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争议的反思

2020-12-14 04:20周泉
西部学刊 2020年19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关于犯罪低龄化的争论也一直存在,于是有学者提出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规制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现状。然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加不能等同于犯罪低龄化,国外立法经验也不能不加辨别地予以借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利于刑法的谦抑性与稳定性,也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因此刑事责任年龄不应降低。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低龄化;未成年人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9-0096-03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10月24日,辽宁大连公安在网上通报某女孩遇害案。受害者某某为十岁女童,犯罪嫌疑人为蔡某某,性别男,年龄为十三岁,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杀害女童某某的事实。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我国只有达到十四周岁才能构成犯罪,对于十四周岁以下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是无法处罚的。本案中的嫌疑人蔡某某由于未满十四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仅对其收容教养。近年来,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新闻报道也在持续关注,其中还包括一直在讨论的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的问题等,这些犯罪行为人也大都未满十四周岁。大连女童某某遇害案发生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重要时期,因此该事件一经报道就引发了关注,除了对家长教育问题的讨论之外,更多的是对惩治“坏小孩”的声讨,希望能够对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人判处刑罚。普通民众纷纷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大多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恶魔”绳之于法。低龄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确实存在,并且也需要社会的持续关注,然而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刑法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范围这一点是值得质疑的。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一般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笔者支持“否定说”的观点,认为刑法作为保障法是最后的底线,不能何事都要诉诸刑法,在存在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尽量避免使用刑法。青少年由于处在成长过程中,可塑性较强,刑法应保持其谦抑性。

二、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理由的反驳

(一)犯罪低龄化的说法并不准确

一些学者认为,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犯罪案件频频出现在新闻上,这表明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特征明显,而且随着网络的普及與发展,未成年人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外部信息,使得十二至十三周岁的未成年人辨别大是大非的能力已经凸显,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正说明了青少年心理成熟过早,犯罪低龄化现象明显。

笔者并不赞同这种上文说法。首先,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一直存在,因此认为近些年低龄青少年犯罪凸显的说法并不准确。我国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注意到低龄青少年犯罪的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组1989年3月在《关于刑法总则修改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出:“16~25岁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犯罪仍占据最大比重,14岁以下的少年犯罪尤其是严重犯罪案件虽然存在,但这只是极个别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青少年出现早熟现象,成熟程度也有所提高,但对于占全国面积80%以上的广大农村来说并非如此。”[1]笔者认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一直存在,但这只是一部分青少年,并没有对社会造成普遍的严重危害。其次,低龄青少年犯罪占据比重较小,未达到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程度。有学者研究发现,实际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近年来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不管是未成年罪犯的数量,还是未成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中的比例都呈现下降趋势,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得到重视并加以控制[2]。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能够引起如此大的讨论,并不是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大量增加,而是与信息的广泛传播分不开的,在信息传播不发达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也存在着,只不过是因为交通闭塞、信息不能传播,因此没有这么大的影响力。对此,笔者认为,从前与现在都存在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在这个年龄阶段,青少年心理不够稳定,容易受到挑唆,易躁易怒,这正是心理发育不成熟的表现,我国《刑法》之所以将十四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就是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而我国青少年犯罪中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占比最多,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重并不多[3]。既然未成年人犯罪集中在十五六岁,因此就仅凭极个别的低龄青少年犯罪就认为犯罪低龄化的观点不妥当,所以,青少年因早熟而实施犯罪行为导致犯罪低龄化的说法并不准确。

(二)国外极低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个别性

由于历史发展、文化环境以及立法结构的不同,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略有差异,七周岁至十八周岁是各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分布期间,其中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最低为七周岁,巴西最高为十八周岁,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居于中间位置。由于高于十四周岁的国家较少,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偏高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为了更好地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教育与惩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当务之急。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从多方面进行考量的,不能只看到外观而忽略实质。首先,由于各国立法背景不同,以及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不同,有学者通过对各国不同刑事责任年龄调查后指出,以十周岁为起点的国家和地区虽然也不在少数,但该类型国家和地区集中于大洋洲地区,该地区很多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与法律制度比较落后,刑事立法偏重于惩罚犯罪。因此上述各国刑法均规定了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其次,虽然这些国家规定了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在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上却制定了较为宽松的政策。以俄罗斯为例,俄罗斯在传承苏联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对青少年犯罪作了不同的规定,对于虽然实际年龄到达犯罪年龄,但是发育程度与其实际年龄不符的未成年人,法院会给予相当轻缓的处罚,对于超过十八周岁的成年人犯罪,也规定法院可以适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4]。最后,有些国家虽然规定了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提高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愈演愈烈,其中大多数是英联邦国家,这些国家规定了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多数为十周岁到十二周岁之间,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加关注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是儿童权利的保护,因而出现要求修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呼声。因此,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国国情来确定,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也要在本国的基础之上,切忌照搬照抄。

三、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论证

(一)刑法不宜频繁改动

刑法不能因为社会舆论而不断修改,如果今天出现了十三周岁未成年人的杀人行为,就大刀阔斧地修改刑法,再发生更低年龄的未成年人使用极其残忍手段犯罪的情形,会引发更大的社会舆论,难道还要继续修改吗?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保持其稳定性,正所谓“朝令夕改何所从,法无定律规则空”[5]。法律具有稳定性,作为一门基本法,刑法的修改次数不能过多,否则不利于刑法的稳定性。在网络时代发达的今天,任何一件事都能够引发热议,今天是十三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引发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接着把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十二周岁或者十三周岁,那今后也许会有十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到时候又该如何处理?但是这也并不是说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熟视无睹,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和惩戒,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只能通过刑罚来预防。为了个案直接修改刑法违反法律的稳定性原则,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利于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具有谦抑性是指刑法是一切行为的底线,只有当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进行严重处罚时,而其他法律又难以制止该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只要其他法律可以规制某一行为就应谨慎适用刑法,特别是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基于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方针下,刑法的谦抑性必须承担起重任。不可否认的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某些严重犯罪行为的确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这种危害性是否达到了需要刑法惩罚的程度,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由于年龄、身体等原因,对于一些重大犯罪缺乏必需的行为能力,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也并不多见,只是偶发性犯罪。其次,未成年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人身危害性小,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激情犯罪的特征,青少年容易受到挑衅而被激怒产生犯罪的冲动。有学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所处罚的仅仅是那些适用严重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于大部分遵纪守法的好孩子是没有影响的。笔者对此并不赞同,刑法只对“恶人”适用这句话是对的,但是,对于心理不成熟的“恶人”有没有必要使用刑法却是现在要考虑的问题。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直采取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即使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只能将其控制在严重的暴力犯罪中,而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现严重暴力犯罪少之又少,即使是在未改变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也是以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为主,那么为什么要不当扩大刑法适用的范围?诚然,确实存在一些不满十四周岁就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但是这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只是极少部分,如果因为这极少的可能性去修改刑法,才会让社会陷入更大的恐慌。既然对于大部分的未成年人是没有影响的,就说明这种社会现象还没有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程度。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饮鸩止渴

青少年犯罪问题虽是刑法问题,但更是社会问题,因为青少年犯罪问题重点在于防治而非惩戒。未成年人犯罪是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类型,根据刑罚个别化的原则要予以特别考察。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究其原因才能最终解决问题,一味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去寻找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只是饮鸩止渴。导致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的原因是多样的,除了青少年自身的原因,更多的是家庭、社会的原因。

有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做了相应的调查,其中闲散未成年人比重最大,为56.9%,流浪未成年人排在第二位,占21.0%,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占12.5%,剩下的还有未成年孤儿以及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调查显示,目前未成年罪犯的受教育程度以初中为主,占64.38%,其中53.8%的未成年犯罪人初中未毕业[3]。从上述调查来看,未成年犯罪人主要來自闲散、流浪、留守儿童,文化程度偏低,这些未成年人的特点就是无人管理与教育,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社会教育都严重缺乏,对这些未成年人来说,最需要的不是严厉的刑法处罚,而是适当的教育与管理。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与社会教育的缺失都会给青少年成长造成严重影响,不能一切后果都由青少年自身来承担。我国司法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还不够完善,在缺乏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更低年龄的未成年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另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使得正在成长中的未成年人遭受严厉的刑罚措施,使其身上被贴上负面标签,这种犯罪人标签会伴随未成年人终生,对于他们回归社会会有不利影响,更有甚者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报复心理而实施更严重的犯罪。

四、结语

近年来确实出现了一些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人犯罪的情况,这类案件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了大家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但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必须要经过大量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目前看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有效制止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手段。面对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社会舆论,有些学者在不改变现行刑法的框架下提出借鉴国外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则,即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实施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检察机关能够证明其有“恶意”,即其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与可谴责性并具有相应的希望或放任的意志因素,那么该未成年人就应当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6]。但是恶意补足规则的引进也存在许多的问题,比如,该规则适用的年龄范围,罪名范围以及恶意如何认定、恶意补足是否有悖于有利于被告人精神等。笔者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引进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则只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亡羊补牢,治标不治本,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与引导才是最重要的事情,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需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一味地进行惩治并不能达到人们所期望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2233.

[2]徐伟.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统计分析及其预防对策——基于1997-2013年的统计数据[J].青年探索,2015(6).

[3]郭开元.中国未成年犯的群体特征分析[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1).

[4]韩玉凤.从比较法学角度浅谈主要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异同——兼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坚冰”当破[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S1).

[5]林清红.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不应降低[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1).

[6]郭大磊.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应对——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借鉴[J].青年研究,2016(6).

作者简介:周泉(1995—),女,汉族,山东菏泽人,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责任编辑:马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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