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勤富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体制下,刑事诉讼法学作为程序法其发展是非常艰难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出台以来,刑事诉讼法学就成了一个独立的存在,并在短期内取得了实质成效,学者们也不断加大了对其方法的研究力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历经了数次改革和创新[1]。学术界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关注程度,体现在多篇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为研究对象的论文中。同时,传统的研究方法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的研究需求,迫切需要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进行转型和创新。针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路径,学者们一致认为应坚持多元和实证的基本方向。
2000年后,学术界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关注程度逐渐提高,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也成了法学家们研究讨论的主要对象。进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研究人员来说,选择正确的研究方法是十分重要的,研究人员必须了解所有可以选择的研究方法,并结合研究内容的特点决定选用哪种研究方法,进而达到研究的目的。每一位研究人员在进行研究之前,都要对研究方法有清楚地认识,没有一种研究方法是万能的,在不同的情况下研究方法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缺点,所以研究人员需要采用多元化的研究方法,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有三个具体的表现:其一,方法论表现,即以思想体系指导研究;其二,研究方式,即研究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方式;其三,研究技术和技巧,即在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所使用的工具、技巧和手段[2]。很明显,这三种具体的表现是研究人员必须要涉及的要素。有不少学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目前缺少的就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具体而言就是我们在分析问题的时候缺乏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对哲学观念的基本认识以及前后一致的学术认知立场,也就是说我们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哲学反思,否则无法就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哲学上达成统一,很难形成一以贯之的分析进路,也不可以将自己的分析进路在不同学术产出中贯彻到底。刑事诉讼法研究的发展,必须明确发展方向,要遵循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坚持刑事诉讼中蕴含的各项原则,敢于对错误的观点进行批判,避免在发展过程中走弯路。
针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转型的倡导。几乎所有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著作都会涉及研究方法转型的问题。研究方法之所以迫切需要转型,是因为在梳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过程中,需要对研究方法的根本方向进行探寻。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阶段化发展为界点,有学者认为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先后经历了三次转型。在现有研究方法无法满足我国刑事诉讼的研究需求时,会显现大量弊端,会激发学者们对研究方法的转型方向进行探索。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的知识内容过于理想化,知识生产主体过于单一,知识生产存在明显的缺点,其目的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功利性。在当前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中,过度意识形态化和非实践化是两个最突出的问题。所以在有关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著作中,研究者们普遍关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研讨,大力倡导发展现有研究方法,进而向新的方向转型,以适应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司法实践的基本需求,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发展需求。
针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法学者们在进行自主研究的过程中,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不过关于研究方法转型方向的问题,一直都是讨论的焦点。虽然不同学者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看法不同,但转型的方向基本一致,向多元方向发展是广大法学者希望看到的。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转型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添加新的研究手段,尤其是要重视实证研究方法。曾经有法学者专门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格局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将实证研究方法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转型的突破口[3]。有关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全面转型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法学研究转型即研究法律和法学问题的主体的转型,全面性的转型需要涉及各个方面。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面,需要通过不断反思的方式增强研究方法的实践力,要认识到引入新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尤其是实证研究方法。
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进行梳理,不仅是为了总结过去,还为了给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寻找一条新的发展方向,探索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研究路径。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需建立在实证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利用多元的研究方法,保障刑事诉讼法学的个性,并以此为基础借鉴其他学科在研究方法上的优势,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转型,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发展。
实证研究方法之所以会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础方法,是因为实证研究方法具有检验现行理论研究成果和实现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创新的作用,具有明确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作用,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转型上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进行实证研究,首先需要了解司法实践的基本诉求,相比于其他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可以给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更加准确的数据,清楚地认识到刑事诉讼的发展需求,引导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朝正确的方向转型。理论检验适用的合理性可以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决定,将法学理论运用到实践中,以实证研究的方式获取更真实的数据,并结合所分析的数据检验理论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认识到该理论未来的发展方向,最终以立法的方式进行确定。我国现阶段的实证研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合理、不规范的现象,甚至有人随意捏造研究数据,所以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转型期间,可以综合运用注释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多种研究方法对比的方式检验实证研究方法的准确性、合理性。在这个过程中,要始终坚定实证研究方法的主体地位,确定注释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的辅助地位,同时也不能忽视这两种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以实证研究方法为基础,并不代表所有刑事问题都需要采用此法,只是因为在司法改革和实践的过程中,需要将实证研究方法当作研究基础有一定的必要性[4]。
出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需求,还可以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在借鉴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同时,需维护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个性和特点,确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主体地位,积极吸收和采纳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优势,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转型提供新的发展思路。刑事诉讼法学之所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是因为其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刑事诉讼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区别在于,其研究对象不同。刑事诉讼法学主要针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进行研究,而其他法学学科均有其不同的研究对象。在保证刑事诉讼法学个性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学科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不失为一个良好的发展方向。所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多元化,需建立在维护刑事诉讼法学个性化的基础上,进而在转型过程中体现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特色。同时,虽然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但和其他社会学科也有一定联系。通过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我们发现可以从法哲学、法理学等学科的角度对刑事诉讼法学进行分析,这也给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是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其发展至今面临了很多困境,同时也存在大量发展契机,这给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提供了新的思路。刑事诉讼法学的成型,是无数法学者们共同努力的成果,其发展势必会面临研究方法的转型与创新。借鉴从前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经验,以司法实践为基础,并利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能够帮助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