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琴
摘要:本文提出了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投标报价以及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希望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工程计价工作者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清单计价 投标人 工作重点
0 引言
自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至今已经6年了,在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近六年的改革实践中,这种计价模式已经逐步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被广泛采用。尽管目前少数地区仍没有得到全面推广,但清单计价模式的应用已经是必然的趋势,作为投标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予以特别关注,并努力实践和总结。投标人在投标之前的计价报价,是应用《计价规范》最重要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投标人必须转变思想,工作重点将从传统封闭管理模式转向现代化项目管理模式,改变被动的按照施工图纸和地区统一预算定额等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计价依据、计价报价的传统模式。投标人可以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依据清单表格中描述的工程内容,结合工程情况、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及市场竞争情况,充分考虑各种风险自主报价。这种新的计价模式与传统的计价模式相比有着实质性的区别,新的计价模式给予了投标人发挥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自主权,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竞争风险。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时的工作重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认真核实招标文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的第一件事是核实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是否存在漏项或工程量计算错误等,尽管清单的漏项和工程量计算错误应该属于招标人的责任,但投标人发现了漏项和工程量少计等也应当在招标文件允许的时间内及时与招标人沟通,以便共同研究并明确计价办法。否则,投标人的报价会因清单项目不完整而失真,导致投标失败。即便是中标,也有可能会给签订合同或者工程结算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2 及时澄清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或不正确情况
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列主题项目,围绕完成该主体项目施工所需要的附属内容,主要靠项目特征的描述,随主体项目名称一并反映出来,它是组合并且计算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具有准确性和唯一性,投标人才能据此来确定完成该主体项目所需要的具体的“工作内容”并准确计价报价。如:市政管网工程管道铺设中的钢管铺设,清单只能列出主体项目“钢管铺设”,而为完成该主体项目所必须的附属工程:垫层、基础、防腐、保温、试验等工程内容,均要通过主体项目的项目特征作出具体表达。但限于设计文件的深度和清单编制者对《计价规范》的认识和理解,项目特征描述有时会出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所以,投标人在报价之前应当及时发现此类问题,并及时要求招标人书面澄清。否则中标后发承包双方很可能会因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是否已经或应该包含在主体项目的投标报价之中而发生不必要的合同或者结算纠纷。
3 根据工程施工和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综合单价”
《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同时还规定:“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通常,投标人计价时见到的工程量清单,只是表示出主体项目工程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表示出各项措施项目名称的“措施项目清单”。客观地说,投标人在此基础上是不便于直接计价报价的,而必须根据其结构特征或具体的施工工序,将每个清单项目进行分解细化,直到分解为若干项具体的“工程内容”才能计价。而清单表达出的却是由若干项“工程内容”综合而成的,是以某个主体项目为单位的完工后的实际工程数量。这就要求投标人在确定“综合单价”的过程中,不但要研究清单项目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而且还必须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其“工程内容”和各自的消耗数量。应当包含该项目施工、运输、安装等方面的所有消耗量,且包括各自的损耗在内。由此可见,投标人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过程中,科学合理的确定“综合单价”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关系着投标报价的竞争结果和企业的经营利润。
4 全面预测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和“规费”变化
设计变更是工程建设经常遇到的难以避免的问题,由设计变更带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变化,必然会引起措施项目费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上述两者的变化又能引起“规费”和税金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因为工程实体的数量与测试项目费用密切相关。例如:工程施工中的水泥混凝土的模板在测试项目费中计算;工程项目深基础采用排水、降水措施与措施项目费相关;项目高度与措施项目脚手架和垂直与运输机械相关等。而工程实体项目和措施项目的费用又是计算“规费”和税金的基础。所以,投标人必须将设计变更可能引起的各种费用变化,作为投标的风险因素适当考虑在投标报价之中。
5 科学预测工程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化
投标人中标后,在履行施工合同期间,很可能遇到报价时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或人工费发生变化以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其他价格调整等问题。对于这些变化因素,投标人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施工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发生上述情况的可能性,把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利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合同价格及调整”条款加以约定,从而避免结算时不得不承担本可以避免的风险。例如:对于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等的变化,应当约定可以调整的范围、幅度,以及调整的具体方法。虽然《计价规范》对合同中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均是以施工合同没有预先约定为前提的。如果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前对上述问题已经做出了专门的约定,并以合同专用条款的形式载入施工合同中,在工程审查或结算,以及发生经济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时,则应当从约。
总之,在工程量清单模式计价模式下,无论是投标计价报价,还是签订施工合同或工程结算,都应当努力转变观念,重视“企业定额”的重要作用。投标人在评标办法、合同管理、结算制度等外部环境逐步得到改善的前提下,认真利用《计价规范》和“企业定额”,采用先进科学的方法投标,才有可能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及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