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推进黑龙江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2020-12-25 01:45王炳春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黑龙江粮食 2020年10期
关键词:收益分配界定集体经济

王炳春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对此,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黑龙江省的试点改革稳步推进,趟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新路子。农村土地确权增加了集体资产收益、股改释放制度红利、监管杜绝集体资产流失、强化党建发挥核心作用。以“按股所有”替代“共同共有”,以“自管”接替“代管”,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益,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但是,试点改革中普遍存在成员身份界定难、治理结构设置难和股份权能实现难三大共性障碍。现提出若干建议如下:

一、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根据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和户籍关系等因素甄别界定成员身份。

目前,黑龙江省有净资产的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出现了原住村民与外来常住人口数量倒挂现象。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村委会就集体资产使用和收益分配等进行民主决策时,占多数的外来常住人口就会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定,侵犯原住村民的经济利益。部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强烈要求“带着资产权益进城”。出嫁女、入赘婿、新生儿、迁入迁出人员、“空挂户”等也要求分享集体资产收益。

为此,在开展股份合作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身份确认应本着“宜宽不宜严”的原则,协调平衡各方利益,采取依法定条件、民主定成员、酌情定身份,进而在维护农村稳定的基础上界定成员身份。可以界定的成员,一定要界定,难以界定的,要通过群众评议界定,明确“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参与集体决策、参加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方面的不同权利和义务。实行地方法规和村民自治相结合。

对于个人股的设置必须细化,人口股(基本股)和劳龄股(农龄股)两者的具体比例要考虑本村资产构成、历史形成和福利政策等实际状况确定,必要时可增设奖励股、“虚拟股”、优先股和扶贫股等,对响应计划生育等各项法规政策的农民进行奖励。对二轮展包期间应得地但又没得地的成员进行分配,确权确股不确地,享有股份收益。就个人股的管理,是实行随人口变动而调整股权的动态管理,还是实行不随人口变动调整股权的静态管理,要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来最终决定。

二、坚守底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相应的章程,完善治理结构设置,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实现股东大会的最终控制权、理事会的经营决策权和监事会的监督权。

治理结构设置要体现农民集体所有、稳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执行现有的法律政策三条底线。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是股份经济合作社,还是经济合作社,抑或是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将来的股份公司,都要坚持党的领导,在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村屯,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与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三者关系,让党组织、自治组织、经济组织等基层各个组织各归其位,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让村里面的行政事务、公共服务和发展经济都做得更专业、分工更细化,让经济事务不会绑架村中的“政务”。

股东大会讨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让民做主”替代“代民做主”,理事会和监事会都可以连选连任,无任期限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和运营集体资产,以独立经营、承包、租赁、参股、入股、联营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对于空壳村、负债村要“清化收”,切实做好合同清理、债权回收和债务化解工作,严格落实增加新债责任追究制度。

三、因地制宜还权赋能,分类实现股份权能。积极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和收益权,有条件开展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稳慎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和担保权。

无论是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还是村集体几乎没有收入甚至负债的村,都要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实际占有权;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并经成员认可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性质、用途,把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权落实到位。

建立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机制,明确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有偿退出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为核心,市场化改革绝不是分资产,是要坚持集体所有不动摇的农民股份合作,最终要实现农民群众“分股合心、联股联心”。可采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但要具体规定赎回条件、价格、股份处置等,或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但要对受让方占有的股份比重合理设置上限;要在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问题,区别对待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问题,前瞻性地预见继承人与集体的关系和可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性影响问题。

在推进试点改革过程中,要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稳健、慎重地探索农民以其所持集体资产股份向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贷款的具体办法,以及可能面临的金融风险和制度障碍,避免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受冲击,促进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发展,全面振兴我省的美丽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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