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野下监狱刑罚执行三大改进研究

2020-12-26 16:46:41姚学强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罪犯刑罚监狱

姚学强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天津 300481)

监狱工作具有较强的封闭性,管理细节和执法全貌很难为社会所知。 新媒体是新时代背景下公众信息传播的重大革命与发展,新媒体对监狱工作的关注,通过抓住监管安全事故、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等某个信息点, 以管窥和无限放大的方式,对监狱进行全面围堵和解剖解读,从而倒逼相关部门介入,深挖出监狱存在的不为社会所知悉的问题甚至是监狱工作者自身都未关注到的问题。 近几年来新媒体更是从刑释人员严重犯罪中将焦点直指监狱刑罚执行的效能和公平: 相对于2013 年北京韩磊摔婴案中对案件本身恶性远强于对其5 次减刑的关注,到2018 年云南孙小果案、2019 年山西任爱军案、2020 年北京郭某思案, 媒体关注点由犯罪恶性转向服刑期间的减刑问题,反映出新媒体并不再满足于对社会恶性案件本身的围观,而是要通过蛛丝马迹直接对高墙电网内的封闭区域进行透视,这表明“以官方和民间关于真相呈现的效率竞争机制的形成为标志的现代传播体系正式形成。 ”[1]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必须及时跟上并主动适应新媒体监督的形势变化, 以新媒体视角对刑罚执行工作进行自我研判,调整思维理念、制度机制和运行方式,回应社会对刑罚执行公正性的期待, 从而提升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开放性、公信力、公平性,推进监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减刑信息公开:应从半遮半掩转为充分全面

在最近暴露出的有关刑释罪犯恶性再犯罪个案中,新媒体很快能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渠道查找到涉案罪犯的司法裁判文书, 但通过笔者检索发现, 能够检索到的司法裁判文书往往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如检索“任某军”未见其一审、终审的刑事判决书及减刑裁定书, 只是偶见其某一同案犯的减刑刑事裁定书①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罪犯薛军柱减刑裁定书(2015)晋刑执字第292 号。,以及涉任某军司法腐败案中的个别刑事裁定书②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邢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晋09 刑字终111 号。;而检索“郭某思”也是未见其刑事判决书,只检索到2014 年、2018 年的减刑刑事裁定书③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郭文思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2181 号;郭文思减刑刑事裁定书(2018)京01刑更960 号。。 而笔者对以“判处无期徒刑、故意杀人、2004 年”检索并点选关键词“减刑”、裁判年份“2019”等筛选后获得的30 份裁定书进行关联检索发现,相关信息过少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 在传统媒体视野下基于有限信息, 社会极端个案引发的舆情多是情绪反应与表达。但新媒体视野下,通过各种网络留痕的深度检索以及“人肉搜索”,各种历史细节都进一步呈现,舆情不再仅是情绪的表达,而是相对专业、透彻的审视与解读, 信息公开的不够充分不能阻却舆情演化,只能使工作陷入被动。 而在涉监狱舆情发生的初期直至结束, 来自监狱系统的信息主动跟进、快速响应却极少,即便在监狱的新型主流媒体如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上,也难见积极回应,“对负面事情的处理多是采取封锁消息和沉默的处置方案,导致在危机爆发过程中政府非常被动。 ”[1]12新媒体却快速将此类案件信息进行了高度集成, 如百度百科即有“孙某果”“任某军”“郭某思”的专属词条。 司法部及各省监狱管理局、 各监狱在狱务公开方面的态度保守和理念落后, 对新媒体发展形的顺应不够甚至情绪抵触, 形成了新媒体视野下监狱工作尤其是刑罚执行落伍之势。

2015 年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强调了深化狱务公开的目的是“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并列举了对社会公众应依法公开的23 项内容,虽然其中多为制度、条件、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但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也规定了需公开结果,以及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 但从各省监狱局狱务公开情况看,如北京局官网的狱务公开栏目,虽然做到了应公开尽公开,但却存在不易检索、内容简单等问题。[2]狱务公开的相对被动与保守,首先体现的是监狱对自身狱政管理规范性和刑罚执行公正性的不自信,而极端个案的调查结果又恰恰表明,监狱的狱政管理规范化水平和刑罚执行公正性水平都还远远达不到法律设定和公众期待。 虽然增加正面信息的主动宣传、减少负面信息的主动披露,能够展现监狱发展成绩和光辉形象,但在社会公众缺少来自监狱的常态化负面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对监狱工作的期待自然会远高出监狱的实然水平,并且在类似刑释人员恶性犯罪等相关事件发生后,反而激发起新媒体探究监狱管理和执法“真相”的冲动,形成新媒体的短期聚集、围堵,倒逼监狱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命令推动案件的查处。而张海、孙小果、任爱军等违法减刑案的查处结果又证明公众的直觉判断绝非妄自揣测,导致因个案形成对监狱工作远超出案件本身的否定。 狱务公开的被动与保守,更进一步体现的是监狱对提升自身治理效能和执法公信力的追求兴致不高、决心不大。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体现在监狱的主动公开方面,就是展示监狱主动掀起涉减刑腐败行业顽疾、 主动争取社会监督的态度与决心。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的建设呈现的是来自法院对中政委[2014]5 号文的快速响应和“确保每起案件透明、公正”[3]的决心,对比之下,监狱系统在提请减刑等信息公开方面的主动作为远远不够, 公示内容能简则简,只有形式上的公示,没有实质内容的公示,且在检索方面设置重重阻碍。 在监狱层面如此操作很正常, 但在主管全国监狱工作的司法部层面拿不出“确保每起案件透明、公正”的决心、创制不了深化狱务公开的标准模式,跟不上法院系统裁判公开的节奏, 则体现的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不够深刻, 对监狱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视和推动不够主动。而从近年来司法部对监狱工作提出的 “治本安全观”“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推进“五大改造”等工作思路看,都体现了对安全的过度重视和对执法公正的相对忽视。

“在新媒体背景下,新闻传播具有时效性、互动性、多样性、全媒体化以及全时性特点。 ”[4]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必须主动适应信息传播形势。 在当前监狱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从无期徒刑的刑罚执行信息公开做起,引领监狱刑罚执行主动适应新媒体、新时代需求, 是应当提上监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日程上来的重要工作。 在具体的刑罚执行相关狱务公开(以下称刑务公开)操作方面,应在司法部《意见》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可以公开”的事项清单,并且就“应当公开”的具体内容制作范本,明确应当提供便捷的检索方式,增强公众监督的方便性。 要体现出推进狱务公开决心下的刑罚执行信息可公开尽公开而不仅仅是应公开尽公开,对把握不当导致的信息披露问题及后果, 司法部要主动承担责任, 通过对基层最大程度的免责消除基层狱务公开的顾虑。 应设立一般刑务的省级监狱主管平台公开和重点刑务的司法部主管平台公开,通过信息的层级审核机制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并避免由基层监狱主导刑务公开导致的随意性、 不规范等问题。同时,刑务公开工作要与智慧监狱建设尤其是政法办案智能管理系统一体规划、一体建设,避免刑务信息采用低效率的传统报送方式, 要形成在线报送、审核、发布机制。要增强刑务信息的整合度,同一罪犯的刑务公开信息应相关联, 公开信息与非公开信息要相关联, 避免审核过程中的判断失据和公开信息的碎片化。“网络时代的一个核心命题是打造一个会说话的政府。所谓会说话,就是政府说的内容要说到民众的心坎里, 要清楚民众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什么,然后予以回应。 ”[1]13所以要增加评论模块并形成定期答复机制, 保持与公众就个案的必要和有效互动。要增加基本统计分析功能,使某个罪犯的减刑次数、减刑累的计幅度等信息,使某类罪犯如故意杀人犯、职务犯总体的减刑平均次数、减刑平均幅度等可直接呈现, 便于新媒体监督是否存在减刑次数过多、幅度过大的特殊罪犯。 通过便于外界监督,既能够主动压缩监狱执法随意性尤其是暗箱操作的空间, 也能够通过有心人士尤其是专业人士的旁观者清及时帮助发现问题并改正, 形成刑罚执行的新媒体监督和社会化合作。

二、减刑制度设计:应从高频低效转为低频高效

在前述几起刑释人员严重犯罪个案中,新媒体的质疑均快速聚焦于减刑次数多、 实际执行刑期短,而对照公开的减刑、假释相关规定分析,其减刑不管是依据,还是幅度与间隔,又找不出毛病。而实际的结果, 也显示出减刑程序和操作没大问题,而是在调监、劳动岗位分配、计分考核、立功等环节,却是减刑、假释腐败风险点。[5]这表明,既有的减刑制度看似堵住了一切漏洞、 防控了人为操作的风险,但实际上却成为遮掩人为操作的道具。 从减刑间隔和减刑幅度的设置看,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被人为进行了碎片化,使罪犯整个服刑过程被以减刑为出发点割裂成一个个独立单元后再串在一起。而在前述的研究中提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裁判文书只是极少一部分,如北京郭某思案,最后一次减刑刑事裁定书显示其共有9 次减刑,但网上仅公示了第7 次和第9 次,其余均为缺失。 这对于公众监督和相关研究而言,由于缺失了大量的如改造表现等具体信息,使得公正性无从判断,媒体监督无从谈起,研究价值大打折扣。 新媒体对信息价值的判断是越未经公开的信息价值越高,越是背后隐藏的信息轰动效应越强,信息越少越可以充分想像并加以解读。 所以,减刑操作的频繁导致需要单独公开的信息数量很大,限于时间、精力等各种原因,又不能做到全部公开,也就为遮掩问题和公众质疑创造了空间。

减刑操作中减刑间隔与幅度的设定, 不仅导致罪犯服刑过程和减刑信息的碎片化, 而且导致了减刑操作本身工作量增加和工作效能降低。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全国法院办理的减刑案件,2010年52.4 万件,2011 年57.2 万件,2012 年60.3 万件,2013 年60.7 万件,2014 年57.5 万件,约占监狱服刑人员的三分之一。[6]如此庞大的减刑案件,是无法全部进行庭审的。 只能在中政委5 号文的强制性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在案件数量庞大,司法资源受限的情况下, 将六类重点案件纳入应当开庭审理的范畴。 ”[5]39而减刑案件数量庞大、庭审数量低的缘由之一甚至是最大根源,在笔者看来,正是减刑间隔与减刑幅度的设置。监狱实践中,民警及罪犯都表现出对减刑的共同钟爱,而在减刑的操作上则稍有分歧,罪犯更喜欢这种有奖励及时兑现的减刑操作, 拿到减刑裁定书就意味着减刑到手并不可撤销; 而对于监狱管理而言,罪犯兑现了减刑后的计分无法修正,奖励无法撤销,少了一个对罪犯的牵制。“在实践中,服刑人员收到减刑裁定书后该措施就失去了对其的制约和激励性。 尤其是对于那些按规定今后不需要再度减刑的服刑人员, 最后一次减刑后其往往不再积极投入改造,在学习和劳动中都表现出消极状态,甚至部分服刑人员出现对抗监管改造的现象。 ”[7]表明前期的改造表现仅是一种功利化的伪装, 但减刑并不能撤销, 不当甚至错误的改造表现认定和刑事奖励都已成既定事实。

新媒体对公权力的运作,并不想听无奈的解释和不能改进的理由,而是强化结果导向。 减刑间隔和减刑幅度的设置合理与否民众并不关心,关心的是如何能够使刑罚执行更体现效率和公正。而制度的设计是否完善,不看理论上是否论证充分和目的设定是否美好,只看结果,不问过程。减刑间隔和减刑幅度的设置一定程度上是体现了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并把制度的笼子做小做密的理念。 不仅试图把减刑环节的监狱自主空间压到极小,而且要通过分割来增加操作的难度并控制错误的程度。但“日益常态化和制度化的权力监督又使得一些权力主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低效、少作为甚至不作为中虚与委蛇。”[8]人为的切割导致的结果不仅是减刑案件激增, 兑现后的减刑效能归零,而且恶化了基层民警的工作感受, 形成了照章办事、机械执行的功利选择。 不仅是前文提到的减刑腐败案,大量的不涉及腐败的、严格的、规范的减刑操作,也多是机械执行的结果,无关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监狱考核和提请减刑环节机械执行,法院裁定环节同样是按部就班、机械执行。 不管是绝大多数的书面审理,还是远程庭审或当面庭审,在实质上都不同程度充斥着各方无力改变的程式化、走过场,使最应发现问题的庭审环节成为最后也是最大的问题遮掩道具。 因此,必须从刑事政策和司法操作上改变这一问题。《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限度,只是明确了“判刑以后实行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因此,最佳的减刑操作是,判处有期徒刑的,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时;判处无期徒刑的,在执行十三年时,启动一次减刑。梳理罪犯之前较长一段时期的各年度服刑改造考核鉴定和总体改造表现,结合危险性评估、心理健康评估等多种评估结论,启动提请减刑程序。“减刑案件开庭审理需要的是公开性,目前庭审场所一般设在监狱内部, 而监狱是戒备森严的封闭场所……因此,减刑案件庭审实质上是不公开的。 ”[9]法院应严格按照刑事案件审判标准和流程,采取监狱押送罪犯到法庭等形式要件, 邀请案件相关人、社会公众旁听,进行规范的实质性庭审。 当前的书面审理、远程视频审理、狱内法庭审理,都不同程度上降低了法庭的严肃性和庭审的法治效果,只能是特殊情形下的替代性措施,而不应成为常态。 除有期徒刑执行二分之一、无期徒刑执行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执行二十年进行首次减刑提请和庭审外,还可依余刑及具体改造表现适时进行一次假释提请和庭审。 如此制度设置,无期徒刑的减刑从当前的平均约6 次,减少为2 次。 既避免了割裂式提请减刑中基层民警主观评判不被重视、罪犯改造短期功利化意味太浓等问题, 也大大减少了减刑频次,使法庭有较多的资源保障每一次庭审的效果,并且通过严格规范审前公示、庭审和审后公示,使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更充分地暴露于阳光之下,减少司法腐败的操作空间。

三、刑罚执行地位:应从边缘地位转为工作中心

《监狱法》总则第一条即指出立法目的是“为了正确执行刑罚”, 第二条即指出监狱机关的性质是“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在《监狱法》的分则部分,“刑罚的执行”更是紧随总体性的“监狱”之后,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之前。可见,刑罚执行是监狱的首要且核心职能, 狱政管理应是服务于刑罚执行基础性业务活动, 劳动改造应是刑罚执行的重要载体和检验手段, 教育改造应是立足于刑罚执行前提下的刑罚执行增益措施。 监狱一切活动应围绕刑罚执行的正确执行而展开, 但多年来的监狱实践却显示出,刑罚执行只是监狱工作的一项业务性工作,在收益方面远不及劳动改造, 在考核重要性上远不及监管安全, 在关注度和投入上也远不及相对较弱的教育改造。而在司法部、各省局的总体工作理念方面, 刑罚执行也多是功能不显。 如首都监狱系统近20 年的监狱工作理念, 从 “一二一”、“一二七”,到“三化”(狱政管理精细化,教育改造系统化,劳动改造教育化),都未呈现刑罚执行的内容;直到2017 年后由“四为”(监管安全为先,教育改造为本,公正执法为基,队伍建设为要)工作理念发展为“一四五四”北京行动纲领,才确认了公正执法的基础性地位。但仅有个别省市的且只是理念层面上的提升, 刑罚执行弱式地位仍难以根本扭转。 刑罚执行部门是监狱机构中的小部门,也是管教部门中的弱式部门,而且呈现出的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地位。据笔者对某地五所押犯监狱的调研,刑罚执行科多为5 人,最少的仅3 人,相对于教育改造科约10 人,狱政管理科约20 人,刑罚执行人少势弱特征很明显,而相应的必然是工作方面仅能关注完成刑罚执行相关的业务性工作,并无暇及能力顾及刑罚执行上下游的相关工作,对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变更所依赖的改造表现只能看抽象为数字的考核积分和既有的奖励证书、考核鉴定材料。 甚至在事务性的安排和值班等各方面,要服务监管安全优先的大局,去协助狱政管理部门承担管教类事务性工作。

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模式转变,是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要内容。“依据学界的通识观点,审判中心因应司法实践,针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长久以来形成的“侦查中心”而提出,用以指代在由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所组成的整个刑事程序中,应当将审判阶段作为诉讼程序的中心,发挥审判阶段对于审前环节的监督和制约,避免审判程序单纯演变为对于审前程序结果确认的橡皮图章。 ”[10]而从减刑、假释的操作看,减刑裁定有监狱提请减刑的橡皮图章倾向,而刑罚执行变更也一定程度上成为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结果确认的橡皮图章。罪犯能否提请减刑、假释过度依赖计分考核结果,刑罚执行变更环节上刑罚执行部门的功能和法庭的功能都只是程序上、法律上必需的确认。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并未使大家把研究的目光洒向刑罚执行领域,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减刑、假释庭审实质化的改良。 ”[5]40因此,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必须主动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在监狱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中,强化“以刑罚执行为中心”,把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独有、法定职能做大做强。要采取类似“员额制”的改革措施,在监狱推行刑罚执行“员额制”,监狱的法治部门、刑罚执行部门全员,监区的刑罚执行专兼职人员,都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具有刑罚执行的基本从业资格;或是都应通过由司法部统筹的刑罚执行全国统一考试,并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研究能力,能够把业务性、事务性工作做成专业性、职业化的工作。分管刑罚执行的副局长、副监狱长不应再同时分管狱管理、教育改造等事务,刑罚执行部门也要从管教口分离出来,减少协作而强化监督,减少承担管教职能而强化独立办案职能。刑务公开要从狱务公开的大篮子里拿出来单列,建立刑务公开专有制度规范与运行模式。 要增加刑罚执行部门的人员,将罪犯改造年度综合考核鉴定权等事关刑罚执行准确性、公正性的职能,刑务公开系统的运行保障等工作转归刑罚执行部门负责, 强化对罪犯日常改造质量的监督和阶段性考核鉴定的发言权, 强化对刑务公开内容规范性、全面性以及刑罚执行变更透明度、公平性的责任。

刑罚执行中心不是部门中心而是职能中心,部门的地位提升和人员配置目的在于刑罚执行职能的强化,而刑罚执行职能强化的关键在刑罚执行变更的公信力、公平性,是回应社会公众尤其是新媒体监督下监狱对职业道德底线与社会良知的坚守。刑罚执行中心模式表现在监狱内部是对罪犯的管理、改造及其考核,要立足于刑罚的正确执行,而要努力杜绝罪犯功利化改造即为减刑而改造的现象,使减刑等刑事奖励成为结果而非导向。刑罚执行中心模式表现在监狱与相关组织的关系中是形成由刑罚执行为主线, 构成监狱与上游的公安机关、法院的有效契合,避免刑罚不能执行、罪犯难以收监等导致的刑法威严受损等问题;构成罪犯服刑期间与法院、社会的充分良性互动,尤其是在推进保障不认罪罪犯权益保障方面,要在理念认识、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有所突破,要反思赵作海、佘祥林等无罪人士在监狱申诉不能反而被改造成认罪悔罪的罪犯的问题。 “在赵作海案中,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认知图式都是‘赵作海是杀人犯’,在这种情况下,复杂问题就被简单化了,图式决定了法官接受了‘赵作海是杀人犯’信息,而‘赵作海有可能是被冤枉的’这些信息就会被法官忽略掉了。 ”[11]而刑罚执行部门应避免不当的认知图式,要避免司法错案在执行环节不能及时得以纠正甚至要恶化下去。新媒体视野下监狱刑罚执行还应成为监狱宣传的中心内容, 成为监狱与社会公众互动的内容纽带,并且在互动中重视民意与舆情但绝不被带乱节奏,不能为民众情绪所左右,要成为涉监狱尤其是涉刑罚执行舆情的主导者。 而最关键的,还是要提升刑罚执行的法律定位和监狱的法律地位, 在以《监狱法》 为主体的监禁刑罚执行和以 《社区矫正法》为主体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构架下,进一步研究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的法律建设和实践创新,使刑罚执行真正成为与侦查、审判同等重要的刑事法律内容。

四、结语

新媒体经由社会面发生的涉监狱极端个案对监狱工作进行的围观审视和专业质疑, 推动相关管理部门启动对监狱的专案调查,会越来越普遍和经常。监狱工作对此既不应无视,更不能逃避,而是要借个案深刻反思监狱管理理念、 刑罚执行理念等层面存在的问题根源,对那些自身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的操作范式,从以新媒体为代表的公众视角进行再审视,从理念转变做起, 从制度优化做起, 从正视问题抓起, 尤其是政法机关要主动建立对监狱刑罚执行变更常态化的专案抽查和案件通报机制, 满足新媒体对监狱信息的探究欲望, 回应新媒体所代表的社会民众对刑罚执行公平正义的期待, 以此推进监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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