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2014-04-21 00:36董伟褚竞骅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年11期
关键词:中标成效风险

董伟 褚竞骅

摘要: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主要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百分制评标法”、“平均价中标法”、“缩合法”等几种评标方法。但随着中国加入WTO,势必要与世界接轨,而国外发达国家目前普遍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这一方法究竟有多少利?又有多少弊?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扬长避短的措施,希望能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最低价 中标 风险 成效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最低价中标法最早由英国人发明,又称为无标底的价格密封招标。在英国,当项目进入评标阶段,先由业主和技术人员要求各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澄清和解释,然后评审投标者资格。只要技术、合同、管理等方面能达到要求,就会中标。而在中国,这一方法一直被中国政府限制,直到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价中标,从法律上认可了这一方法,从而正式进入市场实践。

一、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

1. 节省了业主的投资,并获得了最佳的投资效益。

国家招投标法的出台,厦门是走在中国前列的城市。《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从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政府投资融资及国有资金项目全面实施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2003年5月8日,厦门市第一个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运作的工程项目——厦门工业园B地块道路及管理工程开标,共有9家符合资质的单位递交标书,报价均比建设单位的预算控制低价,最低的一家仅434万元,比预算控制699万元少了整整37%,震惊四座,一举中标。竣工后,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决策价未突破中标价,极为精彩地诠释了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为业主取得了最佳投资收益。

2. 评标过程简单,节约了招标的成本。

在整个工程的招投标的评标过程中,最低价中标法就是在初审合格的投标人之间,谁的商务标书中报价低谁中标。因而简单明了。既节约了招标成本,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降低了招标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

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过去,在没采取最低价评标法评标的项目中,由于参与串标的投标者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使得串标人操纵的标价超出合理范围,从而加大招标者的成本。另外,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往往诚信缺失,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履约,这就给工程项目的最终交付留下了隐患。打听“标底”,也增加了行贿受贿的机会。

现在,既然采用最低价竞标法,利润空间就会压缩,层层转包、利益均分、挂靠等行为,自然无利可图了。这就有效遏制了此类不良行为。有也效防止“泄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了“权利寻租”的空间,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法。

4. 增加了投标人的风险意识,加强了他们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

原国家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是严重背离的,实行最低价中标,企业的利润降低了,必然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建筑又是一个风险极大的行业。因此,企业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主动控制,制定防范风险的能力,才能赢得市场,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企业只有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力争以最优的成本干出最好的工程,才能获得发展。

5. 与国际接轨,体现了一种全球化意识。

加入WTO,就意味着我们要适应全球化的步伐,要转换思路。现今,国际工程的承发包一般采用“FIDIC”条款,其招标一般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我国只有遵循国际惯例,才能参与国际化竞争。

二、最低价中标法的风险。

1.对招标的前期工作要求很高,增加了投标者的投机风险。

在实践中,最低价中标法也有它的弊端。不少工程在施工阶段,会出现追加投资的问题。一个原因就是勘察和设计的深度精度都不够,造成施工图低的不断修改,工程造价不断攀升,最低价中标法就失去了意义。同时部分工程招标的合同条款不够严谨,投标人便会利用招标文件或签订的施工合同所存在的缺陷,以相较成本价更低的投标价格中标,然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实行赔偿策略,给招标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投标成本价如何确定没有标准。

国家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但是这个成本究竟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地区先进成本”抑或是“企业个别成本”,相关法规都未有标准明示,这就为工程的评标带来了困难。

3.低利润难免带来低质量

因为过于考虑价格,有的企业为了中标,只能降低施工成本、施工质量来取得应得利润。工程的质量就难以得到保证,这为建设施工带来了潜在的安全和质量风险。同时,在出现鱼龙混杂的投标现场,招标人有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选择不合适的承包商和获得实质无效的标书。

三、如何扬长避短,使最低价中标法适合中国的国情,真正为建筑业带来蓬勃生机。

1.严格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制度,把好入门关。

招标前,应对投标人在企业资质、施工业绩、财务状况、技术力量、企业信誉等多方面进行审查,优胜劣汰。杜绝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担高资质要求的工程施工项目。

2.推行工程保证金担保制度。

投标保证金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企业资金的安全,约束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

3.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际上如今普遍采用这一模式,即设计施工一体化,建筑承包商承接工程后,在设计阶段就充分考虑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降低成本,这给施工留下很大的利润空间,同时也能保证工程质量。承包商在这一模式下,要考虑所有的成本和利润的合理分配,最终实现保证工程质量和利润的最大化。

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建筑市场的监督力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对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倡导整个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

总结:最低价中标法,是今后中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的潮流与趋势,它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断得到完善与优化,以促进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李建红,“浅谈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科学之友》2012第9期

于秀平“浅淡最低价中标”《河北水利》2012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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