲突和矛盾时,一旦出现比较,在具体的某一个事件中要在两种价值评价体系中选择何者更优或者更为合适,就不得不引入第三种且更为上位的价值评价体系作为标准,才能判断两个发生了矛盾的价值评价体系的优劣高低,从而决定在具体的事件中应用哪一种价值评价体系的逻辑原则所构造起来的行动策略,并给出在第三种逻辑上自恰的合理性说明,这种作为上位的第三种价值评价体系是实现两种不同的价值评价体系整合的根据,其重要性在于,对重大疫情发生后出现的向日常逻辑的挑战的那些“极端状况”所引发“特例”作出解释和容纳,从而在保有道德和法治两者之间的必要张力的前提下,保持一种底层的统一性的价值力量,在重大疫情得到治理之后,人们能够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那么作为理论前提的统一性价值力量的底层价值评价体系其核心是什么呢?我们在追问的是作为动力的主体自我认识和自身发展的主体是什么?什么样的主体才能充分发挥其动力效果,并展开为一种无论在日常工作生活语境下,还是在遇到重大公共事件的“极端状况”下,都能够牢牢地为各种价值评价体系提供底层的统一价值指向和内在约束,保有社会整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团结一致解决面临的重大问题,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从前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这需要一个最为广泛的主体自我的自觉以及在此推动下的根本价值评价体系的展开。无论是从我们国家的发展历程看,还是从理论结构的必然逻辑看,能够担负起这一任务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是人民性-以人民为中心为元价值的根本价值评价体系。道德原则和法治原则都是属于“实践理性”层面的范畴,“实践理性”的核心在主体性上是属人的,而价值评价体系是这种属人特性的集中体现。只有人民性才能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统合,如果这里的属人的人不是人民,而是某个人或者某些人,那就势必造成由于人与人所属群体的不同而带来的价值分裂,从而无法形成真正的统一的根本价值评价体系。只有以人民作为主体,才能够统合起各种价值评价体系之间的张力-矛盾,人民是最根本的价值出发点。
以人民性-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价值评价体系元价值的存在,它是贯穿在整个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也同时是沟通日常工作生活逻辑和重大疫情时期的“极端情况”逻辑的桥梁。以面对重大疫情时的行政措施为例,无论是在二十一世纪面对一座千万人口级别的大城市的史无前例的封城,还是应对在临近封城时离开武汉的29.9万人,或者自疫情蔓延开始到封城这段时间离开武汉的500万人的返程安排,抑或统一调配物资供应等情况,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虽然会出现各种原则间的矛盾,人们援引各种不同的价值评价标准来合理化自己在“极端状况”下的甚至彼此完全相反的“特例”行为,各说各的理由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也并非不能发生,这种情况只有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核心和基础的价值评价体系的底线审查之后,才具有最终的价值合理性。唯此才能确保从日常生活到出现如重大疫情这样的突发公共事件,再到从公共事件回归到日常工作生活过程中能够保持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保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守住党和人民艰苦奋斗的成果,这是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党能够在无数次的困境中挺立起来的根本所在。
毛泽东在《愚公移山》中讲到:我们宣传大会的路线,就是要使全党和全国人民建立起一个信心,即革命一定要胜利。首先要使先锋队觉悟,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但这还不够,还必须使全国广大人民群众觉悟,甘心情愿和我们一起奋斗,去争取胜利。要使全国人民有这样的信心:中国是中国人民的,不是反动派的[2]。这段论述中包含了主体性的方面,即“中国是中国人民的”,同时也有包含了目的性的方面,即“革命一定要胜利”。
习近平在《中国梦必须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成功》中指出:“中国人民要过上美好生活,还要继续付出艰苦努力。发展依然是当代中国的第一要务,中国执政者的首要使命就是集中力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此,我们提出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我们现在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实现这个既定目标。”[3]30-31这其中就包含了从目标的角度强调的人民性-以人民为中心。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中,习近平指出:“有的同志说,天是世界的天,地是中国的地,只有眼睛向着人类最先进的方面注目,同时真诚直面当下中国人的生存现实,我们才能为人类提供中国经验,我们的文艺才能为世界贡献特殊的声响和色彩。说的是有道理的。……只要我们与人民同在,就一定能从祖国大地母亲那里获得无穷的力量。”[3]320这其中就包含了从主体性角度强调的人民性-以人民为中心。
这种最广泛的主体性理解和以辩证的“度”展开具体的价值评价体系之运行,靠的是实践。实践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较之以往理论的优越性在于它跳出了“以往哲学”理论的“解释世界”性质,以实践为出发点,形成了全新的“改变世界”这一性质为基底的思想。当一种价值评价体系是以如何通过先在的理论框架和理论逻辑来解释和合理化某一事件,从而以这样的解释和合理化的活动将其纳入到自己的理论解释框架内的方式来运行时,当一种“极端状况”发生的时候,当出现了一种现在的理论的解释框架难以容纳的新事实的时候,这种理论困境就是难以解决的。在这样的困境中,事件和先在的理论之间就是完全的外在对立的,是缺乏底层的统一存在的,而以实践作为前提和基底的价值评价体系则完全不同,实践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即:在目的的指引和范导下,通过对规律的认识和使用来吸纳新的事实,这样的价值评价体系就因此是开放的,同时又在目的的约束下展开,因此是有主体性的。
人民性-以人民为中心正是我们国家能够高速发展,造就举世瞩目的成就的核心动力,也是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都能够以坚韧不拔的毅力和顽强不屈的精神加以克服的坚实基础。人民既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历史的见证者,既是历史的“剧中人”、也是历史的“剧作者”[3]314。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我们的文化基石。人民性-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系统中有我国传统文化“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的文化积淀⑤,作为“客观精神”的基础,同时也有着近代以来所形成的人人平等的普遍共识,更重要的是,在这样的基础上的有着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相统一的实践维度的型塑与整合,这是所有的面对重大疫情之时和战胜重大疫情之后的恢复工作中的具体技术操作方法和行动策略的最终和最后的价值根据,同时也是解决各类价值冲突的最后价值判断标准。
注释:
①参见托马斯·卡思卡特:《电车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彼得·萨伯:《洞穴奇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
②参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5页)。
③参见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230页)。
④参见梁治平:《礼教与法律:法律移植时代的文化冲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⑤参见《孟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