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絮崖
(天津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所,天津 300191)
在西方社会文化情境中,商业活动中的“信用”大多表现为正规契约的形式,即交易双方倾向于签订书面合同作为信誉保证,因而制度性的法规在商业活动中也更为普遍。唐志强(Chee Kiong Tong)等在对华人家庭企业的研究中指出,华人与西方人做生意时,通常签订书面合同,而非口头交易[1]。利弗-特蕾西(Lever-Tracy)在澳大利亚的印度人和中国人商业策略比较的个案中指出,印度人更加依赖正规性的制度,如正式法律法规及合同,而华人家庭商业则倾向于依赖自身的社会网络及社会组织,使用非正式的制度以适应商业环境[2](97),由此可见其他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社会在处理商业信用问题上的异同。
有关中国社会,尤其是海外华人社会商业发展的研究案例则表明,基于私人关系的信用体系在华人经济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华商在其商业发展当中,将熟人信用广泛地应用于资金的筹集、劳动力资源的获取和管理,以及货源的确保等各个方面。德·格罗帕(Donald DeGlopper)较早对“信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信用是个人或者公司的声望、可靠性和信誉评价[3](304)。此后,克利夫顿·巴顿(Clifton Barton)进一步对信用的概念内涵进行了阐释,认为信用不仅包含商业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也包含对商业主体自身所做的信誉评价,且信誉评价的标准又与西方社会有着较大的区别,其中,西方对信誉等级的认定有其标准化流程,对个人或公司的金融能力也有正规化的认定,例如,通过资产、收入所得或偿债能力等,极少涉及个人层面的因素;而华商的信誉评价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最基本的“面对面”的关系,其中个体的性格,对人际关系的“投资”,以及道德压力均会起到相应的作用[4](49~50)。此外,巴素(Victor Purcell)[5](198~199)、田汝康[6](58~59)、弥尔顿·巴尼特(Milton L.Barnet)[7]、吴燕和[8](87~106)、王保华[9](45~46)等学者也分别在其研究中指出了信用的作用。
然而,也有研究者关注到了传统信用体系变迁的面向。德·格罗帕(Donald DeGlopper)指出,1945 年以前,鹿港地区的商人普遍使用口头协定来实现商业交易,而如今则多改用预期支票[3](304~305)。唐志强(Chee Kiong Tong)等也指出,口头契约只一度流行于老一辈的经营者当中,而年轻一辈则习惯于使用正规合同,且倾向于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解决商业纠纷,老一辈的商人不得不去学习新的商业法规[1](89)。此外,珍·兰达(Janet T.Landa)还进一步提出了更为鲜明的假设及预测,即“随着经济逐渐发展到拥有完备的法律系统,同质化的贸易群体的内部结构和功能,将逐渐由以共同信任为基础的交换网络,转变为建立在正规合同交易上的交换网络”[10](116)。类似地,艾丽斯·杜威(Alice Dewey)也指出,非正规信用的订立法则是在正规契约不能满足的前提下而使用的[11]。
尽管如此,克利夫顿·巴顿(Clifton Barton)在对越南西贡地区华商的研究中指出,即便有正规性的合同及制度可以依赖,华人也倾向于在商业往来中依赖私人网络,以获得足够的安全感[4](51~53)。德·格罗帕(Donald DeGlopper)也曾指出,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说,正规支票相对于口头契约来说更为流行,但倘若是完全的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即便是使用正规支票也不容易被接受[3](308)。与此同时,在调查中,笔者仍然能够观察到口头协定作为传统的商业协定或商业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年轻一代经营者中发挥作用。那么,随着正规商业法规及条例的完善,以人际交往为基础的信用体系是否如珍·兰达(Janet T.Landa)等的假设,将会随着正规法律体系的完善而逐渐式微,转而由正规性的契约方式所代替,与此同时,熟人信用体系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效用及程度如何,需要进一步观察。
在田野调查中,多位报道人向笔者谈及信用对其商业活动的重要性。福建泉州的林女士谈道,企业经营最重要的是公信力,一笔生意能否顺利进行,产品质量能否顺利保障,都依赖于企业的信誉。赵女士也讲到她与生意伙伴们之间建立起商业联系,主要依靠的是信任,同行之间形成能够彼此信任的利益共同体之后,便有利于生意的进一步拓展。下文笔者将从对商业资源的获取、赊欠的发生及持久商业关系的维护三个方面,讨论信用在专业市场中的表达。
目前在专业市场当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清晰的层级式的商业联系,这种商业联系主要发生在供货商、代理商(或中间商)与客户之间。供货商之中还有大型供货商与小型供货商之区别,各自分别与代理商及客户有来往;而无论是哪一层级的批发商,他们在获取商业资源、解决资金周转,以及建立持久性的商业关系上,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用。
首先,在获取商业资源时,在批发商与供货商之间,尤其是在批发商的创业期,倘若缺少初始的资金,而供货商又有货源,那么便可以依靠批发商与供货商之间的信用关系来进行“以物抵资”,由供货商将货物发给批发商,批发商再卖给下游客户,资金回笼之后,再向供货商交还货款和利息。赵先生夫妇在做生意的时候,因为缺少本钱,从姑父的公司中通过“以物抵资”的方式借出货物,一年之后,赵先生夫妇生意逐渐稳定,开始逐步偿还货款。类似地,何先生在中大布匹市场经营针织面料的批发,何先生在刚入行的时候,由于缺少资金,从已经做供货商的妹妹和妹夫处借出货物,从而顺利地入了行。
其次,信用也可以被用来进行资金担保。倘若客户的资金周转不过来,可以先向批发商赊账,批发商将货物发给客户,客户在资金充足时再将钱款付给供货商,同时,批发商也可以利用与供货商建立的信用关系进行赊账。在商业团体内部存在着广泛的客户向代理商赊欠、小型供货商向大型供货商赊欠、大型供货商向生产商赊欠的情形。谢先生来自浙江绍兴,是大型供货商。据谢先生介绍,与他合作的同行和客户,均有以欠账作为维护客户关系的经营习惯,因此谢先生家并不会存在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形,即便是资金周转不灵,也会先欠着上面的——上游的生产商。谢先生称,因为都是认识的人,所以并不会过多计较。在赊欠交易中,对于供货商而言,并不是所有的客户都会被轻易允许赊账。由于赊欠交易通常会使批发商担负较大的风险,因而,赊账行为主要建立在熟人信用的基础上。而赊欠的最终目的是维系下游的客户,对于具有合作关系的同行团体而言,赊欠交易是一种保护性的策略,是同行之间建立在熟人关系基础上的交易行为。
再次,无论批发商之间,还是批发商与客户之间,一旦共同的信任建立起来,也就相应地建立起了较为牢固的商业关系。信用的建立并不是临时的,而是基于商业活动主体之间多次的商业往来才形成的。来自浙江经营辅料生意的金女士和来自广州的陈先生给笔者介绍,他们在第一次接触客户时都十分谨慎,而只有在合作多次——大约三到四次之后,彼此均按时付款,并且产品质量得到了保证,在此之后,才有可能建立起稳定的商业联系,进而成为长期合作的商业伙伴。信用一旦形成,便不易改变,这与两方面的因素有关:一是从“熟悉感”的建立上来看,批发商或者客户双方,仍然倾向于和熟悉的人做生意;二是这种熟悉感很大程度上能够为商业利益带来保障。目前,供货商、代理商与客户之间形成的是以私人信用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其中,个人信誉不仅是商业团体内部建立合作关系的关键,个人信誉在很大程度上与产品质量直接相关。唐志强(Chee Kiong Tong)提出过类似观点,即信誉作为商业交往中的担保,使得个人信誉与产品质量有直接的关联[12]。
陈先生的一个老客户来自新加坡,两人已经有十多年的合作关系,客户最初在广州没有办事处,之后随着建立了办事处,对市场逐渐熟悉,因而也了解到在其他供货商那里的一些产品有着比陈先生这里更低的报价。然而,客户没有直接去开辟新的供货渠道,而是希望直接从陈先生这里获得更低的价格,通过陈先生向其他的供货商压价。这种做法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产品供货质量的稳定,而一旦更换了供货商,对客户而言,极有可能因为无法保证货源质量而带来风险和损失。因此,无论是从“熟悉感”的建立,还是商业利益上的考虑,如货源质量,批发商们都不会轻易破坏已经形成的信用关系,即便生意之中出现了冲突,他们也倾向于从团体内部获得解决问题的方式。
然而不做又怎么可能?小时候那个来他村子演出的戏班子,在他心里都酵了三十多年,早该出来透透气了。中年遇到的那个胖大女子,如今竟鬼使神差地换了个模样来到他的身边,简直就是来宽他心的。到现在,人已老得不成样子了,却每天看不到木偶连梦都做不好,心里无着无落的。这一切,难道不是命运给他置办的人生吗?
无论是王先生、林先生,还是何先生或者赵先生,他们在建立合作或取得授信的过程中,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了基于人际交往的私人关系。那么,不同的关系类型对于信用的建立有着怎样的作用,笔者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考察信用体系构建的途径。
在中大布匹市场中,亲属关系、地域联系、拟亲属关系、同行关系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发挥着较为关键的作用。由于上述关系类型发挥作用的场合及程度各有不同,笔者将分别进行讨论。一些研究表明,地域(出生地)、亲族、同事、同学、结拜和师生[13]等关系类型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14]。马丁·佩里(Martin Perry)也指出,亚裔美国人比非裔美国人更具有竞争优势的原因之一就是对合作关系的运用,他们能够运用族群的纽带(包括家庭、亲属、社会网络)建立信用体系[15](57)。尽管如此,人际关系发挥作用的程度与商业活动所处的文化情境密切相关,因此,笔者认为仍然有必要在个案中进行观察。
在中大布匹市场上,亲属关系的重要性大多体现在家庭企业,尤其是合伙企业内部,亲属关系常被用以在合伙的亲属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笔者运用赵先生和苏女士夫妇的案例进行说明。
赵先生和苏女士都不是家中的独生子女,赵先生原生家庭中有大哥、大姐和一个妹妹;苏女士在娘家有一个姐姐。1983年到1989年间,赵先生和苏女士夫妇一直经营小生意,在积累到一定本钱之后,赵先生和苏女士决定做服装生意。赵先生家的兄弟姐妹各自有稳定的工作,并且是赵先生口中胆子比较小的人,不敢出来做生意,而苏女士的姐姐属于胆子比较大的人,愿意出来与他们一起做生意。赵先生和苏女士做服装生意刚起步的时候,苏女士的姐姐一家就参与进来,姐姐、姐夫及其儿子也即苏女士的外甥共同经营。他们先后在广州和武汉两地开设了服装加工厂,又在沈阳和北京设立了服装销售点。在分工上,赵先生和苏女士主要负责生产,苏女士的姐姐和外甥负责销售。
在某种程度上,与亲属合伙的策略选择能够降低风险。另一位报道人金××对笔者说:“大生意可以与人合伙,我们这种小打小闹(的生意)还是自己干比较好。要合伙的话,好处就是能在他那里学好多东西,再说人家有经验,对不对!原来需要学习一年的东西,可能跟别人合伙之后,半年就能学会,但是我又怕客户这方面,把客户给你搞走了,好多东西在里面,没法说的。”金××认为,如果是亲属之间的合作,就没有问题,虽然在亲属合伙的公司内部也会出现争吵,但从根本上说,与“外人”也就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合伙不同。
亲属关系作为原生性的关系,对于合伙关系的建立有较为直接的作用,尽管如此,亲属关系并非企业合伙的必要条件。正如吴燕和对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华商研究中所分析的,在亲属对家庭商业影响的变化上,家庭商业已经将亲属与利益做出一定程度的理性区分;在逐渐成熟的家庭商业中,亲属可能选择更具价格优势的非亲属作为商业合作伙伴;在利益考虑下,也很有可能做出拒绝与亲属合作的决定[7]。唐志强(Chee Kiong Tong)等也指出,与亲属建立商业关系有着较为不便利的一面[1]。
与亲属关系的重要性大多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内部不同,不同企业之间信用的建立大多依赖于亲属关系以外的关系,其中,地域联系是较为重要的,并且以同乡关系为主。在中大布匹市场上,家庭商业以地域关系为基础,形成了内部团结、外部竞争的商业团体,不仅实现了商业信息、资源的内部流通,也形成了竞争优势,有利于抵御外部风险。笔者以来自福建的王先生及其同乡的商业活动为例进行说明。
王先生是福建石狮人,他的供货商是郭先生,两人是同乡。十多年前,他们刚刚从老家外出打工,在石狮的服装批发城创业,当时,郭先生做面料批发,而王先生做服装批发,由于两人店铺相邻,因此很快便成了朋友。此后,王先生一直做服装生意,从服装批发扩大到兼营服装批发和服装生产,而郭先生则一直做面料,从面料批发扩大到面料生产。随着面料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产品开发费用的增长,郭先生需要更为充实的资金支持,同时,由于王先生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并且认为开服装厂过于辛苦,便与郭先生商量一起做批发。在王先生与郭先生开始合作时,王先生还邀请了另一位同乡加入。此时,郭先生、王先生及王先生的朋友三个人便形成了合作关系。合作之初,由于人生地不熟,王先生又邀请过去一直在中大做经理的李先生出任店铺经理,以减少阻力。在广州分店铺的生意逐渐稳定之后,郭先生又邀请自己在莫斯科的同乡加入。郭先生作为供货商向他供货,由此便打开了莫斯科的市场。如今,郭先生等五人组成了联系福建、广州、莫斯科的市场,合作十分紧密,不仅确保了货源,也在资金紧缺时可以周转,而且郭先生等人的产品已经注册了品牌,在行业内有了较强的竞争力,也获得了更大的声望,声望的获得则有利于他们建立起更广泛的商业网络,从而进一步获得更为丰富的商业资源。
以地域联系尤其是以同乡联系为基础,家庭商业形成了外部合作的关系,为团体的共同发展积累了声望。尽管如此,同乡关系对于信用体系的构建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不具有较多同乡资源可以利用的家庭商业中,此时,他们通常利用拟亲属或朋友关系建立信用。
在笔者调查的家庭商业当中,直接通过亲属资源进入相关行业的案例占总调查数的89%,除此之外,仍有7% 的家庭商业是通过拟亲属关系入行的,另有4% 的家庭商业则是经由朋友关系介绍而入行的①对于批发商来说,拟亲属关系的认定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与结亲人有着某种共同的联系,例如同学、同事、战友等,都可以尝试结成拟亲属关系。。与亲缘或地缘作为原生性的关系有所不同,拟亲属及朋友关系的缔结与否,与生意上的需要有较大的关联,且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笔者调查的案例也证明,建立在拟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上的信用关系是较为脆弱的。笔者以罗先生夫妇的经营为例予以说明。
罗先生、张女士夫妇二人在中大市场经营服装布料批发约20年,他们最初是通过张女士家的干亲关系获得商机的。张女士的一个干兄弟,也就是张女士父亲认的干儿子,在张女士和罗先生夫妇二人盈利之后,他便想与二人合伙,张老先生考虑到是干儿子,且女儿的生意也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人手,因此决定让女儿与干儿子一家合伙。然而,两家合伙的时间不长,关系便破裂了,干儿子一家甚至在产品上也防着他们,有的时候还与张女士家卖同类产品,形成直接的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商业从亲属或拟亲属关系中获得的支持程度有所不同。其中,亲属资源不仅影响家庭商业行业门类的选择,也能够为家庭商业的入行提供直接有效的商业信息。而通过拟亲属或其他关系,家庭商业的从业者只能获取表层的信息,更为行之有效的行规或经验仍然需要自己摸索。虽然张女士从干亲那里打听到了工作机会,然而,张女士之后找到的第一份工作以及此后她和丈夫的创业,均是自己摸索出来的。在创业之初,二人遇到了不少阻碍,头四五个月的生意一直亏本,用罗先生的话说,最初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到第六个月才迎来了大客户,扭转了局面。
与亲属团体相比,拟亲属团体对于家庭企业建立信用的重要程度处于次级地位。家庭商业不太可能通过拟亲属关系获得直接的商业资源,对于拟亲属的信任度也不及亲属。因此,对于以拟亲属关系为起点而建立信用的家庭商业而言,在拟亲属关系之外,如果有多种途径可以选择,也不会只受一种途径的约束。
德·格罗帕(Donald DeGlopper)研究鹿港的小型家庭商业时指出,在没有正规商业组织可以依赖的前提下,下级客户与上级供货商之间的商业关系,就成为影响商业团体交往中最为重要的依靠[3](323)。这种以商业团体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家庭商业之间的紧密联系,在笔者调查的中大布匹市场中主要被表述为同行关系。同行关系的建立有助于累积“熟悉感”,进而能够使个体或企业积累信誉,而信用的建立则有利于商业团体的形成。
在田野中,笔者的多位报道人强调了做生意中“一帮人”的重要性,这里的“一帮人”便形成了一个商业团体。福建的林先生告诉笔者,不仅仅是做布匹批发,无论做哪一个行当,都需要有“一帮人”,有了这帮人之后,生意才能做下去。来自福建的王先生也告诉笔者,在经营中,他十分重视发展同行关系,如今,王先生的同行当中有王先生的老乡,也有他在做生意时认识的朋友。王先生说,同行的朋友之间因为在各自产品的货源、价格及销路上彼此熟悉,因而能够在货源、产品设计及价格垄断上保证合作,最终实现同行之间的互惠。
在同行团体中建立起来的信用体系能够在内部形成道德监督,进而保证商业活动的顺利开展。对此,笔者以陈先生与其同行之间的交易为例进行说明。陈先生与万隆公司是客户与供货商的关系,万隆公司作为供货商,也为来自马来西亚的客户供货,与此同时,万隆公司也通过陈先生为马来西亚的客户订货,陈先生则间接作为马来西亚客户的供货商。因此,陈先生越过万隆公司而直接向马来西亚客户供货则是轻而易举的,但是陈先生并不会把万隆公司的客户变成自己的客户。陈先生认为,这不仅会失去他与万隆公司之间基于长期合作而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也可能会由于丧失了信誉而失去马来西亚的客户,乃至更多的客户。
在陈先生、万隆公司和马来西亚客户之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较为严密的职业道德的约束,倘若失信于其中一方,便一并损失其他资源。换言之,同行关系的建立和维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在商业团体中所受到的道德约束,即个人或企业的信誉的影响。正如一些研究表明,在评判信誉高低时,“值得信赖的声誉”(a reputation for trustworthiness)多过对经济能力的衡量[4](52);而一个人如果缺少了信誉,那么所有的关系基础将不发挥作用[1]。
总体而言,从信用的建立上看,亲属、同乡、朋友、同行关系有助于建立信用,然而,二者并非因果关系。在信用的建立过程中,不同关系类型的优先顺序是十分多样的,而非完全依照传统的血缘亲疏远近来界定,同时,商业交易中的双方尽管有着如亲属、同乡、社团等多重的人际关系基础,也要加上利益的选择,因此,批发商不会排斥与亲属以外的个人成为商业伙伴。另外,信用的建立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熟悉感”,批发商们选择的商业伙伴,或者是具有一定的熟人关系,比如同学、同事、战友,或是已有长期合作的基础,与纯粹的陌生人进行交易尤其是进行大笔交易的情形较少。
如前所述,一方面,以人际交往为基础的熟人信用体系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正式的合同也在专业市场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在田野调查中笔者发现,家庭商业较少能够从正式的契约途径中获得完全的信用担保;批发商更多采用的做法是在私人信用作为担保的基础上,再加上对正规商业规则的使用,以此作为信用开展的策略。笔者以市场中店铺承租及转让合同的签订过程为例,对此进行更为充分的说明。在店铺的转让中,承租人与租赁方之间存在两层契约关系。其中,第一层契约关系靠正规合同来维系,第二层契约关系靠私人关系来维系,而正规合同是否有签订的必要,或正规合同能否发挥作用,最终有赖于基于私人关系的协商过程。在第一层契约关系中,正规的书面合同是必要的。书面合同将被用于铺面产权的转让,由原承租人交给开发公司,再转交给承租人。然而,由于地段较好的店铺较为抢手,批发商们便会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房源,这其中又涉及转让费的竞争。由于在正式合同签订上,转让费必须控制在一定的利率范围内,因此,额外的转让费则必须发生在非正式场合,通过私下交易进行。在私下交易中,承租方需要额外负担转让费,转让费又被称为“喝茶费”。“喝茶费”,顾名思义,即通过熟人介绍的方式来完成交易,在交易中由承租人通过私人关系向租赁方取得店铺资源,并在转租过程中支付一定的费用。只有交易双方在私下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有关手续之后,正式的转让手续才可以履行。相比于正式合同的租金,“喝茶费”占店铺转让费当中较大的比例。
徐先生的朋友在接手位于分市场轻纺城地段较好的店铺时,就支付了较高的“喝茶费”。原房东在与市场签订的正规合同中,规定每年租金35万元,10年的租金为350万元,租期8年。房东做了六年半的生意,在租期剩下一年半即18 个月的时候计划转租。按原协议,每月租金约3 万元,18 个月租期共需租金54 万元。然而,加上“喝茶费”,徐先生的朋友总共花了380 万元才租下店铺。由此,充足的资金也并非交易顺利进行的充分条件,在店铺转让中,不仅涉及较为巨大的转让数额,还必须有熟人关系。因此,从某些层面而言,正规契约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途径或手段,以及灵活性的商业策略,而私人关系才是契约信用的实际保证。于是,在批发商中有一种说法,即“信任的人,不需要签合同,对于不信任的,有了合同也没有用”,实际上还是强调了私人关系的作用。
基于中大布匹市场信用体系的民族志考察,笔者讨论了信用对于中国商人的重要性,强调基于文化原则的信用体系在中国人的商业经营中的重要表现。中国人的信用体系及商业活动仍然没有脱离对传统的社会和文化交往范式的依赖。传统的亲缘、地缘及熟人网络在信用的建立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而以信用为基础,又涵盖了不同关系类型的较为广泛的社会网络,进而搭建起来的是广泛的商业网络。对传统的人际网络的利用也能够支撑起广泛的信用网络的发展。
私人关系有利于建立信用,不同的私人关系类型对于建立信用的适应场合不同。信用的建立依赖于原生性的,如亲缘和地缘关系,也依赖于非原生性的拟亲属、朋友或同行关系。信用关系的建立与原生性的人际关系有较为复杂的关联,二者并非因果关系;相应地,理性考虑也是较为重要的。中国人在注重企业经济实力的同时,商业伙伴所带来的“熟悉感”“安全感”与商业交易的风险、产品的质量保证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正如唐志强(Chee Kiong Tong)等指出的,在信用的建立过程中,即便一方违背了信誉,合作方也有可能基于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与其保持持续的合作[1]。
以熟人网络为基础的信用系统与其他社会的以正式契约,如以书面合同为主的信用体系的呈现方式不同,中国人的信用体系尚未形成西方社会中以正式合同为主的契约规范。中大布匹市场的个案再次表明,中国人在商业活动中获取商业资源以及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与个体之间的交往、信誉及声望有着密切的关联,在履行契约时,通过私人关系和口头契约进行交易的情形十分普遍。此外,书面合同的使用与非正式的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信用体系,如口头契约、担保等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矛盾;相应地,批发商会在商业活动中很好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即在特定的场合选择使用正规合同,同时依赖于私人关系作为交易担保。因此,如何基于传统的信用及契约习惯制定更为合理的商业信用规范,则成为推行有效的信用制度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