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律师辩护实证研究
——以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S省一审刑事案件为例

2020-12-11 05:45李英哲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程序性刑事诉讼法

李英哲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律师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民主状况和法治水平。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等内容写入立法,这些变革都对律师辩护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1]那么,《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律师的辩护有何影响?在庭审实质化改革推进过程中,律师发挥了哪些作用?这些都值得讨论。当前,我国学者对律师辩护问题讨论尚未达成共识。(1)相关讨论参见:熊秋红:《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左卫民、马静华:《效果与悖论:中国刑事辩护作用机制实证研究——以S省D县为例》,《政法论坛》2012年第3期;王莉平、刘方权:《律师辩护对量刑的影响实证研究:基于385起盗窃案件的统计分析》,《海峡法学》2018年第4期。并且,大部分文章关注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活动,对庭审过程中律师辩护研究相对较少。基于上述认识,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以庭审为中心,以地处东南沿海的S省,一审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就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具体而言,本次实证研究从中国庭审直播公开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S省一审刑事案件共132件176名被告人,通过收集和分析刑事律师辩护的相关数据,厘清可能影响律师辩护的因素,以研究2018年《刑事诉讼法》改革对律师刑事辩护的影响,并对律师如何更好开展刑事辩护提出建议。

一、律师辩护现状的统计分析

(一)不同类型的律师辩护情况

132起样本案件中,共有176名被告人,有律师辩护的共109人,无律师辩护的67人,律师辩护率为61.9%。其中,委托辩护律师共61人,所占比率约为56.0%;指定辩护律师共45人,所占比率约为41.3%,其余3名辩护律师类型无法确定。在我国,律师辩护率一直没有一个官方统计的数据,而左卫民、马静华教授统计的S省D县法院2007年和2008年456件一审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率约为21.1%。[2]与之相比发现,近年中国刑事律师辩护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并且考虑到S省地处沿海的优势,辩护率较高不难理解。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律师的辩护效果与其辩护率上升并不同步。从数据上看,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率仅为31.2%,律师发挥的实质性辩护作用并不突出。并且,委托辩护仍旧是律师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45名指定辩护律师中,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律师共32人,约占样本总量18.2%;普通律所指定的辩护律师共13人,仅占样本总量7.4%。由此可知,律师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律师是指定辩护律师的主力军。具体详情如图1所示。

图1 样本案件律师辩护情况图

在委托辩护中,有27名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采纳,委托律师辩护意见采纳率为44.3%。在指定辩护中,有16名指定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采纳,指定律师辩护意见采纳率为35.6%。在指定辩护中,虽然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整体来看,指定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发挥的作用明显不如委托辩护律师,且后者辩护质量更高。究其原因,第一,指定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较晚,通常在开庭10日前才介入诉讼,受时间的限制,律师无法做充足的辩护准备。个别情况下,有部分律师在开庭前1至2日才收到案件,即便发现证据也无力取证。第二,指定辩护律师报酬低,经费保障不充分,也会影响律师辩护的积极性。律师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办案经费不足而放弃取证。第三,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的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也会直接影响律师辩护的效果。前者是律师与被告人或者其亲属自愿订立的合同关系,律师直接导向被告人的个人利益;而后者是律师与政府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其最终导向是公共利益。两者对比来看,委托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关系更为密切,而对于指定辩护,接受援助的被告人对其辩护效果的期待值也不高。第四,监督机制的不健全致使法律援助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同时,法律援助律师准入门槛偏低,管理不到位,使得律师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偏低。

(二)不同层级和审判程序下律师辩护情况

1.不同层级律师辩护率及采纳情况

在132件刑事一审案件中,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共107件,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共25件,案件层级分布主要以基层法院为主(约占样本比率81.1%)。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律师辩护的共58件,律师辩护率为54.2%。在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律师辩护的共22件,律师辩护率为88.0%。

很明显,以上数据表明审判层级越高,律师辩护率越高。不难发现,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较为复杂且案情重大,涉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案件,多数被告人倾向于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即便未委托律师,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和是否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为其指定律师辩护。所以,中级法院刑事一审案件的律师辩护率明显高于基层法院。

2.不同审判程序下律师辩护率及采纳情况

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速裁程序,因此,本次实证研究将基层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分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三种情形进行统计。132起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共11件(约占样本比率8.3%),有律师辩护的共0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共49件(约占样本比率37.1%),有律师辩护的共19件,律师辩护率为38.8%;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共47件(约占样本比率35.6%),有律师辩护的共39件,律师辩护率为83.0%。

可以发现,在一审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律师辩护率最高,相当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律师辩护率的两倍,辩护资源明显向重罪案件集中。首先,适用速裁和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犯罪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而且在量刑方面处罚轻于普通程序案件。特别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为轻微的刑事案件,其主要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简化了诉讼流程和审判程序。例如,法庭调查阶段与法庭辩论阶段通常被简化甚至取消,而这两个阶段是律师辩护的关键环节,所以,律师辩护的空间被大大压缩,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相较普通程序要低。[3]其次,虽然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值班律师制度,但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情况并不乐观,所发挥的作用也相对有限,其主要内容仅仅局限于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案件咨询等,而且值班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也不享有阅卷的权利,值班律师无法充分掌握犯罪事实,则无法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援助。最后,适用速裁和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主动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而且多数犯罪判处的刑罚较轻,大部分被告人及其亲属不愿意委托律师参与辩护。由此可知,我国刑事案件速裁和简易程序中一般少有律师介入,即便有律师介入,其发挥的作用也微乎其微。综上所述,诉讼程序越复杂,律师辩护率就越高。

(三)不同辩护形态下律师辩护情况

1.律师辩护形态情况

律师辩护形态大致可分为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证据辩护五种。[4]在109名辩护律师中,只做无罪辩护共4人,所占比率约为3.7%;只做量刑辩护共67人,所占比率约为61.5%;只做罪轻辩护共2人,所占比率约为1.8%;只做程序性辩护共1人,所占比率约为0.9%;做量刑辩护+罪轻辩护共23人,所占比率约为21.1%。而证据辩护在该样本案件中没有体现。因为判决书和庭审直播中未提及律师辩护意见,因而有6名被告人律师辩护形态无法确定,所占比率约为5.5%。由此可知,大部分律师为被告人做辩护时,主要侧重做量刑辩护,选择做程序性辩护的律师相对较少。而且,律师做罪轻辩护时,通常也会附带量刑辩护。详情如图2所示。

图2 辩护形态构成图

在无罪辩护中,有1名律师无罪辩护的意见明确不被采纳,无罪辩护采纳率为0%;在量刑辩护中,有29名律师量刑辩护意见被法院部分或全部采纳,有2名律师量刑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量刑辩护采纳率为43.3%;因未查到程序性辩护案件的判决书,所以无法知晓样本案件中程序性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

根据上述统计结果分析得知,律师提出量刑辩护更容易被法院所采纳。辩护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各种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定量刑、酌定量刑情节和罪轻辩护情节,进而提出从轻、减轻、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等辩护意见。因此,量刑辩护成为我国刑事律师辩护的常态,其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很难收集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如果被告人翻供或者证人改变证言,律师有承担做伪证的风险,同时法官对于翻供问题也存在着顾虑。同时,有罪推定观念仍然影响一些法官的思维模式,因此,在现行刑事司法体制下,“无罪判决”仍然很难被接受。最后,在庭审过程中,控诉方在提起公诉时已经掌握了较为充分的证据,很大一部分法官将被告人视为罪犯。因此,法官往往忽视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律师无罪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较为困难。

第二,“虽然我国确定了律师程序性辩护制度,但非法证据的模糊性、程序性裁判的附属地位以及相关证据规则的缺失,都是导致我国律师采用程序性辩护方式低的原因。”[5]再者,我国关于程序性辩护的法规规定尚不完善,而且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三者分工合作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很显然将律师的程序性辩护边缘化,以至于无从开展程序性辩护。

第三,相对于无罪辩护和程序辩护,量刑辩护有独立的诉讼目标,而且受我国“重定罪、轻量刑”传统思想的影响,量刑辩护已成为律师为被告人做辩护时适用的普遍而有效的方式。总而言之,律师为被告人作辩护时,更倾向于提出量刑辩护意见,而且,从辩护形态的采纳率上看,律师的量刑辩护更可能获得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

2.律师辩护作用突出在量刑方面

在刑事案件有罪辩护中,律师辩护的重点在量刑辩护上,量刑情节也是量刑辩护的核心内容。据此,本次研究将探求不同犯罪情节下律师辩护情况,尤其是量刑情节对律师辩护的影响。

刑法中的犯罪情节可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在统计的律师辩护的所有犯罪情节中,有关量刑情节的律师辩护占样本总量的88.2%,有关定罪情节的律师辩护仅占样本总量的11.8%,有关定罪情节的律师辩护比率较低。基于上述分析发现,有很大一部分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并非针对定罪情节提出辩护意见,而是针对案件中存在的从轻甚至减轻等量刑情节为其做辩护。

在103份法定量刑情节中,法定辩护情节的采纳率约为42.7%,不被法院采纳比率约为11.7%,采纳结果不明比率约为45.6%;在135份酌定辩护情节中,酌定辩护情节的采纳率约为58.5%,不被法院采纳比率约为5.2%,采纳结果不明比率约为36.3%。由此可见,法院对有关酌定量刑情节的律师辩护采纳率明显高于法定量刑的律师辩护。

(四)不同犯罪类型律师辩护情况

1.犯罪类型分布情况

为更加细致地研究律师辩护的作用,笔者选取多种犯罪类型的案件为样本,以研究不同犯罪类型下律师辩护效果。在统计的132件一审刑事案件中,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共29件,律师辩护率27.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25件,律师辩护率68.0%;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26件,律师辩护率76.9%;贪污贿赂罪共5件,律师辩护率100.0%;渎职罪共5件,律师辩护率100.0%;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17件,律师辩护率82.4%;侵犯财产罪共25件,律师辩护率64.0%。由此可知,在不同犯罪类型中,律师的辩护效果也存在巨大差异。律师辩护率较高的是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其次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律师辩护率相对较低。

一般来说,法定刑幅度越大的犯罪类型,律师辩护率相对越高。例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故意杀人罪所涉及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大,其律师辩护率相对较高;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驾驶罪所涉及的法定刑幅度相对较小,律师辩护率相对偏低。因为,法定刑幅度越大,律师辩护空间越大,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律师辩护作用。

2.律师辩护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基于侵犯财产罪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数量较多,且量刑幅度跨度较大,包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缓刑、罚金等,其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因此,本次研究以侵犯财产罪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为主,通过律师辩护与自行辩护之间做对比,借以研究各个量刑幅度下律师辩护对刑罚裁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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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结果可知,有律师辩护的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所占比率约为4.8%,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所占比率为12.8%,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所占比率约为38.6%,判处管制和拘役的案件所占比率约为22.3%,判处缓刑的案件所占比率约为15.8%,单处罚金的案件所占比率约为5.7%,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为0。

自行辩护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所占比率约为6.5%,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所占比率为14.4%,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所占比率约为42.6%,判处管制和拘役的案件所占比率约为24.6%,判处缓刑的案件所占比率约为9.8%,单处罚金的案件所占比率约为2.1%,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为0。

其中,有律师辩护被判处管制和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比率合计达78.5%。自行辩护被判处管制和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比率合计高达88.1%,比有律师辩护的高出9.6个百分点。详情如图3所示。

图3 律师辩护与自行辩护刑罚对比图

据上述数据分析可知,律师辩护对定罪量刑影响显著,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法院判决结果相对更轻。这说明,第一,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基于委托关系,基于被告人的权利与利益,辩护律师一定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最大程度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判决,使法院在裁判的时候充分考量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利益。第二,没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法官一般倾向于采纳公诉方建议量刑的意见,而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法官往往会考虑律师提出的量刑意见,从而使判决朝着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推进。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综上可知,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辩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次研究反应出S省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的样态,使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了一审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辩护作用。在样本中我们看到,律师参与辩护对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律师辩护也陷入形式化的困境,律师辩护率显著提高,但律师辩护的效果并无明显变化。速裁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压缩了律师辩护空间,值班律师制度依旧存在不合理之处等。[6]从整体上看,在推进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被告人及其亲属委托律师的意识明显增强,保障律师的职业环境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然而,随着律师辩护空间的增大,辩护方式的增加,当前我国律师有效辩护率只是有一个“量”的增加,未实现“质”的变化,律师辩护不免有流于形式之嫌,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为此,笔者总结了以下两点原因:

(一)刑事诉讼“象征性立法”导致律师辩护权利虚化[7]

虽然2012年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权利依旧难以落实到实处。

首先,由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受限。我国律师主要通过阅读案卷笔录的方式为被告人提起辩护,而实践中检察机关隐匿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得律师无法掌握全部的案件证据。同时,律师虽有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但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不高,而且公诉方为维护自身权威,通常不支持或阻碍证人出庭作证,导致律师举证困难。在质证环节中,律师发问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有些法官通常会阻碍律师发问,他们经常会以律师发问方式不当或者重复公诉方发问为理由限制律师的发问,因此,尽管法律赋予辩护律师诸多的权利,但其辩护效果却并没有显著提升。

其次,值班律师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其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被告人提供帮助,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同时又规定值班律师不享有辩护人的资格,其不得出庭辩护也不具有会见、阅卷权利,更不能参与案件的审理。

最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速裁程序,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确实提高了办案速度,但也进一步压缩律师辩护的空间。诉讼流程与审判程序被简化,降低了辩护律师挖掘有利于被告人辩护意见的可能。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依然面临着困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取得明显成绩的同时,刑事诉讼改革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明确何为“以审判为中心”[8]。以审判中心是相较于以侦查为中心提出的,这意味着控辩双方的争议与纠纷由法院审理予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仍然呈现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最终审理的纵向接力模式,这使得法院裁判者中立性地位无从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侦查结果决定审判结果的现象,架空了审判程序。

其次,庭审受卷宗中心主义的影响。公诉方在提起公诉时会将其案卷材料移送至法院,容易使法官先入为主,往往将其证据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弱化了刑事庭审活动证据的对抗,造成庭审时间短、阅卷时间长的局面。[9]同时,法官首先接触到公诉方移送的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难免会使法官产生被告人有罪的印象。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往往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重视,进一步加剧庭审虚化。

最后,庭审过程中证据审查的形式化。证人出庭率低,辩护方的质证无法得到保障。以书面的证人证言代替证人亲自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只是通过阅读案卷材料的方式进行法庭辩护,违背了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庭审虚化自然也无从避免。

三、完善的路径

自2012年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更多的诉讼权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充分发挥律师辩护作用,提高辩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比率,进一步提升律师的职业技能与道德素养,提高刑事辩护质量。此外,应优化指定辩护律师制度,增加法律援助律师的经费补偿,制定有效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指定辩护律师的奖惩机制与值班律师制度,提高律师参与辩护的积极性。现阶段,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应鼓励律师尽可能为被告人做量刑辩护,因为当前律师做量刑辩护更容易为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刑罚。而从长远来看,应强化程序性辩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律师做辩护时,多数围绕着实体法展开,对程序性辩护的运用少之又少,今后应明确律师在程序辩护中的职责。总体而言,应赋予律师更大的辩护空间,加强辩护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提高法官对律师辩护的重视和认同感,保证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自由发表与案件相关的辩护意见,尊重和保障律师职业职能,引导法官正确认识辩护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以便更好发挥律师辩护作用。

第二,在刑事辩护中,举证和质证环节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因此应赋予律师充足的调查取证权以实现控辩双方平衡的需要,保障律师阅卷权,避免举证和质证流于形式。应鼓励辩护律师充分利用庭审过程中的质证权利,未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例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首先应遵循直接言辞原则,当控辩双方对关键证人的证言有异议时,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法律应明确其程序性的消极后果,即证言笔录不具备证据能力,既不能在法庭上出示,更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10]同时,为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未来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

第三,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的核心,庭审实质化也必然要求刑事辩护的实质化。首先应克服法官过于依赖案件卷宗材料定罪的“卷证中心主义”。同时,法官应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和专业化司法能力,减少对合议庭与审委会的依赖,避免不当的干预。其次,辩护律师应找准辩点,依法据理在法庭上提出辩护意见。同时,律师在辩护时既不得以个案“死磕体制”,也不得将法庭沦为律师自我表演的场所。最后,公诉方在梳理全案证据时,保持怀疑的精神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及时发现漏洞并补强证据,避免庭审处于被动的状态。

四、结语

律师辩护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有利于保障被告权利,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形成有效制约,对实现司法正义具有重要价值。毕竟,面对公诉方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控,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很难实现自己的诉求,因此,律师辩护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至今S省办理的132件案件为研究对象,对律师辩护作用进行深入分析,可能S省律师辩护作用状况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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