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小刚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南京招标中心,江苏南京210001)
近年来,招投标领域不断出现的低价中标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以低价投标为代表的“电缆门”事件和免费经济模式下的“1分钱中标”等事件,引起了社会的热烈讨论和持续升温。有全国政协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取消最低价法的评标方法,实行经评审的平均价中标法。人民日报也曾刊登署名文章,将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归咎于低价中标。最低价法是否就存在“原罪”?基准价法是否就完美无缺?而全生命周期法的使用和推行又存在哪些局限性?
中国石化所在的石油化工行业每年的采购投资金额大,招标中不同价格评审方法导致的招标结果,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产生巨大的蝴蝶效应,吸引全社会的关注和讨论。在“最低价法”被误导诟病的当前形势下,全社会应回归理性,回溯《招标投标法》的立法本意。本文从两个典型案例入手,分析探讨在招标中采用不同价格评审方法后产生的不同结果,希望各方对价格评审方法进行理性判断,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审方式,这不仅能激励竞争、节约资金,还能有效防止国有企业采购中的腐败和诱导串标围标行为。
目前,在物资采购招标中常用的价格评审方法除了最低价法,还有基准价法和全生命周期成本法。本文通过分析两个招标案例采用不同价格评审方法后得到的结果不同,来分析这三种方法的特点、适用情况及注意事项,供招标人借鉴参考。
案例一:某两家石化企业化工原料招标。表1为两家石化企业在化工原料采购前制定的招标方案主要要素对比。
表1 招标方案主要要素对比
甲企业采用基准价法,基准价为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价,投标人价格部分得分=100-ABS(投标人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乙企业采用最低价法,投标人价格部分得分=最低价/投标人报价×100。
两家企业的开标时间相差1天,原材料成本差异忽略不计。开评标情况见表2。
表2 开标情况对比
以25万吨的采购量计算,甲企业成本为11.625亿元,乙企业成本为10.05万元,乙企业比甲企业节约采购资金1.575亿元。
案例二:某石化企业生产所需31%盐酸招标。数量1.2万吨,结合市场价制定了200元/吨的采购概算。招标采用综合评标法,技术和价格比重为50∶50。
价格评审方法采用基准价法,报价要求以人民币报价(含税17%单价),为产品一票到厂单价,产品出厂单价和运输经营费用单价单列。开标当日,共11家投标人参与竞标,报价如下:
根据以上报价计算,招标基准价485.78元/吨。中标候选人为A,中标价456元/吨,总价547.2万元。但因其他客观情况,本次招标结果以废标处理。
本采购项目启动重新招标,修改价格评审方式为最低价法。开标当日,共8家投标人参与竞标,报价如下:
投标人 A B C D E F G H报价(元/吨) 199 229 203 185 181 243 210 193
根据以上报价,中标候选人为H,中标价193元/吨,总价231.6万元。前后两次招标仅修改了价格评审方式,节约采购资金315.6万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合理利用最低价法评审,能最大限度地提供和实现投资效益,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合理适度增加投标的竞争性,有利于投标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可见,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体现了招标人的意愿,有效促进投标人加强自身管理,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推行要求,也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1]。
最低价法是在多个报价中选取最低的投标报价(评标价)为满分,其他投标人根据其报价高出最低价的幅度依次降低得分,常用降低得分的方式是按线性比例降低,计分公式为:投标人得分=最低价/投标人报价×100。
在实际工作中,也探索出了其他计分公式,如按百分比幅度降低得分,计分公式调整为:
式中:N为设定系数,投标人报价超出最低报价N个点则扣1分。
最低价法的优点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合理适度地增加投标的竞争性,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缺点是容易导致恶意低价,招标人难以明确界定最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最低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如技术一般、施工难度不大的工程或技术简单,规格统一的物资。
基准价法是确定一个基准价,投标人的得分根据其投标报价(评标价)偏离基准价的幅度依次降低得分。
在实际工作中,基准价法除了基础的计分公式外,还探索出了加入偏离系数的计分公式,引导合理低价报价,计分公式调整为:
式中:E为偏离系数,当投标价≤基准价,E可设置为≤1的数字;当投标价>基准价,E可设置为≥1的数字。
基准价一般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确定,其确定方式多样,主要是算术平均值法,基准价为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或去掉一定比例最高和最低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在实际工作中,还探索出了其他几种确定基准价的方式:①降幅系数法。在算术平均值的基础上乘以降幅系数确定基准价,一般是在1%~20%。②直接确定法。结合历史采购价和成本涨幅直接确定一个指导价为基准价。③指定权重法。指导价和所有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两个数据乘以相应权重比例确定基准价。④随机系数法。通过随机抽取投标报价,按照既定系数进行权重加乘,以确定基准价。⑤二次平均法。所有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将超过平均值的删除,留下的再取中间值,以确定基准价。
使用基准价法的优点是最大程度上遏制目前普遍存在的低价中标问题,给市场主体预留了合理的利润空间,在理想状况下为招投标双方找到了平衡点。缺点是在基准价难以确定,容易发生投标人通过集中报价、控制基准价,形成围标,导致招标竞争不充分,价格虚高。实际工作中,应鼓励通过设置偏离系数,使用降幅系数法、指定权重法、随机系数法、二次平均法等方式灵活合理结合,找到最适合项目的基准价法[2]。
基准价法适用于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要求较高的物资且价格敏感程度不高。在投标人数较多的招标项目中,尤其应该注意防止串标围标等现象发生。
全生命周期成本法是设备在整个使用期限内,从采购、维护、维修到报废整个过程所需要的成本总和。在购置、运行、维护、故障、储备资金占用等整个寿命周期内的总成本的方法。运用LCC成本模型测算公式为:
式中:LCC为全生命周期成本;Cs为投资成本,包含采购费用和建设成本;Cy为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包含运营成本、养护成本、维护维修成本,Cc为处置成本(处置成本为报废成本-余值A)。
在全生命周期成本应用中,往往还加入生产功效、开工率等要素,使全生命周期的计算结果更精密。
全生命周期成本法的优点是能精细客观反映设备购置所有成本情况,兼顾了招标采购实际成本最低和产品性能最优化。其缺点是适用范围较小,成本计算公式受人为因素和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招标文件编制较为繁琐等。
全生命周期成本法适用于对运行周期、维护成本、生产功效要求较高的机械设备,不太适用于简单的标准化物资和施工服务项目。
在招标中,价格评审方法的选用是极其重要的环节,不同的评审方法有其一定的侧重点以及适用性。在日常工作中,常根据招标物资的种类、使用需求、技术指标,在充分了解市场状况、经济形势和行业动态的情况下,灵活选用合适的价格评审方法。这样既能使招标人得到合理报价,保证采购质量,又能最大程度上防止串标围标、防范恶意低价扰乱市场,保障招标人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