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瑞燕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不足尽管已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对问题意识的探讨还存在严重的反向偏离性,尤其是受西方法学知识范式及理论阐释论证的影响,将原本法学者该有的经验感受,直觉而来的理解、知会能力弱化,降低了他们对问题的分析及论证程度,这种体现在认知和思维层面的问题恰巧是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不足的表现。因此,本文以问题意识为视角探讨法学研究方法,具有一定方法论价值以及理论意义。
法学与文学、哲学这类学科不同,这是因为法学理论的实践性更强。在法学中,理论是直接反映实践并指导实践的,哪怕是一般抽象的法学原理也具有可感知并与其相对应的实践形态。由此可知,对法学理论研究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法学实践的解析引导力;而与之相对应的,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主要表现在理论与实践的敏感度及含射性方面[1]。尤其在国家法治构建创立的早期阶段,法治实践中十分缺乏理论资源作为支撑,就更迫切需要从问题意识中研究法学理论。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问题意识是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之间的重要媒介。
近些年,我国法制知识普及基本任务业已达成,而法学理论上的研究却陷入不同程度的困惑境地,这一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社会各界及群众在法治实践的历程中已初步形成自主性经验认知与判别能力,这使得法学理论知识的推荐不具备优越性,同时法学者所强调并推崇的一些法学知识及理论与我国社会当前的实际现状不相适应,因此也会颇受社会的轻视;第二,针对如何将法学理论层面的研究契合到我国法治实践中这一问题,相关法律学者还缺乏一定的知识和经验的积累[2]。从法学研究的成果上看,这也体现出当前法学理论研究在法治现实中的明显失焦性和差距感。
毋庸置疑,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不仅是法学研究者的个人问题,同时是法学理论研究层面的整体问题;它既涉及法学理论水平和价值,也影响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如何以问题意识为导向,革新法学研究的方法,我们可从四个方面来探究:
纵观我国法学理论和学术界,法学者不同取向、不同学术主张已被隐藏在法学观念的差异及法治共识的缺失中,简单来说目前大多数法学者针对何为法治、何为中国式法治、当前中国社会要如何施行法治等这类基本问题的理解和认同存在不同,之所产生这样的分歧,主要还是法学者个人在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存在差异的对立性。由于不同的法治观念,影响了法学研究者的研究志趣以及关注的点和面,继而也就影响到法学者看待不同问题的立场和态度,最终必定影响到研究结论的形成。也正基于此,通过在法学理论界恢复对法治本相的认知,以此推进法学者形成法治共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法学理论和学术界,大部分法学者对我国法治问题的探讨研究还是以西方理论的视角和思维作为出发点,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国情以及社会对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同时,对相关的司法制度、法治运行机制的研究也仅涉足于法院、检察院两大法治工作主体而言,但实际上司法活动还包括国安、公安、司法行政、政法委等相关的参与部门[3]。所以,法学理论和学术界应重视并加强对我国法治运行实况进行深入了解,集中化我国法治的研究资源,全面系统化呈现出我国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各个阶段的实际状况,探究国情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性,并客观分析其中的问题和原因,找出改革、完善的基本方向和整体思路。只有切实对我国法治运行实况进行了解分析,才能从中找到真实问题,形成有价值的问题意识。
首先,从实际出发考虑,法学者所认知的问题并非最终就能成为研究的论题,这取决于法学理论研究的特殊性及规律性,还与法学者本身研究能力的局限性存在一定关系。因为在现实中,某些微观角度的问题更依赖于经验性的判断,反而无需过多理论性的解释和延展,此时理论和学术上就没有多少发挥余地,难以形成有价值的论题。其次,由于很多法治现实的研究还需相应跨专业和学科的理论知识,一些法学者通常可能并不具备这样的素养和功底,因此即使能够意识得到问题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无奈只能规避不谈。再次,鉴于法学理论与学术界和法治实务部门相互间缺乏信任和沟通的基础,使得法学研究者在实证调研中存在较多的客观障碍,而现实法治问题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实证材料充足的前提下,这也就让法治信息资料的获取存在一定难度。最后,法学研究中一些宏观大论点多少会受制于某些意识形态的影响,亦或者说某些意识形态中的要求也许被有些法学者进行了过度解读及刻意放大,从而形成了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理论研究禁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者将“问题”转变为法学研究的论题。
故此而言,要让“问题”切实变成研究论题,法学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重点把握:首先,要始终保持对法治现实问题的积极关注,秉承从现实中挖掘法学研究论题的原则。对现实问题持久地进行思考探究,掌握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现实需求,充分了解问题根源,以此形成可靠的法学论证观点;还要不断提升自我在理论与实际两个不同立场下的语境切换能力,不仅要带着理论思维洞察我国社会法治实况,从中挖掘到可供研究的问题,还要将现实中所映射出的问题回归到理论及原理的基础层面上,将其上升为理论性研究课题[4]。其次,法学研究者要善于借用哲理性思维、学术性用语针对现实问题进行生动抽象的表述,同时要用经验性思维去审视思考问题的本质,通过大众化语言阐明自我的学术主张。
学术研究其实都具备一个共性,就是研究者通常都会遵循自身的意志和偏好而设定研究对象或论题,它属于一种个人行为活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研究者在确立研究论题时或多或少会受到某些有形、无形的引导力。这里的有形引导主要包括上层组织层面发布的课题,同时也是建立在发布者问题意识层面而提出的,但是这类以课题形式给出的研究论题并非能够真实反馈出现实中的法治实际需求,它同样受制于参与者自我认知层面的影响;而无形的引导则基本是从学术期刊中的大同选题中而来[5]。相比较而言,某些权威性期刊选题的引导作用非常明显。从客观意义上讲,我国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的论题受《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这三大专题期刊的引导性较大,尽管众多法学研究者的论文并非都有望登上这三大刊,但它在法学研究中的影响力是不可小觑的,而众多的法学研究者则又会对整个国家的法学界产生重大的影响性。
故此,要提升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我们一定要从引导力层面着手,加强对问题意识的培养及合理导向。在论题引导层面,不但要提高论题设定的质量目标,还需加强对论题成果的审查过程,通过完善相应的论题研究奖惩机制,从本质上改变实际中多数学者获取论题的非研究性意图;同时,在期刊引导上要加强选编过程中的问题意识,以刊登论文的示范性效应体现编辑对问题研究的需求。与此同时,学术期刊还需进一步强调主导性作用,依据某时期内的法治理论建设与法治实践效果,围绕一些重难点问题组织法学领域各界进行专题性的研究探讨,让这些本质问题合理地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时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