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栋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山东 德州 253000)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既包含一般法律合同的法律风险范畴,也包括其自身特殊性带来的法律风险。这种法律风险意味着需要违约方或责任方对合同无效结果进行赔偿和责任承担。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大多是针对过错方,也就是导致合同无效方承担法律责任与违约或过失责任。在美国《契约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中,间接损失被界定为“如果契约被全面履行,当事人能够从该笔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或利润”,而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则认为,“间接损失是指由于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预期可获得的利益损失”,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相关规定中说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要对损失进行完全赔偿,这也是其原则性要求[1]。
关于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导致的间接损失赔偿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合同存在违约行为,预期可得利益受损等等。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其自身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所以在进行合同无效导致的间接损失赔偿过程中,也存在其特有因素与注意要求。首先间接损失赔偿有其自身的正当性与法理基础,由于在合同签订时是合同责任双方共同达成的决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也应当由责任双方共同进行履约,如若一方为对合同进行合法履约,这种情况导致的合同无效的受损失方是有权利对责任方进行间接损失赔偿要求的。另一方面,合同无效导致的间接损失赔偿也有其固定性与确定性,也就是说,当合同无效情况发生后,受损失方的损失是可计量,不是合同双方自行遐想的,所以利益的范围,应该随着合同履约的过程逐渐明确,以达到最优的间接损失赔偿结果[2]。
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是指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受损失方应当获得违约行为责任方的全部赔偿,也就是说,违约方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充分体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条款的规范性与严密性。完全赔偿的原则包含了违约的情景,同时也适用于缔约过失的情形。
2.可预见性原则
可预见性原则,也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就要充分考虑到可能会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法按约定履约的情况。申报时就应该注意其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之内,在招标过程中,也要时刻注重其法律有效性的范畴,如果出现双方订立合同,但合同从招标时其有效性就为零的情况,那么该项工程无法正常运行,当事方也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间接损失赔偿决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时涉及的当事人繁多,且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合同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法律合同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厘清双方的关系,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帮助合同签订,双方梳理二者的权利范畴以及二者关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所导致的间接损失赔偿,在司法工作实施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外部的市场风险,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等等,认定是否为间接损失赔偿缺乏明确的标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以习惯法为主,缺乏确定性与明确性规定[3]。
也就是被违约方在进行间接赔偿诉求时,原告因无法证明具体数额而被夺回诉求,原告方因无法及时起诉而得到相应的赔偿。也就是说当前我国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鉴定时,将具体金额的证明作为了赔偿的必要条件,这也导致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无法得到实施。
当前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导致的间接损失赔偿的司法实践中,对可预见性这一原则的预见内容认定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不同的法院针对原告方提出的同样的预见内容,会存在不同的法律判决结果。例如有些将违约损害类型作为认定内容,有些则将违约损害具体金额作为预见内容,这也导致在合同无效导致的间接损失赔偿的法律判决中会存在部分漏洞。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建筑企业经营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实践性,所以对相关法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这也代表着企业要重视相关法务人才的培养,实现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做。将标准统一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实现科学的管理以及人才的培养。尽可能地培养出一支认真负责的专业化团队,能够根据招标要求独立建立完整详尽的合同起草。具体培养方案比如邀请专家举办讲座和经验讲授,定期进行培训,加强和提升建筑企业在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能力,降低后续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无效的出现几率。
对可预见性原则的完善,包括对预见内容的细化以及对预见内容的规定。不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其预见内容也存在差别,所以也在进行具体的间接损失赔偿认定时,要先进行不同的预见内容细分,需要有严格的标准,也需要设置固定的预见程序,让法律工作人员对于合同无效导致的间接损失赔偿认定有具体参照,减轻对习惯法的依赖,所以不同的合同要细分不同的间接损失认定,细化到每一个细节与环节,使合同无效导致的间接损失赔偿工作更加精细化与专业化。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导致的间接损失赔偿工作,属于合同无效情况发生后进行的工作。但从推进和加快建筑工程施工高效、高质实施的角度出发,如果想更好地进行施工工作,那么就要从根本上降低合同无效情况出现的几率。其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快推进建筑企业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同时,这一机制的建设也可以有效提高合同无效情况发生后进行合法维权的效率和水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属于相关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因此,这些相关企业需要深入的分析其经营过程中将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与法律问题,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风险防控机制,比如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合同的管理机制,使合同的签订合法有保障;还要逐步建立好劳务纠纷调解机制,有效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调解纠纷。
要明确区分形式变更与不可抗力的不同点,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合同修订。合同的形式改变,并不是法律上的豁免,所以这也要求合同签订各方必须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非必要原因不应该出现大篇幅、大幅度的形式变更情况,且当事人应该自行承担其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在进行形式变更或违约行为前,要充分认识到间接损失赔偿的责任范围与责任内容,明确自身有充分的承担责任能力尽量做到顺应不断变化的时势,进行合同的合理调整,减少违约几率和可能性,也降低合同无效导致的间接损失赔偿情况。
适应时代潮流,结合实践,紧跟行业发展趋势,与建筑工程企业战略发展要求保持一致,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相促进、相协调。进行科学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建设,要使无效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对建筑企业的工程产生正面的促进作用,遵循科学的原则,在实践中总结与更新。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导致的间接损失赔偿的鉴定以及认定工作是有一定难度,但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不断完善。所以,这就要求建筑工程企业和社会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提高对间接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认识,在不断发展的司法实践中将其完善和提高,正确分析间接损失赔偿的性质、构成要件及遵循原则,通过对现状的研究、对间接损失赔偿工作认定的提高路径展开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