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脱贫攻坚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是2020年必须要坚决完成的一项重大任务。在脱贫攻坚战中扶贫领域内的工作都会面临各种问题,许多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法治力量的保障。为了实现脱贫攻坚任务的如期完成,检察机关需要彰显担当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供检察服务,为实现决胜脱贫攻坚战的胜利贡献智慧和力量。
关键词:脱贫攻坚战;检察机关;法治保障
脱贫攻坚在今年已经到了最后的决胜收官之年,在最后的决胜阶段脱贫攻坚工作所面临的挑战也愈加严峻。如何破解决胜脱贫攻坚战中所遇见的各种障碍,法治保障则是必不可少的一道关键力量。检察机关在脱贫攻坚战中作为法治保障环节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脱贫攻坚战中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脱贫攻坚战的内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就领导全国人民为摆脱贫困而不断的努力奋斗,持续的向贫困宣战。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第一次进行扶贫开发政策的调整,成立了体系化的专门工作机构,开始了我国的扶贫开发探索,之后有关政策经过不断的调整,逐步适应我国的现实国情。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在规划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蓝图时提出“小康社会”这一概念,之后历届国家领导人都在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带领全国人民努力奋斗。2015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发布,提出“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區域性整体贫困。”这是首次正式提出脱贫攻坚战一词,据此《决定》全国全面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确保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为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脱贫攻坚战中所面临的法治障碍
脱贫攻坚战中贫困地区一般都具有自然资源禀赋不足、产业基础薄弱、贫困群众文化素养较低等基本特征,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在脱贫攻坚战中开展工作时所面临的任务也异常的艰巨。在开展工作的各项困难之中,法治障碍是开展所有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问题。
(一)脱贫攻坚战中的立法供给失衡
自我国开展脱贫工作以来,绝大多数的脱贫工作都是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来推进,在地方开展脱贫工作当中也都是以国家政策为主要依据。为了开展好脱贫工作各级政府都出台过各自的相关政策。纵观我国的精准脱贫政策,明显呈现出政策供给过剩而扶贫法律规范严重不足的局面,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不胜枚举,然而不仅国家层面的扶贫立法空白,而且还有一些省份尚无相应的扶贫开发条例指导脱贫实践[1]。虽然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不少指导全国脱贫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脱贫工作起到了巨大的引领作用,但是由于脱贫工作本身就有着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特殊性质,政策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实施,适合短期内既定目标的实现,并不是完全适应脱贫工作的需要,所以需要将脱贫工作纳入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将法治思维和方式运用于脱贫攻坚工作,避免短期的扶贫政策不利于稳定脱贫工作的需求。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扶贫立法依然处于空白,现有的扶贫立法基本上也是以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为主,而涉及扶贫方面的立法也只是散见于其他法律当中,在脱贫攻坚战中,现有的法律规范无法满足脱贫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特点。
(二)脱贫攻坚战中扶贫对象的权利保障不足
脱贫攻坚战中扶贫对象都是贫困群体,这一群体因为受教育水平较低等因素,自身的权利意识以及维权能力并不强,不知该如何在国家的脱贫工作中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例如在确定扶贫对象时,一些本应被纳入扶贫对象的群众没有被纳入,一些本不应被纳入扶贫对象的人却被纳入,导致本应受到国家帮扶的困难群体无法受到应有的帮扶政策,失去脱贫致富的机会。又比如一些困难群众外出务工,本应拿到手的酬劳却被拖欠,限于自身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又无经济能力购买法律服务,导致自身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9年贵州省检察机关,开展帮助农民工讨薪活动,帮助9615名农民工追回1.4586亿元“辛苦钱”[2],由此可见,若无贵州检察机关的帮助,这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再比如一些贫困群体在务工当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的缺乏,在发生工伤、职业病或者其他权利被侵犯的时候,没有能力维护自身的权益,只能无奈的选择默默忍受。扶贫对象的实体性权利需要得到保障,相应的其程序权利也需要得到保障,在脱贫攻坚当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透明的环节,以致于一些程序和信息不能及时的公布和接受群众监督。在这种情况下,扶贫对象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参与权就可能会被侵犯,导致产生一些腐败现象或者脱贫工作不适应实际情况的现象发生,更严重的有可能会打击贫困群体参与脱贫攻坚战的积极性和热情,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脱贫攻坚工作的推进。诸如以上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那么将会严重影响脱贫攻坚工作的开展,贫困群众的相关合法权益也将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脱贫攻坚战中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依然存在
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国家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高度重视,从各个方面加强对扶贫领域内腐败工作的查处和预防工作。鉴于扶贫领域内的工作多数需要基层和乡村干部的参与和实施,所以扶贫领域内的腐败问题也多发于基层干部群体当中。据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2019年1月3日宁夏通报5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其中四起案件涉及村干部,一起案件涉及基层干部。乡村干部素质不一,有些村干部法纪意识淡薄,缺乏为民服务的意识,见利忘义,将贫困群众的的扶贫资金装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而且由于村干部掌握着村一级各项公共事务的权力,在很多事项上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加上地方政府对村干部管理不够到位、监督不力,各项扶贫政策的宣传不够到位,使村干部在扶贫领域内的可操作性空间比较大,以致于一些村干部不认真按照政策办事,徇私枉法,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做出一些在扶贫领域内违法违纪的事情。
(四)妨害脱贫攻坚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打击
脱贫攻坚战的主要战场位于农村等贫困地区,在农村等贫困地区社会治安力量薄弱,加之农村轻壮年劳力多选择外出务工以致农村地区安防力量不足,容易引起不法分子针对农村贫困地区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各类刑事案件。农村地区生产生活多围绕种植和养殖业开展,在社会治安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会导致盗窃等侵财类案件高发。农村务工人员进城务工,在受教育水平不足和不良社会人员的引诱下,部分务工人员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甚至发展成犯罪行为。农村地区多以姓氏宗族聚居,在缺少警力覆盖的农村地区容易产生一些村霸、恶霸、宗族势力,侵犯普通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治安环境,不利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开展。农村贫困地区的群众致富意愿强烈,不法分子瞄准该群体法律知识薄弱、消息闭塞的特点,将其作为传销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目标,严重侵犯农村地区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扶贫领域内,因为涉及大量的扶贫资金以及扶贫开发项目,部分从事扶贫工作的公职人员以及村干部,无视党纪国法,侵犯贫困群众的利益,甚至触犯刑法构成脱贫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给国家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制造了障碍,影响脱贫攻坚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利于贫困群体的脱贫致富工作,给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脱贫攻坚工作当中,扶贫对象作为弱势群体,其更容易成为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侵犯的目标,在脱贫攻坚工作当中需要保护贫困对象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种妨害脱贫攻坚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脱贫攻坚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使贫困群众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安心开展脱贫工作,不必为自身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侵犯而担忧,只有为脱贫攻坚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才能助力和保障脱贫攻坚工作的最终成功。
三、检察机关在脱贫攻坚战中发挥法治保障职能的路径
脱贫攻坚工作面对的情况复杂、严峻,需要法律的保障来确保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司法要为精准脱贫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3],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講话精神[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脱贫攻坚工作“提供更优质的检察服务和更有力的司法保障[5]”。各级检察机关需要围绕检察业务工作,持续发挥检察职能,护航脱贫攻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一)依法惩治脱贫攻坚领域内的犯罪行为
脱贫攻坚领域内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国家扶贫工作制造障碍,严重影响脱贫攻坚工作的推进。在脱贫攻坚领域内的犯罪行为一般涉及到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赌博和毒品类犯罪等情况,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脱贫攻坚所需要的安定社会环境,使贫困群众在脱贫路上面临被这些犯罪行为进行侵害的风险,导致贫困群众不能安心从事生产生活,拖延脱贫的进程,不利于脱贫工作的有序开展。在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检察机关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各种犯罪行为,尤其要发挥检察职能,对在扶贫领域内贪污、挪用资金的职务犯罪和涉黑涉恶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促使扶贫资金依法合理的运用在扶贫工作当中,为脱贫攻坚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针对扶贫领域内的其他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毒品和赌博犯罪的打击力度,避免贫困地区的群众被不良风气所迷惑,确保致富路上不被歪风邪气所干扰。关于贫困农村地区盗窃等侵犯群众财产类案件高发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和法院、公安机关协同合作,强化农村等贫困地区的治安工作,强化对此类刑事案件的震慑和打击,维护好农村等贫困地区的治安工作,为贫困群众在脱贫致富路上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使贫困群众安心从事生产生活。
(二)强化脱贫攻坚领域内对法院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
贫困地区的民事案件相较于经济发达地区会产生不一样的社会效果,在贫困地区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的。在贫困地区因家庭邻里纠纷和一些合同的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到涉案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的贫困地区的群众因务工工资被拖欠或者受到伤害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赔偿,致使家庭生活遭遇重大变故以致于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有的贫困群众因为自己的生产生活资料被侵犯,无法开展生产活动而陷入困境,造成返贫。在脱贫攻坚领域内,任何一件民事案件的背后都有可能涉及贫困群众的脱贫致富之路。所以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确保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依法办理,有效保证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够被法律所保障。检察机关借助对法院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确保贫困群众在脱贫攻坚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检察职能服务,为脱贫攻坚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贫困群众安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致富脱贫之路上无后顾之忧。
(三)大力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好四大检察之一公益诉讼的职能,在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切实通过公益诉讼职能准确切入与脱贫攻坚工作的契合点,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为脱贫攻坚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条件。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在环境资源保护、社会环境综合治理、村民集体权利维护等涉及贫困群众脱贫攻坚之路上所遇到的普遍性涉群涉众的问题给予支持和保障,真正做到维护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的职能解决脱贫致富之路上的一些阻碍贫困群众发展的障碍,让贫困群众在脱贫攻坚之路上少一些困难,多一些便利。检察机关发挥自身职能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贡献检察力量,提供法律帮助服务,将检察业务开展与助力脱贫攻坚相结合,为脱贫攻坚工作提供检察力量保障,才能为贫困群众在脱贫致富之路上保驾护航。
(四)发挥司法救助作用
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直接和贫困群众相接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遭受侵害的当事人面临生活急迫困难的情况下而采取的一项辅助性救济措施。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当中有部分被害人或当事人因为自身经济条件困难或者合法权益被侵犯导致陷入生活贫困的境地,一旦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就会面临因案致贫或因案返贫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需要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作用来帮助涉案的当事人,在经济上给予合理的帮助,减缓其经济压力,帮助其渡过难关。在关键时刻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司法救助作用可以起到重要的帮扶作用,有效帮助贫困群众克服现实困难,避免因案致贫或因案返贫,并且可以有效实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过程中会发现一些有关影响脱贫攻坚工作实施的社会管理问题,虽然检察机关没有直接进行社会管理的职能,但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或者向党委、政府汇报发现的问题,使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和重视此类影响脱贫攻坚工作实施的问题,让被发现的这些社会问题及时得到妥善有效的解决,避免脱贫攻坚工作受其影响。通过检察业务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为实现脱贫攻坚工作的胜利和其他部门一同合力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检察服务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开展。
四、结语
今年是决胜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脱贫攻坚任务艰巨,为实现习总书记“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的农村人口全部脱贫”的郑重承诺,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政治机关,此时更要彰显担当精神、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履职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为脱贫攻坚贡献检察力量,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
注 释
[1] 黄乔丹:《我国精准脱贫法治化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12月。
[2] 李波、张安、肖鹿鸣:《帮助农民工追回1.4亿元“辛苦钱”》,载《检察日报》,2020年4月21日第001版。
[3] 沈建军、王京星、李雯瑶:《四川小凉山彝区精准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的法治保障探析》,载《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新论),2020年3月第22卷第2期。
[4] 周斌:《最高检召开党组会要求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护航脱贫攻坚》,载《法制日报》,2020年3月11日第001版。
[5] 杨超:《宁夏检察22条措施服务脱贫攻坚》,载《宁夏日报》,2020年4月3日第002版。
作者简介:杨东东,1988年4月出生,男,汉族,山东单县人,法学硕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