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挑战、“法律自动售货机”幻象与法律职业的未来

2020-12-28 15:02黄点点
关键词:程序人工智能法律

黄点点

(温州大学法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3月,人工智能程序AlphaGo①AlphaGo是由DeepMind公司戴密斯·哈萨比斯团队开发的一款基于“深度学习”原理的围棋人工智能程序。击败了围棋职业九段李世石,标志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同时又重新唤起了世人对人类与人工智能关系问题的思考。在各种媒体的渲染和推波助澜之下,人工智能取代乃至抛弃人类的末世之感笼罩在许多人的心头,并在2016年末《西部世界》②乔纳森·诺兰导演的影视作品,讲述了拟真机器人在诱导下产生自主意识、探索思维本质进而反抗作为“造物主”的人类的故事。上映和2017年5月AlphaGo再次击败世界排名第一的围棋选手柯洁时不断得到强化。在近两年的人工智能“风暴”中,从事法律和法学研究的人很容易会想起“法律自动售货机”的“传说”:“……作为解释法律和契约的专门阶层,其作用就像一台投币自动售货机,只要投入事实(加上费用),便可得出判决(加上意见)”[1]309,“这种法官只知道将当事人的诉讼要求和诉讼费一起塞进机器,然后根据从法典中推演出的理由进行诊断”[1]355。

毫无疑问,人工智能的挑战逐渐从人们的精神世界向现实世界转移,正在变得更加具有客观性。然而,问题在于:如今的人工智能,其挑战是何种意义和何种程度上的?会对基于不同定位的法律职业造成怎样的冲击?不同的法律职业又将面对什么样的未来?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既有益于人类与人工智能关系问题的探讨,又有益于21世纪法律理论的发展。

二、人工智能的挑战

早在几千年前,部分先哲就有一种“反人类中心主义”的“客观唯心主义”观点,即人类很可能只是意识存在和延续的方式。根据这种观点,人类的存在自然不是目的本身,进而为人类的“替代品”的出现提供了预设的广阔空间。纵观人类历史,具体的个人总是在不断消逝,而思想和精神却得到了延续和发展,先哲的思考无疑正是对这种现象的猜想。然而,直到20世纪中叶,这一猜想才具有了能够进行验证的可能。天才的英国数学家阿兰·图灵设计了著名的“图灵模拟游戏”,旨在探究“机器能否通过智能行为测试”。在该游戏中,“如果对话者依据所提问题的答案无法判断对方是人还是机器,计算机就通过了测试”,图灵还预测到公元2000年机器就能与人进行5分钟的对话,并有30%的可能使对方误以为是人[2]2。不过,迄今为止尚未有真正通过图灵测试的计算机程序,也没有机器能够与人进行5分钟让对方误以为自己是人的对话。人工智能系统的发展,显然与图灵的预测相去甚远,这是因为当下自然科学领域对于自然语言和神经科学的研究尚未取得里程碑式的突破,它们仍旧是横亘在计算机研究领域中不可逾越的两座“大山”。

纵观人工智能系统发展的历史,从起初对于神经元模型的简单假定到通用问题解决程序,从基于规则的专家系统到人工神经网络,再到遗传算法和进化策略,它们都是基于知识的智能系统,它们分别所能解决的问题都是有限的[2]202-236。显然,作为一个专业术语的“人工智能”,同作为一个流行语的“人工智能”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前者所指的显然只是一种计算机程序,而非生物学或哲学意义上的智能或智慧。

现实世界中的人工智能,不仅无法脱离人类的既有知识和实践而独立存在,反而在这两个方面对人类的存在有着深深的依赖。一方面,人工智能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必须以人类对自身知识的数字化模仿为基础,其设计思路仍然是对人脑运作机理和生物进化原理在表象层面的简单粗陋模拟;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程序并不能理解其运算结果的意义,它们非但不能自主运用自然语言,更不能进行基于自然语言的思考,它们运算得出的结果,只有对那些使用它们的人而言才有意义。

尽管如此,以AlphaGo为代表的基于人工神经网络模型的人工智能程序在最近一段时间的发展仍然构成了对人类某些工作能力的挑战,它们在现阶段所取得的进步,意味着人工智能程序以及安装了这些程序的机器已经能够部分地取代若干人类活动,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间内,能够对既存的一些职业造成足够的威胁。这也意味着,尽管人工智能的挑战被舆论有意无意地夸大了、歪曲了,但人工智能的进步及其所带来的挑战却是真实存在的。

具有现实意义的人工智能的挑战,在于它们既能在某些专业领域中最大程度地代替人类的体力劳动和感官体验,又能无比精确和迅速地代替人脑进行分析和运算,从而为人类社会节省了无数的时间和经济社会成本。人工智能程序AlphaGo在完胜柯洁之后,人类社会中再也不会有人能够在围棋领域战胜人工智能程序,围棋世界也再无神秘可言。人工智能程序在机器视觉、智能辅助驾驶、安防领域的应用[3],在信息处理、目标模式识别、生物信号检测和分析、多生理变量分析预测、价格预测、风险评估、控制系统、交通运输、心理学领域的应用[4],在语音识别、知识发现和数据挖掘等领域以及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应用[5],或已经取得了十分不俗的成绩,或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

人工智能程序的发展的确能够对许多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虽然并不能威胁人类“万物灵长”的地位,但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职业的存续造成了较大的威胁。换言之,人工智能的现实挑战,主要是对社会中的部分职业以及就业的挑战。进而,人工智能会因其与机器的天然联系——机器是人工智能的载体,而人工智能程序则使机器“知化”①凯文·凯利所使用的术语“Cognifying”的中译。——而导致众多职业领域内的角色和关系发生改变:“后工业化经济将会持续发展。因为每个人的任务之一就是找到、从事并完成将来会成为机器人重复性劳动的新工作”,“其他所有能被量化评估的任务都由机器人完成”[6]58,“这不是一场人类和机器人的竞赛,而是一场机器人参与的竞赛。如果和机器人比赛,我们必输无疑。未来,你的薪水高低将取决于你能否和机器人默契配合”[6]60。

当然,在这整个发展的过程中,法律职业也将受到人工智能的冲击,如人工智能程序在司法过程信息化中对部分职位的影响,又如“把人工智能用在法律上,用它在堆积如山的文件中寻找证据,识别案件中的矛盾,或是对法律论据的使用提出建议”[6]35,也会对法律职业和人们参与诉讼的方式产生影响。至于不同法律职业所受影响程度,则取决这些法律职业自身的定位和特点。

三、不同法律职业的定位与特点

法律职业群体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从国家与法律诞生时起,自然也就产生了许多与法律相关的活动,以及参与到这些活动中的人。随着人类社会与法律文明的发展,涉及法律的活动变得越来越多,从事法律活动的人也变得越来越多,之后,法律活动逐渐变得不再仅仅作为政治活动的附属活动而存在,从事法律活动的人逐渐从从事政治活动的人中分离出来,法律活动专门化程度也变得越来越高,法律活动种类也日益增多,二者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更加清晰。最后,从事法律活动的人组成一种特殊的类群或共同体,在这一群体的内部,不同角色的定位和特点也有所不同。

广义上的法律职业有很多,几乎所有专门从事涉及法律活动的角色都可以被称之为法律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法律顾问,甚至包括部分执法者、法律研究者和从事法律教育者。狭义上的法律职业角色,主要指那些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的角色,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等,其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又常常被认为是主要的法律职业角色。

当前人们所论及的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依附于特定人类知识而存在的计算机程序,因而其尚不可能对教育和科研相关职业造成显著威胁,所以在讨论不同法律职业定位和特点时先将法律研究者和法律教育者排除在外。

讨论不同法律职业的定位和特点,还应该立基于对这些不同法律职业产生的历史过程的了解。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的产生顺序似乎为:法官、律师、检察官。执法者应该是同法律和法官一同出现的。在所有类型的法律活动中,审判活动和执法活动应该是最早出现的,因为法律的出现也就意味着执法和审判的出现。起初,从事审判活动的人往往主要从事政治活动,审判活动仅仅属于他们工作活动的一小部分,之后审判活动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成为了他们的主要活动,这些人便成为了专门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律师的出现晚于法官,因为一开始辩论或辩护只是涉案双方或当事人本人的事情,其后才逐渐出现了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由他们来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规定与案件直接的关系,帮助当事人参与到诉讼活动之中。检察官出现的时间较晚,因为法官最初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公权力的代表,因而代表公权(王权,如英国)从事公诉活动的检察官只能是到了新的历史时期由新的社会需要所造就的[7]。至于其他的法律职业,诸如公证人、专门法律顾问等也是近代以来才出现的。

当然,上述过程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其主要是以西方法律职业的起源和发展为蓝本的,而对于中国或其他地区来说则不完全如此。中国古代的官僚机构,基本上是行政、司法合一的,审判活动基本上是“父母官”的公务活动,这样的审判活动多采用纠问式,以官员们的审问为核心,当事人只能老实回答,其诉讼程序挤压了法律服务业的生存空间,对于法律的私人性研究和讨论自始就被禁止,而非官方人员影响诉讼的行为更为律令所禁止、惩罚。古代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基本上处于一种“地下”状态,没有受到官方的认可和接受。而在另一方面,与西方法律职业出现顺序不同的是,中国的监察制度却出现较早,虽然这种监察制度与西方的检察制度也不完全一致[8]。

通过分析不同法律职业出现的历史过程,不难发现,不同法律职业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与其出现的历史顺序似乎有一定的联系。在法律活动中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较强的职业一般出现较早,而重要性相对较弱的职业一般出现较晚。据此,根据不同法律职业在法律活动中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程度,可以大致将其分为发挥核心作用的法律职业和发挥辅助性作用的法律职业两类。

几乎所有的法律活动都有一条或显在或潜在的通往那些发挥核心作用的法律职业的路径,这些职业是诸多法律问题能够得到最终解决的根本保障。那些发挥辅助性作用的法律职业,则优化了法律问题解决的流程,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利用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职业技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提高了解决的效率。大多数法律活动,都是在法官、执法者和当事人之间展开的,法官和执法者无疑是在法律活动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法律职业,由于检察官在某种意义上也扮演着执法者或法官的角色,而事实上也是从这两个法律职业中分化出来的,所以也可以将其归入法官、执法者之列。律师、公证员、书记员、法律顾问等在法律活动中则属于发挥辅助性作用的法律职业,他们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固然重要,但通常并非法律问题本身所包含的角色,而是帮助这些角色更好地进行法律活动。

不同法律职业在法律活动中居于何种地位取决于其所发挥作用的性质。发挥核心作用的法律职业自然居于核心地位,而发挥辅助性作用的法律职业也自然居于从属地位。同时,不同的法律职业,因其定位的不同而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就本文讨论主题可能所涉及的主要特点而言,不同法律职业因其定位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可替代性,即居于核心地位的法律职业的可替代性很弱,而那些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职业的可替代性则很强。一方面,当多数辅助性法律职业尚未出现时,那些发挥核心作用的法律职业就已经作为法律活动中的初始职业而存在;另一方面,即使在一些辅助性法律职业出现之后,在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这些法律职业也并不总是一定出现并发挥作用。

可替代程度低,意味着具有此种特点的法律职业,在较长的时间内并不会受到技术领域所取得进步的剧烈冲击,而只会随着社会的整体性结构之改变而改变。可替代程度高,则意味着具有此种特点的法律职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将迎接技术领域所取得进步的洗礼,在社会的整体性结构尚未发生改变时就会被新的形式或法律活动参与方式所取代。换言之,在诸法律职业中,法官、执法者的可替代性低于律师、公证员、书记员和法律顾问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后者的影响更大。具体而言,法官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中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尽管其侧重有所不同),同时对该法律职业的要求也颇高,包括检察官在内的作为法律职业的法律监督者或执法者亦然。

这是因为,处理法律问题,其实就是在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问题,而处理这些问题需要基于人的立场的丰富经验和深刻思考。至于那些辅助性的法律职业,他们只能以自身的知识或技能服务于参与法律活动的核心角色,而这些知识或技能通常能够通过角色的自我学习和技术手段的改进以另外的方式获得。

四、不同维度的问题与“法律自动售货机”幻象的终结

马克斯·韦伯是在论述“现代法律发展的反形式主义趋势”和“理性的和非理性的司法行政”时提到“法律自动售货机”这一意象的,他对某种法律职业形象及其背后观念进行了讽刺,认为它们会导致“威信下降”[1]309,并且其背后的“包罗万象的法律观正受到严峻的挑战”[1]355。也就是说,马克斯·韦伯所提及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的意象是随着反形式主义的趋势、对包罗万象的法律观和“法律官僚化”[1]355的抨击中被终结的。然而,这种终结是局部和片面的。当机器与人工智能相结合的时代到来时,“法律自动售货机”的幻象依旧若隐若现,特别是对于那些未经历反形式主义趋势、未对包罗万象的法律观和法律官僚化进行抨击的地区而言。

在马克斯·韦伯的语境中,机器是低等的和僵化的,把某种职业活动说成是机器的机械动作是莫大的嘲讽,而现在机器变得智能化了,甚至在某些专业领域通过超人的能力改变了这些职业领域的格局,并对人们的社会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当智能化的影响传导到法律职业领域中,“法律自动售货机”的幻象就会再次出现,毕竟它似乎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人为的消极因素对于法治秩序的干扰,而降低人为消极因素的干扰也正包含在人们对法治的追求之中。尽管包罗万象的法律观在部分地区受到了抨击,但人的消极因素对法律秩序的干扰仍然是实现法治的较大威胁,机器的智能化发展恰好可以满足法治社会对于某种程度的形式主义和理性主义的需要。因此,对形式主义和包罗万象法律观的抨击,并不能彻底终结“法律自动售货机”的幻象,而该幻象的彻底终结还需要对智能化的机器本身所能处理问题的维度进行探讨,倘若人工智能程序所能处理问题的维度不同于核心法律问题的维度,则“法律自动售货机”的幻象就将彻底不复存在了。

正如前文所述,当前实际应用的各种人工智能程序,一方面只能解决某类专门问题,并不断提高解决此种问题的能力,而不能解决任何通用问题,另一方面必须以人类对自身知识的数字化模仿为基础进行运算,其逻辑也比较简单,而对那些尚无法数字化的知识和经验则无能无力,更无法进行基于自然语言的复杂分析、推理和裁断。诚然,部分简单的法律问题可以由人工智能程序通过简单的逻辑策略得到迅速、准确地解决,但大多数法律问题都是以复杂的社会生活为背景的,其涉及对行为动机、善恶对错、法律性质、社会影响的认知,涉及对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的理解把握,更涉及对人与社会、国家之间关系的深刻领悟,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知识,还需要经验、智慧和信仰,这些无疑都是目前的人工智能程序和机器根本不可能具备的。因而,从所处理问题的维度来看,人工智能程序所能够处理的问题与大多数法律问题显然不在同一维度。人工智能程序所处理的问题多侧重于事物的形式和表象,其运算基于数理逻辑,而法律问题则多侧重于社会关系的实质和内在因素,其所应用的逻辑包括抽象逻辑在内的所有逻辑,并不局限于数理逻辑。因此,人工智能程序或机器事实上对大多数核心法律问题都无能为力,“法律自动售货机”的幻象自然也根本无法进入现实领域。

更为重要的是,即使人工智能程序在未来发展到了令人惊讶的程度——能够对人类的思维方式进行基本的模拟,甚至如许多科幻电影里所呈现的那样具有某种程度的“自我意识”,也不能取代法官和执法者,因为这涉及到司法权和执法权的根本属性问题。司法权和执法权的确是法定且专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就是这些权力的唯一终极来源,并不意味着通过改变宪法或法律文本就可以让某一类人或某一类拟人的事物掌握这些权力。正如马克思所论证的那样,“国家不在市民社会之内,而在市民社会之外……被认为是与市民社会的本质相异的彼岸的东西”[9],公共权力和法律本身对于市民社会及其成员而言是某种程度上的“异化物”,尽管这些权力仍然是由同类的人来行使的,倘若将这些权力赋予非人的人造物——人工智能程序或机器,那么必将导致更为彻底的异化——人被人造物所控制:物成了人的尺度。另外,由于人造物在处理问题时天然缺乏人文关怀的特性,仅仅依靠人工智能程序或机器来进行执法或输出判决意见,势必会造成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虽然人工智能程序或机器所能处理的问题的维度,与大多数法律核心问题的维度大相径庭,并且会导致“法律自动售货机”的幻象被彻底终结,但人工智能程序或机器的发展仍然能通过其在某些专业领域的巨大突破服务于法律活动的某些环节,并对法律职业发展造成较大影响。旧的生产方式、交往方式总会被新的生产方式、交往方式所取代,“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10]403,社会分工和社会关系亦是如此,人工智能的发展作为先进生产力发展的一部分,其对法律职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颇为积极的影响,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的因素对法律实施和适用的消极影响,以及降低公平正义实现的各种成本等。

五、法律职业的未来

社会分工的充分发展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分工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并不是无限的,由分工所导致的分裂和对立达到某种程度时就会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正如《共产党宣言》所预言的那样,“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422。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未来,终将取代片面发展的现实。“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11]。

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法律职业的发展,大大地促进了法律的实现,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法治建设。然而,与此同时,法律职业分工导致的法律实现成本的增加也是毋庸置疑的,尽管这种成本很可能是必须的,但却是可以被努力降低的。因此,法律职业发展的宏观趋势应该是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趋势和法律实现成本不断降低的趋势相一致的。至于人工智能程序领域发展对法律职业的影响,就可以预见的时期而言,那些具有较高替代性程度特点的法律职业的规模将会在人工智能的侵蚀和冲击中趋于萎缩,甚至消失。而那些具有较低替代性程度特点的法律职业,如法官和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法律监督者或执法者等,则并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和冲击,将会继续在法律活动中发挥核心作用。如此,从整体上看,法律职业分工的优化,将会使法律实现活动在变得更加高效的同时所付出的成本也会变得更低。

正如前文所述,律师、公证员、书记员和法律顾问等属于可替代性程度较高的辅助性法律职业,它们在未来的人工智能挑战中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一部分甚至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律师经常以当事人的“代言人”的形象出现,主要从事法律顾问、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和辩护人、提供非讼法律服务和咨询等业务[12]。因此,可以把律师的工作分为刑事和非刑事两大部分:刑事部分的工作旨在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特别是人权,通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某种意义上的法律监督,促进法律的实现;非刑事部分的工作旨在用自己所积累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向他人提供法律服务,在降低法律风险、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报酬。律师的非刑事部分的工作同刑事部分的工作相比,可替代性程度较高。随着人工智能程序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非法律职业者获取法律知识和经验的方式将变得更加便捷、效率更高、成本更低,自我学习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将变得更强,这会对律师的非刑事部分的工作产生巨大影响,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越来越不能成为职业壁垒,律师非刑事部分的工作量会大大降低,业务范围会更加聚焦,不断向法律监督的重心靠拢。诚如凯文·凯利所言,“无论你是一名医生、律师、建筑师、记者甚至程序员,机器人都将历史性地接管你的工作”[6]51-52。

同律师非刑事部分的工作相比,法律顾问的职业地位更是岌岌可危,其被取代的命运已经是非常清晰可见的了。在法律活动中,书记员的工作曾经十分重要,甚至庭审活动的效率也取决于书记员的工作效率,在这种情况下,书记员实际上成为了法律信息的中介。然而,随着人工智能程序领域的突飞猛进,其在信息处理、包括语音在内的模式识别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水平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对书记员的工作造成了现实威胁。我国的一些法院和检察院已经开始在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应用这些技术,随着这些具有自我学习能力技术的自我完善和广泛应用,类似书记员的工作将会大幅减少,直至成为历史。

公证员以自己的职业活动赋予当事人所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通常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等以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制度本身旨在便利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活动,特别是其中的经济交往活动,进而便利于法律实现活动,以期预防或减少纠纷。公证以某种程度的公信力为后盾,是确定行为、事实和文书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间接方式,通常也不是确定这些性质的必须方式。倘若行为、事实和文书本身能够直接对自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那么公证的环节和成本就会逐渐消失。换言之,公证是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直接自动证明时的“无奈之举”,然而随着区块链技术、密码学、生物学、量子力学等领域科学研究的进步,加之人工智能程序等的发展,事物的客观规律在真实性证明方面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社会成员之间甚至可以采取更为直接、安全、可信的交往方式,也可以采取更多直接具有合法性证明的法律行为模式。如此,则行为、事实和文书等与真实性和合法性之间的鸿沟便消失了,当行为、事实和文书等本身就意味着真实性和合法性时,作为法律职业的公证员的必要性便会随着公正制度本身意义的减退而逐渐降低,而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活动及法律实现活动的便利性却不会受到任何消极影响。

六、余 论

对于当前的人工智能程序而言,在围棋、电子竞技等领域彻底碾压人类,似乎只是其进入新发展阶段的起点,一如IBM计算机程序“深蓝”当年击败世界排名第一的国际象棋棋手那样,“自然语言”和“生物神经系统”仍然是横亘在其前进道路上的两座无法忽视的巍峨大山。更为重要的是,应认识到在专业领域和公共舆论的不同语境中,人们所说的“人工智能”似乎并不是同一种事物,在专业的语境中它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在公共舆论的语境中它是一种颇具智慧色彩的具有很强独立性的存在物。显然,只有基于专业语境的理解,才能更好地洞见人工智能程序对于人类社会发展、法治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也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人工智能程序的作用。

对于生活在21世纪的人们来说,人工智能程序的发展促使人们进一步反思自身的局限性和主体性问题。具体就法学和法律领域而言,人工智能程序的发展为深化法律、司法的本体论问题的探讨提供了新的角度,使得关于法律文本、法律推理的科学分析和应用成为了可能[13],同时,人工智能程序即将对法律职业产生的影响也使我们不得不继续思考,在迎接某种“猝不及防”的未来时,既定的法律秩序和司法体系应该做好怎样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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