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文攀
(130000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 长春)
刑法是国家针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的相关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对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作用是在公检法和诉讼当事人的参与下对犯罪行为进行揭露、证实和惩处。在法律实践中,二者之间存在交互作用,通过对这种交互作用的透彻分析,可加速实现依法治国这一宏伟目标。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在制度上和内容上确实存在很多相似之处,而且它们彼此之间存在着相互引导的作用。首先,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的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可以扩大或者缩小刑法的行使范围。例如,2007年我国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的核准权。这样一来,虽然刑法中的死刑范围没有发生变化,在行使死刑的过程中却会遇到诸多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法的公平性,推动刑法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其次,刑法同样对刑事诉讼法具有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刑法对刑事诉讼法在证据使用和程序运行方式等方面存在制约,还会对最终的刑事诉讼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刑法对构成犯罪的要素具有不同的规定,这导致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使用方式也随之发生了些许变化。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将对方在制度方面的构造特点作为基础进行构建的。首先,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塑造作用主要表现在它是针对犯罪原则内容而制定的;其次,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的塑造作用主要表现在:如果刑事诉讼法的判决主体与特征之间存在着某种形式上的不同,那么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制度之间也必然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特征的刑事诉讼法会塑造出专属于自己的刑法犯罪体系。
刑法和刑事诉讼的相互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内容上和机制上。具体的说,尽管二者都具有各自的制度和规范,但二者之间又存在着间接制约关系,例如在刑法中规定,各项法律条款的实施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其诉讼效果也必须以相关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作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以辩护人的名义对被告曾经作出的毁坏证据和伪造证据等行为进行定罪。同理,刑法对刑事诉讼法也具有制约作用,具体的制约方式包括:首先,刑法对刑事诉讼法具有罪行确定机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也存在着制约作用;其次,刑事诉讼法对审理对象作出证明的同时,也要在刑法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保障关系。首先,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刑法可以对事诉讼法在诉讼机关所履行的义务进行规范,刑法还可以对刑事诉讼机关行使监督的权利;第二,刑法可以对刑事诉讼人的诉讼行为进行保障,确保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因为刑事诉讼法有权对诉讼机关的职权进行合理约束,避免诉讼机关随意行使自身的权力。或者说,刑事诉讼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刑法的顺利实施,而刑法也会受到刑事诉讼法的保障,例如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刑事诉讼可以为其提供充足的证据。
在行使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体现出较高的统一性,使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补局面,并且借助对方的补充作用使自身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的补充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可以使刑法中的不足之处得到补充与完善;第二,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还可以对刑法所具备的预防犯罪功能进行很好的补充与完善;而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具有追诉权,而这项权利只有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才能行使;第二,在刑法中,追诉权的相关规定隶属于刑事诉讼法范畴;第三,在部分构成犯罪的因素中,包含与案件相关的内容,这是对刑事诉讼法一项很好的补充。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能对彼此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能起到很好的强化作用。其中,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能对刑法所起到正当化作用,主要是因为刑法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刑罚权,这对于刑法的规范有着很好体现;而刑法对于刑事诉讼法所起到的正当化作用,主要是因为在刑法中,对犯罪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都可以限制其在诉讼活动中的诉讼行为,从而保证诉讼行为具有高度的正当性,避免刑事诉讼最终沦为专断活动。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交互作用关系。但是,二者之间的交互关系又是相对有限的,毕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而且两者的独立性范畴不会受到彼此的影响。这种独立性就是两者相互作用的限度,同时也是两者相互作用的必要前提。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两大基本法。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关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确实存在诸多方面的交互作用。通过对这种交互作用进行系列化的研究与分析,可以让人们更加了解这两大基本法律的框架及各自的特点,从而在各类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使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积极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加速实现构建法治社会这一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