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民法典》共7 编、1260 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其内容大到国家所有制和产权保护制度,小到老百姓生产生活、邻里纠纷、婚姻家庭、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等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这部深深镌刻人民权利的法典,将深刻影响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
对于青少年来说,学习和了解包含《民法典》在内的法律常识,一方面有助于养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另一方面,青少年学生的权利观、法律观也涉及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处理,正确认识法律中“权利保护”的内涵,看到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统一性,以及其所反映的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建构,有助于青少年学生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
《民法典》中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健康权、隐私权、继承等诸多具体制度关乎广大青少年的权利保护和健康成长。为了帮助广大青少年更好地了解、学习、运用《民法典》,我们将通过系列文章来介绍《民法典》中与青少年关系密切的内容。本文作为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将着重介绍《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四条到第九条规定了六大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二,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来从事民事活动,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
第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善良风俗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即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绿色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
人的心智发育程度、社会生活经验、辨认识别能力与年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民法典》据此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的为成年人。成年的重要意义在于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而未成年人有许多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独立实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当然,《民法典》也特别规定了,十六周岁以上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俗点说,成年之后就是大人了,很多事情都需要自己做决定,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发育仍然很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识别能力以及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仍然非常不足,为了避免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民法典》规定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基于类似的考虑,《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举例:小明今年7 岁,在某直播平台上为自己喜欢的主播刷礼物打赏,前后共花费一千元。由于小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可以主张他打赏主播的行为无效,可以要求退还花费的一千元。
举例:小明今年10 岁了,他可以自己接受叔叔送给他的新书包,因为小明接受赠予的行为是纯获利益的;小明也可以用妈妈给的零花钱去买铅笔,因为购买文具的行为是与小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但是如果小明将攒下来的压岁钱共五千元都充值到游戏中用于购买“武器”,该充值行为明显与小明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可以主张小明的充值行为无效,要求退还五千元。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除了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保护,还能有效弥补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因此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尤为重要。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因为患有精神疾病等原因缺乏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不幸离世或缺乏监护能力的,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最后是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可以自愿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典》明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除父母之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也应当在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当中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之前,若未成年人的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等还应当担任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
《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上述规定具体而周密,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健康成长,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关爱。
举例:小明今年15 岁,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都已经成年,但小明的父母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在一次车祸中不幸离世。因此小明的哥哥和姐姐成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尊重小明意愿的基础上,小明哥哥和姐姐之间可以协议确定一人担任小明的监护人。但如果哥哥姐姐都争相担任监护人或都推卸责任不愿担任监护人,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或法院应当尊重小明意愿,按照最有利于小明的原则在哥哥和姐姐之间指定一人担任小明的监护人。在指定之前,小明的权益无人保护时,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小明的临时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照顾未成年人生活;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财产;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等。如果监护人不履行上述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主要包括监护人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在做出与未成年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举例:小明今年13 岁,每年收到的压岁钱都交给妈妈保管,妈妈不能拿着小明的压岁钱去赌博;如果妈妈准备用小明的压岁钱去给小明买个新书包,也应该充分地听取小明的意见,比如询问小明喜欢什么颜色和形状的书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相关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原监护人资格,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重新指定监护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资格,其支付未成年人抚养费的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举例:小明7 岁时其妈妈不幸去世,小明由其爸爸抚养,但爸爸经常酗酒,回家就对其拳打脚踢,也不为小明安排衣食住行。学校知道这个情况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小明爸爸的监护人资格,由法院重新指定小明的监护人,但小明爸爸仍然应当支付小明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