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鄂伦春族丧葬习俗变迁研究

2020-12-16 08:35赵士见廖利明
地域文化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鄂伦春鄂伦春族习俗

赵士见 廖利明

作为东北典型渔猎民族的鄂伦春族,凭借自己独特的魅力,吸引不同时期学人的关注。丧葬习俗是鄂伦春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人关注的重点所在。清代学人著作中《龙沙纪略》《黑龙江外记》等提及鄂伦春民众在狩猎中的树葬方式。1859年,俄国学者P.K.马克出版的《黑龙江旅行记》①[俄]P.K.马克著、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翻译组译:《黑龙江旅行记》,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涉及鄂伦春族丧葬习俗的描述。随后俄国人类学家史禄国及日本学者泉靖一、秋叶隆、今西锦司、浅川田郎、永田珍馨等对鄂伦春民众居住区进行田野调查,以民族学和文化人类学视角反映当时鄂伦春族丧葬习俗②见[俄]史禄国著、吴有刚等译《北方通古斯人的社会组织》,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日]外务省文化事业部:《黒龙江省ニ于ケル风土及土著族ニ関スル调査》,1932年,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档案号GE357-155;[日]外务省:《「オロチョン」族ノ史的考察资料関系》,1938年,外务省外交史料馆档案号:I-4-6-0-1_004;[日]浅川四郎、[日]永田珍馨著,赵复兴译:《兴安岭之王——使马鄂伦春族》,呼伦贝尔: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9年;[日]泉靖一著、李东源译:《大兴安岭东南部鄂伦春调查报告》,《黑龙江民族丛刊》1986年第4期;[日]秋叶隆:『满洲民族志』,ハルビン:“满日文化协会”,1938年。。20世纪50年代,在中央政府全面统筹下,内蒙古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集合一大批专家学者,对居住在黑龙江、内蒙古等地鄂伦春民众进行社会历史调查,形成了包含丧葬习俗在内的调查材料③内蒙古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二集,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4年;后经修订再版,见内蒙古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一、二),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与此同时,内蒙古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从黑龙江省档案馆、黑河市档案馆等机构,整理出版了一系列有关鄂伦春族的档案资料①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编:《黑龙江少数民族(1903—1931)》,内部发行,哈尔滨:黑龙江文化印刷厂,1985年;内蒙古东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库玛尔路鄂伦春族档案材料(1915—1945年)》(第一、二、三、五册),内部刊行,出版地不详,1958年。。本文依照上述材料,结合当时的媒体报道②姜松年:《黑龙江鄂伦春今日之状况》,《地学杂志》1924年第15期;享邑:《黑龙江之鄂伦春人》,《中东经济月刊》1930年第6卷第11期;外山卯三郎著、碌碌译:《满洲国内鄂伦春族问题》,《新满洲》1939年第1卷第6号;汪海镜:《鄂伦春族的风俗习惯》,《东北》1940年第1卷第5期等。,勾勒近代鄂伦春族丧葬习俗变迁的表现,分析习俗变迁的特点、原因,阐述鄂伦春族文化中丧葬习俗的重要内涵,也为当下政府对鄂伦春族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时提供有益借鉴。

一、近代鄂伦春族丧葬习俗变迁的表现

丧葬习俗是各民族生产方式的深层次文化表现形式之一,与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情感伦理密切相关。鄂伦春族传统丧葬习俗中的树葬方式、殉马习俗、简易葬具以及“乌里愣”祭奠等都与该民族渔猎经济密切关联。因此,解构鄂伦春族传统丧葬习俗,必须剖析该民族的渔猎生产方式。鄂伦春族早在《元朝秘史》中就有“林木中百姓”的记载。自元至后金前期,鄂伦春民众在兴安岭丛林中以狩猎为生③[日]外务省:《「オロチョン」族ノ史的考察资料关系》,1938年,外务省外交史料馆档案号I-4-6-0-1_004。。同时,鄂伦春民众在夏季乘坐由桦树皮制作而成的皮筏子在河流或者溪流中进行捕鱼活动,冬季则在河面凿冰窟窿进行网鱼④赵士见:《鄂伦春族渔猎经济向农耕经济转型探析(1869—1931)》,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8-9页。。至后金平定博木博果尔反抗后,鄂伦春族部众相继至盛京投顺。清康熙年间,设立布特哈衙门,采取兵役制和贡貂制管理鄂伦春族部众,其中编入布特哈八旗、服兵役的官兵者,谓之墨凌阿鄂伦春;散处山中且向清廷供貂皮者,谓之雅法罕鄂伦春(徒步鄂伦春)。每年五六月的楚勒罕盟会时,鄂伦春族各部向清廷贡貂皮。贡貂结束后,鄂伦春民众将手中的鹿皮、兽骨、皮制品等自由交易,以此获取枪支弹药、糖酒等生活必需品。清朝对鄂伦春族采取“兵役制”“贡貂制”,不仅确定了清廷对鄂伦春族的管理方式⑤讷亲:《题为查看本年黑龙江索伦达呼尔鄂伦春等进贡貂皮数目情形事》(乾隆五年十一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号02-02-006-000425-0001。,而且为鄂伦春族狩猎经济的奠定制度保障。19世纪中叶后,沙俄急于扩大侵略,迫切需要劳动力。为此,沙俄武装策动鄂伦春人加入俄籍,还暗自将七十多名鄂伦春民众划归俄属。面对沙俄蚕食东北的阴谋,清政府和黑龙江省地方官员们认识到鄂伦春族“弃猎归农”是戍边和“开化鄂民”的重要举措。因此,政府推动鄂伦春民众由渔猎向农耕的举措实施,也促使鄂伦春族丧葬习俗发生新的变化。

(一)土葬逐渐成为主要入葬方式

在渔猎经济时代,鄂伦春族主要丧葬形式为树葬、火葬、二次葬。尤其是在早期,树葬是最重要的入葬方式。《黑龙江志稿》记述鄂伦春民众“在森林游猎者,凡死者用大树凿穴硷之,置之高岗树杈上,一年后埋之,殆有上古树葬之风”⑥《黑龙江志稿·地理志》,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55页。。民国时期,黑龙江省督军署派往鄂伦春民众居住区从事调查的绘图员孙国栋,在报告中曾记述鄂伦春民众“有亲亡,即用桦皮包裹,架于树枝之上。三年后始行取下,装于木槽,谓之捡骨埋葬”①徐希廉:《瑷珲县志·库路志(上)》,1920年刻本,吉林大学图书馆藏,第373-374页。。若在平时,鄂伦春民众也会将死去的亲属尸身置于树上。当然,此时准备条件和时间较充足,并不是简单放于树杈之上,而是置于树上巢居的住所内,意在使死者可以继续居住在巢居房内。鄂伦春民众巢居的住所,一般用四棵树杈搭架,为挡雨雪顶上盖有桦树皮棚。对于未成年的儿童和幼儿,鄂伦春族不用入殓埋葬,而是举行树葬。在鄂伦春族理念中,未成年的儿童和婴儿实行树葬,直到“架木枯朽,白骨坠地之时,亡儿会再次投胎”②泉靖一著,李东源译:《大兴安岭东南鄂伦春族调查报告》(续),《黑龙江民族丛刊》1987年第1期。。

除了树葬外,鄂伦春族火葬主要是用于得急病死去的青年或孕妇。一般来说,鄂伦春民众认为孕妇和因急病去世的青年之死是不洁的,可能带来灾难。为此,需要使用火葬才能使其超度重生。20世纪50年代,内蒙古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人员在逊克县鄂伦春族民族乡调查中,发现当地鄂伦春民众使用火葬方式只限于孕妇,若孕妇尸体不烧掉则“会抚育她的胎儿变成妖精危害活人”③内蒙古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二),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03页。。鄂伦春族二次葬与树葬密切相关,一般是在树葬半年至一年后,由死者亲属用马驮死者尸骨返回居住地,然后收捡埋入途中,即进行二次入葬。当然,二次葬中的土葬和从事农耕时期鄂伦春民众的土葬存在很大差别。渔猎时期内,鄂伦春族二次葬中的土葬一般是预先在即将入土之地,用树枝或简易木板在较浅土坑内先砌出方框,随后将死者尸骨放置框内,并放置死者生前使用的弓箭、枪支、生活用品等。最后,是否在尸骨上垒出土包则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二次葬中的土葬并非一定要进行的程序。在鄂伦春民众居住的西部阿里路、托河路地区,有些树葬会一直保留,并未进行二次葬中土葬事宜。

晚清民国时期,政府在推行“弃猎归农”政策之际,也辅以相应的文明“开化”举措,促进鄂伦春民众丧葬习俗内的树葬、火葬等发生变化,逐渐形成以土葬为主的入葬方式。特别是在农业生产活动活跃的中部地区,即库马尔路、毕拉尔路内鄂伦春民众的土葬方式日渐增多。1940年,民国学人汪海镜在《鄂伦春族的风俗习惯》记述,“在鄂伦春族所住的中部多举行土葬,而东部和西部多举行风葬(即树葬)。所谓土葬,是把死者埋在土里,造成一个坟包”④汪海镜:《鄂伦春族的风俗习惯》,《东北》第1卷第5期,第66页。。晚清民国时期,鄂伦春族土葬形成了家族式和村落式的大墓地群。20世纪50年代,内蒙古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人员在调查鄂伦春民众墓葬之地时发现,家族式或村落式“墓地一般是在居住地二、三里以外的山坡下面且不能被大水所冲到”,墓地旁“必须有水、有树,风景优美”⑤内蒙古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二),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03页。,以期墓葬之地风水好,能够造福于子孙后代。在土葬墓地群内,多是按照“按辈分先后,自北向南的一代一代地埋葬”⑥赵刚:《从考古上看清代鄂伦春族的埋葬习俗》,《博物馆研究》2008年第2期。。20世纪20年代,鄂伦春族定居政策成效颇为显著,库马尔路中法别拉、宏户图等村落内原有的“乌力楞”(即以血缘为纽带组建的渔猎和日常生活的组织)氏族家庭组织逐渐被小家庭所取代,于是在土葬墓地内出现各小家庭式的土葬墓,形成了若干个土葬墓构成的小型墓葬群。但是,鄂伦春族内部农事活动较差的地区并未出现土葬的家族式墓地。在20世纪50年代,调查人员在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托扎敏地区,发现该地没有经营过农业,也没有相对定居的条件,因而也就没有氏族或家族的墓地。

(二)葬具的质地和装饰日益考究

丧葬习俗中重要载体之一是葬具。葬具不仅表达亲属对死者哀思之情,而且直观展示当地的风土人情。鄂伦春族传统葬具主要有桦皮、柳条棺、独木棺、有脊木棺。桦树在鄂伦春民众游猎区域内几乎遍地都有,桦树皮易于获得,且桦树皮易于剥出来,不易断。因此,桦树皮成为鄂伦春民众用于盛装尸身的重要葬具。民国时期《瑷珲县志》中有用“桦皮包裹,架于树枝之上”①徐希廉:《瑷珲县志·库路志(上)》,1920年刻本,吉林大学图书馆藏,第373页。的记载。柳条棺即用柳条编制,“且多在本地制作而成”②内蒙古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一),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60页。。柳树在鄂伦春民众狩猎区域内也很常见,其柳枝柔软有韧性,可塑性强,是编织棺材的良好材料。在中国云贵等地,也有用柳条编织棺的传统。鄂伦春族柳条棺类似中原编织竹筐形式,先确定大小和样式,然后采用鲜的柳条编织而成。独木棺的具体制法是用粗大的松树或者杨树,将整段圆木对半劈开,中间挖空或用火烧,做成空心状,中间用于盛放尸体。《呼伦贝尔概要》中有“鄂伦春人之葬礼,多以死者填于树洞之中”③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505页。的记载。有脊木棺是用简单薄木板制作的似盒子状棺材。对于木质棺材依照不同的丧葬形式,其棺材顶部的木盖是有所不同的。鄂伦春族树葬时使用的棺盖中间有脊,这样能够使得雨雪从两侧落下,不至于雨水流入棺内。若是鄂伦春民众实行土葬时,其木质棺材的棺盖是平顶,容易埋土起包。

民国时期,鄂伦春民众对于土葬中的棺椁的质地与装饰也日趋受汉族影响。鄂伦春民众所用木质棺材是从外面汉族人手中购买的,同汉族所用一样,棺木修饰日益隆重。1918年,管理库马尔路鄂伦春族的协领徐希廉记述,其下属鄂伦春民众正寿之母丧礼场景,“阅其棺材,彩画甚鲜,扎彩亦伙,而灵帏皆用布饰”④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编:《黑龙江少数民族(1903—1931)》,内部发行,哈尔滨:黑龙江文化印刷厂,1985年,第73页。。徐希廉记述表明,当时鄂伦春族正寿之母丧礼时使用的棺木和上面所绘画颜色艳丽,并且强调棺木仿照汉人传统,实行扎彩和灵帏。

(三)陪葬中“殉马”习俗减少

葬具只是解决了死者尸体的存放,对于死者在另一个世界生活的安置,则是需殉葬品完成。在鄂伦春民众丧葬习俗中,尤为重视陪葬品。除了游猎活动中的弓箭、枪支和生活品外,鄂伦春民众陪葬品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生前所乘马匹,即在鄂伦春民众去世后,将其所乘马匹杀死以殉葬,也就是所谓的“殉马葬”,具体活动是在死去鄂伦春民众“出殡的时候,将死者生前骑过的马,绑好四条腿用猎斧劈死,剥下马皮,放在棺材前面,好让死者的灵魂骑乘着自己的马去阴间”⑤内蒙古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二),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265页。。鄂伦春族杀马殉葬形式在当地的考古发掘中可以得到有力证实。2002年至2003年,黑龙江省考古人员在讷河学田乡考古发掘中,发现鄂伦春族墓葬群“一端葬马的迹象,数量少的葬一匹,多的葬四匹”①赵刚:《从考古上看清代鄂伦春族的埋葬习俗》,《博物馆研究》2008年第2期。。由此表明,鄂伦春族殉马葬中不仅限于单匹马,有时富裕者还会增加至多匹马。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鄂伦春民众亲属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在渔猎经济时代,马匹是鄂伦春民众最为重要的私有财产,是狩猎的必备工具,还可以用来作为聘礼或者偿命的实物②汪海镜:《鄂伦春族的风俗习惯》,《东北》1940年第1卷第5期,第66页。。因此,殉马在鄂伦春民众丧葬中受到财政负担和狩猎活动的限制。晚晴民国时期,政府不断推行“弃猎归农”政策,其中农业开垦中畜力和运载动力的需求日益增加,马匹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这也使得推行“弃猎归农”政策地官长们认识到殉马葬不利于库玛尔路农业发展,所以必须变革殉马葬方式。黑龙江督军署绘图员孙国栋在上报收拢鄂伦春民众的办法中,提到“劝诫鄂民,去除人死必杀其生时之乘马以殉”③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编:《黑龙江少数民族(1903—1931)》,内部发行,哈尔滨:黑龙江文化印刷厂,1985年,第73页。。处于实地调查的孙国栋认识到,革除鄂伦春民众“殉马葬”显得尤为重要。黑龙江巡按公署发文,“宜劝改鄂伦春人死浮厝暨马殉葬之俗也”,且“改革此俗,自无不可立行也”④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编:《黑龙江少数民族(1903—1931)》,内部发行,哈尔滨:黑龙江文化印刷厂,1985年,第247-248页。。

(四)参加丧礼人员超出血缘范围

为死者举行葬礼是鄂伦春民众丧葬习俗的题中之意。丧礼在死者刚去世就已经开始筹备了。一般鄂伦春族内“老人死去则要求五代以内的子孙都要为他戴孝”⑤内蒙古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二集,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09页。,妻子为丈夫戴孝。鄂伦春族内各部聚集地区不一,但为老人举行周年祭却十分隆重。这与鄂伦春族传统渔猎生产方式密切关联,即通过周年祭活动,强化同血缘关系,以便更好地从事狩猎等生产活动。

然而,随着鄂伦春民众从事定居和农业发展,原有的乌力楞组织被打破,逐渐形成与中原地区一样的村屯。晚清时期,库玛尔路协领已派专人入深山收抚鄂伦春人,如在“宣统元年,骁骑校德奇琛等带领兵丁10名,深入俄境精奇里河一带,收回庚子潜匿江左鄂伦春人35户,140多人”⑥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编:《黑龙江少数民族(1903—1931)》,内部发行,哈尔滨:黑龙江文化印刷厂,1985年,第140页。。黑龙江地方政府将收抚的鄂伦春民众,划分到地域性屯村进行妥善安置。仅在1916年,署库玛尔路协领孟喜禄将1,924名鄂伦春民众分配到盘古河、沃勒敦河、库玛尔河、宽河、法别拉河、宏户图屯、喀尔通屯、逊河八处,每处分别分配57户(205人)、82户(328 人)、58户(238人)、79户(301人)、35户(155人)、43户(216人)、69户(318人)、35户(163人)⑦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编:《黑龙江少数民族(1903—1931)》,内部发行,哈尔滨:黑龙江文化印刷厂,1985年,第101-110页。。

新分村屯打破原有乌力楞组织,吸收汉族民户,划分到新屯中。1923年12月7日,库玛尔路协领于多三呈报收抚鄂伦春民众事宜,呈报中于多三委派音吉善、谭宝善(汉族)、德馨为鄂伦春民众收抚员,前往呼玛河和刚河流域搜寻和劝回71 户、317 名鄂伦春民众,并将鄂伦春民众登记在册、报送至黑河道①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编:《黑龙江少数民族(1903—1931)》,内部发行,哈尔滨:黑龙江文化印刷厂,1985年,第271页。。12月26日,黑河道尹宋文郁将核查后的鄂伦春族民名册呈报给黑龙江省督军吴俊升,接到呈报后,黑龙江督军署给黑河道尹发布“安插鄂民善后颁发”训令,要求黑河道将收抚的鄂伦春民众安插在固定村屯。新的地域性村落在鄂伦春族丧礼上的表现就是参加者超出血缘范围,扩大到非传统血缘亲友之外。例如在正寿之母丧礼时,“协领徐希廉和魏子和、冯祥斋等诸人站中”,徐希廉对正寿为其母所做之丧礼“极赞美之,随备礼致奠”②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编:《黑龙江少数民族(1903—1931)》,内部发行,哈尔滨:黑龙江文化印刷厂,1985年,第73页。。由此可见,民国时期鄂伦春族丧礼参加人员范围不断扩大,徐希廉等官长对于鄂伦春民众仿汉族丧礼给予重视与赞赏。

二、近代鄂伦春族丧葬习俗文化变迁的特点及原因

近代鄂伦春族丧葬习俗变迁呈现出外部“冲击”与内生性相交融。鄂伦春族丧葬习俗的内生性是其传统习俗的重要构成,与其狩猎经济密切贴合。即使新的变化出现,但是鄂伦春族传统习俗并未立即全部消失。例如,在鄂伦春民众陪葬品中,死者生前所用的木刀、弓箭、枪支也随之入葬。呼玛县十八站鄂伦春族男子去世时,亲属依旧在其棺木中还要放进一副弓箭,对于女性死者的陪葬品则是用于缝制皮制品的针线盒和用于制作熟皮子的其他工具。在鄂伦春族祭奠中,若“父母去世,兄弟几个不能全都戴孝,只让一人戴孝”,这是因为鄂伦春民众认为戴孝的人“运气是不好的,是打不到野兽的”③内蒙古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二),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04页。。由此可见,鄂伦春族传统的丧葬习俗在吸收“外部”冲击时,与渔猎生产相匹配的丧葬习俗仍占有一席之地。

近代鄂伦春族丧葬习俗变迁中外部“冲击”是其典型特点。这种外部“冲击”分为强制性和自主性。黑龙江地方政府以政策引导和发布强制法令等形式,劝导鄂伦春民众改变原有习俗,从而做到“禁止化骨,以正风化”④内蒙古东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库玛尔路鄂伦春族档案材料(1915—1945年)》第二册,内部刊行,出版地不详:1958年,第32页。。库玛尔路协领发文要求各佐佐领在各地辖区内,切实做到禁止杀马殉葬,人死入土为安。尽管“易俗”法令发布后,管理鄂伦春民众的官长认识到简单凭借强制手段无法根除,还需提出可行举措替代之,如管理库玛尔路协领为了劝诫鄂伦春民众改变“殉马葬”,提倡鄂“以纸张做成人马车辆……或以桦皮”⑤内蒙古东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库玛尔路鄂伦春族档案材料(1915—1945年)》第二册,内部刊行,出版地不详:1958年,第32页。替之。

鄂伦春族吸收外部“冲击”也有主动实施。为了补充农业劳动力和提供农事经验,鄂伦春民众在开垦、种植农作物之际,吸引一批汉族、满族民户进入鄂伦春民众居住区,有些还与鄂伦春民众结为儿女亲家、拜把兄弟,或加入鄂伦春籍⑥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编:《黑龙江少数民族(1903—1931)》,内部发行,哈尔滨:黑龙江文化印刷厂,1985年,第265页。。地缘上的就近和业缘上的配合,无形之中为鄂伦春民众借鉴和吸收汉族等丧葬习俗提供有利契机。一些汉族商贩私自进入鄂伦春民众居住的深林之中①内蒙古东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库玛尔路鄂伦春族档案材料(1915—1945年)》第一册,内部刊行,出版地不详:1958年,第29-31页。。在利益的驱使下,汉族商贩将都市内色彩艳丽的棺材和隆重的丧礼用品,贩卖给鄂伦春民众,促使鄂伦春民众主动购买和使用汉族丧礼用品。

近代鄂伦春族狩猎活动获取的猎品为丧葬习俗变迁提供殷实的物质基础。鄂伦春族以狩猎著称,猎术十分高超。鄂伦春族男子13 岁时即要随父辈出猎,学习狩猎中的技巧。晚清民国时期,鄂族猎民使用新式猎枪,加上高超技艺,使得狩猎收入十分可观。鄂伦春民众还将猎皮加工制作成为皮大衣、皮套裤等制品,以此获取高利润。除狩猎之外,鄂伦春民众还通过捕鱼,获得大马哈鱼。根据逊克县新兴村莫六拉老人回忆自己家,在民国时期一年内出售猎品所获②内蒙古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二),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64页。制表如下:

表1 民国某年逊克县新兴村莫六拉老人自家出售猎品所获表(价格单位:元)

由上表可知,莫六拉一家一年凭借狩猎可获得3,200余元,刨去当时因购入生活用品话费300至500 元,能够剩余2,700 至2,900元。莫六拉每年家庭盈收能够为其进行购买新式丧葬用品、木馆和丧礼仪式改变和举行,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进入民国时期,鄂伦春民众不断开垦新的土地,种植农作物,使得每年盈收不断增加。1920年,毕拉尔路鄂伦春民众开垦200垧荒地,其中正黄旗头佐开垦140垧,正红旗头佐开垦60垧。全路鄂伦春民众平均每户垦荒6.45 垧,低于同时期内库玛尔路平均每户垦荒7.3 至7.4 垧③《监察鄂伦春学务委员邹邵棠调查内兴安岭南麓鄂族情形报告书》(1920年4月16日),见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编《黑龙江少数民族(1903—1931)》,内部刊行,1985年,194页。。新开垦的荒地在政府贷给的种子、耕牛以及农具的推动下,开始种植、收获农作物。垦荒第一年种植荞、麦、谷、黍,按照每垧两石收成,可得一千六百石,第二年可得二千四百石,第三、四、五年均可获得三千二百石,以此类推,五年共计获得一万三千六百石④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编:《黑龙江少数民族(1903—1931)》,内部发行,哈尔滨:黑龙江文化印刷厂,1985年,第247-248页。。实际上,鄂伦春民众种植荞麦,一般年景每垧土地可收获三至四石,施肥多时可达五至六石⑤《达斡尔资料集》编辑委员会、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编:《达斡尔资料集》第三集,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第86页。。农产品的收获不仅满足鄂伦春民众以往还需用猎品交易的面粉需求,而且可以将收获的粮食用于再加工和出售。如鄂伦春民众吴音吉善引进机器磨制面粉,就近出售给鄂伦春族民户①内蒙古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二),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312页。。关德兴将5垧土地中的一般地用来种植萝卜、白菜等蔬菜供应附近金矿工人食用。吴音吉善、关德兴二人举措将农业活动与市场相接轨,尤其是关德兴蔬菜种植和吴音吉善面粉出售活动提高农产品商品化水平,也为丧葬习俗变迁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更加紧密地加强与外界经贸往来,加快汉族等丧葬用品、习俗进入鄂伦春族地区。

晚晴民国时期,政府积极引导是鄂伦春族丧葬习俗变迁的重要原因。鄂伦春族作为传统渔猎民族,其丧葬习俗植根于渔猎生产活动。在缺乏与外部环境密切联系啊的前提下,政府“易俗”政策是最为直接的推动力。加上,鄂伦春民众是旗民,官长的命令对于“以旗统民”的鄂伦春民众来说更具执行力。到了民国时期,管理鄂伦春族的官吏机构基本上延续晚清政府,并未发生太大变化。所以,晚晴民国时期一以贯之的“易俗”政策能够很好地在鄂伦春民众当中落实。库玛尔路协领于多三多次发文,倡导“人死本应买棺成殓,早日埋葬以安幽魂”②内蒙古东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库玛尔路鄂伦春族档案材料(1915—1945年)》第二册,内部刊行,出版地不详:1958年,第31-32页。。由此看来,管理鄂伦春族的协领从社会风化与孝道来剖析鄂伦春民众丧葬习俗中的树葬、火葬,强调各管佐领严加查禁。对于杀马殉葬方式,管理鄂伦春族的协领要求“佐领等官严为劝禁,以重牲畜而免浪费”。③内蒙古东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库玛尔路鄂伦春族档案材料(1915—1945年)》第二册,内部刊行,出版地不详:1958年,第32页。到了伪满初期,鄂伦春族逐渐“禁止用马殉葬,马鞍子也不放棺木中,到了后来殉葬马匹的风俗消失了”④内蒙古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二),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265页。。

结 语

近代鄂伦春族丧葬习俗在晚清民国政府“弃猎归农”政策的推动下,借鉴和吸收汉族等外来民户的丧葬用品与礼仪,并结合鄂伦春族原有渔猎经济基础上的旧传统,不断融合成新的丧葬文化,形成鄂伦春族近代文化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为当下民众长时段考察和理解鄂伦春族神秘的狩猎文化提供广阔的视角。通览鄂伦春族丧葬习俗变迁,并非一蹴而就,存在旧有传统与新的“变化”间的碰撞与交融。民国时期,管理鄂伦春民众的地方政府也认识到一味地强力改变鄂伦春族旧的丧葬习俗并非易事,还需要循序渐进,尤其是深入到鄂伦春族生产、生活区域开展细致调查,做出富有成效的可行性建议,才能够保障“易俗”政策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这也启迪当下政府面对鄂伦春族等典型特色的少数民族时,制定民族政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其原有文化,有序开展各项活动,及时有效地在实践中修正,真正做到民族平等、团结,进而推动民族大发展、大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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